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玉山,王 岚,纪 明
(1.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2.邯郸学院区域经济研究中心,河北 邯郸 056005)
随着全球范围内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以及全球气候变暖的日益严重,如何抑制或者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气候变化可以被视为全球公共物品[1],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抑制全球气候变暖需要世界所有国家都参与其中,共同合作。然而,各个国家出于自身的国家利益,纷纷制定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国家战略,这使得全球节能减排陷入了公共物品的“囚徒困境”,这一点在《京都议定书》的签订、到巴厘岛路线图的形成、再到刚刚闭幕的哥本哈根会议的进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可以预见,随着低碳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各个国家、区域围绕国际排污权交易的经济、政治博弈必然会日益激烈。
国际排污权交易是抑制全球气候变暖的有效方法,是利用市场机制引领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事实证明,仅仅依靠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或者政府强制,是不可能有效地完成减排目标的。排污权交易机制之所以是更有效的形式,是由于其通过对温室气体的排放权进行划分,使得温室气体作为一种商品能够在市场上进行交换,进而运用市场机制来优化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国际排污权交易是基于排污权交易而建立起来的各种碳交易制度,其目的是有效地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是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诞生的标志,它确立了国际碳交易的三种交易机制:国际排放贸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简称 IET,第17 条)、联合履约(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 JI,第6条)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第12条)。通过这三种机制,世界各国可以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境外合作的方式获得温室气体排放权。碳市场有巨大的经济利益,据英国政府测算,到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400亿欧元(约合19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因此我国参与国际排污权交易的潜力与前景无疑是巨大的。
发展中国家加入全球排污权交易可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可观的资本流入,同时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减排基础,使得在今后长期的发展中更多地进行温室气体减排,并且使得发达国家以较低的成本完成减排任务。[2]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援助,帮助发展中国家削减温室气体排放量,是发达国家完成削减任务降低减排成本的重要途径。[3]时至今日,尽管《京都议定书》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由于各个国家出于考虑自身利益而不断地争斗使得它的实施仍然步履艰难。[4]第一,发达国家由于自身的利益,很难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纯粹的技术援助,而清洁发展机制要求减排的温室气体没有成熟的替代技术,涉及的行业往往关系国家的经济命脉,实际减排计划阻力重重。[5]第二,发达国家片面强调市场机制,回避《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规定的发达国家以政府为主导的国家责任[6],并在技术转移的过程中,常常采取隐蔽性技术壁垒,违反了清洁发展机制的初衷。[7]
因此,制定出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节能减排战略以及参与国际排污权交易的战略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我国参与国际排污权交易的道路依然漫长,其理论也迫切需要更多的学者共同探索。
国际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基于市场的经济手段,充分发挥了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其基本涵义是在满足世界各国对生态资源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将排污权分配于各个国家,允许其在国际市场上买卖,从而达到对污染物总量进行控制的目的。国际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原理如图1所示。
图1 国际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原理
假设世界中只存在国家1与国家2,排污总量限制为1000吨,两个国家分别合法获得可排放500吨的排污权。由于不同国家的国情不同,国家1可能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偏低,其排放量为400吨,剩余100吨的排污权;而国家2的经济规模比较庞大,在经济发展及国民消费过程中,产生了巨量的排污,为600吨,超过限定的100吨。由于排污权是能够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的,所以国家1可以将多余的100吨排污权出售给国家2,这样各个国家都能够顺利生产且排污总量保持不变。此外,国家2在国家1进行排污的过程,必然会带来国家2的资本与技术向国家1流动,因此国家1得到了资金与技术、国家2则可以完成排污指标,国际排污权交易使得各个国家都受益。
