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静珊 郭新伟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松花江支行,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2、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松北分公司,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必须是为确认与计量提供依据,特别是为确认提供理论依据。作为一个基本的会计概念,要素的定义必须置身于整个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之中,必须符合财务报告的目标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要受会计假设、会计对象等的制约。各概念之间必须前后一致,富有严密的逻辑。如果离开了整个概念框架来研究定义,容易顾此失彼、我们认为,会计要素的定义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科学性,即会计要素的定义必须体现其本质特征;(2)一致性,即各会计要素的定义要在逻辑上保持一致;(3)通俗性,会计要素的定义要做到文字通顺,语义流畅,符合汉语的习惯,容易为我国广大会计人员所接受。
2.1 资产。会计要素定义中最重要的是资产的定义。会计学上的“资产”在经济学上是“经济资源”的概念,正因为有了这些资源,才会有对资源的主权问题,才会有这些资源的流入与流出的问题,才会有所有者权益、负债、收入、费用等问题。同时,资产的定义是所有会计要素内在有机联系的核心,比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将资产的内涵界定为“未来的经济利益”,这“未来经济利益”成为所有会计要素的共同基础:收入是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费用是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负债是现在承担的未来经济利益牺牲的义务等。因此,科学地定义资产是建立科学合理的会计要素体系的关键。
2.2 负债。负债的定义应与资产的定义相呼应。美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认为负债有三个特征:(1)它表明了某实体当前对其他实体的义务或责任,该责任将会在未来特定日期通过资产的转让或使用来清偿;(2)这种义务或责任使企业无法避免未来的利益牺牲,或选择的余地很小;(3)导致企业承担义务或责任的交易或事项已经发生。
我国基本准则将负债定义为:“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将负债定义为债务,在形式逻辑上犯了重复定义的错误,也未能揭示出负债的本质特征,“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并不能概括负债的各种解除或了结方式。比如,企业可通过“债转股”方式把负债转化成股本,此时并不“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负债,但最终也会导致资产的减少。因此,未来经济利益流出的表现形式应是最终资源的减少,而不是“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
2.3 所有者权益。美国把所有者权益称之为“权益”,认为“权益是实体在资产减去负债后享有的剩余权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对权益的定义与美国完全相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所有者权益定义为:“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这一定义有两点不足:一是主体定位不合理,会计要素应以主体假设为基础进行定义,并保持首尾一贯;二是未揭示它与资产、负债要素的联系。我们认为,所有者权益应当反映两个特征,一是所有者在企业中享有的权益;二是所有者权益是通过资产减负债后的余额计量的。但应注意的是,企业资产减去企业负债后的剩余余额只是所有者权益的表现形式,这个恒等式只能是说明所有者权益在计量上的意义,而不是权益的内涵,我们不能说所有者权益就是资产减负债,因为,资产减负债后还是资产性质,所有者权益既不是资产本身,也不是资产减负债的差额,而是对这个差额所拥有的权益,即剩余利益。因此,我们建议将所有者权益定义为:所有者权益是某一特定主体的所有资产减去负债后的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利益。
2.4 收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将收入定义为:“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与基本准则相比,该定义抓住了经济利益的流入这一本质,但其中的“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与要素定义的主语不符,犯了文义逻辑错误。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美国的收入概念是狭义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采用的是广义的收入定义,而我国现行的收入定义是狭义概念,即派生收入的经营活动具有经常性、重复性和可预见性,它不包括非惯常性的利得或营业外收入。在上文已论述过,由于我国目前的会计要素没有利得和损失,会计要素的定义难以为所有的经济业务提供确认依据,根据中国目前的实务现状,需要修订狭义的收入概念为广义的收入概念。
2.5 费用。美国将费用定义为:“费用是由于生产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从事构成企业其他的持续的主要的或中心的业务而发生的资产的流出、耗用或者负债的承担(或兼而有之)”。这个定义是和狭义的收入定义相匹配的。国际会计准则将费用定义为:“费用是经济利益的减少,表现为资产的流出或耗用,或者负债的发生,从而导致分给所有者以外的权益的减少”。这个定义包括了“损失”内容,是和广义的收入定义相对应的。两者都抓住了费用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的本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费用定义为:“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该定义将费用定义为耗费,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也未能揭示费用的本质。我们认为,和收入要素相对应,我国的费用要素也应采用广义的定义,并抓住费用会最终导致企业资源的减少或牺牲(所有者权益的减少)的特点来定义,因此,建议将费用定义为:费用是某一特定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由于日常活动而导致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2.6 利润。国际会计准则中没有利润这一会计要素,这可能是因为收益和费用都是广义概念,利润是收益与费用的差额,不把利润作为一个要素也不影响确认。美国FASB也未给利润定义,但利润作为会计要素在数量上是收入与费用配比的结果,按广义收入和广义费用配比出的利润,是美国FASB所倡导的全面收益的概念,美国FASB将综合收益定义为:“全面收益是权益在报告期内,除业主以外的交易,从其他事项和情况中产生的权益变化。它包括报告期内除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款外,一切权益上的变化。”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利润定义为:“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这个定义中的利润并不包括前期损益调整,体现了总括利润观与本期营业观的折中态度,是上述收入和费用配比后的差额,其口径大小与广义收入和广义费用要素是一致的。但这个定义强调的是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与资产、负债等要素中强调的经济利益内涵没有挂起钩来,如果继续沿用老的定义,将会与新定义的资产、负债等其他要素相脱节,不能体现利润的“经济利益的净增加额”这一本质。况且“经营成果”的含义较模糊,除财务指标(利润、销售收入等)外,一些非财务指标,比如,销售渠道、市场份额、客户群体等也不能不说是一种“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建议将利润定义为:利润是某一特定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从事日常活动而产生的、除资本投入或分派以外的经济利益的净增加额。
以上会计要素定义的基本特点是:以某一特定主体为主语,以经济利益为主线,既揭示各要素的本质特征,又阐明各要素的内在联系,共同组成一个科学合理的会计要素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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