杨涛
●博士(生)论坛Doctor Forum
中国职业篮球联赛供应链利益相关群体关系研究
杨涛
中国职业篮球联赛处在中国体育体制从计划向市场的转型过程中,是职业化的初级阶段。在运作过程中,涉及到诸多利益相关群体。通过对中国职业篮球联赛供应链关系模型的描述,即委托代理关系、契约关系、交易关系和产权关系,有助于加深对各利益相关群体的认识和相互关系的剖析。为此,政府及各级体育管理部门应转变职能,确立“服务至上观”;建立“定制化生产”的运动员业务外包关系;建立快速、敏捷的信息化平台,提高联赛的应变能力;加强和完善中国职业篮球联赛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继续推行我国职业篮球俱乐部的准入制度。
中国职业篮球联赛;供应链;利益相关群体
中国职业篮球联赛处在中国体育体制从计划向市场的转型过程中,是职业化的初级阶段。其在运作过程中,涉及到诸多利益相关群体,他们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中国篮球运动的发展。笔者试图通过对中国职业篮球联赛供应链利益相关群体关系模型的描述,深入剖析供应链上各利益相关群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契约关系、交易关系和产权关系,加深对链条上各利益相关群体的了解。同时,针对当前我国职业篮球联赛供应链各利益相关群体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中国篮球运动的发展有所帮助。
供应链作为一个理念起源和丰富于制造业,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己经提出,但是国内外很多学者对供应链内涵却有着各自的认识。供应链是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终端顾客手中的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终端客户集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1]。笔者借鉴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供应链的界定,结合中国职业篮球发展现状和中国的体育体制,将中国职业篮球联赛供应链界定为在中国政府的委托授权下,由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篮球运动管理中心(简称篮管中心)代理组织,在CBA联赛委员会的管理下,在中篮盈方合资公司的经营下,以中国职业篮球俱乐部为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生产和流通中国职业篮球联赛这一特殊产品过程中所涉及的供应商、投资商、赞助商、广告商、电视转播机构及相关媒体、CBA品牌运营商以及最终用户等多利益相关群体组成的供需网络价值链。中国职业篮球联赛,是18家职业篮球俱乐部之间共同的产物,它不仅仅是简单的“纵向一体化”,也是多家职业篮球俱乐部之间的“横向一体化”,中国职业篮球联赛供应链实质上是一个供应网链结构。因此,本文国职业篮球联赛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是以2009—2010赛季18家职业篮球俱乐部作为一个整体的。
中国职业篮球联赛供应链利益相关群体关系是指链条上各节点企业和组织在联赛运作中产生的各种相互关联的状态,它们通过中国职业篮球联赛这一特殊产品联系的生产和销售而发生关系,包括委托代理关系、契约关系、产权关系、交易关系等(见图1)。
中国职业篮球联赛供应链关系的解析,目的在于运用供应链管理思想,使中国职业篮球联赛供应链参与者之间相互协作或整合与中国职业篮球联赛相关的行为,来提高运营效率、质量和客户服务,使所有协作的企业和组织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
委托代理理论是建立在非对称信息博弈论的基础上的,强调的就是合作和协调,存在合作的地方就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
2.1.1 中国职业篮球联赛“条块”管理模式下的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成本高我国的体育管理体制,主要存在纵向的“条条”上的业务指导关系和横向的“块块”下的行政管理关系,必然导致代理的层级、环节繁多。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出现代理的环节越多,代理成本就越大。一方面导致国家对代理人进行充分监督的费用极其昂贵,甚至可能对代理人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会产生内部人控制和“搭便车”甚至“白搭车”现象[2]。中国“条块”管理模式下的各级体育管理部门还要重视社会效益,即篮球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因此代理环节众多,要损耗大量的社会成本。
2.1.2 篮管中心与俱乐部之间存在“隐性”委托代理关系,效率低下中国职业篮球联赛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职业赛事,它是现阶段我国体育体制改革初期和社会转型期的一种“畸形化”产物,带有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双重色彩。它是我国为发展篮球事业,拓展篮球市场而探索的一条国家与社会共建、资源共享的路子。各俱乐部在现实中分担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体育局发展篮球运动的责任和义务,实际上就是“代理方”的角色。为了调动代理方的积极性,篮管中心给予部分经营权作为激励手段。这是对当前我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内涵的完善和补充。
