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心雅
(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100089)
微博侵权行为的法律分析
□裴心雅
(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100089)
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流工具,走进普通民众的生活,使得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得到了更加极致的发挥。与博客相比,微博的即时通讯功能更显强大,有网络的时候可以直接书写,在没有网络的地方,只要有手机就可以随时更新内容,用户可以即时迅速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心愿。在生活节奏变的愈来愈快的今天,微博使朋友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更加方便,也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自由的精神家园。但是,由于微博的操作简单性、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再加上我国目前互联网方面的法律体系比较薄弱,微博用户利用微博侵害他人权益的现象不断发生,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文针对微博中出现的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些的建议。
微博;微博侵权;法律规制
微博,英文MicroBlog,它是微博客的简称。相对于博客来说,它不需要过多的组织语言来陈述事实或者采取修辞手法来表达心情,需要的只是简短的即时表述,从这个角度看微博更加符合了现代人们紧张的生活节奏和习惯。但是,微博在为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那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微博侵权,应该说它是一种现代新型的侵权行为,是微博用户在自己的微博上通过语言或图片的方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对微博客侵权界定的问题做出规定,因此,我们只能从一般侵权行为和微博自身的特点中来总结判定微博侵权的标准。鉴于微博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延伸,所以,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可以适用于微博侵权,结合微博所具有的独自特点,我认为微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有微博侵权行为及损害结果的存在。微博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指的就是博主在微博中表述的内容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微博的专属性与自由性使得一部分人认为在自己的微博上发表文章、言论以及传输照片是属于自己的意思自治范围,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是,对于博主来说,在自由表达自己意愿的同时,微博的内容也一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且要与我国的文化背景、公序良俗不相违背,如果微博中记载的内容违反了上述的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微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所承受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直接的联系,它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但在微博侵权中,由于微博侵权行为是在网络上进行的,它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会使微博的内容很快在网上传播,笔者认为,判断微博侵权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的时候,不必一味的坚持在一般侵权中所要求的一定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最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只要证明微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联系就应当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第三,微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从而有意识的在微博上发表言论或传输照片来实现这个目的。过失则是指当事人自律意识不够,在无意中无心的造成了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该说,无论博主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只要是因自己在微博上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微博侵害合法权益的类型应该是多样化的,只是由于微博限定的字符要在140字以内,所以它同博客侵权的表现形式还存在着一些不同。我认为微博侵权的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⒈微博侵犯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在微博中应该是较为常见的,因为,微博作为一种网络交流工具,它的功能之一就是博主可以对人对事发表评论,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且这些评论和观点还作为互联网上的公开信息能够为他人所查阅、获悉,所以,在微博盛行时期,微博的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情况应该是最常见的。宋祖德在博客中侵害谢晋名誉权的案件审理结束后,应该会对很多博主的微博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⒉微博侵犯隐私权。在隐私权的概念界定上,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隐私权是独处而不受干扰的权利,是关于私人的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私人的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隐私权是主体对自己所有的信息的控制权;第三种观点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决定何时何地与外界沟通的权利。