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事几多知法化纠葛(一组)

2010-11-19 03:35陆海涛
解放军生活 2010年11期
关键词:旅行社导游律师

陆海涛

“十一”长假刚结束,某通信团营长刘红军就匆匆来到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人还没有坐稳,他就掰起指头向团特邀法律顾问王妍律师一一历数起旅游中的烦恼事。

放假前,刘营长为兑现妻子孩子期待已久的“亲子之旅”,在驻地一家旅行社报团参加了“双飞七日游”,没想到旅程开始,大大小小的烦恼也接踵而至。到达景区的头天晚上,导游即以长假期恫房源紧张为由,把原定住星级宾馆改为住普通招待所,还只分给刘营长一家人两个床位。虽然协议是每人一张床位,但刘营长看到还有游客站在走廊等床位,只好让爱人和孩子挤一张床上。根据协议,第三天、第四天下午应各安排游览两处景点,但导游却以“飞天阁正在大修”、“牡丹园花期已过”为由,把两个下午的两个景点都取消了,搞得大伙非常郁闷。第五天的午饭后,正当游客们在旅游大巴上昏昏沉沉地打着瞌睡时,司机突然“嘎——”地一声来了个急刹车!“人高马大”的刘营长一头撞到行李架上,头当时就肿了起来,直挨到景区的医疗点才得以简单处理。第六天下午,旅游大巴把游客们拉到市郊的一处土特产专卖商场。导游介绍该商场是旅行社关系单位,保证货真价实,于是刘营长花600元买了两盒地产中药材。回家后,懂行的朋友告诉他,所谓纯正药材是其他植物根茎的替代品,没有任何药用价值。刘营长去找旅行社,要求就合同违约和购买假货等问题进行赔偿。经理答复他说,“东西真假是你和商场的事,我们又没要你非买不可!”还拿出协议,指着正面广告下方一行不到半个米粒大小的文字,“我们早已明示‘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旅行社所有,你说的问题导游都当场解释清楚了,怎么还找我们呢?”

“不拿放大镜都不知道那还是行字!”刘营长气愤地对王律师说,“一路遇到这么多烦恼和猫腻,旅游的好心情全给整没了……”

律师观点游客在外旅游期间,身处异地、情况生疏并且行程多变,一旦发生权益纠纷,往往很难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因此,了解一些相关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保证旅程的安全和快乐。

一、签订一份内容完备的旅游合同很重要。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协议),是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合同就是游客维权最有力的武器。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等规定,旅行社应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合同除需载明双方基本情况外,还应载明旅游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购物次数、购物时间和购物场所名称,游客付费金额、方式以及需要自付费的情形;服务监督投诉电话,等等。如旅行社因故不能成团,要将已签约游客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须征得游客同意。也有个别旅行社在合同中把单方设立的“最终解释权”当作减免己方责任的“挡箭牌”,根据《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法律不予支持。

二、项目缩水或标准降低应当有理有据地交涉。目前,旅游已经成为一种集参观、餐饮、住宿、出行、购物于一体的综合性娱乐消费活动,融入到广大官兵和家人的生活当中。但由于旅游市场良莠不齐,商定的旅游项目缩水或服务标准降低的问题仍时有发生。对此,应及时向导游人员问清情况,查明原因。如确系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则应给予理解。如果是人为的干扰阻碍,游客则应依据协议有理有据地与其交涉,或向旅游服务监督部门投诉。根据规范旅行社和导游人员从业行为的相关管理规定,导游人员应严格按计划安排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项目,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变合同安排的行程。旅行社对游客就其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对因旅行社方面的不当行为造成游客权益受损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规定,旅行社应退还相应差额的预收款,并按规定赔偿违约金。例如,安排的饭店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时,应退还游客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按规定比例赔偿违约金。安排的交通工具等级档次低于合同约定时,应退还游客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按规定比例赔偿违约金,等等。

三、游客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旅行社应承担相应责任。旅途中,游客始终处在陌生、流动的环境之中,交通事故、饮食卫生、住宿安全、意外事件等容易导致游客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根据有关规定,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旅行社或导游人员应当向游客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发生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国家还规定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以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受损后及时得到赔偿。因此,对因旅行社未能尽到责任而导致游客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不得欺骗、胁迫游客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游客进行消费。对个别导游人员欺骗游客购买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游客权益的不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后,除要赔偿游客损失外,还要视情对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游客在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赔偿主张时,负有举证责任。因此,旅游期间应注意留存以下证明材料:旅游合同(协议)书,旅行社开具的发票或收款凭证:车(机、船)票、住宿发票;景区(点)门票、参观券、游览券;记录纠纷情况的影音资料、假冒伪劣商品实物(包装)、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购药费发票:能够证明真实情况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等等。