篮管中心的首要目标是实现社会效益,其通过行政手段将目标强加到俱乐部身上,由于目前大多数俱乐部是与地方体育管理部门进行合作,使得篮管中心追求社会效益的目标函数就有了比较通畅的实现机制[3]。而对于各俱乐部来说,其终极目标是效益最大化。目标函数的不一致,必然导致管理和运营中各种矛盾的出现,效率低下是不可避免的。
2.1.3 篮管中心与中篮盈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市场化运营,实现“双赢”CBA联赛经过10年运作,现已成国内最有“钱途”的职业篮球联赛。篮管中心作为我国发展篮球运动的办事机构,不能从事商业活动。为此CBA采用合资的运作模式,2005年篮管中心与瑞士盈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盈方亚洲签署一份时间长达7年+5年的协议,双方成立合资公司中篮盈方。CBA职业篮球联赛的经营权通过契约关系委托于“盈方公司”代理。篮管中心作为联赛管理的最高组织管理机构并不参与联赛市场经营的具体事务,而是通过控股权拥有联赛经营的收益权。但“盈方公司”既是代理方,又充当合作伙伴,在一定意义上也充当了中国职业篮球竞赛市场中的投资方(承包经营权)。在目前的现实条件下,这一代理方式具有中国特色,是以有限合作的契约方式进行收益分配[4]。这种契约关系强调了交换过程中的责、权、利关系,篮管中心作为委托方,不仅获得了基本的联赛经费(650万美元/年),而且拥有联赛商务经营收益的分配权,符合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要求。同样,委托方的行为也相应做了限制,如不被允许参与联赛商务经营的具体事务,且契约规定任何一方如果采取“无过离婚”方式结束合作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总之,中国职业篮球联赛供应链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比较多的,除上述以外,还有俱乐部投资方与俱乐部总经理之间;篮管中心与CBA联赛委员会、CBA标识产品运营商之间;运动员与经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等。
契约是两人以上相互间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强调的是交换过程中的责、权、利关系。契约种类有不完全契约、关系契约、激励契约等。
2.2.1 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的契约关系,雇佣与被雇佣,通过合同维系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签署的是一种不完全契约。不完全契约是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缔约双方不可能预期到契约内可能发生的事件,加上合同中使用语言的模糊性和缔约者的疏忽,造成契约的条款是不完全的,总有未被指出的权利和未被列出的事项[5]。为此,需要设计不同的机制来进行约束和激励。它们在签署合同时,可能发生两类关系: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前者譬如运动员直接受聘其所在的俱乐部,与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这种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一些部门规章来加以调整;后者譬如,运动员自身的组织、人事关系归属于省市的体育局,其受体育局的指派到某俱乐部效力,这种用工关系在地方体育局参股俱乐部的情况下时有发生。在后一种用工关系下,运动员本身仍属于体育局的人,享受着体育局的编制,其与体育局之间属于一种人事管理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例如,江苏德玛斯特俱乐部运动员的责任和义务就是训练和比赛,并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各种社会活动(慈善和宣传);俱乐部方面要通过工资+奖金+训练费的方式付给运动员劳动报酬。但是在运作过程中合同的设计和落实存在诸多问题,走访中获取信息,现在俱乐部球员的工资合同分为两份,一份是上报篮管中心的工资,还有一份是俱乐部内部跟球员签署的工资合同。这导致不完全契约条件下各利益相关群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完全体现,权益受损。
2.2.2 篮管中心与运动员之间的契约关系,行业内部政策法规约束,凸显篮管中心的绝对控制权中国篮球协会章程中规定篮管中心是具有篮球项目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又是中国篮球协会的办事机构。中国职业篮球属于篮管中心管理的业务范围,在篮管中心注册的运动员也是如此,其相关商业权利必然受到约束。例如,中国篮球协会于2006年9月8日发布的《中国篮球协会注册运动员商业权利管理办法》规定:中国篮协在全球范围内对运动员球员特征享有的使用权仅限于中国篮协、国家队或联赛各类公共关系及市场开拓活动。