[1](p662)尽管对隐私权概念的界定还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但是,以上观点具有的共性都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私权利,如果博主在微博中将其所知悉和掌握的与他人私权利密切相关的信息公开并予以传播,造成了他人的恐慌、不安和痛苦,就应当是认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⒊博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己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2]依据各国的规定,商业秘密主要包含三类:一是技术秘密,指人们从经验中或技艺中得来的,能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工业中应用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或技术知识。[3]二是经营秘密,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三是管理秘密,指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秘密,特别是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效运行的经验性信息。[4]在商业竞争激烈的经济社会,微博很容易成为商业机密泄露的平台,无论博主在微博中泄露的是上述三类中的哪一类,都应认为是构成了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⒋微博侵犯公共利益。博主不能简单的认为自己微博中的内容仅仅是与自己有关的网络日记,因为,微博的内容构成了互联网上无数个信息点的一份子。互联网访问者可以搜索到全球任何一个自己感兴趣的信息,当然包括了微博的内容,因此微博就存在侵害公共利益的可能。尽管在微博上发表陈述属于个人的言论自由,但是,这一自由绝对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如果表述不当就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造成侵害。例如,在微博中泄漏了自己所知的国家机密,通过微博传授犯罪方法、散布谣言危害社会秩序以及发布色情信息等行为,或者开通微博就是用于宣传办假证、卖假发票等等,都是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没有一部法律专门来规制微博侵权行为,有关微博侵权行为的规制只是在侵权责任法、宪法、民法、刑法中有所体现。
⒈侵权责任法。在已经通过还未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对网络侵权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立法具有显著进步的体现,它弥补了我国法律有关网络侵权规制的空白。“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5]可见这部《侵权责任法》不仅对网络侵权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也对网络侵权责任,特别是网络侵权中网络提供者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
⒉宪法。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7]这些条文构成了宪法上言论自由的基本内容,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这一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保护,但是,在行使这一权利的时候,不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互联网不是一个世外桃源,不是一个特殊的国度,互联网上的行为必定也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在微博上发表言论构成了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是应承担法律责任的。
⒊民法。由于微博侵权行为大多情况下侵害的是公民的私权利,因此,在《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前,微博侵权行为在法律上主要是由民法中有关侵权行为的法律来规制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8]“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9]由此可见,微博中的侵权行为是能够受到《民法通则》的规制的,只是在《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怎样承担责任作出规定。
⒋刑法。如果博主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那么刑法也会毫不客气地惩罚行为人的行为,绝大多数微博侵权引起的纠纷均属于民事纠纷,但是需要刑法来制裁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如果行为人利用微博进行诽谤、侮辱、煽动民族仇恨、颠覆国家政权就可能会构成侮辱、诽谤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和颠覆国家政权罪;如果博主侵犯了商业秘密,就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在这些情形下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只要是犯罪行为就会受到制裁,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在什么地点发生的,即使是在微博中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也不能赦免。
尽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存在可以对微博侵权行为规制的法律,但仅靠这些还是不够的,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不足。应当借鉴外国有关博客侵权以及互联网管理法律制度的可取之处来完善我国微博侵权的法律制度,为在微博中出现的侵权行为提供解决方法和途径。
(一)国外的立法现状
⒈美国对博客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在实体法方面,美国的隐私权保护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乃至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均比较完善。美国的隐私权保护主要是通过侵权法来进行的,隐私权己经成为35个州的普通法上或者是制定法上的权利。[10]美国对网络隐私权的认识和保护比较早,保护对象主要是网上个人数据、个人通信内容等等。从美国国会立法这个层面看,目前的法律有《隐私权法》以及《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除此之外,国会制定的保护某些特殊领域隐私权的立法也可以适用于对个人数据的保护,例如《信息自由法》、《家庭教育权及隐私权法》、《录像带隐私保护法》以及《驾驶员隐私保护法》等等。[11]显而易见,美国在对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已经建构了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在这些法律的规制下,通过微博来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毫无例外地会被法律制裁。
