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著燕 郑 波
(1山东省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所 济南 250014;2山东大学 济南 250100)
地方综合科研机构存在与发展的理论解释*
袭著燕1郑 波2
(1山东省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所 济南 250014;2山东大学 济南 250100)
地方综合科研机构一直存在于我国科研体系中。本文运用准公共品理论,分析了产业共性技术的“准公共品”属性,这些属性决定了产业共性技术供给具有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组织失灵三大特征。为促使技术进步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地方政府需要地方综合科研机构从事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公益性技术研究与开发,从而在从理论上阐释了地方综合科研机构存在与发展必然性。
准公共品 产业共性技术 地方综合科研机构
地方综合科研机构是我国科技创新的一支重要力量,既包括现存的地方科学院,也包括各地新近成立的工业技术研究院,是指那些隶属于各省(市、区的)直属的事业单位,具有多功能、面向区域内产业科技需求,主要从事应用科学、共性或竞争前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的大型综合性的科技研发机构[2]。作为地域辽阔的大国,我国的一个省往往相当于一个中等规模的国家,各省(市、区)的巨大差异产生了大量具有地方特色的复杂的综合性科学技术问题。这些问题既是国家级科研院所无法顾及的,也是地方行业(专业)研究院所难以胜任的,于是有了地方综合科研机构设立的需求。考察地方综合科研机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定位于“服务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全省科学研究中心和试验基地”[1]的地方科学院发展之路曲折,虽曾受“文革”和科技体制改革严重冲击,实力大减,但仍然逐渐成长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适当开展具有应用导向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和与政府职能相关的公益性技术”的科技创新平台。正是认识到地方综合科研机构在区域创新体系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北京市政府每年拿出2亿元非竞争资金支持北京科学技术院发展,中科院院地合作局近几年在深圳、广州等地布局工业技术研究院。以上发展历程都表明地方综合科研机构存在似乎存在某种客观必然性。本文力图运用准公共品理论解释此类科研机构存在与发展的必然性,由此指出各地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加强地方综合研究机构建设,更好的发挥他们的作用。
目前,学术界对公共品的定义和性质的界定依然没有定论,而且对公共品性质的不同界定产生了对公共品不同的分类方法和范围,也进而对公共品供给主体和方式的研究产生不同的结论。于是,伴随着公共品理论的发展,对准公共品的界定也就越来越清晰。
在现代经济学意义上,公共品(public goods)一般是和私人品(private goods)相对而言的,其概念最初是由林达尔(E.R.Lindahl)提出的,后由萨缪尔森等人加以系统化的发展。考察公共品理论的发展历史,为现代经济学所广泛接受是萨缪尔森式的定义,将纯粹的私人品与纯粹的公共品之间的区别用数学公式更严格地表述如下:
为说明公共品、私人物品或服务、公共财产资源的差异,公共经济学家概括了纯公共品的三个基本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另外,在有些文献中,消费的外部性(externality)也被列为纯公共品的基本特征。
一般有四种视角对公共品进行分类研究。这里主要介绍三种分类;还有一种从其物理特征上主要讨论有形公共品与无形公共品的区别,与本文研究关系不大,就不再详述。
1.2.1 纯公共品和准公共品
根据产品是否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种特性,可作如表1所示的分类。
表1 公共品分类
在表1中,除了第一类产品是同时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私人品外,其他三品都可以视为公共品,其中第四类是纯公共品,严格满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条件的产品。第二、三类是准公共品,或者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却可以轻易排他的俱乐部产品(club goods);或者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但是却无法有效排他的公共资源(common resources)。
第一类准公共品是俱乐部产品,其特点是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却可以轻易地做到排他。保证该种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条件在于:①当消费成员超过一定的数目时发生拥挤现象,从而破坏了其非竞争性特征,所以必须限制其使用者数目,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认为“一项俱乐部产品是可以排除其他人消费的一种拥挤性质的公共产品”;②由于该产品具有排他性,因此可以采取措施限制使用者数目。
第二类准公共品是公共资源,它的特点是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却无法有效地排他,例如公共渔场、公用牧场。将这些产品归入准公共品的原因在于:与纯公共品一样,公共资源具有向任何人开放的非排他性;共同资源的竞争性意味着个体消费的增加会给其他人带来负的外部效应。
