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类民间组织管理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0-12-07 19:53:38李凤成
吉林体育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武校民办非民间组织

李凤成

(福建师范大学 福清分校,福建 福清 350300)

武术类民间组织管理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李凤成

(福建师范大学 福清分校,福建 福清 350300)

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各种武术民间组织迅速成长。为顺应管理的现实需要,中国初步建立了武术类民间组织的相关法规体系,形成了双重管理体制和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指导方针,但也存在一些体制和组织自身上的问题。运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武术类民间组织管理中的难点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民间组织;武术;管理

依据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官方分类,民间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1]。本研究所述武术类民间组织主要是指武术社团(包括各级综合性武术协会、单项拳种协会等)和武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民办武校及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等习武场所)。武术社团和武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性质相同,都是非营利性群众组织,都实行“分级管理、双重负责”管理体制。但二者也有不同,区别主要体现在举办主体和活动类型上。由举办主体看,社会团体的举办主体是公民,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主体是除政府机关以外的组织及个人。由活动类型看,社会团体因其是公民自愿组织成的会员制组织,它的活动往往具有不定期性,组织结构较松散;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其从事的是社会服务,其活动具有经常性、连续性,组织结构具有实体性特征。本研究的目的在于:按照中央提出的“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原则,对武术类民间组织发展现状及其管理问题进行总结和展望,并提出相应的培育扶持对策,为充分发挥其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其实现良好治理提供理论支撑。这既是民政、教育、体育等政府部门实际工作者的工作需要,也是体育理论工作者的重要使命。

1 我国武术类民间组织发展概况

改革开放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各领域民间组织在我国如雨后春笋,迅速成长,在改革开放事业和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武术类民间组织也因此获得了成长的制度空间。

1.1武术社团数量的增长和类型的多样化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的一段时间里,经过50年代的社团“大清洗”和长时期的“一体化”社会,我国武术类民间组织并没有发展的制度空间,尽管中国武术协会早在1956年就已经成立,但其不过是原国家体委训练竞赛司下设的武术科的一块牌子。改革开放后,随着体育社会化改革的提出,各省(市、自治区)的官办武术协会纷纷成立,采取与地方体委相关职能部门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组织模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武术社团获得较快发展,不仅表现在数量增长较快,也表现在社团的种类也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在纵向上形成以中国武术协会为中心,深入各省市县的一个全国性武术协会组织网络,在横向上形成综合性社团、各拳种社团与研究型社团并存的多类型组织构架。各级各类武术协会网络的建立为武术运动的普及和规范化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2武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得快速发展

对武术传播、交流、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另一种民间组织形式——武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也随之展现出蓬勃的发展生机。这些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存在的武术类民间组织多以院、社、馆、校的名称命名,对政府办武术事业的不足起到积极的、必要的补充作用。以民办武校为例。据有关部门统计,山东省民办武校一度增至600余所,在校生达10余万,注册资金近20个亿,评估资金超过20个亿,是全省社会力量办学的主体。河南省也一度超过600余所,在校习武人数达10余万。[2]另据统计:“我国曾有各类民办武术学校近12000多所,学生人数逾数百万。[3]民办武校、武馆等武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大规模发展,吸纳了大量的民营资本,大大拓宽了武术在国内外的传播途径,为中国武术的传承和普及、培养竞技武术后备力量、培育武术市场、促进我国武术产业的形成、推动我国武术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河南塔沟武校从2003-2009年连续七年登上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的舞台、2000余名学生参加2008年奥运会开幕式的太极拳表演,充分说明武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重要作用和发展潜力。

1.3草根武术组织展现旺盛活力

近几年,大量自下而上成立的社区群众武术队、武术站点、学校武术社团等草根武术组织的活力和社会作用越来越受关注。根据登记管理情况,这些草根武术组织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成立的武术组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这一类组织免于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第二类草根武术组织由于资金、规模等原因,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登记注册的条件,在街道社区进行“备案”,具有“准社团”或“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第三类是没有任何法律地位的草根武术组织,完全处于自生自灭状态。总体看来,草根武术组织参与人数多,活动多,具有形式上的松散性和内在的凝聚性,并且呈多样化、规模化发展趋势,不仅满足了相当一部分人群参与武术健身的需求,而且活跃在广大社区,丰富了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成为人们体育生活中一个较为活跃的音符。