图2 排污权调控的模型
如图2所示,MAC和MEC分别代表污染物的边际削减成本曲线和边际外部成本曲线。各个国家参与排污权交易的目的是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排污权的总供给曲线S是一条垂直于横轴的直线,排污权的发放量不随环境使用价格的变化而变化,没有价格弹性。各个国家对排污权的需求取决于其排放污染物的边际削减成本,因此边际削减成本曲线可看做需求曲线。根据MEC=MAC得到最优排放水平Q,排污权供给曲线S是通过最优排放水平且垂直于横轴的直线。对于排放量巨大的国家来说,总是在购买排污权和自行削减之间进行选择,以追求污染治理的总成本最小。如果污染物的边际削减价格低于污染权的价格,选择自行削减污染;反之,到市场上购买排污权。因此,市场机制的作用可以使排污权的总供给和总需求在市场主体发生变化时重新达到平衡。
虽然全球气候变暖已经成为世界公认的紧急任务,但是在温室气体削减量责任分担上各国之间分歧严重。各个国家、政府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制定了有利于自己经济发展的低碳经济战略,这种国际间、区域间的碳博弈极大地影响了当今的世界格局。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来,从《京都议定书》的签订,到巴厘岛路线图的形成,再到哥本哈根会议的召开,都无时不体现着各国间的碳博弈。[4]
总体来说,世界各国按照对环境问题的立场可以划分为三个利益集团,分别是:欧盟、伞形集团和发展中国家。
表1 国际气候谈判中的不同利益集团
首先,以美国为首的伞形集团长期以来对削减温室气体的责任分担持观望和消极态度,强调灵活履约和基于市场的环境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限制条件。[8]其次,欧盟则一直是推进温室气体减排的核心力量,是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积极倡导者和实施者,主张严格执行《京都议定书》。他们以气候变化领域的领导者自居,企图利用自身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技术上的领先优势,抓住低碳经济的机遇,改变在全球化浪潮下渐失竞争优势的被动地位。同时,借气候变化问题抢占道义的最高点,扩大政治影响,力争在全球治理时代发挥领导作用。[6]最后,发展中国家不同于上述两个利益集团,其特点是内部分歧严重。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密切关注后京都谈判进程,在国内积极节能减排的同时反对向发展中国家规定具体的减排义务;小岛国家是气候变暖的直接受害者,温室效应会给这些国家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因此小岛国家极其关注气候谈判进程,积极推动温室气体削减计划;而以石油输出为主的OPEC国家反对执行严格的管制措施;拉美和非洲的一些国家希望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得到资金和技术,对清洁发展机制持很高的期望。但是,值得强调的是,发展中国家阵营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上的观点是一致的,要求严格执行《京都议定书》,主张发达国家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负主要责任,承担减排义务并积极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
排污权意味着发展权,政治家们在国际排污权交易机制的谈判中最不愿意接受的事实就是削减温室气体对经济的影响。虽然《斯特恩报告》呼吁各国应当采取行动,避免当前的温室气体排放对未来产生潜在的灾难性影响[9],但是各国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国际排污权交易机制的谈判中各执己见,使得国际排污权交易步履艰难。《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考虑到各国在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责任和当前人均排放上存在着差异,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确定为其核心内容。
首先,发达国家是气候变暖利益的享受者,发达国家今天的经济繁荣建立在历史上长期无节制地排放温室气体的基础之上。据世界资源研究所统计,大气现存二氧化碳排放中,约70% -80%是由发达国家产生的。而发展中国家不但要面临环境恶化的后果,还要为摆脱贫困努力发展本国经济。如果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那么发达国家多年积累的成本优势就会丧失;如果发展中国家过早地承担减排义务但又没有相应的补偿机制,实际上就是发展中国家在牺牲本国GDP的条件下为发达国家做出的事情负责。[10]
其次,2009年涵盖全球185个国家和地区的二氧化碳排放指数研究报告显示,我国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85个国家里排在第44位,年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仅有4.6吨,不及美国的1/4。如果在上个世纪,发达国家的人均排放一直保持在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上,我们今天就不会面对由人类行为造成的气候变化问题,因此发达国家对于其他国家负有解决大气问题的义务。[11]
最后,发达国家在消费领域也排放了巨量的温室气体。美国的能源挥霍的生活方式比其发动的任何一场战争给全球造成的损害都要大得多。[12]然而发达国家只片面地强调减排的重要性,而淡化了发展中国家的适应问题,忽略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这使得全球节能减排陷入了公共物品的“囚徒困境”。
