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煤炭资源开采中的支撑利益及私法规制

2011-01-01 00:00:00刘向林
经济师 2011年1期


  摘 要:煤炭资源与土地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支撑与被支撑关系。在法学范式下,将蕴藏于该支撑关系中的权利和利益称之为狭义的支撑利益。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通过相邻关系制度对支撑利益予以间接调整,英美法系则通过支撑权制度,对支撑利益给予直接保护。在借鉴英美法系的基础上,我们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物权法领域,增设空间地上权、拓展地役权、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二是在侵权责任法领域,根据支撑的类型,设计出不同的归责原则、构成条件等具体规则。
  关键词:支撑利益 侧面支撑 垂直支撑 规制
  中图分类号:F407.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1-092-03
  
  一、支撑利益的特质
  现代生态学研究表明,煤炭资源与周围的自然环境系统和经过后天人工建造的社会环境之间既相互作用又相互依存,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构成了一个复杂的支撑与被支撑体系。这一体系的主要功能在于,维系生态平衡、保障生态系统的有序发展。在法学范式下,我们将蕴藏于煤炭资源和土地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称之为狭义的支撑利益,其特点为:
  1.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煤炭资源与土地结合在一起的自然状态,并不一定导致法律机械地将二者视为一个物,甚至让它们同属于一个主体。基于资源的有限性,许多国家在法律上把土地、油气煤炭资源甚至固体煤炭资源等视为不同的物,分别承认了土地所有权,煤炭资源所有权等,并进一步把煤炭资源所有权同矿业权两立,形成了矿业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立的模式。①
  我国不仅继受了上述制度,而且在土地所有权之上创设了多种形式的土地使用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地基使用权等。在此权利体系下,支撑利益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首先,依据物权法、煤炭资源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煤炭资源归国家所有。在相关企业取得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国家仍然保留了对矿产资源和土地的所有权。因煤炭资源开采有可能造成地面下陷、土地污染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直接影响到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因此,国家可以看作是支撑利益的重要主体之一。其次,基于土地毗连的特性,对某一区域内的煤炭资源进行开采时,必然会影响到相邻土地所有权人、相邻土地使用权人、宅地基使用权人、地役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以及相邻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在采煤地区屡屡发生的山体滑坡、房屋损坏等即是明证。这说明,上述权利主体均属于支撑利益的主体。最后,在生态学上,土地是指由气候、地貌、岩石、土壤、植被和水文等自然资源共同作用下所形成的自然综合体。②从这个意义看,人类的一切环境要素都依附于土地。基于土地的整体性、生态的连锁性和环境影响的广泛性,因煤炭资源开采所造成的生态损害,不仅局限于矿区所在地区,有可能波及整个国家,甚至超越国界,影响到其他国家,更有甚者是后世代居住的土地。支撑利益主体也因此具有了跨区域、跨代际的特征。
  2.存在范围的立体化。在传统民法中,土地所有权人的权益上可至寰宇、下可至黄泉。随着土地资源有限性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之间矛盾的不断增长,空间由传统意义上的土地分离出来,具有了与其他自然资源一样的属性,即稀缺性、有限性、可利用性、价值性。由此产生了以对空间的所有和利用为内容的空间权。
  在我国,煤炭资源一般赋存于地下一定空间之中。对煤炭资源的开采本质上是对地下特定空间的一种利用。如果再考虑到含煤岩系赋存于其他岩层之间以及煤炭分层开采等因素,煤炭开采更是可以被看作是对地下特定空间的一种立体式分层利用。
  基于空间物理边界的对抗性,受煤炭资源开采影响的支撑利益不仅存在于土地与土地、地表与地下空间、相邻地下空间与地上空间之间,也存在于土地分层之间。这是因为,第一、支撑与被支撑是维系空间刚性界限的必然要求,相邻空间、地表之间如果没有被支撑,则可能发生共有界面的弯曲甚至相互渗透;第二、支撑与被支撑是空间单独利用的客体;第三、支撑与被支撑是空间物理边界对抗性的法律表现,只有空间在物理边界上达到平衡的对抗,才能够保持空间边界的刚性。③
  3.救济方式的组织化和集约化。根据煤炭资源赋存土地的物理结构,对煤炭资源的开采实际上是对围岩之间的煤炭及其他固体矿石的一种挖掘活动。在煤炭和其他固体矿石被运出地面后,地下往往形成一个巨大的空间。空间四周的岩层在重力作用下,极易发生陷落。这种陷落不仅影响到地表地貌,也会使地下水层、水系发生改变,引发山体崩塌、滑坡及地面沉陷等生态灾害。除此之外,伴随着矿产资源的开发,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矿体自燃、水环境污染、矿山废渣污染以及元素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
  基于此,因煤炭资源开采造成的损害,不仅是对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双重侵害,也是对矿产资源多种价值的侵害。加上因煤炭资源开采造成的损害具有影响范围广、累积性、长期潜伏性以及生态修复难、成本高昂等特点。对支撑利益的保护,已远远超出了传统损害赔偿法的法理及制度架构。如仍然适用传统的救济手段,将会遇到极大的困难并难以发挥原有制度的保护和救济功能。
  基于矿产资源的社会福利性和价值性,对支撑利益的侵害实际上是工业文明的伴生品。如果我们无法取消工业文明或者有意识地追究这种文明形态时,我们就不得不接受工业化造成的消极后果,并将之视为工业社会生活成本的一部分。对于工业化的消极后果,我们需要用工业化的方式解决。所谓工业化的方式,就是资源的集合化和组织化。它包括经济资源的集合化和组织化、制度资源的集合化和组织化。在后一组织化中,私法加入进来,并承担了一个重要的角色。④
  二、支撑利益私法规制的立法考察
  在大陆法系,没有抽象出支撑利益这一概念,很多国家是通过相邻关系制度对支撑利益予以间接调整。如《德国民法典》第909条规定:“一块土地不得以使邻地失去必要支持的方式予以挖掘。”《瑞士民法典》第685条规定:“所有人在挖掘时,不得使邻人的土地发生动摇,或有动摇的危险,或使其土地上的设施受到危害。”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94条规定:“土地所有人开掘土地时,不得因此使邻地之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使邻地之工作物受其损害。”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是,美国则主要是通过支撑权对支撑利益进行调整。所谓支撑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获得土地或者地下土壤对土地提供支撑的权利。⑤一般分为侧面支撑权和垂直支撑权两种。其中,侧面支撑权,是指处于自然状态的土地受相邻地块支撑的权利。垂直支撑权,是指土地所有人享有的得到正下方土壤的支撑而是自己的土地处于自然状态的权利。⑥
  侧面支撑与垂直支撑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似的。所不同的是,侧面支撑受不动产自然状态的约束。垂直支撑则不受不动产自然状态的约束。
  就侧面支撑而言,处于自然状态的土地享有相邻地块支撑的权利。拆除侧面支撑物的相邻所有人对因此而下陷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严格责任。对于处于非自然状态的土地,如果相邻土地所有人提供了足以维持土地处于自然状态下的支撑,只是由于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重量的增加而导致土地下滑,则相邻土地所有人只有在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从而给土地所有人的不动产造成损害的情形下,才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即使土地处于自然状态,也会发生土地下陷等损害时,相邻土地所有人承担严格责任。⑦
  但在如何赔偿的问题上,美国法院意见不一。在某些州,所有人可以获得对其土地造成的损害赔偿,而不能获得对其建筑物造成的损害赔偿。这一个规则的理论依据是:强制第二改良人对第一改良人的建筑物赔偿损失,就是优先保护第一改良人。这违背了所有的土地所有人享有平等改良权的社会政策;在另外一些州,人们认为,如同应对拆除土地支撑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一样,相邻人应对拆除建筑支撑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的损害赔偿标准,就是恢复不动产市场价值的费用和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减少数额。⑧
  
