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文
(铜仁地区地质工程质量监督站,贵州 铜仁 554300)
自1984年国务院颁布123号文件开始,在我国实施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制度,至今已走过了二十几年的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的历程。通过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了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条件、规范、标准的贯彻实施,消除了质量隐患,促进了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创出了一批批深受用户及社会各界好评的工程。广大质监人员二十几年的工作和业绩,获得了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认可,赢得了“工程质量卫士”的称号。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一些国有、民营、个体开发商、承建商纷纷涌入房地产市场,建筑业“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建筑市场环境日趋复杂,使得从一些工程建设中暴露出来的质量问题,引起了在新形势下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考。同时,一些县级监督机构的设备相对滞后、人员素质不高、勤政廉政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和深度,难以适应当前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亟待改进和完善。
1.1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使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从建设活动一开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订详细的监督计划,进行监督交底,使工程建设各方从开始就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及手段,可以充分调动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避免和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
1.2 建立健全集体监督机制,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推行“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执法理念,成立监督小组,一个专业配备两名以上的监督人员,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由监督人员、组长、站领导按权限范围签发,以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1.3 建立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监督运行机制,实现从单一实物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质监的职能要求质量监督机构不但应当监督工程的实体质量,而且应当监督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这是二十多年来的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总结。监督质量行为的本质是监督各方主体责任到位,使整个工程建设过程的操作施工管理处于质量标准的受控状态,使完成的工程实体质量达到预定的质量目标。
1.4 建立巡查制度,改变以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采取巡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能够真实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取消以后,实施巡查制度,可以改变过去有些质量监督机构只注重对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收取了监督费用的项目进行监督,而不注重办理质监手续、没有收取监督费用的项目,导致自觉守法的项目反复检查,而故意逃避监督的行为反而无人查处。
1.5 完善治理措施,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做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效落实监督职能,关键在于监督治理措施是否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树立惩治与引导相结合的治理理念,规范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存在的不同实际问题,区别对待。一方面,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隐患,严肃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另一方面,以优惠政策鼓励的方法,激励企业积极参与工程质量的区域性评奖活动,争创优质工程,并要不断地提高对创优工程的监督和指导水平,从而积极带动工程建设质量向更高层次发展。通过惩治与引导并举的方法,一方面将一批水平低下、执业素质差的建设市场参与者淘汰出局;另一方面,在引导激励下,使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得到提高,从而进一步保证工程质量。
1.6 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建立监督机构的内部考核机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知识型管理工作,属行政和技术的监督执法。要想依法监督,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必须要建立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法规通的监督队伍充当先锋。但目前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造成了有些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不高、专业配备不合理,使得我们监督机构的权威性有所削弱。因此,各级监督机构要想发展,必须加强队伍建设,把人才培养当成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建立完善的用人、育人机制,贯彻实施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完善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立监督人员的持证上岗和定期培训制度,上级质监机构要定期对下级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进行考核,不合格的机构要进行整改,有关人员要调离岗位或降级,打造一支技术精良的质量监督队伍,使其具有较强的技术判断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由原来保姆式的具体指导向重点监督转变;由预约式、通知的检查向抽查、核查、审查、巡查等客观全面的高层次上的监督管理转变;现场检查方式由“看、敲、量”向采用先进科学仪器的检测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管理转变,以经济和法律相结合为主要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所有参与者实施执法监督。
通过角色的转变,质量监督机构从工程建设的主导地位上退出来,独立、公正地对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进行执法监督,制约和规范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有效落实和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随着科技进步和建筑业的不断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必须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的科学技术含量,加快监督信息化进程。在质监工作中,我深深地体会到,现代化的工程建设和管理一定要着眼于未来,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效能,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对子孙后代负责,所以不仅要有一支技术业务过硬的队伍,还必须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和科学化,不断地完善质量监督手段,创新和改进检测仪器设备,提高监督管理技术装备能力和监管效率,以适应建筑技术不断发展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三高标准”。
总之,我国建筑业正面临国际经济一体化和加入WTO 建筑业国际化的机遇和挑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监督管理,树立公正、廉洁、高效、服务的监督形象,全面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促使规范、高效的建筑市场的形成,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做贡献。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S].
[2]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S].
[3]梁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思考[J].山西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