在气候变暖的背景下,全球范围内的低碳经济争夺战已经悄然打响。因此,我国的节能减排与参与国际排污权交易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温室气体减排主要是削减二氧化碳。尽管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没有义务率先减排,但是国际社会要求中国减排的呼声越来越大。根据国际能源机构的估算,2000年中国化石燃料燃烧所产生的CO2排放量约为30亿吨,占世界化石燃料燃烧所产生的CO2排放总量的12.78%,而2000-2004年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长了 58.9%,占世界同期增长量的 56.9%。[13]因此,我国必然将面临着更大的国际“节能减排”的政策压力。此外,各国共同筹划的协议还缺少一个强力的约束机制,国际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确定世界的排放水平,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排污权的分配,然而《京都协议书》缺乏对各国碳排放约束的执行机制,且在2012年协议即将失效的背景下,国际排污权交易以及我国的碳市场建设无疑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中国政府在2009年宣布:“2020年的中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40%-45%。”[14]此计划已作为约束性指标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中,这是我国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的巨大努力。但是,在低碳经济的约束下,我国节能减排的诸多问题尚待解决,这也给我国参与国际排污权交易和实现生态文明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第一,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能源消费高度依赖于煤炭。如图3所示,我国能源消费中,煤炭消费的比重居高不下,其次是石油和天然气,碳排放量较小或零排放的水电、核电和风电的比重是少之又少。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燃烧和利用会排放大量的温室气体。而且我国不可再生资源的生产量巨大,这使得我国的生态资源有提前枯竭的风险。
第二,我国能源利用效率不高。我国每万元GDP能耗由2000年的1.40tce(吨标准煤)上升到2005年的1.43tce,年均仅上涨了0.4%,我国的综合能源效率为33%,比发达国家低10个百分点。而且,我国的能源消费弹性系数居高不下,在2004年达到1.59的最高值,这说明我国的经济高速增长是由能源的巨量消费驱动的。
图3 1990-2007年中国能源消费比重分布
第三,粗放型经济结构的制约。目前,我国“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大量消耗”的传统增长模式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为特征的传统产业依然是我国的支柱产业。现阶段,我国工业生产技术水平落后,迫切需要调整经济结构,实现产业结构升级,这也是我国在国际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发挥大国作用的必要保障。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如何保持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成为我们这一代人亟待解决的且关乎人类生存的重大问题。世界银行研究表明,中国将可以提供世界CDM所需项目的一半以上。按现行价格和《京都协议书》的目标,国际排污权交易市场规模约在150亿-250亿美元,其中大约有30亿-50亿CDM交易来自于中国,这也为我国参与国际排污权交易提供了契机。
参与国际排污权交易既可以消减温室气体的排放,也可以实现自身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5]传统的治污政策中(如排污收费制度),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通常是矛盾的。但是在排污权交易中,排污企业是交易的主体。在总量控制下进行的排污权交易,不但不会恶化环境,反而会增加企业收益,促进技术进步,实现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共同发展。在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工业化、城市化必然会带来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可以说排污权就等于发展权,因此,我国参与国际排污权交易可以有效地处理经济发展与碳排放、保护环境之间的矛盾,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生态文明。此外,我国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不仅能够推动新能源的发展,改善我国高度依赖煤炭资源的能源结构,而且能够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改善工业能源消费需求量大、设备陈旧、能源利用率低下的现状,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有效地控制碳排放,促进和保持全球生态平衡的核心在于技术和制度的创新,也就是说,创新是解决环境和能源问题的根本途径。当排污权成为一种商品可以在市场上交换时,实际减排量低于规定排污指标的污染企业可以出售未使用的排污权,获得经济利益。排污权的可交易性不仅鼓励企业及早采用现有污染治理技术,而且还能促进不断开发更有效的新技术。通过“绿色技术”的国际间转移,可以促使具有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创新技术不断向以高碳产业为主导的传统产业渗透与扩散。此外,参与国际排污权交易需要多方面的综合与协调,法律、法规的健全,碳金融制度的完善,先进智力的引进机制的建立,节能减排的科技创新机制的形成等等,将左右着我国低碳经济及国际排污权交易的发展,因此,制度创新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与参与国际排污权交易的保障。