⒉欧盟对博客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欧洲的侵权法制度、著作权法制度比较发达,在个人隐私保护、个人数据保护、网络著作权保护等方面很值得学习和借鉴。欧洲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呈现出独有的特点,例如比较重视通过隐私权保护来实现对人格尊严的保护。[12](p48)通过法律来对隐私权进行一般的保护是欧洲国家普遍采用的方式,例如德国、法国等。即使有的国家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项权利来保护,但是也都会通过司法判例、司法解释来确认对隐私权的保护的。除了这些对隐私权的一般保护之外,还存在对隐私权的专门保护,主要就是通过对某些专门领域的立法来实现的,例如《个人信息法》以及1995年欧盟通过的《关于数据保护的指令》都可以实现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有效的保护。[13](p154-155)由此可见,欧盟在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有很多专门的立法,通过这些法律法规就可以实现对隐私权有效的保护。
(二)完善我国微博侵权行为立法的几点建议
第一,纵观微博侵权行为,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应该最为常见。由于微博内容能够为公众所阅读,因此,其侵权行为处于一个不断持续的状态,对于持续性的侵权行为来说,关键就是应该及时制止,因此,就应当要求微博服务提供者采取一系列必要的措施制止利用微博侵权的行为。具体可以采用举报和自我检查的方式进行,一方面,要求任何互联网访问者都可以对存在违法嫌疑的微博内容进行举报,由微博服务提供者对该举报内容进行审核处理;另一方面,微博服务提供者在日常工作中,应该不断通过自我检查的方式来发现和处理微博中的侵权行为,当发现微博中存在侵权行为后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情节不严重的给予警告并要求其立刻改动或删除内容,情节严重的应立即断开链接并屏蔽内容、禁止其继续使用微博,特别严重的应该把相关资料移送到行政、司法机关来处理。
第二,明确微博服务商的责任。微博服务商,应当从广义上理解,既包括了微博服务提供者还包括空间服务提供者,他们都应当对微博侵权承担一定的责任。微博服务商拥有无数的微博用户,若要求他们对微博内容一一检查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行的,但是可以通过建立对微博服务商的免责机制来确定微博服务商的责任机制。我认为只要微博服务商尽到了认真、仔细、合理、尽职的注意义务,没有发现微博内容有侵权迹象的就可以免责,如果微博服务商在接到侵权举报或投诉后做出了应有的回应,采取了必要的合理的措施,比如按受害人的意思作出了要求微博发布者删除发布的文字,或者自己直接将侵权文字屏蔽、删除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可以免责。
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微博独有的特点,借鉴我国博客的自律性规范来起草《微博自律公约》对微博易于侵害到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在规制微博侵权行为的时候我们不能忽略互联网用户自觉性的关键作用,因为在网络世界中,除了法律规制之外,依靠网络使用者的道德和自律合法的使用网络是至关重要的,对网民而言不仅是不能妨碍他人权利的行使,还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1]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3]唐大江.论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构成条件[J].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09,2卷(03):65-67.
[4]王小春.技术秘密及其刑法保护[J].广东商学院学报,1994,(03).
[5]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
[6]我国《宪法》第35条.
[7]我国《宪法》第51条.
[8]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
[9]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
[10]姜伟.当代美国隐私权理论与法律制度[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03):85-86.
[11]陈亚飞.美国网络侵权管辖权的实践及启示[J].浙江学刊,2007,(06):165-168.
[1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群众出版社,1997.
[13]魏衍亮.欧美隐私权保护制度之评析[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徐虹)
Legal Analysis on the Violation of Rights in MicroBlog
Pei Xinya
As a newly-emerged communication tool MicroBlog has stepped into the life of ordinary people and gives a full play to the civil rights of freedom of speech.Compared with Blog,MicroBlog is more powerful in immediate communication.As long as the Internet is available,people can make a direct and immediate updating,or can use cell phones instead,where there is no access to the Internet.Users can express their thoughts,wishes at a real time.MicroBlog makes it more convenient to communicate with friends in a more and more fast-paced society,and also provides a free spiritual homeland for people.However,since MicroBlog has features such as simplicity,openness and anonymity,what's more,the legal system in our country with regard to the Internet is relatively weak at present.There are always the cases that MicroBlog users use MicroBlog to violence others'rights.T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the essay analyses the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violation of rights in MicroBlog,and offers some suggestions.
microBlog;microblogging infringement;legal regulation
D923.8
A
1007-8207(2010)07-0088-03
2010-05-10
裴心雅(1989—),女,吉林长春人,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学院国际新闻与传播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