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防
(武汉工程大学 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2009年初,教育部首次将“化解高校债务风险”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一些省区迅速行动,采取多项措施化解高校债务风险。如新疆自治区为16所高校偿还17亿多元的贷款债务。江西省筹措化解省属高校债务风险资金约46.19亿元。对于这样的动态,高校和商业银行皆大欢喜,但也引来多方质疑。其中有一种声音认为,如果不为高校安排更好的资金渠道来源,即便这次化解了债务风险,难保不会陷入下一轮的债台高筑[1]。从金融学的视角来分析,可以更好地看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本质,揭示出银行贷款已经成为高校生存资金来源的事实,以及高校与政府主管部门为保护这一主要资金来源渠道而采取的无奈举措。
所谓高校债务,是指是1999年以来,各高等学校累计未归还银行的贷款本息之和,包括逾期不能偿还的利息及其罚息、逾期或即将到期的贷款本金、新增贷款本息。高校债务涉及到高校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为了更好地分析“高校债务”,有必要从金融学的角度分析一下借贷关系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借贷是以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为条件而暂时转让资金使用权的信用活动。借贷活动客观上必须有贷方和借方。在借贷关系中,贷方付出资金使用权,获得对方偿还本息的利益。
以P表示贷款本金,以i表示利率,以n表示贷款年限,则贷方的本息收入为:
S=P(1+i)n
(1)[2]
借贷活动中,本息的偿还形式多种多样。该公式只描述其中最典型的一种情况:一次借款,一次还清。
在借贷关系中,借方以商业信用担保,承担支付利息的义务,获得资金的使用权。一旦借方不能偿还贷款本息,他将损失掉商业信用。所谓商业信用,是指不以立即支付等价物为条件而取得商品和资金的能力。商业信用包括履约能力、履约保证(抵押或担保)和信誉三个方面。
履约保证指抵押和担保。以C2代表抵押或担保价值,其价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贷款本息,用公式表示就是:
C2≥P(1+i)n
(2)
信誉是长期积累的信任与信心。丧失信誉是指借方不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的行为。失信是有成本的,这种成本就是因无法再得到对方贷款而遭受的损失,以及因失信而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损失。以C3代表失信成本。失信成本具有不确定性,既可能大于应付本息,也可能小于应付本息。用公式表示就是:
C3≠P(1+i)n
(3)
将公式(1)、(2)、(3)联立,就构成一般的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
(4)
公式(4)表明,由于有了抵押或担保等履约保证,贷方的本息收入不会受到损失;借方因害怕受到经济损失,一般会尽量减少违约行为。
这样,在信用贷款条件下,贷方实际取得的本息收入,应当减除借方因信用恶化而不归还或少归还的部分。
以S′代表贷方实际能得到的本息收入,则贷方的实际本息收入可以表示为:
(5)
将公式(1)式代入公式(5),得到贷方实际本金和利息收入公式:
(6)
这样一来,信用贷款条件下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就变成:
(7)
公式(7)提示了信用贷款条件下的借贷关系及其特征:由于没有抵押或担保,贷方的债权无法得到充分保护,既可能全额取得本息收入,也可能“血本无归”。高校贷款大多数是信用贷款,由于没有受到抵押或担保的经济约束,高校债务并不具有被强制偿还的特性。
所谓高校债务风险,是指因履约能力不足所引起的高校破产的风险。这种风险一般来自高校与银行两个方面。从高校来看,高校债务风险主要是指因经营困难和支付不足而造成的偿债困难;从银行来看,高校债务风险是指银行无视高校困境,强制要求归还贷款本息所引发的高校破产危机。高校偿债困难可以通过停止偿还来化解,因此它并会导致破产;所以真正能引起高校破产风险的因素来自银行。为此,必须分析高校与银行所形成的借贷关系中,银行对高校的权利与强制求偿手段。
根据是否被法律允许,可以将借贷行为分为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借贷。金融机构借贷以银行借贷为主。银行借贷是以银行为贷款人,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借款人所形成的借款关系。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借款关系。
理论上,无论什么借贷,都可能给借贷双方带来风险,贷方的风险在于借方不还或少还贷款本息;借方的风险则类似于“高利贷”,即因交易的不公平性而导致借方不得不偿还比借入时多得多的资金。但实际上,在信用贷款条件下的银行借贷关系中,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一方的资金损失。原因在于:
1.银行不可能以借贷谋取不当利润
以R表示利息收入,根据公式(6)可以推导出,银行贷款利息收入,等于银行贷款本息之和减除本金之后的差额。即:
R=S′-P
(8)
将(6)代入(8),整理后,得到:
(9)
从公式(9)可以看出,决定银行利息收入的因素,是本金数量(P)、利率高低(i)、贷款年限(n)、企业信用(c)。贷款数量和年限一般是根据企业的要求确定的,不存在银行谋取不当利益的可能性。理论上说,贷款利率是放贷人唯一谋取高额利润的手段。但是,银行借贷不同于民间借贷,它的贷款利率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严格限制与监督,上浮的空间很小。而企业信用是银行的不可控因素,且并不直接增加银行利息收入,只会降低银行利息收入的损失程度[4]。
2.信用贷款的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信用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1)贷方损失。信用贷款条件下的贷方损失,是指贷方应得本息数与实际获得本息数之间的差额。以L表示贷方损失,则有:
L=S-S′
(10)
将公式(1)、(6)代入公式(10)中,整理后,得到贷方损失本息计算公式:
(11)
(2)借方利益。借贷关系形成后,由于贷方已将本金P转让给借方使用;借方就既占有了这笔资金(P),也取得了使用该笔资金获取利益的权利,这种获利权的最低数量是该笔贷款理论上的利息收入。假如借方取得资金后,因信用恶化而不归还或少归还贷款本息,则他获利数额是贷方应得本息与实际得到的本息之间的差额。以E表示借方停止偿还本息而得到的利益,则有:
E=S-S′
(12)
将公式(1)、(6)代入公式(12)中,整理后,得到信用贷款的借方停止偿还本息后的利益计算公式:
(13)
(3)贷方损失等于借方利益
根据公式(11)和(12)可推导如下等式:
L=E
(14)
公式(14)表明,贷方实际损失的本金与利息之和正好等于借方实际得到的利益的总和。这说明在信用贷款条件下,如果高校发生债务风险,面临破产时,高校的最佳选择方案是停止支付贷款本息。因为在本次借贷关系中,高校停止支付贷款本息造成的损失全部由银行承担,而高校还能得到与银行损失相当数量的利益。不过,企业虽然因此而获得了银行损失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的取得是以它的信誉损失为前提的,即它以后很难再获得该银行以及其他银行的信用贷款了[5]。
3.银行在借贷纠纷中没有道德优势
从公式(12)看,银行贷款损失主要受高校履约能力与信用的影响,因此,理论上,银行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影响高校,从而降低信用贷款损失。但实践中,商业银行很难做到这一点。原因在于,在借贷纠纷中,商业银行并不具有“欠债还钱”的道德优势。商业银行在借贷市场上的垄断地位虽然也与其市场竞争能力有关,但很大程度上是由相关法律的排他性规定造成的。例如,依据《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应当是金融机构”,同时也明确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6]。正是由于商业银行的这种非民间性特点,使其遇到欠款不还的信贷风险时,无法通过来自民间的道德力量的压力,来帮助自己消除信贷风险;或者说,作为借款方,作为普通百姓,甚至地方政府,并不认为拖欠银行贷款是一件多么失德的事,更不会试图通过道德自审或道德压力来迫使欠款者归还银行贷款。所以,商业银行既不能运用非法的社会压力来威胁还款,也很难利用合法的社会舆论压力和政府权威来追讨债务,多数时候只能自认倒霉。
所谓“化解高校债务风险”,是指由作为高校所有权人代表的政府主管部门,为高校支付所欠银行贷款本息,以解除因银行对高校制裁而造成的破产风险。前面的论述已经证明,高校债务本质上一种借贷关系,包含了借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高校贷款是一种没有抵押的借贷关系,它使银行债权没有履约保证;高校如果发生经营困难和支付不足而无力偿还债务,它停止还款并不会立刻受到经济损失,因此不会发生破产风险。当然,语境上,这种提法可能存在道德上的问题。但是,如果高等院校真发生了如当年国有企业那样的大规模的经营困境,停止还债也不失为一条途径。因为这种因经济环境与政策变化而导致的群发性债务,最终会以国有银行坏账形式被财政部核销掉。所以,如果高校停止还贷,经济损失的承担者也是政府。那么,既然这次高校也存在债务风险,政府部门为什么不仿效当年处理国有企业的办法呢?原因有以下几点:
国际上通行的评价企业信用的方法是所谓“6C原则”,即品质(Character)、能力(Capacity)、现金(Cash)、抵押(Collateral)、环境(Condition)、控制(Control)[7]。这里从环境、现金、品质三个方面分析高校履约能力情况。
(1)高等教育是发展前景广阔的行业。评价高校信用的环境(Condition)指标,是指高校的发展趋势和经营风险,它构成高校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是贷款前后重要的风险评价指标。20世纪90年代以来,高校肩负着国家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历史使命,受到社会大众和政府的共同重视,招生人数不断扩大,教育基础设施不断增加,发展前景十分广阔[8]。
