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 健全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制度

2010-12-11 09:23鲁阳
产权导刊 2010年11期
关键词:名册股份公司江西省

□/鲁阳

江西 健全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制度

□/鲁阳

对于我国未上市股份公司,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股权登记一直存在着制度缺陷。

一、我国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制度的缺陷

(一)股权登记制度的缺陷分析

股权登记是确定或变更具体股票持有人及其股权的法律行为,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必须具有公证力、公示力、公信力,而且可以对抗第三方。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公司法》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股东名册置备于本公司。《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法定机构。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这种由独立第三方登记托管的制度安排,体现了股权登记的公证力、公示力、公信力,是可以对抗第三方的法律行为。

对于未上市股份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登记发起人股东姓名和股权份额,其他股东的姓名和股权份额,登记在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没有在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进行登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制度,是立足于公司自治的。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法律意识不强的企业,甚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建立股东名册。就是建立了股东名册,也缺乏联网、发布、查询等公示条件。因此,公司的股东名册无法体现股权登记的公证力、公示力、公信力,无法有效对抗第三方。

经过对上述法律、规章的辨析可以看出,我国的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制度是健全的。我国的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制度是不健全的。

(二)股权质押登记制度的缺陷分析

股权出质登记,是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公示力、公证力、公信力,以确立质权人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行为。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应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即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出质登记。这种登记具有对外公示力、公证力、公信力作用,从而确立质权人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但对于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设立登记,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备有发起人股东名册,其他股东名册是由公司备置,是不可以核查的,因而难以确立质权人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还有可能产生法律瑕疵。

(三)股权登记制度缺陷的危害性分析

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很可能会对公司、股东和地方经济发展造成危害。

第一,难以建立清晰的现代产权制度。不少未上市公司不置备股东名册,就是置备了股东名册,也可能记录不全或者记录不及时,甚至连谁是股东、谁有多少股权都理不明白,这使公司难以建立清晰的现代产权制度。记得宁波商行、南京商行、北京商行在上市前,就因股权不清晰很难过会,最后都是经过专业托管机构确权登记,才达到上市要求的。

第二,难以维护股东权益。股份公司的控制权通常控制在大股东手中。常识告诉我们,在监管相对严格、信息相对对称的上市公司,也屡屡发生大股东侵犯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在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由公司置备,分红派息及股权变动等信息记录不健全,而且缺少第三方监督,这使得中小股东权益更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第三,难以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登记公司充当了上市公司联系股东的第三方平台,有利于在定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而对于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东之间关系松散,又没有第三方为股东搭起联系平台,很多公司长期不召开股东大会,这使未上市公司难以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难以实现股权有序流转。《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由于股份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东不在工商局登记,一方面,在没有合法依据的初始登记的情况下,非发起人股东发生股份流转和变动,无法在工商局办理股份转让等变更登记,难以实现股权有序流转;另一方面缺少第三方具有公示力、公信力的股权登记,又可能催生非法交易、黑市交易,这正是中国证监会三番五次“打非”又打而不止的症结所在。

第五,难以实现股权规范质押融资。按规定,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由工商机关登记。但工商机构没有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东的完整名册,不能对出质股权进行真实性审查,这就容易产生虚假质押、重复质押行为,为金融机构增加了贷款风险。

实践证明,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法律缺陷的危害性是多重的、深层次的。不仅不利于企业的成长发育,也不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还可能危及公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江西健全未上市公司股权登记制度的实践

2004年以来,江西省设立了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专业机构,江西省工商局会同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厅、国资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颁布了股权登记和质押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了比较健全的未上市公司股权登记制度。

(一)建立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专业机构

2004年12月15日,江西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证监会《关于未上市股份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未上市公司股份托管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清理规范工作应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的要求,印发了《关于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托管的通知》,规定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是全省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登记专业机构。从此,江西省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有了具有公示力、公信力的第三方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弥补了江西省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的法律缺陷。

