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灾害防御的排污权交易探讨

2010-12-31 13:22吴立新
东北水利水电 2010年2期
关键词:松花江排污权污染物

吴立新,刘 妍

(1.长春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吉林 长春 130062;2.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1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应用

排污收费是我国现阶段主要环境经济手段。早在1982年,上海市就已进行了排污指标有偿转让的尝试。上海黄浦江上游地区在所有的环境容量都已分配完毕的情况下,对新上的项目采取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在地区内综合平衡、调剂余缺的措施,对排污指标进行有偿转让。早期的典型案例有上海灯厂与宏文造纸厂的排污权交易。到目前为止,上海市开展排污指标有偿转让的单位已经达到40多家。1993年国家环保局开始在我国的包头市、柳州市、太原市、平顶山市、贵阳市和开远市试行SO2和烟尘的排污权交易政策。1999年4月,朱钅容基总理访美期间与美国政府就环保领域的合作达成了一揽子协议,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局签署了关于“在中国运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可行性研究”的合作协议,由美国环保基金会提供技术、人员及资金等多方面的支持,并确定了江苏南通市与辽宁省本溪市为该项目的试点城市。2001年该项目取得初步进展,达成了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特征的排污权交易合同。此项交易是由卖方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将1 800余t的SO2将有偿转让给买方一家年产值数10亿元的大型化工合资企业,供其在今后6年内使用。2001年9月份开始,由美国未来公司和中国环境科学院共同承担的亚洲银行贷款项目的赠款项目“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在太原市试行,太原市的26家二氧化硫排放严重的企业参与示范。太原市环保局、计委、物价等部门对适用于二氧化硫排放许可交易的管理体系,包括排放权的分配、交易原则、监测办法等进行探索,项目将在2002年底结束,总结出值得推广的排污交易体制框架。截止2004年,我国7省市二氧化硫交易试点区,累计进行交易愈25 000t,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总之,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取得了积极的成果。2007年2月6日,广州兴丰垃圾填埋场将未来5年共500万t二氧化碳排放权,以5 00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英国一公司之后,历时3年多时间制订的《珠江三角洲火力发电厂排污交易试验计划》实施方案正式对外公布。这标志着广东省将实施环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并逐步推广排污权交易。此方案的出台为将来在珠三角地区建立一个可行的全面排污交易制度提供了基础,粤港两地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也将成为可能。根据实施方案,广东省将试点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实行排污权的有偿取得,即通过政府招标、拍卖等方式,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2007年7月4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的通知》及《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在国电等五大发电集团公司火电厂烟气脱硫引入特许经营模式,试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2 排污权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假设有两污染企业A和B,如图1。MC1和MC2分别表示A企业和B企业的污染物边际控制成本曲线。企业B治理污染比企业A具有更高的效率,这样,对于同一污染治理水平,企业A的控制成本高于企业B的,即MC1>MC2。如果执行相同的排放标准(两企业均需治理Q0的污染物),A企业的控制费用大于B企业的费用。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污染企业A会选择向污染企业B支付SCQ1Q0E(四边形CQ1Q0E的面积)的费用以换取B企业额外承担总量为Q0-Q1的削减任务。(见图1)

图1 不考虑产出时两污染企业排污权交易示意图

当两污染企业都要满足同量污染物治理水平Q0时,整体污染治理成本为:TC=SOAQ0+SOBQ0式中SOAQ0和SOBQ0分别是三角形OAQ 0和三角形OBQ0的面积,代表企业A,B的污染控制成本。当两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则实际污染控制成本则为:TC*=SOAQ1+SODQ2ΔTC=TC-TC*=SACQ1Q0+SOBQOQ2=SABC所以,采取排污权交易后,整体污染控制成本下降了SABC。以上分析系环境经济手段(排污权交易)与政府管制手段进行比较的一种经典表述,亦称鲍莫尔-奥泰斯定理(Baumol-Oates Theorem)。从中发现这种分析虽然比较清楚揭示了排污权交易与政府管制手段下福利的改进,但是也有一个缺陷,就是只考虑了治理污染成本的变化,而没有考虑与此同时产量及收益的变化。为此,有必要将此模型进行一些修正。可以证明,在考虑污染带来产量条件下,企业的净收益等于因污染带来的收益减去治污成本和生产成本,可发现每单位污染带来的收益,即污染的边际净收益(NMR)是随污染量的增加而递减的,如图2所示。图中NMR1,NMR2表示企业A,B因污染带来的边际净收益。由于企业B的治污效率高,故NMR2在NMR1上面。类似前边的分析,可知,如果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企业A,B将会比数量管制的形状手段下多获得GDH的收益。