(2)高校是“现金流量”丰富的借款人。评价高校信用的现金(Cash)指标是指直接可以用于偿还贷款的资金。只有充足的现金流量才能保证银行贷款的及时偿还。现金流量是构成高校的第一还款来源的因素之一。1999年开始,高校的资金来源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即由过去专款专用的财政拨款变成了现在可增长的学费收入。学费收入数量由学费标准与学生人数两个因素决定,只要其中一个因素增长,学费收入就会增长。所以学费收入成为商业银行评价高校信用能力的现金流量。在此之后,虽然影响学费增长的两个因素都没有实质性变化,但并没有停滞与下降,而只是缓慢增长而已。所以,十年来,高校一直都是商业银行眼中拥有庞大现金流量,还款能力较强的客户[9]。
(3)高校固定资产投资可以有效降低道德风险。评价高校信用的品质(Character)指标是指高校是否有明确的贷款目的,并有能力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明确的投资方向,良好的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会形成良好的偿债能力,是构成高校的第一还款来源的因素之一。信贷中的所谓道德风险是指有偿还能力而回避还款义务的风险,或者单方改变投资方向而形成的无偿还能力风险。高校贷款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投向明确,时间集中,借款高校一般采取集体决策,因此不太可能出现大规模的“道德风险”。虽然高校贷款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腐败现象,但都是个别现象[10]。
高等教育的公共性特征,使很多理论研究者和舆论领袖往往从维护高校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分析高校的债务问题。由于研究者大多来自高等院校或相关单位,他们最能感受政府管理权力的无处不在与财政投入的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一方面,贷款形成的土地、校舍、教学设备等固定资产,为高等教育大众化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另一方面,由于学费标准受限,招生人数的扩大并没有转化成相应的现金流量,再加上财政投入明显不足,还贷的压力最终转化为对高校教职工工资福利的压缩。因此,“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呼声,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对财政性投入不足的情绪性反应,是希望通过呼吁,获得政府的欠债补偿[11]。
在信用贷款中,借方全力克服支付困难,主动偿还贷款本息,逻辑上只能推论借方希望继续保护与贷方的商业联系,希望继续获得对方的信用贷款。由此可以得出结论:
(1)政府主管部门愿意为高校拖欠的信用贷款埋单,说明政府部门不愿意高校失信于银行,从而失去继续获得银行信用贷款的机会。
(2)政府主管部门保护银行融资渠道,说明银行贷款已经成为高校生存的重要资金来源。这一结论非常重要。因为多年来,理论界与舆论界一直不愿意面对的就是这样的结论。大家一直觉得,既然高等教育具有公共性,那么它的资金来源就应该主要依靠政府财政。现在,银行贷款成为高校的生存资金来源,表明存在高等学校的公共性会受到侵害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 刘义昆.化解“高校债务”需制度出口[J].教育,2009,(5):11.
[2] 郝建华.复利计算模型辨析[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6(1).
[3]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R].2000-02-13.
[4] 马蔚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解[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
[5] 胡援成,肖永明.银行与企业信用贷款博弈分析[J].中国经济评论,2008,8(2).
[6] 吴国平.修改《贷款通则》之我见[J].法学杂志,2004,(5).
[7] 龚明华.现代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8] 廖家勤.理性看待高校负责[N].羊城晚报,2006-12-18(A14).
[9] 李素敏.高校贷款规模过大的原因及对策刍议[J].辽宁教育研究,2006,(4).
[10]徐 莺.高校债务风险的成因、问责与化解途径[J].江苏高教,2009,(3).
[11]姜澄宇,徐 澄,吴介军.高校大额财务负担形成由来及解决对策建议[J].专家建议,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