2 我国武术类民间组织管理现状

2.1初步建立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体育法》、《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为武术类民间组织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同时,各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也纷纷制定了一些富有地方特色的武术类民间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规,标志着政府对武术类民间组织的管理逐渐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2.2确立了武术类民间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对民间组织实行的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民政部门是武术社团和武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武术类民间组织的筹备审批、成立审批,指导武术类民间组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级体育部门、教育部门是武术类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主要侧重于武术类民间组织的日常业务管理。此外,一些地方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采用了变通的方法,或在双重管理的基础上成立了民间组织的综合协调机构,或将武术类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权力委托给其他社会组织。

2.3形成了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发展方针

近年来,武术类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根据组织形式、形成类型等不同特点,对武术类民间组织实施分类指导,进一步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对依法登记注册的武术社团和武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规范管理;二是对未正式登记的草根武术组织实施“备案制”的引导管理;在分类管理的同时,许多地方本着“重服务、重扶持、促发展”的九字方针,对于依法登记注册,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武术类民间组织予以重点扶持,制定对武术类民间组织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方式,诸如征用土地有偿或无偿问题、政府在税费上的减免问题、服务问题(教练员培养、医疗保险、职称评定等)、经费资助和补偿问题等。

3 问题与障碍

3.1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

武术类民间组织是非营利组织,但实际运作中大量存在营利化倾向。“营利化倾向”是指民间组织通过举办实体等方式运作于市场,脱离了会员,其最终趋向目标是市场营利组织,偏离了民间组织的本质。[4]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于武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当中。以民办武校为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总则第六条明确指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看,非营利性是民办武校的一个重要标志。从教育属公益性事业看,民办武术学校不同于私营企业,学校是民办而非民有,为社会所属而非私人专属,因此,民办武术学校应遵循公益性原则决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实际情况是,在民办武校中普遍存在着公益性要求与营利性动机共生的现象。遗憾的是,现有法律法规尚没有在民办武校如何确保其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上做出严格的规定,使其有了操作的空间。

3.2非政府组织的政府性

武术类民间组织是非政府组织,但当前一些官办组织“二政府”现象较为严重。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于官办武术社团当中。1988年开始,国家体委开始了运动项目协会实体化的改革试点工作。武术协会作为12个运动项目协会实体化的试点之一,被列为国家体委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事业性实体协会。1990年4月,原国家体委下发了“关于中国武术协会实体化的通知”,经中央机构编委会批准,在中国武术协会实体化的基础上,成立了国家体委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既是原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也是中国武协的常设办事机构,具有官民二重性。各地方武术社团也基本沿用着这一“同构”的组织模式,这些武术社团在运作网络、资金来源、公众信任度等方面,都依赖于政府,实质上是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在发挥作用,严重偏离了民间组织的本质属性。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是我国长期“一体化”社会造成各类社团自主性差,无法独立开展活动;二是一些政府行政部门在既得利益的驱使下,难以割舍已有的权力。一些政府部门通过发起创办武术民间组织变相地截留权力,甚至出于自身利益随意扩大职能,干预本应由武术民间组织管理的事务,从而达到获利与控制的目的。

3.3草根武术组织的管理困境

我国民间组织在登记注册上所采取的严格的登记许可制度,特别是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两个不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别审批、各自负责的所谓“双重管理”制度,形成了在武术类民间组织登记注册方面几乎高不可攀的门槛,使得公民自发的结社愿望和要求难以通过法规设定的合法渠道加以实现。尽管这些草根武术组织具有民间性、自治性等非营利组织所应具有的本质特征,但从合法性角度看,由于现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门槛限制,这些草根武术组织其实只得到民众的认同,具有社会合法性,而没有也很难得到政治、行政和法律方面的合法性。它们一般仅在社区内有一个备案,其发展基本上取决于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态度:如果持积极态度,那么这些草根组织的活动就好开展,人员好组织,经费好筹集;相反则活动很难开展,经费难于筹集。同时,草根武术组织的活动又必须满足社会的需要,否则就无法获得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失去生存的基础。可以看出,很多草根武术组织在满足政府喜好和群众需求的夹缝中生存,处于自生自灭的尴尬境地。