图2 考虑产出时两污染企业排污权交易示意图

3 松花江流域排污权交易状况、问题及对策

松花江干流长939km,流域面积54.62万km2,吉林省境内面积约为27.85万km2,占全流域面积的51%。松花江有两个源头,北源发源于大兴安岭伊勒呼里山,南源发源于长白山天池。嫩江与第二松花江汇合后形成松花江干流。松花江流域在吉林省属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同时也是工农业集中分布地区。松花江在流经吉林省70个市、县,养育4 000万龙江儿女的同时,还担负着吉林省70%以上的收废纳污重任。

3.1 松花江流域的水污染状况

在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中,松花江污染程度重于珠江和长江。松花江流域主要污染区域为嫩江齐齐哈尔市,第二松花江吉林市,哈尔滨干流哈尔滨市和佳木斯市。松花江干流年接纳废水6~7亿t,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CDO),年约25万t左右。环境监测表明,11个省辖城市附近地表水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有机污染,多数城市附近地表水使用功能不能保证,部分城市附近地表水是类或超类水体。黑龙江省绝大部分工业企业均集中于松花江流域的主要河流沿岸,许多企业属于以能源和原材料为主的高耗水、高排水的产业结构,治理设施薄弱及生产工艺落后是水质污染的主要因素。松花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一是上游来水污染严重,日接纳来自第二松花江和嫩江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450万t,呈逐年上升趋势,来水水质超过三类标准,其中含有大量的有机污染物。二是地表径流形成面源污染,由于沿岸植被破坏严重,过度砍伐及开垦导致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恶化,通过地表径流将土壤中的化肥、农药等化学物质以及地面污染物携带到江河中,造成水质污染。三是哈尔滨排放的污水,哈尔滨市城市污水全部经“三沟13口”排入松花江,日常污水量为114万m3,化学需氧量日排放总量390t。而这些污水没有经过污水处理,被直接排放到松花江中。据气象专家介绍,受全球范围内“拉尼娜”气候影响,近几年大气环流出现异常,松花江流域连续出现高温、干旱,使松花江连年枯水,水位持续走低,造成自净能力下降,而持续不断的污水排放,又造成江水污染物粘稠度过高,加剧水质恶化。

3.2 松花江流域排污权交易的实施状况

为进一步防控松花江污染,黑龙江省对松花江流域重点污染源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于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将被责令不许排污。黑龙江省环保局污控处处长张岩介绍,为防控松花江污染,黑龙江省对流域重点工业污染源在达标控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实行总量控制,以符合流域地表水功能区标准的需要。并要求流域重点污染源2008年度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污。目前已对30余家企业办理了排污许可证。另外,黑龙江省规定重点企业今年年底前列入规划的47家企业,必须全部办理完排污许可证。黑龙江省还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同时限批有关的建设项目等。对重点排污企业实行在线监测,并实行联网监督,从而确保松花江水质的改善。