在王律师的帮助下,刘营长到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投诉。经过调查核实,有关部门责令旅行社退还部分顸收款、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了赔偿。

网购“达人”小韩的烦心事

足不出户、轻点鼠标就能选购到心仪的商品,这种新颖的购物方式受到越来越多年轻人的欢迎。然而,伴随着物美价廉、方便快捷而来的,很可能就是假冒伪劣、网络诈骗、售后服务缺失等烦恼。这不,新疆乌鲁木齐市某部助理工程师韩小时就被网购“撞了一下腰”。

说起韩小时,他可是单位自动化业务“太拿”,上大学时就是班里的网络“达人”,网购的积极拥护者。在他看来,网上购物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时尚,不会网上购物似乎就是“奥特曼”(“outman”)了。可是,当他愤愤不平地出现在部队杨律师的办公室时,却一点没有了“选人”的风采。

原来,前几天小韩的女朋友小雯过生日,小韩从上海一家网店订购了一套国际知名品牌的化妆品,让快递公司直接送到女友单位,想给女友一个惊喜。结果女友收到礼品后,却发现这套化妆品既没有中文标识,也没有说明书,几个三四寸高的小瓶装在透明的塑胶袋里,居然是生产厂商提供给顾客的试用装!小雯感到在朋友面前丢了脸,又觉得

小韩不会办事。一气之下要和小韩“吹灯”!小韩“陪了夫人又折兵”,又恼又气,就来找杨律师帮忙。

杨律师听了小韩的“诉苦”后,告诉他:网购是一种时尚,但目前网上购物缺乏法律约束,在监管上存在一定漏洞。我们在购物时,要尽量选择信誉高的商家,而且要选择价格合理的商品,如果价格低于市面上或别的商家很多,那肯定是商品哪方面有问题,毕竟销售商品的商家是为了获利而交易的,过分的廉价是不正常的。其实,如果许多产品以市场价的半价甚至更低的价格出现,我们就要提高警惕性。想想为什么它会这么便宜,特别是名牌产品,知名品牌产品除了二手货或次品货,正规渠道进货的名牌是不可能和市场价相差那么远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否则民事诉讼一般都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受理。这就意味着,小韩要到卖家所在地区的法院去起诉。而且,如果采取诉讼程序解决纠纷,需要预付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开支。小韩的诉讼标的数额不大,如果只是想挽回自己的损失,打官司将得不偿失,只会赢了官司输了钱。

现在在网上开店卖东西十分容易,只要向个人交易平台网站提供身份证号,就可以开一家商店。但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现在非常缺乏,网络购物市场有许多地方缺乏规范,比如卖家资格审查、经营过程监管、合同规范文本、发票售后服务等等,都没有具体法律加以规定,发生这种普通网络欺诈行为,如何认定证据,如何确定网络购物交易平台以及网商的责任还没有明确规定,也很难提起诉讼。法律是维权的武器,但维权不是全都要靠法律。杨律师建议小韩先和卖家联系,让他们退款或按原先约定的产品送货。如果达不成协议,再向交易网站投诉,请他们处理。现在网络交易维权的方法和渠道也比较多,只要保存好最初的订货凭证,实物照片,依法维权并不难。

一个月后,小韩乐呵呵地跑进杨律师的办公室,一是告诉杨律师,“网购事件”圆满解决,店家退了款,店也被交易网站封了;二是送来了小韩和小雯的结婚请帖。

杨律师看着喜帖笑呵呵地感叹:“这个小韩,不愧是‘达人,真能把坏事变成喜事啊!”

离婚时如何分割这套房产?

荀律师:

我结婚5年了,现在正准备离婚。婚前,我与妻子双方父母合资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但是,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我妻子在办理房产证时,擅自将该房产落到了她母亲名下。请问:离婚后这个房产如何分割?

——北京军区小张

小张:

根据你所述情况,该经济适用住房系在你们夫妻婚前所购置,而其《房产所有权证》又落在了女方母亲的名下,因而,从法律角度来看,一般情况下,这套住房的所有权应当归女方母亲。但是,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双方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双方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你想在离婚后分割这个房产,你就必须提供你父母出资情况的证据: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用途、出资方式和资金流程等。否则,即使你父母出资了,也有可能败。

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何同庆

法治漫话

条令提示: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04条规定,军人应当军容严整,此条第三点中规定:着军服时应当穿军鞋;在实验室、重要洞库等特殊场所,可以统一穿具有防尘、防静电等功能的工作用鞋;不得赤脚穿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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