1.2.2 混合产品和公共中间品
关于混合产品的概念众说纷纭,很多学者将混合产品等同于准公共品;但也有人认为,混合产品就是具有较大范围的正的外部效应的私人品,或者说是同时具有公共品性质和私人品性质的产品。这些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不完全的,例如教育、卫生、科技等等。拿教育来说,一个人接受教育,首先使这个人受益,它可以使一个人更聪明,更有能力,找到更好的工作,升迁到更好的职位等,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它具有私人品的特征;但是,教育在给一个人带来较大私人利益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大正外部效应,即将相当大的一部分利益通过爱教育者外溢给了社会,也可使其他人受益,可以使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可以使整个社会文化素质提高,如此等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种产品又具有某些公共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当然,从个体提供的角度看,由于存在外部性,而且由于个人对混合产品的提供问题只考虑私人受益的大小,混合产品与纯公共品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提供存在着或多或少的激励而对于后者这种提供的激励是不存在的。
所谓公共中间品(public intermediate goods)指的是,未被最终消费,而是被用作投入、进入生产过程的公共品。在很多文献中,它也被称为公共投入品(public inputs)。与前面所讨论的公共品的不同在于:对于公共中间品来说,对其消费的主体是一个生产者,更具体地来说一般是厂商,而不是我们一般认为的消费者。
1.2.3 整个社会共同消费的全国公共品和地方性公共品[2]
萨缪尔森的表述意味着,所有公共品的可得性对于所有人来说都是相同的,而且与他们关于私人品消费的决定无关。在这个意义上,萨缪尔森所言的公共品是那种由整个社会共同消费的公共品。但是,实际情况是有很多公共品,只有居住在特定地区的人才能消费,个人可以通过选择移居来选择他要消费的公共品。这种分析首先是由蒂布特提出,他说:“正如我们可以将消费者看作是考虑到一个私人市场地点上购买其物品一样……我们将他置于一个社区的位置上,社区服务的价格(税收)是在这种社区中确定的。这两种途径都将消费者带到市场上。消费者不可能回避显示其在一个空间经济中的偏好”。这就是人们一般所说的地方公共品与市场的相似性。当然,尽管这种观点是用来阐述居住地区之间的选择的,但是也可将这种观点用于分析其他人们感兴趣的领域。例如,在劳动力市场上,工人选择企业要受到企业所提供的特有的工作环境中的公共品的影响。从国际上看,某个国家特有的公共品都是地方性的公共品了。因而,萨缪尔森所提出的最初的表达实际上成了一个特例,而在此特例中,人口在地区之间是不能流动的。
目前国内外对产业共性技术尚无统一的定义。从各国实践经验可以看出,支持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作为一种政策工具,最重要的是抓住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大、影响面广的特点,从本国国情出发,在不违反国际规则的前提下,支持本国产业进行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为提升国内产业竞争力奠定技术基础。
因此,产业共性技术是一种能够在一个或多个行业中得以广泛应用的,处于竞争前阶段的技术[3]。产业共性技术有较大的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产业共性技术研究成果上,其研发成果可共享并对某个产业或多个产业及其企业产生深度影响的一类技术,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生产或产品的需要进行后续的商业化研究开发,形成企业间相互竞争的技术或产品。
除了具备技术的一般特点外,产业共性技术应用广泛且发展潜力大,其研究介于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之间,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具有基础性、外部性、集成性、超前性、开放性和风险性的特点[4],下面根据第1.2节介绍的公共品的三种分类视角,分析产业共性技术的属性。
2.2.1 根据是否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性分析
第一,产业共性技术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技术并不是同质的、均匀一致的实体,而是有着多种要素和复杂结构的有机整体。因此,共性技术的研发费用往往沉淀成本很大,但共性技术一旦研发出来并应用于生产,其再生产的生产的成本很低,即当把技术作为一种产品时,其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减少任何一个人对技术这种产品的消费量,或者说,增加一个消费者,其边际成本等于零,新的企业的使用不影响原有企业对于该技术的使用。
产业共性技术的基础性决定了产业共性技术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由于产业共性技术应用广泛,研究开发产业共性技术的个体无法独占产业共性技术成果及其带来的全部收益,产业共性技术容易扩散或溢出到其他部门和领域成为社会所公有,从中体现了产业共性技术的共享性。
