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业的若干思考

2010-12-29 00:00:00任海峙
会计之友 2010年23期


  [摘要]风险投资在全球范围内正成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转型的新兴力量,它对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本配置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风险投资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但在资金来源、退出机制、专业人才供给以及政策法规的配套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应清醒认识我国风险投资事业面临的困难,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风险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资本退出机制;有限合伙制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又称创业投资,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从投资学的角度来讲,风险投资是指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危险的高科技项目及其产品开发领域,以期在促进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过程中获得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
  
  一、引言
  
  自1985年中国成立第一家风险投资机构。中国风险投资业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的历程。据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资料显示。2007年共有109家风险投资公司扩资或募集新的资金,筹资金额达893.38亿元,是2006年新筹集资金额的4倍以上。2008年中国风险投资市场募集资金达1018.67亿元,与2007年相比增长14%。共有191家机构完成募集,每家机构平均募集风险资本规模为5.33亿元。目前,我国风险投资已经发展为拥有超过360家风险投资机构,管理资金超过660亿元,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风险投资国。
  但是。中国和美国之间还存在差距。2008年,美国风险投资额与GDP的比例为0.197%,以色列为0.9%,而中国仅为0.11%。这说明,中国的风险投资水平尚不能适合中国整体经济的发展水平,还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投资规模偏小
  目前我国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等,缺乏社会投资的参与。在西方发达国家,风险投资资金不但来源渠道多,而且民间资金占绝对主导地位。比如美国的风险资金主要来自养老金、保险金、捐赠基金、富有家庭和个人、企业、银行等部门。但在我国,以养老基金、个人投资者或企业为主建立的独立风险机构不多,导致风险资本缺乏多元化的融资渠道。资本规模较小。不仅在投资运行中达不到分散风险、建立投资组合的目的。而且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去投资于涉及高金额、高风险的项目,因此也就无法在高科技产业化方面起到主导作用。
  
  (二)风险投资运行的制度环境有待完善
  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调整风险投资法律关系的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处于法律保护相对薄弱的境地,而且我国现行的有些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利于高科技企业和风险投资的发展,特别是对技术入股、无形资产八股等的相关规定与鼓励发展风险投资相违背。如最新的《公司法》第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权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等等,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内风险投资公司以股权回购方式退出资本;《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一不自由的转让出资的条款对风险投资退出形成障碍;《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的条款,也对风险投资的退出构成阻力。
  2.政府有关政策和引导措施不力
  国外风险投资的迅速发展,政府的扶持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我国虽然对高新技术企业有税收优惠及鼓励政策。但从力度上看远不及风险投资发达国家,有效的激励措施和长远发展规划等也较缺乏。比如增值税,由于高技术企业产品的附加值高,销项税额也就高,消耗的原材料少,允许其抵扣的进项税就少,从而使高技术企业承担的增值税比一般企业高。其次,“职务技术成果可作股权”的政策,有的地方政府却只对国有企业实行。这些都从客观上抑制了风险投资的发展。
  
  (三)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不畅
  风险投资作为“与创业相联系的资本经营”,具有极高的风险性,风险投资一般不以控股和分红为目的,而以资本增值的形式取得投资报酬,因此风险投资能否顺利退出,直接关系到投资者能否收回资本、获取收益,实现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新股上市(IPO)、企业并购、股份回购、清算等,但这几种方式在操作可行性方面均存在问题。
  1.资本市场层面
  我国现阶段的资本市场规模有限,较为成熟的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股本、发起人认购股本数额、企业经营业绩、无形资产比例等要求相对较高,对于刚步入扩张阶段或稳定成熟阶段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而中小企业板从一开始就沦为了主板市场的翻版,所以也不能解决风险投资企业的退出问题。令人可喜的是,酝酿已久的创业板终于在2009年推出,这对扶持新型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层次与结构是重大举措,意义深远。但毕竟创业板才刚刚启动,在实践过程中需要不断地摸索和完善,如何从制度上健全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保障创业风险投资的健康运行仍然任务艰巨。
  2.产权交易市场层面
  我国的产权市场定位尚不够准确,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仍未形成,存在着地域、行业等条块分割,产权市场交易品种比较单一,定价机制不合理,加大了企业产权交易的难度和风险;而产权交易方面立法的滞后,导致产权交易市场不够完善和规范,难以实现其公平性。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风险企业以兼并收购方式退出,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
  
  (四)风险投资专业人才匮乏
  风险投资是跨越科技与金融两大领域的特殊行业,涉及评估、投资、管理、审计和高科技专业知识等多学科,需要一批既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同时又具有丰富的金融投资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在我国,由于风险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风险投资公司基本沿用传统的企业管理模式,没有建立起适合风险投资运行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造成风险投资机构人员素质和管理经验都很欠缺,懂技术的往往不懂管理和金融,而懂管理和金融的又往往不懂技术,导致投资团队判断力不够,无法与国际上有实力的风险投资机构相竞争。
  
