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活动中的串谋行为及防范对策

2010-12-24 05:24朱志强
产权导刊 2010年6期
关键词:竞买人标的物被执行人

■/朱志强

在经济活动中,“拍卖”作为有效配置资源的重要交易方式,已成为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定财产或财产权利处置变现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由于市场过度竞争,在各类拍卖活动中,擅自泄露竞买人信息、故意压低或抬高拍卖价格、竞买人恶意串标等现象时有发生。事实上,拍卖活动中的串谋行为已成为一种行业潜规则,不仅严重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权益,也损害了整个拍卖行业的声誉。如何有效防范和抵制此类串谋行为,已成为拍卖实践中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拍卖活动中串谋行为的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拍卖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趋向成熟并日益饱和,竞争异常激烈,“僧多粥少”(拍卖机构多,委托标的物少)现象十分突出。拍卖市场的成交价与正常市场的交易价差距逐渐缩小,竞买人在拍卖市场淘金的获利空间越来越窄。在逐利心理驱使下,一些竞买人、拍卖机构和委托人,不惜以违法手段破坏拍卖市场规则,妨害正常拍卖活动,从而催生了各种形式的串谋行为,使拍卖行业“潜规则”盛行。

拍卖串谋行为的危害性在于:一是破坏了拍卖市场规则,损害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使拍卖活动失去了本来的意义;二是严重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权益人欲借助拍卖手段由市场公开竞价方式取得拟处置资产最大交换价值的目的落空;三是极大地损害了拍卖行业的整体声誉和社会公信度。

二、拍卖活动中串谋行为的表现形式与手法

(一)“内部人”与拍卖机构串谋,低价定向成交

此类串谋中的“内部人”,特指委托人及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机构、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院、海关等机构及工作人员。这些“内部人”为小团体的利益或个人谋取私利,与拍卖机构恶意串通合谋,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损害国家、集体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常见的串谋手法:委托人及工作人员故意泄露标的评估价、拍卖保留价等重要信息、授意拍卖机构选择公休或节假日在非主流报纸的特定位置(如中缝)刊登拍卖公告、在拍卖标的物展示或推介时,有目的地进行虚假介绍或向其他竞买人故意夸大标的瑕疵、纠纷等,意在排斥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争,减少竞争对手,使拍卖标的以低价拍卖给内定竞买人。内部人从拍卖机构或成功竞买人处谋取私利。

(二)竞买人之间串谋,造成人为流标或低价成交

据媒体报道,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了专门参加拍卖会的“职业竞买人”“赶场”、“围标”现象,这些“职业竞买人”的主要目的是坐收“分红”或轮流坐庄。

拍卖机构一般都有相对固定的客户群,常年在拍卖市场淘金的“职业竞买人”往往相互熟识,在行业内容易形成一个圈子。竞买人在交纳保证金后相互串通,或在竞买报名知悉彼此后临时串谋,在拍卖中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格,甚至采用威胁、利诱等办法,将其他竞标者排除在外,以便操纵拍卖现场竞价。常见的串谋手法:事先约定由其中一人举牌以起拍价或象征性竞价用约定的低价受让拍卖标的物;串通约定在拍卖时均不举牌应价,人为导致拍卖流标,形成下次拍卖降价预期,等待降价后低价成交机会。这些串通者得手后,往往利益均沾,或当场兑现,坐收分红,或形成“利益预期”——约定轮流坐庄(即约定将来拍卖活动,由圈内人轮流坐庄,然后买受人支付给其他竞买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分红”)。

(三)竞买人与相关方串谋,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竞买人和拍卖机构串谋。如拍卖机构故意对其他竞买人夸大标的物的瑕疵,意在使其他竞买人放弃竞买;将拍卖机密信息泄漏给竞买人,使竞买人在规则之外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竞买人与委托人串谋。如委托人将标的物的评估价、保留价等重要信息泄漏给竞买人,甚至相互合谋共同设计具体拍卖方案、竞买规则,企图将其他竞买人排除在外,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定向拍卖”,达到低价成交目的。三是竞买人与评估机构及工作人员串谋,企图采用高值低估的办法达到降低标的物评估价的目的,增大低价成交的可能性。四是个别竞买人甚至与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社会人员串通合谋,采取暴力、威胁等欺行霸市手段打压其他竞买人,阻止其他竞买人举牌应价,达到控制或垄断拍卖市场的目的。

