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1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1)03 — 0143 — 01
列宁说:“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列宁全集》第13卷,第304页)。这句话,深刻揭露了法的阶级本质和社会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核心命题。时至今日,尽管法的本质没有改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法的内容、结构和形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胜得了积极的成果。几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法律进行深入的思索和探索,形成了一系列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建设实践相结合的最新的理论成果。这些成果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检察工作中也得到了具体和生动的体现。
一、维护和追求公平正义——体现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
“要法治、不要人治。”这是邓小平的一贯主张,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核心内容。邓小平一直倡导靠法治建设国家,1978年他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已经成为我们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邓小平同志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提倡将民主的内容、结构、形式和程序,从制度上和法律上加以明确,使之系统化、以制度和法律加以保障,成为不可侵犯的法定权利。
邓小平的这些观点,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的创新和发展,对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这些原则和要求,落实到检察机关,就是要认真履行职能,维护和追求公平正义。如何才能做到维护公平正义呢?
首先是维护法律的权威。在一个法治社会里边,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没有人可以逾越它。在我国司法体制中,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根据宪法的授权,人民检察机关可以对法律的执行进行法律监督,就是说对违法的执法过程中,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纠正,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在维护法律权威的过程中,同样体现了法律的权威。
其次,是维护违法人员的正当利益。违法人员的人权必须得到尊重,这不仅是法治的进步,也是人类文明的进步。在我国,这种现象也得到了愈来愈多的重视。在这一过程中检察院的责任是重大的。因为,侵犯违法人员权益的人大多是执法人员,而纠正这种行为需要必要的法律职权、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当前,各级检察机关在工作过程上,都能够注重这一点,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这应该说是检察机关在中国民主法制进程中的重要贡献之一。
二、秉持宽严相济、打防结合的执法理念——体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
江泽民在2001年1月提出:在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要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我国自古至今,历来重视道德建设,这也是厚重的中华五千年文明的承载之基。在当前乃至今后的国家建设道路上,道德的力量和作用同样不能忽视。在一个国家追求进步的道路上,法治和道德是相互依存,互为作用的,犹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不可或缺。这是中国智慧的体现,是中国政治家的理论勇气与贡献。这种思想,贯穿到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就是要贯彻宽严相济、打防结合的执法理念。
宽严相继刑事政策的提出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刑事政策在理论上的继承与发展,是人文理念在刑事政策上的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应当体现在区别对待上,即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对待方式。但无论是“宽”还是“严”都应做到宽严有度,宽不代表法外施恩,严也不是一味从重。我国的刑事法律在量刑的幅度上给与了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就为运用宽严相继刑事政策提供了空间,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政策,实现对不同犯罪的不同态度。但这里的区别对待决不是对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实现的区别对待,而是针对不同性质的犯罪采取的不同态度。对那些因民事纠纷等引发的犯罪中的偶犯、初犯,以及青少年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与较为宽缓的处理。这是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也是以德治国思想在执法工作中的渗透和体现。
三、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运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和要求。其论述站在全局的高度,深刻阐释了在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法治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并为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必须做到:
第一,就是要在思想认识上,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大局工作之中。党的大局工作就是团结和带领全国种族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这个大局的一部分,检察工作应该找好自己的位置,从全局的利益出发,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这是对所有的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提出了一个政治要求,也是检察工作的一个根本的政治方向。
第二,就是要在工作中,服从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一方面,要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确定工作重点。比如说,根据反腐败的要求,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根据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严历打击刑事犯罪,认真处理来信来访;根据以人为本的要求,通过办案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根据和谐社会的要求,规范执法行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主要职责是监督法律的实施,这种工作要求检察机关自身的工作同样要合乎相关法律规定,否则这种监督就失去了它本来的意义。从本质上说,这种要求来源于党的工作大局,来源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总目标。
总之,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正在全面深入进行。支撑这种实践的理论是我党几代领导集体、是全体人民实事求是、深入思考的结果,它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学理论,又高于这些传统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学理论在中国有创新和发展,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有机组织部分。在这场伟大的社会实践中,人民检察机关担负着神圣的历史使命,并通过了全体检察干警的积极努力做出了他们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