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的影响研究

2010-12-29 00:00:00覃萍萍
中国经贸导刊 2010年24期


  一、内蒙古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的现状
  (一)内蒙古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现状
  股权结构特征。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基础,二者有密切的联系,可以说什么样的股权结构就决定了什么样的公司治理结构。内蒙古上市公司股权特征有以下三点:(1)第一大股东持股性质。(2)股权集中度高。(3)存在着大量的关联方交易。
  董事会现状。在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制度是制衡大股东、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性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制度保证。但是目前为止,独立董事并未在公司的决策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监事会现状。监事对《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学习掌握不到位;监事会机构中,监事会主席大多是控股单位派出,大股东操纵着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监事会隶属于上市公司;对监事的激励和监督力度不够,缺乏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经理层现状。经理层与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委托代理关系。经理层是由董事会提名选举出来的,经理层要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授予的职责与权力。董事会委托经理层进行具体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二)内蒙古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现状
  内部控制体系现状。(1)对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2)仍然普遍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的问题。(3)企业内部监督力度不够。(4)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机制不健全,没有设立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
  信息披露制度现状。(1)内蒙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动性仍然欠缺。(2)信息披露不全面。(3)信息披露制度没有完善,有些公司仍然存在“打补丁”的情况,还有信息披露的不规范。
  对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内部控制现状。(1)缺乏完善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部分公司没有建立和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运营过程中的风险防范能力不足,在流程控制及监督检查方面的内部控制工作有待提高。(3)法律意识和规范化运作意识欠缺。
  二、内蒙古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的影响研究
  (一)样本公司及数据选取
  本文选取了截止到2009年底21家内蒙古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这21家内蒙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特征、董事会特征、监事会特征等信息均来自于上海证劵交易所、巨潮咨询网、内蒙古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公布的关于样本公司近四年(2005—2009)的公司治理信息以及内部控制信息。
  (二)变量选择及模型设计
  我们把内蒙古上市公司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且相关机构在2005—2009年未披露其财务造假行为,并且近四年注册会计师未对其作出否定意见或表示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样本公司达不到上述要求,本文就认为其内部控制效果较差。评价结果显示,样本公司中内部控制效果较好的(EFFECT=1)的有3家,占样本总数的14%。内部控制效果较差(EFFECT=0)的有18家,占样本总数的86%。
  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X1)、独立董事比例(X2)、董事会会议频率(X3)、监事会会议频率(X4)作为解释变量,其中第一大股东持股(X1)比例反映内蒙古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股权结构特征,以独立董事比例(X2)和董事会会议频率(X3)来反映内蒙古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特征、以监事会会议频率(X4)来反映内蒙古上市公司的监事会特征。并且把内蒙古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ZC)作为控制变量,来研究内蒙古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效果的单向影响。
  本文选用Logistic模型, Logistic模型可表示为:
  
  (三)实证检验结果及分析
  首先,通过对内蒙古上市公司样本进行描述性统计。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X1)均值为0.396,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最大值为0.85,而最小值为0.1,而在进行数据统计时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内部控制效果的影响较小。独立董事比例(X2)均值为0.36,其极大值为0.56,独立董事比例最小值为0.3,最小值符合《基本规范》要求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说明内蒙古上市公司在独立董事比例方面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