  对于垂直支撑,只要是因煤炭开采导致土地塌陷,采矿权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这种责任为严格责任。即使塌陷的土地上建有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造物也是如此,主要原因是,因建筑物增加的重量不足以引起土地下陷的后果。如果可以明确证明建筑物增加的重量导致土地塌陷,采矿权人只有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如果土地所有权人在授予他人采矿权的同时,明确表示放弃对地表土地的支撑利益。在出现地表深陷、土地建筑物裂缝等损害时,土地所有权人能否主张损害赔偿,美国判例一般认为,所有人可以免除他人负有的支撑其土地的义务,并不得主张损害赔偿。但所有人放弃的仅仅是自然支撑权,并不包含免除因过失或者恶意拆除支撑物的责任。⑨
  仔细比较大陆法系和美国有关支撑利益保护的法律设计,不难看出,大陆法系有关支撑利益保护的法律设计,主要是以土地平面利用为思考背景,没有特别考虑到土地的立体利用问题,虽然理论上并不排斥通过空间相邻关系、地役权规范空间、地表之间的支撑利益,但由于没有抽象出支撑利益这一概念,对支撑利益保护和纠纷解决上,难以展开实质性的体系性构建。与大陆法系的相邻关系间接保护模式相比较,美国法最重要的特点是在土地立体化分层利用的总体思路下,抽象出了支撑利益这一概念,并围绕着支撑利益建立了相应的权利确认和保护体系。⑩
  三、我国物权法对支撑利益的规制
  我国物权法上不存在支撑利益这一概念,与支撑利益有关的权益主要是通过相邻关系间接予以保护。根据物权法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动产的权利人应当为各相邻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并在其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权请求相邻权利人给予补偿。不动产的权利人想提高自己土地的便利和效益,则可通过设定地役权取得对他人土地的利用。
  客观而言,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过于宽泛,很难对支撑利益给予有效保护。主要原因在于,因煤炭资源开采所创造的相邻关系形态远比传统民法上的相邻关系形态复杂,它不仅表现为平面相邻关系,存在于前后与左右之间,而且表现为立体相邻关系,存在于垂直上下之间,甚至还表现为既有前后,又有左右,更有上下之间的综合的相邻关系。同时,相邻的两个空间可能直接与地面邻接,也可能不与地面直接邻接,而是与地面间接邻接,由此所衍生的权益冲突与困扰,决非传统相邻关系规则所能完全解决。
  1.增设空间地上权。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土地资源的稀缺,空间具有了越来越大的财产价值,它可以从土地中独立分割出来而特定化,成为独立的权利客体。在美国将其称为发展权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