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秩序的刑法保护与控制

2010-12-08 00:31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0年7期
关键词:秩序刑法竞技

朱 琳

(西南政法大学体育部,重庆 401120)

竞技体育秩序的刑法保护与控制

朱 琳

(西南政法大学体育部,重庆 401120)

竞技体育是具有特殊性规范的社会活动领域。目前却因为赌球、黑哨、斗殴、兴奋剂、竞技伤害、运动员年龄欺诈、控制比赛结果、体育彩票做假等事件的不断增加,导致了与竞技体育相关的社会秩序、市场秩序、赛场秩序的混乱和失控。有鉴于此,应该合理调配法律资源,运用刑法的观念和方法来寻求应有的“秩序”,以实现竞技体育秩序之应然价值的最大化。

竞技体育;秩序;刑法;保护;控制;价值

竞技体育秩序的刑法保护与控制研究是体育法学对刑法价值领域的一个重要的补充。我们在竞技体育活动中追求“秩序”,因为秩序是一切竞技体育活动的前提和基础。考察古代奥运的产生和现代奥运的复兴,无不追求“秩序”的思想。公元前八世纪,希腊人为了规避战乱、稳定秩序,在奥运赛场,创立了“神圣休战”的政治规则,抛弃动物世界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以求稳定社会秩序。1860年,现代奥运发起者顾拜旦也提出:“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并按奥林匹克精神——互相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比赛精神的体育活动来教育青年,从而为建立一个和平 (秩序)而更加美好的世界做出贡献。”然而当今竞技体育却因为赌球、黑哨、斗殴、兴奋剂、竞技伤害、运动员年龄欺诈、控制比赛结果、体育彩票做假等事件的不断增加,导致了与竞技体育相关的社会秩序、市场秩序、赛场秩序的混乱和失控。因此我们合理调配法律资源,运用刑法的观念和方法来寻求应有的“秩序”,以实现竞技体育秩序之应然价值的最大化。

1 刑法在竞技体育秩序中的价值

1.1 法治需要秩序

秩序的形成离不开规则,但秩序并不等于规则本身。竞技体育规则源于体育活动的竞技性和对抗性秩序需求,它必须客观地外化在人的行为方式和行为过程之中,才能形成竞技体育秩序。也就是说,竞技体育秩序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的特有现象,是在人们的竞技体育实践活动中生成的,是实践了的竞技体育规则。

裁判的公正执法是实践中的竞技体育规则,能确保竞技体育有序发展。然而以中国足球为例,裁判员收取贿赂、枉法裁判、破坏秩序由来已久。“黑哨”问题从 1998年开始,就一直困扰着中国足坛,由于“黑哨”而导致中国足坛赛场秩序非常混乱。《足球周报》在 1998年 9月 21日发表了记者何德刚的文章:《驱逐假球黑哨暴力,净化绿茵赛场空气》。1998年 10月 10日在陕西国力足球队与厦门远华足球队的中国足球甲B联赛比赛赛场,陕西球迷看台打出了“假B”的横幅;

1998年 9月 22日,连续 4年的甲 A冠军大连万达队在足协杯上被辽宁队挤出了决赛,其俱乐部董事长王健林宣称: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中国足坛有假球黑哨,并宣布万达集团将在 1998赛季结束后退出中国足坛,上演了一出“惊天动地的 9·27”;1998年 10月 19日,原深圳金鹏俱乐部总经理在媒体发表《我为什么要卖金鹏队》一文,将矛头直接指向中国足协,他说:“中国足球没有黑哨、没有红哨、只有官哨”等等事件层出不穷,直到 2001年底,由浙江绿城足球俱乐部董事长宋卫平与浙江省体育局长陈培德揭露裁判黑幕开始,才引发了全社会对足球“黑哨”问题的关注。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今日说法》、《东方时空》等知名栏目均介入这一问题,国外媒体如《德国之声》1月 24日发表的《中国“黑哨”足以震惊世界》一文说:中国职业足球在世界上没有什么名气,但他们的“黑哨”却一举成名了,腐败现象如此深入到体育领域,实在令人担忧。[1]至 2002年司法机关成功介入,国际级足球裁判龚建平成为中国司法追究的第一人。保持多年的足坛法律真空领域,终于开始了时至今日的、漫长的反腐败斗争。