马克思说过,社会关系的总和构成人类社会。而社会关系最基本,最本质的就是人与人之间物质交易关系。当今社会尤其如此。于是,谁掌握了金钱,权力,谁就拥有了资源,拥有了交易的筹码。交易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中国职业篮球联赛中,交易关系涉及面较广,如下分析。
2.3.1 俱乐部与球迷之间的交易关系,门票体现,各取所需不同俱乐部运动队之间两两进行主客场比赛,提供篮球联赛这一特殊产品,产品的价值反映在门票的销售上。从两者的交易关系上看,球迷通过购买门票来参与和观看比赛,获取生理和心理上的满足感;俱乐部通过门票销售,来反映比赛的吸引力、精彩度等。门票收入的多少,是反映赛事价值的一个重要指标。当然,门票销售还要受到场馆坐席数量的限制。例如,新疆广汇主场(新疆体育中心体育馆)观众的容纳量是6 000人;广东东莞银行主场(东莞体育馆)观众的容纳量是5 000人。
2.3.2 各俱乐部运动员流动中的交易关系,流动不畅,权益受限篮球队是一个相互协调、相互合作,并拥有奉献精神的合作型团队。在长期的训练、比赛中,各支篮球队都形成自己的技战术风格、比赛特质和俱乐部文化。例如,洛杉矶湖人队追求华丽,崇尚三角进攻;凤凰城太阳队擅长跑轰战术;盐湖城犹它爵士队则以防守著称。为补充和完善自己的团队,俱乐部需要培养或者在转会市场上挑选和引进自己心仪的球员。在转会和借调方式中,都要涉及交易关系,这是价值的一种体现。球员流动,能激发自身的潜能和实现自身的价值。而我国的运动员从专业队到职业队,其身份资格存在多重性和异化现象。篮管中心出台的运动员注册和转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倒摘牌制度、俱乐部享有优先注册权等,使得运动员很难形成有效地交流,导致运动员流通市场极不规范。
2.3.3 俱乐部与比赛场馆平等主体间的交易关系,互利互惠体育馆是篮球比赛不可或缺的资源,我国篮球联赛的比赛场馆都属于国家,由当地的体育管理部门代国家行使所有权。为此,俱乐部在场馆使用上必然与当地体育管理部门以合约的形式发生交易关系。可选择的合约方式有以下两种:第一是固定租金制,第二是收入分成制[2]。无论是哪种形式,都属于产权制度中的承包制,都赋予了场馆使用方——球队全部或者部分的剩余索取权,调动了俱乐部的积极性。走访调查中,原陕西亚铝联盟俱乐部对比赛场馆采用租赁形式进行比赛和经营活动,而江苏德玛斯特俱乐部免费使用南钢体育馆。但由于我国篮球联赛采用升降级制度,比赛场馆的使用签署短期合同,无法调动场馆方的动力来改善场馆条件和场馆的容量。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职业篮球俱乐部与各比赛场馆的交易关系是在两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建立在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条件上。场馆租赁纯粹是一种商业活动,租金的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均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与赛事发生的时间和规模等有关系。
产权关系是产权主体对其财产的支配关系,其直观形式表现为人对物的关系,是人们围绕或通过财产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产权的交易归根结底体现为经济利益的交换和分配,其实质就是社会契约形式对财产所有者的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
2.4.1 篮管中心与俱乐部之间法人关系平等,产权关系残缺篮管中心与俱乐部是事业法人与企业法人之间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人”也包括“法人”的范畴。即篮管中心与俱乐部在法律上是平等的经济实体,在联赛经营方面不存在谁管理谁的问题,只存在两者之间如何协调、合作的问题。
产权是由收益权和控制权结合而成的一个有机体,去掉有机体的一个部分,都会破坏产权这个有机体的性质和功能。这里的收益和控制是对同一物品或资源而言。如果对某一物品或资源,你有收益权,但无控制权,你对这个物品或资源的的产权就是残缺的[6]。俱乐部股东拥有对自己俱乐部的控制权,但其收益权却是与篮管中心共同分享,而篮管中心对各俱乐部并没有实际的控制权,但以赛事主办方的名义获得赛场广告的部分收益权,这种残缺的产权必然会影响职业篮球的效率[7]。同时,篮管中心作为国家体育总局的下属事业单位,其宏观管理的权限受国家体育总局的制约,其组织结构并未真正实现“管”、“办”分离。中国职业篮球联赛组织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仍由篮管中心所掌握。俱乐部业主只在形式上参与决策,并没有“决策控制权”,只是具有“决策参与权”[8]。