参与国际排污权交易可以促使政府职能转变,强化生态责任,提高宏观调控能力。首先,发展低碳经济必然会促使我国的财政体系由建设财政、公共财政向绿色财政转型,通过不断完善的政策体系,促进国际排污权交易的进行;其次,排污权交易将迫使政府增强其宏观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的能力。由于排污权交易是先确定排污总量,再让市场自行确定排污价格,从而过去由政府分配治理责任的情况,将会向以市场机制为导向的企业选择治理责任过渡,因此,市场的积极作用与政府的负担减少将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有效进行;最后,排污权交易将促使我国不断完善发展低碳经济的相关法律。法制是保证社会运行的根本,也将对我国参与国际排污权交易起到重要作用。我国加入全球的碳交易,将进一步促使政府积极完善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法规体系建设,并加强监管体系和完善处罚机制。
将市场机制引入环境保护的做法是国际环保机制的主流[16],而排污权交易也将实现传统环境管理模式所无法达到的效果。因为排污权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和购买,一些环保组织或者个人如果不满环境保护的现状,可以购买一部分排污权而不出售,减少市场上排污权的总量而抑制污染源排污。[17]此外,政府可以通过我国参与国际排污权交易的契机,通过大力宣传“和谐消费观”以及全面教育,促进理性消费与科学消费,使全社会都积极地参与到节能减排的事业中去,以自然生态和谐为物质基础,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2005年7月胡锦涛主席在八国集团与五国领导人对话上就全球气候变化等议题阐明了中方立场: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又是发展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尽管各国对气候变化带来的认识和应对手段尚有不同看法,但通过合作和对话、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是大家的基本共识。
从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态度出发,笔者认为中国在进行参与国际排污权交易机制的构建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随着国际排污权交易的发展,各国对减排义务的分担问题又出现了新的变化。一直是推进《京都议定书》发展的核心力量的欧盟开始变得消极,并有和伞形集团联合对我国施压的倾向;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且排放量大,受到的国际压力越来越大;发展中国家集团内部分歧严重,某些发达国家甚至利用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分化,企图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该积极展现国际排污权交易机制谈判中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做出和履行不超出自身能力水平范围的承诺。要让世界认识到我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方面做出的积极努力和贡献。在国际谈判中,我国应展开全方位的环境外交,改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无权地位,引导国际气候谈判的方向。要巩固发展中国家的谈判阵营,力争提高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资金和技术的援助比例。
只有提高自身的综合国力,才能在国际谈判中提高自身的影响力。无论国际气候谈判的进展如何,各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大趋势不会改变。因此,我国面临着巨大的机遇与挑战。首先,要建立和完善排污权交易的各项法律法规,并且设计出严格有效的监管机制,这是保障各项排污减排工作依法进行的基础;其次,要加速建立国内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这不仅能够利用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加快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步伐,同时关系我国能否尽快参与国际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能力问题;再次,大力发展碳金融,扩大融资渠道。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节能减排领域的投融资活动,为我国碳交易市场机制的建设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最后,加强技术引进和自主创新能力。引进是手段,完成技术本土化应用和再创新才是目的。不但要在技术引进中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技术类别,更要加大对技术的资金投入,注重人才培养,加强自主创新能力。
要加强国际宣传,通过宣传争取国际社会的理解。“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工业化与城市化还没有完成,降低排放存在特殊困难,并且我国的人均排放在185个国家里排在第44位,不及美国的1/4,但是我国依然向世界承诺实现减排,作为世界碳排放量计划降幅最大的国家,中国展示了负责任的大国风采”。此外,要加强对内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调查显示,我国民众环境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人们对生态环境问题态度冷谈,因此政府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增强“绿色化”的社会影响力,大力倡导生产、生活中5S消费原则(简约性,saving;耐久性,sustained;共享性,sharing;无害性,safe 和体恤性,sympathetic)。[18]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碳交易市场,长期以来碳交易被隔离于国际碳交易的主体市场之外,只停留在较为低级的场外交易市场。在未来的国际碳交易过程中,如果我国没有自己的交易体系,就将无法获得相应的定价权;而没有相应的碳交易市场的规章制度,自然也无法建立自己的碳交易市场。所以,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不但是低碳经济发展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更是我国参与国际排污权交易的重中之重。
