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中的合同管理之我见

2010-12-31 18:10邵丽敏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年5期
关键词:发包方条款招标

邵丽敏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会计管理(结算)中心,浙江 杭州 310000)

建设工程具有周期长、投资额大、控制环节多等特点,任一管理环节出现漏洞,都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虽然工程结算审计能核减一部分费用,从而控制工程造价,但都是以事后监督为主,属于亡羊补牢。而合同管理则为事前的主动控制,能防范于未然。

可见,要控制好工程造价,就要把握合同管理的最好时机,能否签订好、管理好合同将直接影响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和工程目标的实现。本文针对当前施工合同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如何加强合同管理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1 合同管理现状中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的主要依据。但从审计中发现,发包方在整个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只注重于工期和质量问题,对贯穿于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合同管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使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较多。

1.1 忽视合同签订前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

在招标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是由招标人拟定的,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标后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但我们看到的招标文件对合同条款往往只是提供了空白的合同范本,无任何具体内容,发包方就错失了对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好时机。

1.2 合同签订时的法律意识薄弱

合同文字不严谨。合同必须讲究咬文嚼字,有时一字之差,意思相差甚远。如:“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前者是在没有设计变更的情况下,合同价格是包干的,结算价不作调整;而后者在相同工作内容的情况下,单价不变,总价可调。还有些条款一字之差失之千里,如“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两年返还”与“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两年返还”,按照这两种说法分别去操作,对于保修金的时间价值和财务费用来说是相差很大的。

合同条款写一漏万。最常见的遗漏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只讲好话,不讲丑话;有些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还有些合同对合同范本中的“专用条款”不加重视,一律都是参照“通用条款”;一旦发生了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具体如何处理的条款,到了工程结算审核时则容易出现双方的扯皮现象。

合同价格的确定不合理。有些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发包未严格按招投标程序执行:施工图拿到后,让一家施工单位编制一份施工图预算,然后在该预算价的基础上简单予以打折后便形成了工程合同价,且在施工合同中注明“该价为一次性包干价”。如此确定合同价实在是过于草率,施工单位上报的这份预算可挤出多少水分,只有等竣工结算审核时才能揭晓。

1.3 合同履约时的无依据,履约率低

主要条款被任意修改,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条款。有些承包方在千方百计中标后,采取消极怠工、诱骗等方式,迫使发包方签订背离原招投标文件的其他协议:如无正当理由延长工期、约定工程变更价款时可抬高中标价的综合费率及风险费率、无需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等条款。也有些工程根本不按合同约定来结算,使合同管理规范化流于形式。

变更依据及签证无书面材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协议书中明确把合同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所以,履约过程中的签证及变更联系单,不仅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也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但有些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一律是按照口头指令,当发生纠纷时,就会因无法取证而败诉。

2 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2.1 全面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合同管理是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核心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首先要意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这样才会全力以赴;其次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建立奖罚机制;最后,通过各种学习途径,如不定期地开展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识及案例分析的学术培训等,全面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包括思想素质、法制意识、语言水平和业务能力等。

2.2 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的操作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

这些操作环节贯穿于工程的全过程,包括:合同的草拟、洽谈、审查、签订、交底、履约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特别是对自行草拟的合同文本,更应当注意对照示范文本,切记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

重视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从源头把关,加强合同备案管理,严格维护招投标制度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在“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下,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予以明确,如: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应采用固定单价的合同方式;政府工程必须指出竣工结算时必须进行结算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和支付结算款;明确工程变更价款计价口径、工程结算计价口径的原则等;关于风险范围的表述以及对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及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的调整依据及方法等。

完善与现行清单计价相配套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个好的施工合同标准文本是建设各方管好工程,明确各方责任、义务、权益的重要保障。现有的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10)已逐渐不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体制,完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势在必行。施工企业的名称必须是全称,且要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上的名称一致;工程的标的必须明确具体,与招标范围和内容相对应。明确变更工程的工程造价依据,调整方法、竣工结算期限和违约责任计算方法等,都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呼应,不可泛泛而谈。

施工合同中的数量表述一定要明确具体,符合规范,切忌模糊不清。如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工作日天数还是日历天数等,以免双方发生争议。

工程质量、安全是第一生命线。合同应预先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奖罚的具体金额等,防止中标后明显降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的现象;明确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要求合格还是优良,是否要创奖杯等。因为质决定价,不同的工程质量对工程造价有很大的影响。

对解决争议的条款,应尽量选择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申请仲裁或诉讼。对仲裁地点或法院尽量选择发包方的地方,这样可以节约解决争议的费用。

2.3 推行与完善建设工程履约担保机制,维护公平原理,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在“合理低价中标”、“垫资或拖欠工程进度款”大环境下,既给施工单位带来较大的资金风险,也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带来了隐患。为此,合同中必须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强调承包方必须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必须提交建筑工地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同时推行和完善建设工程支付担保机制,制约合同双方不正常、不应该的违约行为。无论采取何种担保形式,应该是对等的,充分体现合同签订的公正性、公平性原则。

2.4 实行合同履约情况定期监督检查

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合同双方是否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严格履约;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数量、工期、设计等各方面的变更情况,如有变更应履行变更签约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是否存在违约情况,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都会导致违约。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的往来函件、通知等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纠纷,也是区分责任的重要证据,所以对合同履行的每一环节所形成的书面材料都应注意完整保存。而对结算时惯用的“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策略,致使工程造价失控的现象应提出警告,并予以披露,不仅能节约投资,而且还可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浙江省现已开始推行的招投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价备案制度,就是为合理确定工程价款,防止工程拖欠款的监督行为,也是为维护合同的正常履行提供第三方的保障。

3 结束语

随着工程造价计价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还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这需要我们不断地思考与探索,学习与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合同管理经验,开拓创新,努力提高自身的施工合同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1]贾海亮.合同管理过程中常见问题的处理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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