2.4.2 俱乐部投资方与俱乐部之间产权关系模糊,多种形式并存在中国职业篮球联赛中,各俱乐部出资人通过出资行为拥有对俱乐部的所有权。从当前俱乐部的产权属性上看,主要包括以下3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实行产权比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的俱乐部,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人合兼资合的公司,它既重视公司资本额的确定与充实,又兼顾股东相互间的信用,股东人数有限(2~50人,国有独资除外)[5]。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股东人数取消了2人以上的要求,只要求50人以下即可,并且一人公司的股东不再限于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任意转让出资,这样可以有效防止股东投资的随意性。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国有独资公司型俱乐部,是由一家企业一次性出资从体育局买断运动队及相关场地设施,独资组建的俱乐部。这类俱乐部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按《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受公司法的保护。例如,山东黄金篮球俱乐部由山东黄金集团100%控股。所谓股份有限公司,即指这类俱乐部是由若干个企业共同出资组建[5]。例如,原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由3家单位共建,其中上海文广传媒占59%的股权,上海体育职业学院占40%,上海机场集团占1%。三大股东的股权均属国有资产。
第二种情况是过渡型的职业篮球俱乐部,他们采用地方体育局与投资企业联合办队的形式,两者都具有一定的管理权。例如,江苏德玛斯特俱乐部由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筹资,占60%的股份;江苏省体育局出队,占40%的股份,运动员人事关系在体育局,仅仅享有参与权和话语权,南京体育学院对运动队行使代管权。
第三种情况是赞助型职业体育俱乐部,企业买断俱乐部的冠名权,但是企业不参与俱乐部的经营管理。例如,八一富邦俱乐部,军队建制,由八一体工大队对运动队行使所有权。
此外,俱乐部还进行无形产权的经营,主要包括运动队的冠名权、球队队服的广告权、运动员的肖像权、门票经营权、主场部分广告经营权等。由于篮管中心控制联赛的所有权,使得俱乐部的这些无形产权交易缺乏自主性,这是篮管中心的“计划经济”在管理“市场经济”,俱乐部的经营比较困难。
2.4.3 职业篮球联赛整体无形资产的产权关系归属不清,俱乐部权益受损所谓职业篮球联赛整体的无形产权是指由于职业篮球联赛的品牌价值而形成的职业篮球联赛的整体产权,也就是讲围绕职业篮球联赛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主要包括职业篮球联赛的冠名权、电视转播权等。但2004—2005赛季开始,篮管中心为了突出CBA联赛的形象品牌,取消了冠名赞助商的设置。对中国职业篮球联赛整体的无形产权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1)中国职业篮球联赛整体无形资产的初始产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中国篮球协会的相关章程规定,中国篮协(篮管中心)是职业联赛的唯一合法建立者,这是法律赋予中国篮球协会的法定权力。对于各俱乐部来说,正是在其参与下,才产生了职业篮球联赛的比赛活动,并围绕联赛衍生出许多商务经营活动,联赛由此产生价值。联赛的价值在于比赛本身,只要有消费者关注,就会产生“注意力经济”,职业篮球联赛无形产权的价值才能产生。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提供比赛这一劳务的运动员是归属各俱乐部的,此外举办赛事所需的相关费用也是由俱乐部提供的,而篮管中心是没有任何投资的,各俱乐部应该拥有组成联赛的各场比赛的产权。
通过以上分析,中国篮协和各俱乐部共同拥有职业篮球联赛整体的无形产权,他们是职业篮球联赛整体无形资产的初始产权的拥有者,属于共有产权的范畴。
(2)中国职业篮球联赛整体无形资产的最终产权归属。初始产权归谁,并不表示最终产权就一定归谁,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任何一项权利应该归谁所有都有一个判断的标准。著名经济学家巴泽尔教授认为,资产属性的产权往往落入那些最倾向于影响该资产属性所能产生的收入流(即交易价格)的人手中[5]。根据巴泽尔教授的观点,中国篮协和俱乐部之间谁对职业联赛无形资产所能产生的收入流的影响越大,谁就应该是最终的产权拥有者。中国篮协是职业篮球联赛的主办者,并对联赛进行监督和管理,俱乐部是联赛的投资者。此外,联赛无形资产所能产生的收入流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联赛的水平和联赛的影响力,为此,俱乐部通过投资,进行梯队建设、教练员的聘用、球员的交易等,对提升联赛的价值起了重要的作用。俱乐部对联赛无形资产所能产生收入流的影响远比篮管中心大得多。因此,中国职业篮球联赛无形资产的最终产权应该归属各俱乐部所有。
从著作权的角度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9]。可见,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人类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成果”。笔者认为,中国职业篮球联赛具有艺术作品的相关特征,运动员通过合理使用篮球的相关技术手段,相互间肢体的配合、协作,来给观众奉献篮球比赛这一特殊表演作品,它是集体特色的一种体现,具有独创性、技艺性、智力性,比赛结果不确定性等价值。它应该具有体育竞赛表演权,属于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相关媒体可以录音录制整个表演过程,传播相关信息。这一产品只能通过多支球队之间的相互竞争和团队协作才能产生。因为现代社会的需求,导致其价值的产生,具体表现为电视转播权的有偿性,它应属于对运动队拥有使用权和支配权的各职业篮球俱乐部。体育法领域专家于善旭教授的观点[10]:根据《罗马公约》,可以将体育赛事转播权分为两类,一是作品表演者权,二是非作品表演者权,统称体育竞赛表演者权;扩大表演者权的保护范围,对包括体育竞赛表演者在内的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予以平等保护,可直接在立法中将其称为“体育赛事表演者权”,从而将其性质明确界定在表演者权的范畴。
