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碳金融发展道路

2011-01-01 00:00:00郑临平
经济师 2011年4期


  摘 要:文章分析了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发展碳金融的意义及发展缓慢原因,并从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两个方面为我国碳金融的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碳金融 背景 意义 政策引导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4-072-02
  
  一、我国发展碳金融的背景及意义
  碳金融的提出和兴起与全球气候变化及其应对有直接关系,在全球性的“低碳经济”革命中,碳金融作为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机制创新,包含了市场、工具、服务和制度等要素,主要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依托于碳交易的金融活动,具体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
  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就应对气候变化首次达成国际协议——《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要求38个工业化国家在2000至2012年期间将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因为有了《京都议定书》的法律约束,碳排放额开始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因而也具有了商品的价值和进行交易的可能性。《京都议定书》设计了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JI)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三个灵活的市场机制,其中,CDM主要是指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提供资金和技术获得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用于完成其在《京都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京都议定书》给每个发达国家确定了一个二氧化碳的“排放额度”,并允许那些额度不够用的国家向额度富裕或者没有限制的国家购买“排放指标”,自此,人们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里进行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世界银行预计2012年全球碳市场将达到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CDM是目前《京都议定书》中唯一涉及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机制,因此发展中国家主要通过CDM机制参与国际碳排放交易。
  在全球低碳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碳金融作为发展低碳经济的核心支柱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战略制高点。发达国家在2012年要完成50亿吨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其中一半要以CDM的形式实现,可见CDM市场潜力之大。中国由于拥有巨大的碳排放资源,碳交易及其衍生的市场发展前景广阔,有着巨大的金融需求和盈利商机。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0月,中国在联合国成功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计划达663个,预计年减排二氧化碳1.9亿吨,约占全球注册减排量总量的58%,注册的计划数量和年减排量均占世界第一。中国可通过CDM机制实现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减排,具体来看,开展碳金融业务有以下重要意义:第一,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第二,推动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转型。第三,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第四,有利于中国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目前,中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一方面挖掘现有合作框架下的巨大商机,另一方面则同时实现了人才的储备和经验的积累,为应对未来碳金融业务模式的任何可能改变进行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影响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因素
  尽管中国是未来低碳产业链上最有潜力的供给方,却不是定价方。碳金融在我国仍然处于认知和起步阶段,参与主体主要是个别商业银行。这些局部意义上的碳金融产品和服务无论深度、广度还是规模都与我国碳市场的潜力不符。目前,影响我国碳金融业务发展迟缓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碳金融的认识不到位
  首先,碳金融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认知程度还不高,许多企业和金融机构还没意识到其中蕴藏的巨大商机。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利润空间、运作模式、风险管理、社会效益等多方面的认识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其次,CDM项目开发时间长、风险因素多,金融机构不愿向其融资,金融服务支持不够,没有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运行机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着手应对碳金融的机遇和挑战。
  (二)碳交易市场不成熟且交易复杂
  随着碳交易市场规模的扩大,一些发达国家围绕碳减排权,构建了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在我国,碳金融的发展相对落后,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制度、碳交易场所和碳交易平台,国内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此外,碳金融由于涉及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政府部门和环保企业,国内减排单位和国外购买企业等多方面利益,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交易程序要复杂许多。
  (三)碳金融的风险因素多
  除了基本的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以外,碳金融还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和可持续发展风险。《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期到2012年即结束,目前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在2012年之后是否会延续不得而知,这种不确定性对形成碳金融的发展产生了最大的不利影响。其次,产业结构由“高碳”向“低碳”转型的过程中,企业的经营成本会大幅上升,盈利能力会下降,而且转型周期较长,为碳金融在宏观调控和企业自身发展变化中,增加难以预知的变数。
  (四)碳金融的综合配套政策不完备
  碳金融的发展需要财税、环保及金融监管等各项配套政策的大力扶持,然而目前的各项配套政策并不完备,无法发挥支持碳金融发展的应有作用。首先,碳金融的政策法规缺失。现阶段,由于我国低碳经济的分类标准和运行、管理、考核体系尚未建立,虽已经制定了关于鼓励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但发展低碳经济缺乏配套法规与细则,一些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缺乏高效、严格的执法措施。第二,环保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2007年4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把环境执法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但目前征信体系中的环保信息不够细化,且存在一定的时滞,影响了信息的实际使用效果。第三,宏观政策的引导作用有限。目前,我国没有形成稳定的政府投入机制,对于低碳经济和碳金融的引导作用有限。
  (五)缺乏碳金融衍生品
  在目前的各个碳交易市场中,与排放权相关的远期、期权是主要的交易工具。随着金融机构的介入,在碳交易市场上除了碳排放权这种基本产品外,各种金融衍生品层出不穷。而目前在我国的碳交易市场上还没有碳期权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产品。
  三、对我国发展碳金融的几点建议
  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发展碳金融已是大势所趋。面对机遇和挑战,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需要共同努力,推动我国碳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政府部门应加强碳金融宏观政策引导
  1.加强碳金融需求的培育。人民银行可以和环保部门等部门联合开展环保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低碳经济意识,加强社会公众对碳金融的认识,让企业充分意识到CDM机制和碳金融所蕴涵的巨大价值,推动企业根据所在行业特点和自身发展规划,扩大国际合作,积极开发CDM项目,为碳金融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建立统一的碳金融交易规则。首先,应借鉴赤道原则的有关条款,制定符合我国特点的、具体的、细化的《碳金融管理指南》,建立碳金融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其次,应发挥行业组织和协会的作用,建立基于环保要求的产业指导目录,具体体现出各行业不同环保水平的信息。
  3.完善环保信息沟通机制。首先,环保部门应建立并完善环保信息库,并加快信息的更新频率,及时将信息提供给人民银行。其次,人民银行将环保信息纳入征信体系,并及时通报循环经济、节能技术和产品等产业政策导向,做好产业结构调整的风险提示,发挥企业征信系统的警示作用。再次,金融(下转第74页)(上接第72页)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