第二,产业共性技术具有收益的排他性。产业共性技术不同于基础研究,它只适用于与该产业相关的范围之内,而对于其他领域,则有排他性;企业在产业共性技术基础上开发出专有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这决定了产业共性技术作为私人产品的性质。在知识产权市场上,一些技术被确定为专利,不支付一定的专利使用费用,就无法应用该技术,即谁花钱谁受益,因此,产业共性技术的收益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产业共性技术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双重性质,进而决定了产业共性技术的“准公共产品”本质;而且是一种类似于俱乐部产品的准公共物品。
2.2.2 基于混合产品和公共中间品的视角
产业共性技术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具有较强的外部性,符合“混合产品”的定义,即具有较大范围的正的外部效应的私人品,或者说是同时具有公共品性质和私人品性质的产品。研究开发产业共性技术的个体不能独占产业共性技术成果及其带来的全部收益,产业共性技术容易扩散或溢出到其他部门和领域成为社会所公有。正因如此,单个公司不愿意或很少投资于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同时,产业共性技术也属于一类公共中间品,被作为投入进入企业“专有技术”或最终消费品的生产过程。
因此,基于混合产品和公共中间品的视角,也可以说明产业共性技术的准公共品属性。
2.2.3 从公共品层次性及其有效供给的视角分析
一般来说,公共品按其受益范围或效用溢出的程度可分为全国性公共品和地方性公共品。产业共性技术作为一种准公共品,根据其受益范围或者效用溢出的程度也可以分为全国性公共品和地方性公共品,因为企业对产业共性技术的享用程度,要受到来自地理和空间等因素所产生的不可忽视的影响。
从区域性和流动性角度看,科学、技术和技术能力是三个必须区分的概念。除非依赖于某一特有物种资源与特殊自然地理条件等科学研究活动和结论具有区域性之外,科学研究超越区域的普遍规律,而技术不是纯“无差异”物品,与经济、社会有密切的关系,受经济社会的深刻影响,因此技术就有相当的区域性,尤其是难以编码化的隐含经验类技术知识、诀窍类技术知识不能和个人、社会及地域背景轻易地分开,其流动、传播和学习渠道主要依赖于本地拥有共同的社会文化背景的当地居民之间的非正式交流活动。进一步,技术能力则更有很强的地域根植性,具有非流动性。
我国各省区依据各自的区位优势、资源禀赋、文化差异和历史因素,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构成,而产业发展壮大往往表现为产业集群的形式,即从事同一或相关产业的众多企业在某一区域内的集聚,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空间现象和生产本地化产业组织形式,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不同产业集群产生不同的产业共性技术需求以推动产业升级和集群可持续发展。由于产业共性技术的复杂性和层次性,存在一种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对某个或几个省区的企业效用更大一些,而对其他地区毫无价值。这说明,产业共性技术还具有区域性的特点。
由上分析可知,其准公共品属性决定了政府应该在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组织和扩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应当干预共性技术供给;然而这种准公共品其受益范围和效用溢出的程度具有地理范围的影响,则说明产业共性技术大多数属于地方准公共品——这决定了地方政府对本区域经济增长起主要作用的主导产业或者支柱产业的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组织和扩散应该负有举足轻重或不可替代的职责。
产业共性技术的准公共品属性,加上其复杂性、风险性的特点,决定了产业共性技术供给具有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组织失灵三大特征。
市场机制以自愿求私益,通过平等的市场活动主体之间的合同与契约、自由交易、公平竞争、个人经济权利的满足等活动追求私人利益,是经济领域主要运作形式。但经济理论认为“看不见的手”理论只能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帕累托最优。在现实的市场机制条件下,很多情况下不能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这种情况被称为“市场失灵”。
产业共性技术市场供给失灵的主要原因在于“搭便车”的存在。奥尔森认为,任何时候,一个人只要不被排斥在分享由他人努力所带来的利益之外,就没有动力为共同的利益做贡献,而只会选择做一个搭便车者。如果所有人都选择搭便车,就不会产生集体利益。
产业共性技术具有相当广泛的用途,可以在一个行业甚至多个行业得到应用,可通过后续研发产生可观的增加值、且单个企业不具有多学科研究能力的特点,使企业需要进行合作研究。正因如此,单个企业不愿意或很少投资于产业共性技术研究,每个企业都希望由别人来“生产”这种“准公共产品”,而自己只须享有。由于产业共性技术的本质,如果完全依靠市场机制,会导致产业共性技术研究的投入严重不足,作为“准公共产品”的非完全的竞争性和不彻底的排他性使得市场配置失灵。
政府机制以强制求公益,通过公共权力的运作和政府组织之间纵向的命令——服从关系追求公共利益,以政府强制机制为主要运作形式。但政府也并不是万能的,政府也会出现失灵。所谓“政府失灵”是指政府干预经济不当,未能有效克服市场失灵,却阻碍和限制了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导致经济关系扭曲,市场缺陷和混乱加重,以致社会资源最优配置难以实现。具体地说,“政府失灵”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其一,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达不到预期目标;其二,政府干预虽达到了预期目标但成本高昂;其三,干预活动达到预期目标且效率较高但引发了负效应。