  三、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基本思路
  
  (一)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
  风险投资业要真正成为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的资金支持体系,必须有雄厚的资本。中国在解决风险资金短缺难题时,必须改善目前由政府投资为主的局面,积极拓宽资金来源,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一是加强对民间资本的引导,政府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创办民营风险投资公司,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业,使民间资本成为中国风险投资的主要来源;二是放宽对各机构投资者的限制,允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掌握大量资金的上市公司以一定限额的资金投资于风险投资业,拓宽风险资本的来源渠道;三是引进外资或国外风险投资公司参与我国的风险投资业,以获得更加广泛的资金来源。
  
  (二)加快建设风险投资支援体系
  1.优化政策环境,充分发挥政府的扶持作用
  风险投资创业难度大、风险高,为了扶持它们的发展,美、日等国无论在技术开发还是在成果转让方面,都给予优惠政策。我国应明确把发展风险投资作为推动我国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基本政策,加强政府在科技创新中的引导协调作用,并制订相应的发展规划。首先,应建立相关法令规章制度,切实保护有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其次,加大政府在优惠措施上的执行力度;最后,积极探索建立风险投资补偿机制,尝试由政府提供信用担保,建立相应的风险补偿基金等,增加风险投资者的信任度,带动更多的资金转变为风险投资。
  2005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制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2007年,财政部、发改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创业风险投资;2008年10月。发改委等部门又出台了《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借以推动和规范中国各地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
  总的看来。通过近几年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委以及地方政府的通力合作和不懈努力,有利于科技创新和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正在形成。
  2.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政府应加快《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进度,约束和规范风险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运作,有效保障风险投资公司在融资、选项、知识产权维护和所有者权益转让等方面的利益,使我国风险投资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3.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各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实践表明,税收优惠政策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虽然我国政府已经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风险投资的财政、税收政策,但现行的优惠政策不管是对高新技术产业,还是对风险投资业,优惠范围明显偏窄,优惠幅度也不大。因此,政府应进一步拓宽优惠政策的范围,特别提高对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和生产企业的政策优惠幅度。降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同时对风险投资实行减免长期资本利得税,这有助于鼓励风险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刺激更多风险资本的投入。
  
  (三)建立有效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
  1.科学发展创业板市场
  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我国风险投资二板市场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随后,证监会于2009年10月23日举行创业板开板仪式。宣布创业板市场正式启动;截至2009年底,已有近四十家公司在创业板交易上市。创业板市场的建立。为风险投资创造了最佳的退出途径,也为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长久的融资渠道,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根据国际经验,创业板具有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特点,其建设过程中的发行制度、交易制度、监管制度特别是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都必须不断加以探索和完善。因此。应做好制度创新与风险防范两方面的工作,使创业板真正成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成长型创业企业融资、发展的平台,也为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提供有效的退出渠道。
  2.逐步规范产权交易市场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创业板,但不可能所有的风险投资都能通过公开上市的方式退出,并购和回购依旧是现实中使用最多的退出方式,这就要求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产权市场适应风险投资的退出。首先,要建立统一的产权市场,打破产权交易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限制;其次,应制定能体现市场经济本质的交易规则和规章制度;再次,要尽可能减少交易成本,使产权交易市场更加活跃;最后,要大力培育产权中介机构。提高中介从业人员的素质。
  
  (四)培育专业风险投资人才
  风险投资是科学技术、风险资金、人力资源三者结合的现代投资形态,其中又以人才最为重要。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职业风险投资家,更需要一大批懂金融和管理知识的高素质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从业人员。因此,政府应加强风险投资人才队伍建设:一是要通过实践,发现和培养有潜力的人才;二是要有计划地把国内一些有一定风险投资管理经验的人员送到国外培训,吸取国外风险投资发展的成熟经验;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和鼓励高级人才从事风险投资事业,并为风险投资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一个宽松的市场环境。
  
  (五)积极探索适合国情的风险投资组织模式
  有限合伙制是西方发达国家发展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组织形态,它是指一个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和其他法人组成的经营商业、分享利益的团体。作为一种“人合”兼“资合”的企业制度,有限合伙制能够有效地解决风险投资行业中的委托人、代理人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具有科学决策、分散风险、规模经营的优势,适应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新经济形态的需求。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基本上是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相比,公司制形式存在激励机制有限、运营成本高、信息不对称、决策效率低等缺陷,降低了风险投资业的吸引力。2007年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确定了有限合伙制的合法地位。我国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适当引进有关合伙制的一些制度设计。约定投资存续期,或组建几家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进行试点等。待中国市场进一步发展成熟、法律环境更加完善及风险投资人专业化后,可以考虑将有限合伙制发展成为我国风险投资组织的主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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