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冯海宁
比尔·盖茨和梅琳达·盖茨夫妇以及沃伦·巴菲特倡议全美的亿万富翁宣誓,在有生之年或死后将自己的一半家产捐给慈善机构。这被称为是“日落条款”,规定捐赠人应设定一个最后期限,届时,他们或者其继承人必须将资产直接支付给慈善机构。
据《财富》杂志估算,如果“日落条款”成功实施,那么将募得近6000亿美元,这将大大改变美国的慈善事业,成为一股强劲的慈善风暴,席卷全球。显然,慈善领袖的这一倡议,将推动美国式慈善再上一个台阶。但这股慈善风暴何时在中国大地掀起波澜还是一个大大的问号。
“日落条款”虽然是比尔·盖茨与沃伦·巴菲特的个人倡议,但却是美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标志性事件:一个富豪捐出自己的全部财产还不够,还要倡议一个国家的所有富豪捐出一半财产,而且还规定了最后的捐赠期限。无疑,这个“日落条款”不但能为美国慈善事业筹集足够多的善款,还能推动更多人加入慈善行列。
尽管美国富豪们对“日落条款”反应不一,“日落条款”也仅仅是个倡议而已,无法强制全美富豪来签这个条款,但还是折射出美国慈善文化的进步,以及美国慈善领袖的公民意识。反观我们的慈善事业,距离美国慈善文化和美国慈善领袖的公民意识似乎还有很远的距离。
比尔·盖茨和沃伦·巴菲特都是财富领袖,中国同样有自己的财富领袖——财富榜上的英雄;美国有慈善领袖,中国同样也有慈善领袖——慈善榜上的英雄。但美国的财富领袖与慈善领袖往往是划等号的,而我们却不是这样;而且,美国慈善领袖有影响力号召力,而我们的慈善领袖不仅缺乏影响力,而且还缺乏号召富豪集体行动的勇气。
比尔·盖茨与沃伦·巴菲特敢于倡议全美富豪捐一半家产,是因为他们是真正的慈善领袖,率先做出了榜样:比尔·盖茨曾宣布把自己的全部财产拿出来做慈善事业;沃伦·巴菲特在2006年就宣布向5个慈善基金会捐出其所持有的财富,约合375亿美元。反观我们的富豪,仅有曹德旺敢于将其家族持有的福耀玻璃[12.76 1.75%]股份的70%用来成立慈善基金。
显而易见,无论是中美两国的财富领袖还是慈善领袖,其慈善意识有较大差距,要缩小这种差距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缺少真正的慈善领袖,对我们的整个慈善事业都有一定影响。在我看来,中国出一个比尔·盖茨式的财富领袖很有可能,但要出现一个比尔·盖茨式的慈善领袖却很难。
当然,中美两国在慈善事业方面的差距,不能完全把板子打在中国富豪们的屁股上。诚然,美国慈善事业发展很快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原因,中国慈善事业起步晚、发展慢也有自己的原因。但我以为,无论是哪个国家要发展慈善事业都有一个共性的东西来支撑,即慈善事业发展离不开有利的法律环境。
法治、体制与机制的三位一体,是美国慈善事业的制度环境保障;完善的遗产税和慈善基金管理制度刺激着美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而我国为慈善事业发展所创造的法律环境很不理想,就一部《慈善法》而言,舆论呼吁很久很久了,遗憾的是,至今依然还处于起草阶段。
在我看来,可推动美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日落条款”,是在美国慈善文化、慈善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而我们的慈善文化虽有历史渊源,但现代的慈善文化还没有形成,更谈不上普及;我们的慈善制度还处在残缺、落后的地步,要赶上美国的慈善制度还需要很大的立法决心,需要漫长的时间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