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理明
(惠州商业学校,广东 惠州 516003)
2009年笔者所在的市举行的“依法治校年”活动,旨在通过开展依法治校年活动,使教育工作者和受教育者的法律素质得到提高,使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建立起依法管理学校事务的工作机制,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由于依法治校具有广泛的普适性特点,以下就如何依法治校提出本人的几点看法和意见。
教育是人民群众最迫切需要的公共服务。促进教育公平,落实好城乡免费义务教育政策,为全体公民提供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我们要从保障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角度出发,着眼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加强学前教育,鼓励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全面普及高标准的高中教育,发展特殊教育,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实现教育均等化。依法治校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改革和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内容、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战略选择、是规范教育行为、维护教育权益的基础和前提、是维护教育和学校形象的基础工程、是实现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需要科学决策,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才能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唯其如此,教育才能让群众满意。
现实社会中,学生相对于学校和教师而言,处在弱势地位。他们是因为年龄和相关的生理因素、自主能力,以及在学校中所处的地位而成为相对弱势群体。
许多教师的潜意识中,“师道尊严”、“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等传统的师生观还根深蒂固。在学校的教学和管理中,教师往往居高临下,具有绝对权威,其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学生只能尊重和服从。在这种思想观念的支配下,教育者很难把受教育者当作平等主体加以对待,在学生管理中也就容易出现“家长”式作风,教师对学生什么都管,进而造成对学生权利的忽视和侵害。当今社会是民主社会,作为当代教师,思想观念必须与时俱进,要彻底摈弃陈腐落后的师生观,树立师生平等观念,尊重学生,充分认识到在人格尊严上师生之间是平等主体,对作为容易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的学生,应给予加倍的呵护,认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继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之后,国家陆续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重要的教育法律法规,使我国的学校教育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治教的基本局面,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教育事业向前发展。但是,从总体上看,近20年来,我国的教育形势发展不容乐观。如素质教育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教育的战略地位在实际工作中还没有完全落实;教育投入不足,教师待遇偏低,办学条件差等。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由于全社会对教育的基础战略地位认识不足,很大程度上还由于存在无法可依、执法不严的状况。
目前,由于我国现行教育法规存在着漏洞和盲点,依法治教,未必有法可依,使得学校教育及管理出现混乱情况,学校活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缺少应有的依据。例如政府不按规定投入教育经费,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并且由谁来担责?监护人不按规定送其子女就学,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如何正确认定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问题?如何正确判定学校有无过错责任?等等。对以上问题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很好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教育的发展,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依赖,也使法律失去了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效力。因此,建立完善的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制度和良好的法制环境,明确学校的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意识,为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切实的法律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学校管理或者说学校服务的主体不外乎是老师和学生两种。
对教师的管理要能做到以人为本,就要积极创造条件,千方百计地满足教职工的不同层次的需要,并逐步向高层次需要引导,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此,学校管理者要努力关心每个教职工的工作、生活,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以增强教职工的归属感,促使教职工自觉地把个人目标与学校目标融为一体,并把学校工作内化为自己的需求,只有关心信任教职工,才能促使教职工与学校心心相印,学校才能实现政通人和的局面。
对学生管理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就是以学生成长成才为中心,真正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关心学生,引导学生。要坚持教育与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工作理念。教育是核心,管理是保证,服务是拓展,要特别强调做好服务工作。应该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整合学校的教育资源和管理资源,建立起帮助学生成长,解决学生困难,方便学生办事,维护学生权益的服务体系,为学生的健康成才服务。
中华民族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文化最灿烂的民族之一,有着自己的优秀传统文化。纵观中国法制史,这种传统文化体现在中国法律方面的显著特征有三个:一是缺乏对权利的逻辑规定和论证,权利观念极其淡薄;二是强化专制主义,权利崇拜观念极其狂热;三是宗法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影响着法的价值取向,形成以家族为本位的法律观念,并成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核心。这种宗族伦理传统使法成为一种伦理道德的附庸,这种状况必然产生重人治轻法制的思想,并成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薄弱的历史重负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的影响,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若干传统观念相交织的状况,特别是产生有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与法律意识滞后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公民仍习惯于按传统观念参于社会生活,评判他人与社会、解决纠纷及维护自身权益、甚至给“权大于法”以相当程度的认可,视法为维护道德的武器,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封建统治者“言出法随”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存在,给某些公民造成了一种畸形的法律观念,“领导人讲的话就是法”。这表明,法律权威的削弱和法律观念的动摇成为法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正因为国人法律意识的整体薄弱。因此大力推动依法治校显得就更为迫切和重要。
要想真正地实行依法治校,关键在于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而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素质的养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制教育。大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依法治校的主体尤其是教育行政人员、学校领导及师生员工乃至家长积极投身于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活动。法制教育的内容要依学习者的年龄特点和知识经验水平,选取各种法律尤其是关于教育方面的法律及相关案例作为执教内容,编写适合不同阶层的法律知识读本。尤其是对学生这一特殊主体,更应充分重视法制教育。
依法治校不仅要开展教育法制理论及其案例的研究,同时也要花大力气研究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特别是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坚持两条腿走路,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提高法制教育水平,最终形成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学生依法治学的和谐有序的法制化学校。
要想真正地实行依法治校,关键在于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而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素质的养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制教育。
目前各类学校,特别是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违法行为,且纷繁复杂,涉及的范围较宽,人员较广。
长期以来,国家对教育管理所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及制度,缺乏一定的法制效力,缺少法律所需的具体的、明确的肯定性,使一些教师法律意识淡薄,进而导致教师队伍的管理缺乏法制性,主观随意性较大。须引起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的高度重视,严格依法治教,依法治校,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减少学校违法行为的发生。
随着竞争的加剧,职业学校间的专业设置越来越雷同,缺乏差异性,同质化竞争越来越严重。学校办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没有特色,对一个学校来说,没有学生就等于无米下炊,这导致一些学校走旁门左道,用各种办法去争去“抢”、去蒙学生。据了解,为了招到学生,有些学校给老师分配招生任务,不能完成配额任务有经济处罚措施。有些学校的招生老师就在生源地走村串户、挨家动员,不仅如此还虚假承诺保证就业,并和初三班主任老师达成协议,每推荐一名学生,给一定的提成。通过这样的方式去办,学校的办学之路只会越办越窄。
学校应根据各自特点,追求个性化发展。特色办学的内涵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体现在各校的治学方略、育人模式上,又可体现在各校的管理机制、办学理念、教学体系、专业设置上,但不管怎样,确保培养出受企业欢迎的高素质的毕业生,打造出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和品牌是最终目的。每所学校都应从本校的传统专业和教学实力出发,努力创建一两个“拳头专业”,形成名牌效应,使其在同行同类专业中有较强的竞争力,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吸引更多的生源,并且以强势专业为龙头,根据产业结构和人才市场供求变化,及时地调整专业结构,使得学校办学充满生机。只有这样,中职学校的路才会越走越宽。
通过依法治校,构建健康和谐的校园,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是学校发展的一条可持续之路。
必须强调指出的是:依法治校不是一个写在纸上的概念,而是在我们的思想上必须树立的一个管理理念;不是学校工作中一个的简单要求,而是办学思路上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不是喊一句时髦的口号,而是要落实在行动上,贯彻于学校的全部管理工作。学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1]王春利,李大伟.管理学基础.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