碳交易应该分为两类,即国内交易和国际交易。国内交易建立在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市场机制之上。要对国内进行整体规划,通过市场手段引导企业自发参与温室气体减排。先制定出各地区的排放上限,各地区再将排放的具体额度按规定下放给各个企业。拥有排放权的企业可以在碳市场上进行交易。国际交易则是面向国外购买商,积极吸引CDM项目,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出台各项政策,与欧盟和日本等合作建设区域低碳经济中心,为企业转型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建立碳交易平台包括建立实体碳交易平台和网络碳交易平台。实体交易平台是为各个会员和参与者提供现实的交易场所,在实体交易平台的基础上构建基于网络的交易平台。通过交易平台,会员可以进行排污权的买卖;向股东、评议机构、市民消费者等展示关于气候变化的战略远景;及早采取具有信用度的减排和认购补偿行动;通过交易平台了解碳交易的风险和市场走向;通过定期测量排放量,有选择地采用各种减排技术和缓解措施,等等。而由于成本低、结算快的特点,网络化交易平台的建设将是我国发展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的重点。
在碳市场建立的初期应该专注于温室气体的现货交易,未来可以进行碳期货交易。碳交易的对象不应仅限于减排二氧化碳,在市场发展的初期,可以将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物、六氟化硫等6种温室气体都纳入减排对象,进行温室气体的现货交易。在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中,可以借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期货期权合约,建立碳交易的期货市场。
交易会员不应该局限于单纯的排放类企业,碳交易平台的建立应与研究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建立全方位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会员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排放类会员,指承担约束性节能减排指标的碳排放的直接排放单位,包括企业、城市和其他排放温室气体的实体,此类会员必须遵守相关年份的减排承诺;一类是流动性提供商会员,进行交易但没有直接排放、不承担约束性节能减排指标,提供市场流动性的机构;另一类是提供碳交易金融性投融资的会员,以推动碳交易金融化的发展。
第一,应以建立开放型的国内排污权交易市场为指导方针。通过碳交易项目合作,在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同时,获得低碳技术和资金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建立碳交易市场应该吸取国内外碳交易市场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设计碳交易的制度安排。
第二,建立国内统一的碳交易体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准备阶段,政府应该发挥推动作用,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建立。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规则,例如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碳交易应该遵循的相关规章制度,确定排放权的分配方式,严格控制总量上限。不仅要做好碳交易的检测工作,更要注重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
第三,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应实现一种内生生长机制。在交易平台建立初期,由政府出资或者筹资,建立地域性交易平台。此后,会员利用交易平台实现交易要按照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给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将收取的佣金再投入到交易平台的建设中去,从而吸引更多的会员利用平台进行交易。所以只要制定出合理的佣金比例和激励机制,交易平台就会通过内生力量自发地发展壮大。
第四,建立完善的监测机制是保障碳交易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因为没有完善的监测机制,一切减排都可能是谎言。可以创办以科技厅为主导的监测机构,也可以将监测委托给其他专业机构。监测指标应该包括每个排污源真实的排放量、碳交易过程成交的碳总量、减排每单位温室气体的收益额、各种低碳技术实际的减排效果等。
第五,应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参与国际碳交易虽然能够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但是也存在许多风险。一些国际投机商利用发展中国家排污权交易机制不健全、国内交易价格低于国际交易价格的现状,在国际排污权交易市场中倒卖碳减排配额牟取暴利。为了防范排污权交易可能产生的种种风险,发展中国家应建立完善的检测机制,实行国内外碳交易市场有区别的项目技术选择,避免出现大量低成本、低技术、高减排量的项目和领域被发达国家先期掌握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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