4 对策与建议

4.1充实现有武术社团

当前,武术社团的发展重在改革。其突出的问题不在于建立更多的新型武术社团,而是如何把现有虚设的武术社团转变为新型组织,使其真正发挥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在计划经济环境中形成了高度集中的体育管理体制,与之相适应的是武术的政府管理型体制,政府垄断了社会的资金、人才、信息等武术资源,一方面使武术社团组织的工作与政府工作出现重复,另一方面,武术社团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加大,人员由政府配备,所需事业经费统由国家预算开支,武术社团组织失去了民间性。尽管从20世纪80年代我们就开始项目协会实体化改革,但遗憾的是,20多年来并没有培育出一个实体化的协会,反而出现了改革停滞不前的境地,这种状况也限制了武术社团组织的发展。以上的问题说明,充实现有武术社团的前提,在于确定政府体育部门与武术社团的职能范围,明确定位、合理放权,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两个重要环节。

4.2大力发展武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当前,社会上对武术社团在体育事业以及全面健身中的作用有一定的认识,但对武术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重要作用却缺少必要的理解。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就已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鼓励对从事全民健身事业的体育类非营利组织的捐赠和赞助。为此,应提高对武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认识,大力宣传和发展武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依靠社会力量在社区兴办武术场馆、拳社、武术俱乐部等,使武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深入社区,积极开展各类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生活,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武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全面健身运动中的作用。另外,对武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人员编制、职称评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税收减免等方面,应制定完善相关政策。

4.3管理与培育并重

近几年来,各地武术社团、武术学校及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等习武场所的发展十分迅速,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普及群众性武术活动,培养武术人才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有的存在严重治安隐患,容易引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人身伤亡事件;有的办学、办场所宗旨不端正,利用虚假广告骗取群众钱财。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因此,应继续加强政府对武术类民间组织的监管力度。然而,对于武术类民间组织不能只是一味严管,而限制其向前发展,从陆续颁布的相关法规和相应规定以及清理整顿的情况来看,政府在严格登记和管理制度上下了大功夫,但是培育和扶持政策却几乎体现不出来,因此要进一步推进武术民间组织的发展,应当做到即制定发展的规则和准绳,又提供宽松的发展空间,转变观念,优化措施,加强对武术民间组织,特别是对基层草根武术组织的培育工作,做到管理与培育并重。

4.4加强组织财产与财务制度的监督

武术类民间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组织,从事的是公益体育、教育事业,为减少组织管理者谋取私利行为的发生,对组织的财产与财务制度进行监督就显得尤为必要。以民办武校为例,民办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依赖于收取学生学费、接受社会捐助和政府资助,其财务状况不仅涉及学生权益,而且涉及捐助人和纳税人的利益,因而应接受政府及社会的监督。对民办武校进行财产与财务制度的监督,主要是检查民办武校是否遵守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制度,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收入支出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等内容。

4.5加强武术类民间组织能力建设

武术类民间组织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在于,武术类民间组织要在社会领域发挥作用,要能在政府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中获得应有的地位,最重要的是组织本身的科学管理和高效的工作业绩,武术社团和武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有自己的管理理念、方法和体系。从某种程度上,组织结构的原始化状态、低效率的工作方法,缺乏明确的目标和使命感,以及大批业余化的管理队伍,是制约武术民间组织完成自己使命、进一步发展的最大瓶颈。为此,需要加强人员培训,推进组织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从根本上推动武术类民间组织向前发展。

[1] 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中国民间组织评估[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

[2] 武术中心调研组.民办武校现状及发展趋势调研报告[J].中华武术,2006(1):5-9.

[3] 江百龙,黄治武.我国民办武术学校兴起的社会学原因探微[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5,39(2):70-73.

[4] 马立.中国民间组织管理研究[J].理论月刊,2007(1):89-92.

WushuFolkOrganizations:Status,IssuesandAdvice

Li Fengcheng

(P.E. Department,Fuqing Branch of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Fuqing,350300,Fujian,China)

With the changement of planned economy to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a variety of Wushu folk organizations got rapid growth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Conform to the realities of management required,the government set up a system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a double management system.However,there are some issues about system and organizations of their own.Documentary study,logical analyses are used to explain the status quo of Wushu folk organizations,some considerations about their development put forward.

folk organization;wushu;management

2009-11-12;

2009-12-20

李凤成(1975-),男,山东海阳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民族传统体育研究。

G852

A

1672-1365(2010)02-01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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