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劳动力流动性就业计量问题研究3

2010-11-16 06:38何景熙李晓梅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0年1期
关键词:工时失业城镇

何景熙 李晓梅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我国农村劳动力流动性就业计量问题研究3

何景熙 李晓梅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改革开放30年来,上亿农村劳动力实现了向城镇非农产业大规模转移,而我国沿袭至今的劳动就业统计制度突出的缺陷是将三部分人——在农村从事纯农的农民,在城镇从事非农工作但户口在农村的农民工,游移于乡城间“亦工亦农”的农村劳动力——排除于劳动统计计量之外。不解决这部分劳动力就业的统计计量的问题,则很难准确回答“中国的失业率究竟有多高?”。为此,确定严格的、便于与国际接轨的劳动就业标准,从而构建我国统一的、规范的劳动就业市场至关重要。本文着重探讨了游移于农村与城市之间、就业岗位、就业时间不固定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失业不充分的计量问题。作者在对国内外就业和失业定义和计量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基础上,结合我国实情提出了以法定劳动力年工时为核心的劳动力流动性就业的调查和计量方法,并通过调查案例证实了它的有效性与可行性。

城乡;统筹;就业;不充分就业;计量

改革开放30年来,上亿农村劳动力实现了向城镇非农产业大规模转移,而我国沿袭至今的劳动就业统计制度的突出缺陷是将三部分人——在农村从事纯农的农民,在城镇从事非农工作但户口在农村的农民工,游移于乡城间“亦工亦农”的农村劳动力——排除于劳动统计计量之外。如不解决这部分劳动力就业的统计计量的问题,则难以实现“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目标,同时,也很难准确回答“中国的失业率究竟有多高?”的疑问。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所谓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就是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就业市场,以利于实现城乡劳动力资源与其它经济要素的合理配置。因此,确定严格的且逐步与国际接轨的劳动就业、失业以及不充分就业标准,从而使劳动力市场配置信息规范化,不仅是构建统一的劳动就业市场的必要条件,也是促进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必须重视的基础性问题。在我国城乡就业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准确把握城乡劳动力就业的相关信息对决策层尤为重要。为此,本文在对国内外就业和失业定义和计量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基础上,结合我国实情提出以法定劳动力年工时为核心的劳动力流动性就业的调查和计量方法,并通过调查案例证实其有效性与可行性。本研究的探索重点是流动性强、职业不固定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失业和不充分就业的统计计量问题。

1 研究背景与文献述评

1.1 研究目的

今年4月3日美国《华尔街日报》(“中国日志”专栏)发表了Juliet Ye和Andrew Batson的专栏文章——《中国失业率之谜》。文章说:

关于中国失业状况最容易获得、也是最正式(官方)的统计数据,是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所有人一致公认最不能说明问题的。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显示,2008年底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但这个数字仅仅意味着有886万城镇居民登记领取了失业保险,根本就没有费事去计算实际上有多少人没工作。这个统计数据也没有将农民工计算在内,而农民工是中国劳动力的一个重大组成部分。[1]

在列举了农业部、国家统计局、中国社科院关于农民工,以及全部劳动力失业、失业率调查的不同估计数之后,文章作者指出:“数据上的差异使得公众大惑不解,他们凑到网上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中国的失业率到底有多高?”。[1]迄今为止,我国8亿多城乡经济活动人口(劳动力),特别是流动于城乡之间的农民工中究竟有多少就业或失业?已就业者(包括农民和流动中农民工)当中又有多少人处于就业不足(不充分就业)状态?与之相应的就业率和失业率是多少?这些问题几乎无人能够确切回答。