(二)对全省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进行全面登记

2005年5月31日,江西省工商局和发改委、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江西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的通知》,明确江西产交所接受股权托管的对象,包括全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含国家股、法人股、自然人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依法可办理托管登记的其他股权或相关权益,可参照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托管登记。这使全部应该登记的股权,纳入了江西产交所的登记托管业务范围中,体现了股权登记的全面性。

(三)规范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程序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后,省工商局、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09年6月5日联合印发了《江西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规定未上市股份公司出质的股权,必须是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理了股权登记托管的股权。江西产交所依法对全体股东的股权进行全面登记,依法保管股东名册,是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第三方登记,体现了股权登记的公证力、公示力、公信力,是可以对抗第三方的法律行为,从而健全了未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制度。

按照《江西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的规定,江西产交所在股权质押融资登记中,向工商机关提供托管登记凭证,出具《股权质押告知函》、《股权质押变更告知函》、《股权质押注销告知函》和《股权质押撤销告知函》,配合工商机关办理冻结手续和解除冻结手续,与工商机关形成相互补充、前后衔接的规范质押登记程序。

(四)促进未上市企业健康发展

江西产交所坚持在做好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的同时,为企业提供配套服务。截至2010年6月,托管登记企业44家,总股本46.7亿股,股东11236户,办理挂失登记10宗、变更登记135宗、非交易过户1.65亿股权。2008年集中人力物力,连续奋战近半年,为南昌银行23.82亿股权办理股权初始登记,依法托管全部股东的股权,帮助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晰股权、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为公司股东开展资本运营提供了便利条件,2010年4月又为南昌银行近万名股东分派红利1.66亿。

江西产交所按照《江西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要求,通过多种途径,努力开拓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登记业务。至2010年6月,配合工商机关办理股权质押登记80宗,股权质押融资50.1亿元。其中,为南昌银行的22家法人股东办理股权质押融资登记40宗,质押股权10.27亿股,融资27.98亿元,10个自然人股东10宗,质押股权1.83亿股,融资3.27亿元。

南昌市万华生化药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制药添加剂为主的高科技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为扩大生产规模,该公司想向银行贷款,由于没有实物资产用来抵押,一直没有办成。2007年2月,江西产交所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的90%股权办理质押登记,向银行贷款500万元人民币,开创江西产交所高科技企业融资先河。一年后公司作为全省首批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得了政府500万元的拨款,企业从此步入良性发展快车道。2008年6月,江西产交所为昌九城际铁路集团1亿股权办理了质押贷款登记手续,成功融资1.1亿元。2008年以来,为南昌先锋软件公司办理4次股权质押登记,共融资1.1亿元。

江西的实践告诉我们,健全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制度,既杜绝了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的非法交易和黑市交易,又防止了虚假质押和重复质押,而且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护股东权益、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权质押融资、实现股权有序流转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促进企业的健康成长、地方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三、对健全未上市公司股权登记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未上市公司股权登记主管部门

建议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部委颁发规范性文件,明确各省级政府为本地区未上市公司股权登记主管部门。

(二)制订未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2006年4月7日发布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明确提出非上市公司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建议中国证监会本着上述立法精神,参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制定未上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办法。

(三)确立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有的法律定位

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办法应该规定,各省市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由本级政府依法设立,是本地区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的法定场所,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继承、赠与、出质、转让、非交易过户等,必须持有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的登记托管凭证。

(四)明确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做好质押登记相关工作

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办法应该规定,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出质股权,必须先在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应配合工商机关做好提供托管登记凭证和相关工作,以规范股权质押程序,提高股权质押效力。

(五)加强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协助各省市主管部门,加强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管理,督促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规范做好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质押登记和查询挂失、分红派息和信息发布等服务工作,提高人员素质,健全工作制度,杜绝非法交易,防范市场风险。

据2008年底全国经济普查统计,我国有股份有限公司9.7万家。沪、深两市上市公司1624家,未上市股份公司超过9.5万家,因此,健全未上市公司股权登记制度工作已成为事关我国企业管理、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尽心尽力,抓紧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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