可见秩序是客观存在的,无论人们是否意识到规则和法律的调整,都会客观的形成一定的秩序。而法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为建立秩序而产生,具体通过法律的规范性功能、调节性功能和保护性功能来实现保障竞技体育秩序的宗旨。因此,法治是要求一种包涵其内部规则及法律的秩序。在现代法制社会中法治才是竞技体育的最基础价值的秩序,换言之,刑法的保护与控制在竞技体育中能够满足竞技体育活动中各社会关系对“公正和秩序”的需求。

1.2 刑法在竞技体育中运用的合理性

竞技体育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性规范的社会活动领域,其规则、法则的合理性如何判断。

马克思·韦伯认为,法律进化的标志是一种从形式上和实质上的非理性到理性的运动。理性意味着一种合乎逻辑的、前后一贯的原则和规则体系。其意义在于它是人类特有的一种价值标准和评价尺度,体现着人对外部世界的合理性、哲理性、完善性以及平等、正义、人权等要求。[2]法律进化,是因为人类社会的需要,而这种需要不是人们与生俱来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秩序、自由与权利被毁灭性破坏时产生的。正如前面提到的多年来让国人伤心的、一蹶不振的中国足球,由于裁判员收取贿赂、枉法裁判,导致其赛场秩序、市场秩序以及相关的社会秩序混乱不堪,以及近些年来竞技体育中比赛中屡禁不止的服用兴奋剂、竞技伤害犯罪故意、运动员年龄欺诈、体育彩票做假等等事件。致使人们不得不考虑到法律,以法律的力量来有效地制止这些违背体育精神的,对竞技体育堪称毁灭性的破坏行为,以恢复和保卫竞技体育秩序。

于是法律理性由此而得到肯定。即法的合乎需要性与法的合乎规律性,构成了法的存在的合理性。其内含相关因素包括:价值需要、客观必然、自身规律(可行程度)、主观意志。国内竞技体育正在逐步走向职业化、商业化,竞技体育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利益交织在一起,竞技体育因竞技而充满生机和活力,已经深入人们的现实生活,为现代社会中的人们注入了无穷尽的高层次的生活休闲、娱乐元素。尤其是体育产业已经纳入国家第三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建构和谐社会,需要秩序发展的竞技体育运动,而竞技体育运动的有序又需要一定的行业规范加上法律的调控功能作为最后的保障。

刑法对竞技体育的干预,是刑法本身的价值功能之一,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竞技体育秩序的需要,是固有的行业规则已经乏力,其相关的赛场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被破坏条件下的强制性干预措施。因此,必须合理地适用刑法,以权威的力量来有效地保护和控制竞技体育秩序。

2 竞技体育动态秩序的刑法保护

竞技体育是一个动态的社会活动领域,具有特殊性规范。竞技体育的本质特点,是在竞争中求发展,其竞技规则即允许一定的竞争、对抗,包括合理的冲撞、拼抢、打斗(比如足球、冰球、拳击、散打等等),又有严格的度的限制。秩序是竞争、对抗的保障,竞争、对抗以秩序为限度。

