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所得税税法的变化及其纳税筹划

2010-12-29 00:00:00王凤英谭寒冰
中国经贸导刊 2010年24期


  一、 新所得税法的变化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所得税税法及实施细则在纳税人、所得税税率、收入构成、准予扣除项目扣除标准、税收优惠等方面有了很大变化,下面一一说明。
  将纳税人统一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再有内、外资之分。新税法按照“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将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凡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否则为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不再有内外资企业税率区别,非居民企业所得与境内管理机构有实质联系,税率为25%,其他为20%。
  收入构成发生变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较旧税法相比更加详细、规范。
  准予扣除项目的扣除标准发生变化。新税法所得税税前准予扣除项目的标准发生变化的有:工资及三项经费、公益性捐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资产减值。
   工资及三项经费:新税法由原来按职工工资标准扣除变为只要是合理的工资支出均可以税前扣除,三项经费由原来计提的三项经费可以扣除变为实际发生的三项经费才可以扣除,扣除限额不得超过一定的比例。
   公益性捐赠: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变为年会计利润总额的12%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统一按照年营业收入净额的15%计算扣除限额。
   业务招待费: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变为发生额的60%和年营业收入净额的0.5%两者中较低者。
   资产减值:统一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不可以税前抵扣。
  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新企业所得税法则充分考虑总结现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规范: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二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三是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四是对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五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六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七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八是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等。
  二、合理利用新税法进行纳税筹划
  精心选择纳税人身份。新税法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对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