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叶林
目前,在我国登记的民间慈善组织仅有1000余家,存在着数量少和规模小的特点,在管理和财务等方面也不规范。我国民间慈善组织是在这几年才开始发展的,普遍缺乏经验。汶川和玉树发生地震以后,境内外民间慈善组织积极参与救灾和灾后重建,引起人们对民间慈善组织的更多关注。
我国民间慈善组织发展的最主要制度瓶颈是,民间慈善组织必须挂靠在某个官办机构名下,否则,政府主管机关不批准民间慈善组织的设立。采用挂靠办法,无疑有利于政府机关对慈善组织的行政管理,却必然限制其活动,进而约束它的发展。由于采取了挂靠办法,所谓的民间慈善组织,事实上带有官办色彩,在极端意义上,很难说我国存在典型的民间慈善组织。
首先,在理论上,民间慈善组织是国外通常所说的“非政府组织”或NGO的形式之一。我国相关部委内部虽设有专门管理类似组织的职能部门,但是,“非政府组织”或“NGO”的叫法在我国依然显得有些敏感。1998年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就回避了“非政府组织”的概念,而是称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次,由于民间慈善事业在初期发展较慢,我国大多数慈善事业都是由官方或半官方背景的机构承担。如果说慈善事业也是一种社会服务的话,在客观上,这些官方或半官方机构垄断或控制了我国最主要的慈善事业,也容易成为发展民间慈善组织的社会阻力。
“壹基金”采取的是“每人每月一元钱”的劝募策略,它非常适合民间的小额捐献,相信并不富裕的人们也捐了不少款项。在制度缺失的情况下,陈光标作为富翁之列的企业家却声明“裸捐”,这说明制度缺失不是不行善的主要原因,制度缺失或许只是某些人不愿行善的借口而已。
我们对于国外富翁从事慈善活动也有误解。有人认为,西方人在宗教观念以及对待儿女成长上的态度有别于国人,他们更愿意从事慈善。不可否认,宗教和观念对于从事慈善的影响力,但这不是主要问题。在民间慈善组织的设立上,多数国家奉行自愿原则,努力降低开展民间慈善事业的门槛;同时,还专门制定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以适合于人们的慈善活动。在这个意义上,每笔善款既是社会成员的自愿捐出,也是国家让出了部分税收利益,进而促成了民众和国家共同发展慈善事业的格局。做慈善应该追求的理想境界是,既维护了私心和私利,又促进了慈善和公益,私心和慈善、私利与公益之间和平共处、并行不悖。
现在应当重点解决好四个核心问题:一是民间慈善组织应当贯彻非政治化原则,在此前提下,立法者和政府应降低民间慈善组织的发起门槛,承认民间慈善组织的法人地位;二是应当贯彻全社会办慈善的原则,不应由个别机构垄断慈善事业,国家应制定必要的税收减免政策,使得每笔善款都能够体现政府和民众的善意;三是应当鼓励私募基金,规范公募基金。公募基金容易引发公众对慈善基金使用的监督问题,也必然给新生的民间慈善组织带来社会压力。处理不好,难免招致社会公愤,在效果上或许适得其反。四是按照专业化原则办理慈善事务,反映捐款人的意旨,不应将民间慈善基金当作个人的提款机。从今年上半年开始,有关部门已开始修改前面所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但愿此举能够因应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在上述重大问题上有所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