由于技术创新是专业性强、与市场竞争联系密切、复杂的活动,而政府并不专长于技术创新,导致产业共性技术政府供给缺乏效率,除此之外,政府失灵更表现为“强制乘车”——政府部门利用强制性的制裁措施会导致强制搭车问题,即在消费者的偏好并不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提供一种类型的准公共品,这实际上是强制性的让一部分人为另一部分人付费。另外,政府采取强制性的收费方式虽然减少了高昂的私人市场交易费用,但是却产生了另外“双重成本”,即高昂的行政费用,以及征税造成激励扭曲导致的经济效率损失。譬如,国家统一规划下研制成功的共性技术“无偿”在全国范围内的众多企业迅速扩散,一旦被大量推广,则全国的技术发展被锁定在一个固定的技术轨道,甚至限定在一定的技术范式下而很难改变,造成极大的经济效率损失。此外,由于共性技术的“公共品”的性质,在原有一个企业开发成功后,新进入的企业无需支付研发费用,再加上其他因素,许多行业都存在新进入的中小企业与原有大企业相比,在成本上相差无几甚至更低的现象,单位成本的价值还可能低于原有企业,从而使得效益高于原有企业的负激励,实质上就是强制性让技术创新先行者为不愿技术创新的企业付费,其从事技术创新的意愿受到极大挫伤。在科技体制改革之前的计划经济时期,完全靠政府提供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的弊端日益暴露,科研与生产脱节、研究开发成果应用转化率低、科技资源配置不合理、科研开发工作重复分散。
为了解决上述弊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走向另外一个极端,那就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在推进产业共性技术研究方面的职能退出过快,有关产业技术政策没有及时制订,政府指导和推进产业技术进步的方式、方法没有及时转变,政府与市场在推动产业共性技术供给方面没有形成良好互动关系,政府在产业共性技术研究方面又出现了缺位现象,忽视了产业共性技术供给的市场失灵问题。
李纪珍[4]在产业技术研发合作框架分析中发现,合作个体能得到更多的收益,技术合作能有效的促进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技术的外部性(包括不可分割性)越强,技术的外溢效果越多,未来市场规模越大,研发费用越高,新技术越先进,单个企业越难以承担该技术的研发,从而说明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存在组织失灵。所谓共性技术的组织失灵,指单个个体由于个体能力的有限不能满足共性技术研究开发的要求,共性技术的研发需要多个个体的协作。比如单个个体的组织规模太小、结构僵硬,企业的管理能力有限,技术人才缺乏等等,使得单个企业没有能力或者缺乏意愿在企业内部进行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由于跨学科研究的增多,必然引发一些严重的组织问题,这种跨组织的问题有时很难避免,也是很不容易预先解决的[6]。因此,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既然单个企业无法单独承担,迫切需要专门的、专业性的研发机构或者临时性的联盟组织来从事产业共性技术研发。
图1 以技术为基础的经济增长模型[5]
美国经济学家保罗·罗默1990年在理论上第一次提出了技术进步内生的增长模型,把经济增长建立在内生技术进步上。技术进步内生增长模型的基础是:(1)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核心;(2)大部分技术进步是出于市场激励而导致的有意识行为的结果;(3)知识商品可反复使用,无需追加成本,成本只是生产开发本身的成本。根据以上理论,1992年G.Tassey提出了一个用于科技政策研究的“技术开发模型”,1997年后称为“以技术为基础的经济增长模型”(如图1所示)。该模型通过基础技术、共性技术、专有技术的划分,揭示了技术成长的“黑箱”,认识到技术具有不同层次、类型和特点,企业的技术选择是以市场利益驱动为基础,主要关注和生产紧密联系的工艺产品技术和专有技术,而不愿投资于共性技术研发。考虑到共性技术、基础技术的准公共品属性,该模型启示为了保持经济可持续增长,政府应从事共性技术、基础技术的研发,向企业提供共性技术产品和服务。
因此,目前各国政府对共性技术的支持主要采取这样两种方式:(1)加强对共性技术研究和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2)支持建立专门性的、主要从事共性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科研机构。目前,国际上比较典型的政府支持的从事共性技术研究的科研机构有:日本通产省所属的工业技术院、韩国的科学技术研究院、美国的国家和标准技术研究院、我国台湾省的工业技术研究院,德国的弗朗霍夫应用技术研究会、澳大利亚联邦工业与研究组织等。日本20世纪70、80年代产业技术的飞速发展,普遍认为与通产省支持工业技术院的共性技术研究所起的带动作用密不可分。我国台湾省近年来信息技术产业快速发展,与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的作用也戚戚相关。
那些产业间共性技术、建立在科学基础与基础技术平台之上的能够对国家技术进步产生深度影响的产业共性技术、对整个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影响面最广,经济和社会效益最明显的产业共性技术,一般都属于国家层次的产业共性技术,即全国性的准公共品,故而应主要靠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参与投资方式提供支持国家级综合科研机构的研发活动。而对于地区性某一产业内共性技术为本产业内部的多个企业提供技术平台,主要为所在产业服务,如CTI(计算机电信集成)技术、煤矿安全技术,产业内技术一般进入固定的技术轨道,为多个企业的相关产品提供不同应用(Diverse Application)的技术支撑。