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韩国个人所得税研究

2010-12-29 00:00:00张永学
中国经贸导刊 2010年24期


  一、韩国个人所得税与居民收入调节
  (一)韩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机制
  20世纪90年代以来,韩国的个人所得税率不断下降,税制结构相对得到了简化。韩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综合分类所得税率,综合所得税是将劳务所得(即工薪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不动产租赁所得、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加总按照累进税率征税。韩国分类所得税制主要对三种税目征税,即:资本收益、退休收入及山林所得。
  韩国的综合所得税是以家庭为计税单位的征收的。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个人为计税单位的征收方式;另一种是以家庭为计税单位的征收方式。各国实践证明,仅以个人为计税单位缺乏科学性,而以家庭为计税单位的征收方式更为合理,也更为经济,因为它不仅充分地照顾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而且还能有效地减少纳税人数,提高征管效率。制定费用扣除标准的初衷在于维护低收入者的利益,因此在扣除标准的制定上增加了照顾纳税人特殊情况的生计特别扣除项目。将赡养费、抚养费、教育费等纳入固定扣除部分。特别扣除主要是为保证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对弱势群体的扶持照顾进行的。
  (二)韩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分析
  韩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按应税项目分类征收不同,实行的是综合分类征收。综合征收部分要对纳税人全年各项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征税,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基本原则,可以对高收入者实施有效调节;对不同收入来源采取相同的税率和扣除办法,不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相对不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强化了个人所得税的调控功能。本论文从纵向方面来论证,从两个方面对韩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其一是不同收入者纳税比例来分析,以一亿万韩元为标准,分为高收入和低收入两部分,通过分析两部分人群的纳税比例,来论证是不是高收入的人多纳税了,税制是不是体现了公平分配的功能;另一方面主要从工资薪金所得来考证,即相同性质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是不是公平。
  为了进一步分析韩国的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按照年纳税收入,分为年收入一亿万元以上的和年收入一亿万元以下的两部分进行分析,一亿元以上的部分作为高收入的人群,一亿元以下的部分作为低收入的人群,看看高收入的人群是不是承担了较高的税收负担,而低收入的人群比较多,是不是承担了较少的税收负担?如果是,就可以认为个人所得税是具有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的。从资料可以看出,收入占一亿万元以上的人数占4%,可是实纳税额却占65%,收入占年收入一亿万元以下的人数占96%,可是实纳税额却占35%,真正体现了收入多的多纳税,收入少的少纳税。由于韩国社会财富和个人所得分配日趋不均,税收作为矫正收入分配悬殊差距的作用也日趋重要,这些数据表明,韩国的个人所得税发挥了税收的调节纵向公平的作用了。对调节意大利经济学家巴雷特提出的“关键少数(20%的人占有80%的财富)与次要的无所谓的多数(80%的人占有20%的财富)”的财富分配规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下面本人根据2003—2006年的韩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资料,分析这一时间段年收入一亿万元以上的人群实纳税额趋势,以此来判断韩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走向。年收入一亿万元以上的人群的纳税额趋于增长,说明了相对富有的人群趋于多纳税,韩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作用正得到加强。
  综上所述,确实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各种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收入分配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所得税制的设计情况。韩国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的综合征收的方法,这种模式,可以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能够体现税负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
  二、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税制模式落后,税收负担不公平
  在改革所涉及的各个领域中,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变化应当是改变初次收入分配调节机制非常重要的一环。一直以来,我国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的税制方式,对于工薪、劳务报酬、资本利得等分科目分别核定收入额和所得税率进行征收。这种征收方式的好处在于其计算简便,在核定单项收入总额及其扣除基数方面不存在太大的难度,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但其弊端也很明显。就是无法考量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结构在必要生活支出上的不同,从而导致在高低收入阶层收入来源结构存在明显不同的情况下,税收政策无法做到事实上的公平对待。容易造成综合收入高、所得来源多的人通过分计等手段逃税,而收入集中、所得来源少的人反而要多缴税。高收入的富人中,工薪收入占很小的比重;低收入的人中,却靠工资薪金维持生存。我国的个税对非工资薪金收入适用比例税率,却对工资薪金适用累进税率,导致税负不公平。
  (二)费用扣除标准低,规定简单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计算纳税人的生计费用。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比较简单,征纳双方都易于掌握。但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首先,这种扣除方法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也没有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其次,理论上讲,个人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赡养人口、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年龄大小等具体情况进行扣除。但现行税制对所有纳税人一律实行定额(定率)扣除弊端很明显,难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三、完善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思路
  (一)依据我国国情,选择税制模式
  从世界各国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选择上看,一般不外乎三种模式:一是分类所得税制。二是综合所得税制。三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其中,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来源于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一个税率计算纳税。
  (二)改革扣除方法,调整扣除标准
  对于综合征收的扣除,应该与实际费用负担联系起来,否则就会削弱调节作用。税收的重点应着眼于中高收入者,因此在指定税收政策上应适当照顾社会弱势群体。在扣除项目中,除了基本扣除外,还有其他一些扣除也应考虑,如养老金、医疗保险金、住房保险金。向政府、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可以继续扣除。同时,还要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弹性,扣除额应随物价等因素做适当的调整。
  (三)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的混合所得税制度
  今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还可以以家庭为主要纳税单位,让夫妻双方联合申报制度,以此减少纳税人数量。如此,税制将变得更为简明,应设置家庭人口系数,以我国计划生育国策为基础,拟选择三口之家为标准模式建立。■
  (张永学,1971年生,延边大学经管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