作为一种现象而言,竞技体育秩序表现出一种固定、规则、合理的静态的秩序,从古到今它们都有着自己的游戏规则,其规则随着竞技体育发展的需要而同步发展,并具有该行业的独立的、稳固的、封闭的特性。然而就是这种封闭的看似稳固、安全的内部行规,却给竞技体育带了致命的伤害。以足球运动为例,长期以来,国际足联一直拒绝法律介入自己内部的管理。2004年 1月 1日以前的《国际足联章程》第 59条规定:“国家协会、俱乐部或俱乐部会员不得将与国际足联或其他协会、俱乐部或俱乐部会员间的争议诉诸法庭,应将争议提交经各方同意指定的仲裁机构”,2003年 10月在多哈国际足联特别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修改后的《国际足联章程》,附条件的做了一点让步,比如第 61条第二款的规定:“除非国际足联规程特别规定,任何事务不得求助于普通法庭。”《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第 5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 87条规定:“一、中国足球协会各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中国足球协会、其它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二、诉讼委员会在《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最终决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三、诉讼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范围外的裁决,可以向中国足球协会常务委员会申诉,常委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3]上述三项章程均排除了争议的司法救济权。作为中国足球的所有会员和各足球俱乐部,均应承认和遵守上述三项章程的规定,不得将他们与协会之间以及他们彼此之间的争议提交法院解决。因此,在过去的足球纠纷中俱乐部均无权向法院起诉中国足球协会。中国足协权利膨胀,从而导致今天的难以置信的中国足球界的混乱局面。尤其可言的是刚刚开始的中国足球打假扫黑,挖出的内幕可谓惊人。这与司法长期不能介入有直接的关联性。我国竞技体育领域,除了足球界混乱场面众人皆知以外,还有很多项目都发生过类似问题,比如:曾经有人对信鸽比赛名次不服,诉至法院,法院驳回起诉,认为该竞赛为国家体育项目,有专门的规则调整,对成绩不服,应该向该项目的仲裁委员会申诉,不属法院管辖范围[4]等等。

就其内容而言,竞技体育秩序是由秩序中的两个基本要素:人和规则的可变性决定的,即进化的人和演变的规则。这是一种动态的秩序,其中包涵着一定的限制、禁止、控制等规范。竞技体育的动态的秩序,实际上是竞技体育走向职业化、商业化、政治化的需要;是竞技体育各社会关系的规则性、确定性与竞技运动的和谐性、连续性的统一;是竞技体育发展的必备条件;也是竞技体育秩序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价值。借鉴国外的案例:几年前的意甲赛,尤文图斯、AC米兰涉嫌打假球的丑闻曝光后,意大利法院介入国际足联的内部管理,最后,尤文图斯由法院判决其降级。目前,我国竞技体育赛场秩序混乱致使竞技体育相关的市场(秩序)处于无序状态,最终进入司法程序。也就是说,当竞技体育动态秩序失控时,刑法的保护就成为必然之势。这些例子告诉我们,在当代社会,寻求“公正、秩序”的途径一定是法律,无论其行业内部如何规定,都不能例外。

3 竞技体育秩序的刑法控制

3.1 刑法的竞技体育秩序控制实践

控制的观念是由人类的技术经验发展而来的。从古希腊文献中的“驾船术、操舵术、掌舵人”发展至今,“控制”术语已经泛化到包括调节、操纵、管理、指挥等含义。尽管社会控制思想产生于近代,而社会控制的技术实践却经历了上千年,其中法律的调节技术是人类社会控制经验中最重要的部分。无论是从社会学的观念,还是从技术哲学的角度来看,社会控制都与社会秩序紧密联系在一起,以社会成员对社会规则的遵守为目标。[5]事实上,在竞技体育这个融商业、政治、人文三大社会热点的领域,近些年来已经有很多的犯罪萌芽逐步凸显,例如前面提到的我国足坛黑幕、兴奋剂问题、竞技体育伤害犯罪故意、运动员年龄欺诈、控制比赛结果、体育彩票做假等等,其涉及范围之广、问题之深以至于导致中国足球近乎毁灭。而真正受到刑事处罚的黑哨却只有一人。直到去年底由公安部发起的足坛扫黑风暴,刑事司法才打开了介入竞技体育领域多年的不畅通渠道,中国的竞技体育秩序终于在“用尽内部救济规则”以及其他手段均无法调整的时候,不能不依靠刑法作为其最后保障。

