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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老婆得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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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榜理由:不少官员虽然能管住自身,但常常因为“问题”孩子、“问题”老婆而引祸上身,“我爸是李刚”的“豪言”对领导干部而言无疑是一记警钟。
典型案例
案例一:最牛“官二代”,“我爸是李刚”。保定市某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刚之子在撞到两名女生,一死一伤之后,仍然扬长而去,态度嚣张,喊道:“我爸是李刚。”这或许是一个极端的例证,但已充分说明了权力已经改变了部分官二代的世界观和行事准则。在肇事者看来,大概只要“我爸是李刚”,任何游戏规则都可以随便更改……“官二代”们的如此心态实际上非常危险,官员们对子女的如此骄纵更是对权力的“践踏”。
案例二: 家庭助廉不可少。今年4月,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原副局长陈谟林因犯受贿罪被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其妻严雪兰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他的妻弟严建海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1万元。
从1998年到2008年,陈谟林与妻子、妻弟共同受贿8次,单独收受贿赂15次,共计受贿522万元人民币、13.5万元美金;其妻严雪兰参与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共计432万元人民币、10万元美金;妻弟严建海参与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共计301万元人民币。此案提醒反腐败职能部门:构建惩防腐败体系,“家庭助廉”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很多腐败分子认为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风险太大,就想利用自己的亲属当二传手,利用家庭成员来进行腐败活动,进行曲线腐败。也就是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职务犯罪,家属帮助受贿或利用其他手段,将其权力“变现”,形成家庭窝案。
而对于行贿人来言,他们常常不容易直接接触手握权力的官员,但与官员亲属交往相对容易。很多官员受贿,往往是子女、妻子收钱后找官员办事。这些“家里人”打着官员的名义收受贿赂,找关系、走门路、批条子、拿佣金、吃回扣,将官员的权力用到了“极致”。这种用亲情捆绑利益的“家族式腐败”不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也给查处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家族式腐败”的案子由于涉及到了亲情因素,使得办案人员面对的往往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群体。他们在利益和亲情的捆绑下,结成紧密的共同体,订立攻守同盟,采取伪证、串供、转移赃款赃物等行为,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而这恰恰加大了贪官的侥幸心理,即使犯罪被发现,只要财产转移了,那么也是“牺牲一个、幸福全家”。有的腐败分子甚至早就将配偶子女移民海外,贪污腐败的赃款也早已转移,一旦有风吹草动立刻可以逃之夭夭。
可见,“小家庭”用亲情捆绑利益,形成权力暗箱操作的“遮羞布”,“小家庭”已成了某些腐败分子走向堕落的动因和推手。因此,当前,我们不仅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提高领导干部自身的修养,还要警惕领导干部的“家里人”,警惕这些权力 “寄生者”的违法乱纪行为。领导干部不仅要看好自己的门,还要管好自己的人,营造一个和谐幸福、风清气正的家庭。
然而,腐败家庭的核心仍然是领导干部本人,是领导干部权力运作无边界、权力行使无制约的必然结果。要治理腐败的家庭化,谨防官员被“小家庭”绑架,首要的是管好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而要真正地约束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首先要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个人修养,增强自律自醒和自警意识,培养良好官德,切实摒弃高高在上、唯我独尊、一言九鼎、说一不二的封建家长制观念和作风。其次,自律是必要的,但不能完全寄希望于自律。无数的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个人的道德和品格是靠不住的,约束先天易于膨胀的权力必须靠法律和制度。权力必须与监督为伍,如影随行。在我国,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家里人”问题,去年,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和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
生活在领导干部身边的“家里人”,也就生活在领导干部权力的“光环”下。这就是使得很多人容易产生“沾光”的思想,容易打着领导的旗号,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外界也会因为你是领导干部的“家里人”而故意亲近你、讨好你,通过你的关系和领导套近乎。但是,领导的“光”可“借”,但不能“沾”。身为领导干部的“家里人”,更应严格要求自己,而不能狐假虎威,甚至以此牟利,做权力的“寄生者”。(文/人民论坛记者 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