根据Gross-Hart-Moor的不完全合同理论,产权的重要性来自合同的不完全性。该理论认为,控制权只能通过对物质资产的控制才能实现[11]。中国职业篮球的物质资本的投资者是各俱乐部的出资企业和个人,他们理所应当成为中国职业篮球的所有者,享有中国职业篮球的“剩余控制权”。
篮管中心控制我国职业篮球的所有权,依靠的是其行政权力、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并沿革下来的权威以及作为中国职业篮球的发起者的身份。所有这些资本都属于无形资产,并不具有物质资本的属性。《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委员会章程》中明确规定,中国篮协依法拥有联赛的所有权,拥有联赛标识等联赛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安排隐含着理论上的不合理性,使得中国职业篮球的所有者必然会产生经济上的低效率。为了使职业篮球联赛无形资产的价值得以提升,俱乐部在职业联赛无形资产上的权利要得到法律保护,要有效约束其他组织和机构无补偿地控制或利用这一权利。
中国职业篮球联赛的运营和管理处在一个复杂、动态的系统中,根据供应链管理的系统整合理论和协调约束理论,中国职业篮球联赛要想具有持续的市场竞争力,各利益相关群体之间要互相协调、合作,降低联赛成本,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共谋发展。
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中国社会迅猛发展,这一切都得益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思想需要在体育事业中发挥导向作用,中国篮球产业发展必须要坚持市场化、职业化和社会化。因此,未来篮管中心必须转变职能,确立“服务至上观”,从行政管理向服务管理转型,放权而不涉权。同时,要加强联赛的预判能力,规避各种风险。篮管中心与俱乐部之间是行业指导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篮管中心要提供行业规范,政策的制订,而俱乐部在规则范围内要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例如电视转播权和比赛场馆广告权等,这样可大大提高联赛的效率。
从资源有效配置的角度考虑,结合我国现阶段人力资源概况,中国职业篮球运动员的“定制化”培养模式主要有两条思路,目的是为了资源的优化利用和减少投入成本。(1)“体教结合”的一条龙培养思路:减少国家负担,合理利用学校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借鉴NBA联盟的学校培养模式,遵循篮球运动训练的基本规律,进行运动员的训练和培养。(2)“订单”下的俱乐部和体校联合培养思路:对于企业来讲,人力资源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第一资源,企业竞争归根结底是人力资源的竞争。俱乐部必须重视运动员人力资源的开发,实行企校结合“订单培养”,包括“订数量、订知识、订技能、订素质”。未来体校培养运动员的理念要发生变化,文化知识学习是最重要的,尽可能加强运动员的文化知识的传授,知识可以丰富人的大脑,完善人对事物的再认识,对于高对抗、重团队的篮球项目更是如此。以上两条思路,可以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减少运营成本。为此,笔者建议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两大部委,要从中国篮球运动的长远发展入手,强强联合。
从中国职业篮球联赛供应链利益相关群体关系模型上看,中国职业篮球联赛包含三个基本的竞争市场,即供应商市场、联赛及相关产品市场、消费者市场,他们是中国职业篮球供应链上的主要环节,是相互依存的统一体。需求决定供给,为此,必须加强三大市场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联系,一是俱乐部要在网络上建立消费者信息反馈系统,了解消费者对比赛的感受程度等信息;二是要成立球迷俱乐部,定期组织球迷论坛和球迷与俱乐部相关人员的座谈会,交流思想;三是篮球俱乐部要与供应商建立运动员长期的培养和输送机制,保证运动员供应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四是俱乐部经营管理人员要进行前期的市场调研,对消费群体进行必要的市场细分,有针对性地制订营销方案;五是中国篮球运动管理中心应根据篮球运动的发展,制订有利于运动员流动和俱乐部发展的相关政策。
当前,针对我国职业篮球的大环境和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社会保障制度、转会制度、财政制度、司法介入等方面着手优化环境。
