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奇超
(安徽财经大学 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物流业在农业生产和经营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大力发展农产品物流能够有效提高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效率和效益,将是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而物流标准化作为现代物流发展的基础,更是发展农产品物流的重中之重。在2004年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中就将物流标准化列为发展现代物流的四项基础性工作的首位,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农产品物流标准化能够有效提高农产品物流效率,能加快农产品流通速度,保证农产品物流质量,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促进农产品流通领域中的产品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提高效率,增强竞争力,对农产品流通有着重要影响。
物流标准化是指以物流为一个大系统,制定系统内部设施、机械设施、专用工具等的技术标准和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各类作业的行业标准和管理标准,以及作为现代物流突出特征的物流信息标准并形成全国以及和国际接轨的标准化体系,推动物流业的发展。
农产品物流的主体包括:农户自营、农民中介组织、乡镇企业、龙头企业、批发市场、第三方物流、零售商等。由于我国农产品零售商主要包括农贸市场和超市两类,而我国农贸市场主要由农民自营和个体经营为主,胡定寰(2003)等认为我国超市集团正逐渐成为我国最大的、影响最深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以在下面的分析中,文章将零售商主体一分为二,农贸市场归入农户自营中,而超市归入龙头企业中进行分析。下面将从各个主体出发,研究其物流标准化的动因。
我国农民基本属性为分散弱小、生产规模不大、商品率不高,不具备法人地位,缺乏经济实力和市场信息,处于完全无组织状态。由于我国农民具有以上的基本属性,所以在农产品物流中的农户同样具有此类属性。由于这类属性,农户在进行农产品物流活动时,会主动降低物流标准化,因为实施标准化会增加农户经营成本,而且对于规模小,分散性来说,实施标准化所带来的盈利不足以弥补实施标准化所带来的成本。
关于中介组织的理解为在生产和市场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的各类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发展联结农户和市场的中介组织,大力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印证了关于中介组织的理解。由于我国农民中介组织发展落后,个体规模较小,而且中介组织以服务农民为目的,不具有营利性,中介组织作为专业化组织,具有增加效率,减少成本的动机,但是由于其营利性差,组织成本高,所以虽然具有实施标准化的动机,却没有实施标准化的实力。
乡镇企业的前身是社队企业,1984年,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把公社企业改为乡(镇)办企业,大队企业改称村办企业,加上农村新生的社员联营企业、个体及其他形式企业,统称乡镇企业,是中国中小企业的主体。乡镇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大规模融资困难、资金缺乏、人才缺乏、技术相对龙头企业落后。乡镇企业具有实施标准化的动机,不具有开发、推广标准化的研发能力,容易产生“搭便车”行为,所以乡镇企业同农民中介组织一样,具有实施标准化的动机,却没有实施标准化的实力。
龙头企业可以是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可以是中介组织和专业批发市场等农产品流通企业,虽然经营范围不同,却有共同的特点:肩负有开拓市场、创新科技、带动农户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任,能够带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带动商品生产发展,推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龙头企业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科研开发能力,具有建立标准化和推广标准化的动机和实力,因为建立标准是一种竞争策略,不仅可以通过标准化提高企业效率,减少成本,还可以通过建立产品标准使竞争对手的成本提高处于不利地位。所以,龙头企业具有强烈的标准化愿景和建立、推广标准化的实力。
目前我国多数农产品批发市场基础设施差,装备水平低,经营秩序不规范,服务功能不健全,经营模式传统粗放,大部分是在个体商户为主体的个体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而成,长期处于低水平、低投入、低发展的状态。由于我国批发市场的特殊情况,不具有实施标准化的动机和实力,大部分商户属于流动经营,具有不连续性,并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经营方式。由于只存在短期利润预期,所以对于实施标准化这种具有长期目标的行为没有动力,相反会尽量减少标准化,减少成本,实现短期利润。
第三方物流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但是发展相当迅速,在短短几年时间,经营种类和范围得到迅速扩大,由于快速的发展与落后的配套设施之间的矛盾,加上第三方物流企业一般具有雄厚的资金和专业的人才和技术作为支持,所以其具有强烈的实施标准化的动机和相对应的资金技术实力。
根据上面对农产品物流中各个主体的标准化动因分析可以得出下面的模型:
由以上分析得出农产品物流标准化的向前拉动力、向后拉动力和摩擦阻力,政府可以针对标准化过程中不同的力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
由于向前拉动力中的各个主体对于物流标准化具有主动性,所以政府对这类主体应予以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服务作用,营造激励标准化的环境,鼓励其实施标准化。例如,政府加大专利管理力度,对知识产权加大保护力度,激励龙头企业等标准化拉动主体积极开展研发和标准化的投入。对龙头企业等标准化拉动主体提供补贴或减免税收等政策。政府应当积极引导龙头企业等标准化拉动主体与科研机构和社团组织的合作,积极开展标准化制定和实施的研究工作,为物流标准化服务。标准化是技术转移的一种形式,因此,让龙头企业等拉动主体参与新标准化项目尤其重要,特别是对于拥有事实标准的公司予以一定的激励,使它们有动力将自己的技术参数融合进官方标准,来促进其技术知识的扩散。
对于农产品物流标准化中的向后拉动力,政府应当将主要精力放在其各个主体之上。由于农民的特殊情况,政府不应当采取规制,而应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正如我国近年出台的一系列农产品流通的扶持政策,采取了各种优惠财税措施,对于农产品物流标准化中的农民主体,政府同样要提供一系列的扶持政策,提供各种优惠等措施。而对于农产品批发市场来说,政府就应当实施规制和支持并行的政策。政府须为批发市场设定一个最低标准化标准,而让其披露自身标准化,然后让其自己选择标准化程度,即可明了其标准化程度和能力,从而对其进行规制。对于批发市场资金支持同样重要。由于批发市场是我国农产品流通最主要的方式,所以对于批发市场的规制和支持是重中之重,也是个难题,所以政府工作的重点应放在此类主体上。
对于摩擦阻力中的各个主体,由于其具有标准化动机,但是由于各种缺陷,例如资金、技术等只能被动进行标准化,政府对此类主体应予以放松规制和提供资金、技术等支持,加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对农产品物流标准化各个力中的主体进行规制或者支持,有利于推动我国农产品标准化的进程,但是也可能产生一些弊端,有可能会发生某种误导,也可能会产生阻碍竞争的不良影响。所以政府在制定实施政策,对于不同力采取不同的政策或支持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尝试使用跃进的方式来推动标准化。
虽然文章对农产品物流的各个主体的标准化动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关建议,但是应该继续进行后续工作来研究农产品物流标准化的:一是由于农产品物流中存在着各种因素,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我国农产品物流中主体以多种形式存在,而各个主体与主体间又有各种差别,文章不能一一的进行分析;二是没有用数据来验证理论,应当对农产品物流标准化的各个主体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实证分析,来验证理论分析的正确性。
[1]柴树峰,段志坚,张丽杰.对我国物流标准化建设的建议[J].标准科学,2010,432(5).
[2]张广良.我国物流标准化存在的问题与措施研究[J].中国市场,2007.
[3]舒辉.影响物流标准化发展的四大问题[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
[4]李松庆.我国物流标准化建设思路探讨[J].中国流通经济,2003,16(7).
[5]陈阿兴,王亮.我国农村居民消费状况的实证分析[J].科技咨询导报,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