(四)被执行人与相关方串谋,阻挠司法拍卖实现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拍卖债务人或担保人资产时,被执行人设置障碍,阻挠拍卖实现的情形时有发生。具体表现为:被执行人组织人员聚众冲击拍卖现场,扰乱拍卖秩序;利用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司法执行中拍卖流标后降价规则和变卖规定,直接或设法阻挠竞买人竞标,造成流拍,达到由特定利益人以低价受让的目的;利用现行法律制度漏洞,钻法律空子,达到阻挠拍卖实现的目的。如司法拍卖房产时,作为所有权人的被执行人与承租人串谋签订(倒签)长期租赁合同(虚假租赁权),提前收取租金。由于“买卖不破租赁”民法原则的存在,其他竞买人难以达到预期的买受目的,于是放弃竞买,导致拍卖流标,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则有望在变卖程序中以超低价受让。

三、防范拍卖活动中串谋行为的对策与建议

(一)重视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从源头上防范串谋行为

代表公权力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委托人及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拍卖业务监督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拍卖标的物的委托评估、价格认定、拍卖机构选择、拍卖公告与招商、拍卖规则、保留价、拍卖信息保密、违规问责等做出详细规定,确保在依职权委托拍卖处置资产时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从源头上防范“内部人”与相关方串谋的道德风险和腐败行为。对“内部人”的拍卖串谋行为,应按内控违规问责的制度规定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二)多管齐下,合力监管,依法惩处拍卖机构的串谋行为

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拍卖机构及人员的监管力度,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一是拍卖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对行业中不惜违法乱纪的害群之马决不故息,直至清除出局;二是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24号)规定加强对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完善监督核查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对拍卖活动中拍卖机构串谋损害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不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三是工商部门应根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包括现场监管)。对拍卖机构与相关方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为了维护企业声誉,作为拍卖机构,也应制定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规范“内部人”行为,从制度上保障拍卖各环节规范操作,堵塞管理漏洞,防止“内部人”与相关方的串谋行为。

(三)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竞买人串谋的违法成本和风险

实践中,由于竞买人之间的串谋行为隐蔽性很强,除非串谋人员因利益冲突而内讧举报,通常很难取得串谋证据,因此对竞买人之间的串谋行为应以预防为主。具体预防措施有:尽可能采用竞标方式优先选择经验丰富、社会声誉度高的拍卖机构;加强对拍卖标的委托评估的监管,多渠道进行市场询价,提高评估价的准确性;主动参与拍卖方案设计,预先审查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和拍卖规则等资料;充分披露标的物瑕疵;对串谋可能性大的拍卖,适当提高拍卖保证金比例;充分利用保留价制度,保留价应在起拍前由委托人密封交付拍卖师;做好拍卖信息的保密工作;邀请工商部门进行现场监拍;必要时可对拍卖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

对竞买人之间可能出现的串谋,委托人和拍卖机构要做好应急预案,必要时可中止拍卖程序;对证据确凿的串谋行为,司法、工商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对涉嫌犯“串通投标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对涉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应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坚决予以打击。要通过经济制裁和刑事处罚,使妨害拍卖的竞买人在经济上无利可图,在法律上冒巨大风险,从根本上达到遏止串谋的目的。

(四)加大执行力度,强力排除司法拍卖中的人为障碍

对司法拍卖中被执行人设置的人为障碍,如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倒签长期租赁合同企图阻碍司法拍卖实现的,执行法院可要求出租人提供租赁期间的完税证明、财务核算账册、银行对账单等佐证资料,以查明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依法排除虚假租赁行为对司法拍卖程序的阻碍。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完善有关强制执行规定,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向工商行政部门备案,否则,在租赁合同确权时,出租人或承租人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得行使等。

对被执行人可能组织人员聚众冲击扰乱拍卖现场的行为,执行法院应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判性,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对重大、关键的司法拍卖活动,如确有必要,可将拍卖地点设在人民法院内,派法警维护现场秩序,对每个拍卖号牌进入拍卖现场的人数进行限制,对整个拍卖过程采用录音录像等具体措施予以预防。对严重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人员,应依法处罚直至司法拘留。对可能涉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行为,应促请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坚决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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