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渎须破“口袋论”

2010-12-26 22:46尹卫国
检察风云 2010年22期
关键词:论处渎职侵权渎职罪

文/尹卫国

日前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最高检关于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部分委员建议完善立法,去除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痼疾。(见10月28日《中国青年报》)

据曹建明检察长说,渎职案件的查处是薄弱环节。一些委员认为,渎职犯罪动辄给国家造成数十、上百亿经济损失,远比官员贪污受贿数额大得多,但追究刑责的却很鲜见。

渎职案件为何查处难?渎职犯罪为何轻判?据委员分析,关键是“口袋为界论”撑起“保护伞”,一些领导认为,只要钱没揣进腰包,就不应以犯罪论处,公开为犯罪嫌疑人说情,当事人也以“花钱买教训”等借口自我开脱。

“口袋论”成为渎职犯罪的挡箭牌?这首先反映了一些领导对渎职罪危害性的认识肤浅。其次,“口袋论”是为转移视线,把人们引入用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去看待、处理渎职犯罪,从而为嫌疑人开脱罪责。

渎职犯罪除“口袋论”混淆视线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滥用权力,一人说了算,这表现为许多“一把手”专横和胡乱决策,导致渎职犯罪。类似问题在一些国企更为明显,老总因决策错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由于国企领导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构不成渎职犯罪,故常以“交学费”搪塞责任了事。

我国《刑法》规定,“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有43个罪名。若将贪污罪与渎职罪相比较,可以看出贪污犯罪所侵害的客体通常只有经济损失,而渎职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既有经济损失,更危害着生命安全。

严惩“不揣腰包的腐败”须撕掉“口袋论”这块遮羞布,这需要修订、完善《刑法》。一是对渎职犯罪特征描述要更具体、可操作;二是加重刑期;三是将渎职犯罪引入国企,老总乱拍板酿成重大财产损失,应以渎职罪论处。

窃以为,减少渎职犯罪,还应加建立有效的民主决策机制,防止个人独断专行,乱拍脑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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