3.2 通过刑法建构竞技体育秩序观

竞技体育秩序属于法律所调控的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德国法学家比勒斯巴赫认为:“法律规范作为秩序的组成部分,行使着社会控制的职责。”刑法在构建竞技体育秩序方面所具备的优势,在于刑法是强制性规范,对竞技体育秩序是以直接或间接的国家暴力及威慑作为后盾保障实施的,它是作为竞技体育秩序的最后保障。在 2009年 11月 7日,体坛网采访足球记者马德兴时,他说:“这次的足球打黑与以往的反黑打假区别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公安机关的介入。2003年反黑打假的时候,只是足协内部,作为一个行业机关,在处理整个这个事情。所以当时行业机关说了,如果你把问题说清楚了,我们既往不咎,可以说出这样的话来。但是由执法机关进行介入,恐怕这个就说不过去了,所以我感觉这一次的力度要超过以往”。当然刑法作为控制竞技体育秩序的依据,必须是预先存在的、公开的、理性的。由于司法裁决只能依据法律,因此“通过刑法建构竞技体育秩序观”中的法律应该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公开性、不溯及既往、强制性等形式优势以及内容上的理性、公正、自由、平等等价值取向优势,从而在体育竞技秩序的多元控制机制中占据重要地位。

3.3 通过刑法构建竞技体育秩序的保障

竞技体育发展到一定程度,最终出现法律问题。竞技体育的一系列不当行为,在商业化运作的同时逐步上升到犯罪行为,导致竞技体育赛场秩序、市场秩序遭到破坏。刑法作为建构竞技体育秩序的最后保障,对竞技体育秩序进行系统调控,不仅需要在刑法理论上进行深入研究,还需要在刑法分则中对竞技体育犯罪有明确规定。

应该强调的是运用刑法规范竞技体育秩序所必须把握的尺度,这也是目前学界研究的重点、难点问题。刑法控制的对象是人的行为,但不是人的所有行为,而只是那些被称之为“犯罪”的不法行为。竞技体育纠纷当用尽体育行业内部救济原则(项目规则、规程,体育团体内部组织纪律的处罚办法、仲裁等)在适用刑罚除外的制裁方式均不足以抑制无序状态时,考虑适用刑罚,因为刑罚的实施意味着国家强制力,而这个强制力的尺度把握不好,可能会影响竞技体育的良性发展,因此而提出“慎用刑罚”。同时又担心“用尽行业内部救济,可能导致特意制造内部程序、虚设机构和层级、专家权力的无限膨胀以及行业纠纷解决机构的认定问题、行业纠纷解决机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问题”[6]等等。

[1]郭树理,周青山.体坛说法 [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 2009:143.

[2]周少华.刑法理性与规范技术[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4.

[3]郭树理.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机制探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37.

[4]韩勇.体育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1:309.

[5]胡水君.法律的政治分析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92.

[6]王家宏,陈华荣.用尽体育行业内部救济原则反思[J].体育与科学,2009(1).

Cr im inalLaw Protection and Control for Athletic SportsOrder

Zhu L in
(Physical Education Department,Southwest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tudies and Law,Chongqing 401120)

Athletic sports are a social arena with its unique nor m.At present,constant increase in the incidents of football gambling,black whistle,fighting,doping,competition injury,match manipulation and cheating in sports lottery leads to chaos in the social order,market order and match order related to athletic sports. In view of the fact,legal resources should be reasonably distributed and criminal law should be applied to seek the right order to realize the maximum value of athletic sports order.

athletic sports,order,criminal law,protection,control,value

G80-05

A

1001—9154(2010)07—0008—04

book=8,ebook=98

G80-05

A

1001—9154(2010)07—0008—04

朱琳,女,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体育部副教授。

201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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