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民间借贷出现的三个变化应予关注

2011-01-01 00:00:00郝俊生
经济师 2011年4期


  近年来,由于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闲置资金增多,农村地区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借贷方式、期限、投向等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是借款方式由信用形式变成保证形式。随着农民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民间借贷大多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给予担保或以房屋等有效资产抵押,有的甚至还办理了公证手续,手续日益完备。贷款人可以收到比在金融机构存款利息更高的利息,借款人可以不受金融机构审贷手续繁琐的制约。二是民间借贷规模逐步扩大,资金投入由生活保障型转向生产经营性。三是借贷期限由长变短,期限和结算方式呈现多元化,灵活性增强。
  民间借贷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利率偏高,容易引起纠纷,存在一定的隐患。建议政府部门加强引导,对正常的民间借贷应承认其合法性,依法严格惩罚超过法定基准利率四倍的高利贷行为。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者条例,明确民间借贷的概念、性质和范围及其与高利贷的区别,防范借贷风险,使民间借贷在支持生产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偏关县支行 山西偏关 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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