由于产业的区域化发展,产业集群的区域经济效应,这类共性技术研发主要由该产业所在的省份出资,支持省级综合研究机构负责执行,履行政府技术供给职责,以促进本区域的经济可持续增长,而牵涉若干省区的产业共性技术由中央政府协调引导此类研发活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从经济学角度看,中央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提供公共物品与克服市场失灵等方面;而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的职能,在政治上主要是贯彻国家意志;经济上主要是保持区域(地方)经济持续发展以及克服辖区内的市场失灵问题等。在危机后时代“转方式、调结构”的时代背景下,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基于技术进步的经济增长之上,因此,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已经成为地方政府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而从事产业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研发的地方综合科研机构正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
产业共性技术的市场失灵和组织失灵说明地方政府应该出资新建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机构或者加强现有的地方综合科研机构的建设,并对其进行科学的监督管理。考虑到产业共性技术供给的政府失灵,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机构应该是独立于政府部门以外的科研事业单位,发挥此类机构与区域内产业联系密切的优势,整合区域内外科技创新资源,发挥其技术研发人才专业化优势,把最新的技术创新成果更好的应用于产品生产,推动产业创新的实现。
对于后发展的区域,直接掌握一支战略性科技力量是政府推动科技经济发展的基本组织保证,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与科研机构之间是一种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实质上反映的是政府与科研机构之间一种主体平等的现代契约关系;在这种关系下,政府的科技责任不仅没有弱化,反而以契约的形式更明确地标注了出来。为体现“准公共品”技术生产的特性,各省级政府应该加强地方综合科研机构的建设,以公共财政投入的形式向其提供稳定的科研事业经费资金,同时以其经济效益作为考核此类机构的指标,更好促进地方综合科研机构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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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etical explanations on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comprehensive research institutions
Xi Zhu-yan1Zheng Bo2
(1 Shandong Institute for Development Strategy of Science of Science & Technology, Jinan, 250014;2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
Regional comprehensive research institutions are part of our country's scientific research system. This paper applies quasi-public goods theory to analyze “quasi-public goods” properties of industry generic technology, which determine market failure, government failure and organizational failure of generic technology supply. In order to enable technological progress become the main driving force of economic growth, a regional government should require a comprehensive research institution engage in R&D of industry generic technologies and public welfare technologies, which in theory explains necessity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regional comprehensive research institutes.
quasi-public good, industry generic technology, regional comprehensive research institutes
本研究是山东省科学院院级立项课题“建设创新型国家背景下地方科学院发展策略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
袭著燕(1973—)女,汉族,山东省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所副研究员,西安交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流动站出站博士后。研究方向:科技创新管理,已经发表论文20多篇。Email:xizhuyan@yahoo.com.cn。
郑波,山东大学高级工程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创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