社会保障制度:各职业篮球俱乐部必须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关系。国家应扩大俱乐部的投资范围,对投资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增加企业参与度。借鉴“广东宏远模式”,为退役运动员提供就业保障,增加运动员的归属感。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问题等,必须要有明确的规定和落实。
转会制度:放宽和完善运动员转会制度,给运动员更多的选择权,通过评估运动员的价值来确定其转会费。借鉴NBA联盟的经验,确定俱乐部的薪金上限,避免俱乐部的恶性竞争。
财政制度:俱乐部财务公开化、透明化,便于社会监督和俱乐部成本投入更具有针对性,理性投资。财务能够体现出各种资源的价值,例如人力资源、物质资源以及其他资源的价值,从而使各种资源具有可比性。
司法介入:针对目前篮球市场中的“赌球”等社会问题,篮协的态度则是更为严厉的“零容忍”,中国职业联赛司法介入迫在眉睫。
总之,职业篮球运动的发展,需要一个健康的环境,俱乐部之间有序化竞争,各利益相关群体之间要加强协调合作,实现价值增值。
鼓励和扶持到中西部发展,严格控制其数量,允许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其中。我国的职业篮球俱乐部要向中西部推进,例如西安、成都、武汉、郑州等城市,具有良好的社会基础和篮球氛围,同时区域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国家要鼓励各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发展职业篮球俱乐部,一方面是严格控制俱乐部数量,分流几家俱乐部到西部发达城市发展;一方面是篮球甲B俱乐部到中西部相对发达城市落户,培育篮球市场。为此国家应向投资企业提供必要的经济政策,体现在土地使用、税收、投融资、场馆的使用和开发等方面,调动投资企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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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keholder Groups of Supply Chain for CBA
YANG Tao
(School of SportEconomics and Management,Xi’an University of Sports,Xi’an 710068,China)
The professional basketball league's system in china in sports in the plan tomarket the transition process,it is the primary stage of operations. In the process,involving various stakeholder groups.Chinese Basketball Association on the relationalmodel description of the supp ly chain will help deepen understanding of various stakeholder groups and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analysis,the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contractual relations,trade relations and property relations.To this end,the government and all levels of sportsmanagement department should change their functions,to establish"serviceoriented view";the athlete outsourcing relationship to establish"customized production";create fast,agile information platform to enhance the resilience of the league;to strengthen and Improving the professional basketball league institutional and legal construction;continue to implement China's professional basketball club access system.
the professional basketball league;supply chain;stakeholder groups
G 80-05;G 841
A
1005-0000(2011)05-0422-05
2011-01-14;
2011-06-12;录用日期:2011-06-15
杨涛(1979-),男,山东诸城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为体育产业与经济。
西安体育学院体育经济与体育管理系,陕西西安710068。
图1 中国职业篮球联赛供应链利益相关者关系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