3.3 存在问题

松花江主要流经的就是老工业基地黑、吉、辽三省,经济振兴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这些地区的环境容量相对来说就变得小了,环境资源相对来说也就变得稀缺了,从而给这些地区的政府施加了治理环境的压力,政府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会不断的加大治理环境的力度,并寻求保护环境的最佳途径。而以总量控制为基础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正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最科学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对于在松花江流域实施排污权交易的研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在松花江流域实施排污权交易黑龙江省尚属首例,在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排污权收费体系混乱。首先费率偏低。主要是排污收费标准偏低,费率未能真正体现企业边际治理成本,采取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较高的排污费来激励企业去治理污染,但是较低的排污费确实企业宁愿选择交排污费而不想去治理污染。其次收费额不足。主要体现在“费”的强制性不如税,单位拒绝交费现象比较普遍。再次收费成本高。每年用于监测及维护其机构的经常性开支占很大比例。最后收费面不宽。面源污染、流动性污染源和我国大量分布乡镇小型点源等难以做到排污即收费原则。

(2)排污权交易费用过高。排污权交易市场在理论上的假想,是要有一个正规的排污减少信用市场,利用市场机制对排污权这种稀缺资源进行最优配置,但这种愿望只有在市场交易费用为零时才能实现。而实际上排污权交易存在着相当大的交易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基础信息寻求费用、讨论与决策费用、监督和执行费用等。交易费用的存在将会降低交易主体做出市场行为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整个排污权交易体系,使交易成功率下降,妨碍排污权交易制度优势的发挥。这就要求建立中介组织或咨询机构,由专业化、社会化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使企业通过接受市场服务寻求信息。

3.4 建 议

(1)确立排污权交易的时空交易折算指标体系。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由于不同的排放地点、排放时间以及不同的污染物,对受控点具有不同的浓度贡献,而受控点的环境质量标准是唯一的,所以排污权交易不能按照一般商品交易原则进行,也就是说,排污权交易不能用同一的价格尺度标准来进行,政府必须根据受控点环境容量的时间特性,以及不同污染物之间的单位排放量的污染程度,制定一套交易的折算指标体系。

(2)强化政府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管职能。排污权交易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对污染物排放权利进行配置,但仍摆脱不了盲目性和滞后性,尤其在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培育阶段,需要政府进行有效监督和必要的行政干预,其主要职能应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促进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减少。在每一笔排污交易中,政府可以通过排污权的买进和卖出,对环境状况出现的问题做出及时反应,利用经济杠杆按一定比例的排污产权作为“交易税”,调节产权区域配置,逐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是处理特殊情况。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排污企业因被取缔、关闭或破产等而不再排污,此时原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政府部门应该按有关规定为该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注销手续,收回其因无偿分配取得的排放配额,并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再分配;该企业原来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的排放配额,可以储存,也可以再次交易,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

三是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排污配额跟踪系统和交易管理系统,设立污染物排放账户,跟踪各排污单位的指标执行和配额交易情况,定期发布污染物排污交易信息和交易指导价。

(3)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相关立法。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和法规还比较滞后,至今尚无一部法律系统的规定排污权交易制度。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已经确定了排污权交易的基础制度:排污申报制度和许可证制度,这两个制度在法律上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要保证排污权交易合法、有效的运行,就要尽快从法律层面上确立排污权,认可实际交易中已经发生的排污权交易,并对排污权交易中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作出相应规定,这是切实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的有效途径。

[1]张曼,屠梅曾.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应用探析[J].科学·经济·社会,2002,(4).

[2]刘立立.排污权交易制度浅析[J].法制与社会,2007,12.

[3]幸红.排污权交易及其法律规范[M].学术研究,2006,(8).

[4]谢永刚.水权制度与经济绩效[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12月.

[5]谢永刚,等.中国重大水污染灾害的经济分析及实证研究[R]”.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报告,2008.

[6]黑龙江省2006年度环境状况公报[R].

[7]黑龙江省2007年度环境状况公报[R].

猜你喜欢
松花江排污权污染物
松花江
菌株出马让畜禽污染物变废为宝
《新污染物治理》专刊征稿启事
《新污染物治理》专刊征稿启事
你能找出污染物吗?
总量控制原则下排污权有效配置的实施
环境初始排污权核算方法比较
松花江緑石硯
我国排污权交易存在的的问题与完善市场机制
松花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