事实上,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人已有了全球金融危机冲击下我国失业返乡农民工增多,应届毕业大学生找工作难等就业形势恶化的感知,但是他们(包括决策层和一般民众)并未确切知悉城乡劳动力的失业和不充分就业究竟恶化到何种程度。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劳动就业、失业计量仍然实行城乡二元分隔的统计制度。具体地说,以户籍所在地为农村的劳动力(农民),由于假定他们都有一份可经营承包地,故他们无论何时何地,从事(或未从事)农业或非农工作均被理所当然地视为就业。相应地,只有城镇劳动力的工作与否才能进入就业和失业计量范畴。沿袭至今的劳动就业统计制度已经不能应对改革30年来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大规模转移,上亿农民已经或者正在转变为城镇劳动者的统计计量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缺陷是将三部分人排除于劳动统计计量之外,即在农村从事纯农(种植、养殖、林、牧、渔业)的农民,在城镇从事非农工作但户口在农村的农民工,以及游移于乡城间“亦工亦农”的农村劳动力。正是这三类人,构成了我国劳动力的绝大部分。因此不解决这些人的统计计量问题,我们很难准确回答“中国的失业率究竟有多高?”的问题。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确立全国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劳动就业、失业以及不充分就业定义和计量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城乡一体的劳动就业计量制度,是“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必要条件,也是统筹解决城乡劳动力就业问题必须重视的基础性问题。为此,本文将以国际通行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统筹城乡的劳动就业计量制度方案,并通过实证案例进行适用性验证。本文重点解决上述三类劳动力能够纳入城乡统筹的劳动就业统计系统内进行统一计量的问题。

1.2 文献述评

我国现行的就业和失业的定义和计量标准主要有两种,分别为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两个部门关于就业和失业人口的界定,均遵循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 ANIZATION,ILO)的标准,将工时数作为劳动就业和失业的计量基本单位。[注:1982年10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国际劳工统计大会上,国际劳工统计局就通过了《关于经济活动人口、就业、失业和不充分就业统计的决议》。关于就业,《决议》规定失业者①在参照期内(调查前一周)至少工作一小时;②从事任何一种工作;③以获取薪酬或利润。关于失业,《决议》规定失业者包括了特定年龄以上在参考期内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人:①没有工作,即没有处于有薪就业或自主就业;②目前可以工作,即在一定时期内可以从事有薪就业或自主就业;③寻找工作,即在特定最近时期内已采取具体步骤寻找有薪就业或自主就业]。原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提出了以劳动报酬和工时两项指标作为衡量是否充分就业的标准,即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国家统计局确定的失业统计指标主要有城镇登记失业率和城镇调查失业率两种。城镇登记失业人口由城、镇街道登记汇总;城镇调查失业人口由国家统计局相关部门按《城镇劳动力调查制度》(自1996年起实施)全国劳动力抽样调查收集(最初,样本数为25万劳动力人口,据悉近年来样本数有所增加)。但遗憾的是,此项调查所取得的就业和失业数据但迄今尚未正式公布[2]。原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是否按上述自定的定义和标准进行调查统计,尚待查询。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劳动就业统计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一是统计对象的城乡二元分隔。具体表现为,劳动就业调查统计范围只涉及城镇劳动力适龄人口,将占全国劳动力2/3以上农村(户籍)劳动力排除计量范畴之外。虽然现行《城镇劳动力调查制度》中将居住半年以上的所有适龄劳动力(包括农民工)纳入抽查范围,在调查地居住3天以上半年以下的适龄劳动力却不能纳入之。因此正在参与城镇经济活动的相当大一部分农民工未能纳入失业登记或劳动力调查范畴;二是调查时点和调查周期的片面性。我国每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调查采用调查时点前1周工作1小时为是否就业的计量标准;国家统计局正在实施的《城镇劳动力调查制度》的调查范围调查时点仅在一年当中选取二、三、四季度当中的一周,即当年三季度的调查周为9月30日前的一周;次年二、四季度为季中间月的15日所在周,入户时间为调查时点的下一周。这种调查时点和周期的选取对职业或工种较为固定的城镇劳动力的就业计量适用,但对当前在农村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流动于城乡之间工种、职业不固定,尤其是那些农忙时回家干农活农闲时在城镇打工的“亦工亦农”的“两栖”劳动力的就业状况的则很难准确计量。

此外,转型时期我国城乡劳动力配置方面还广泛存在“就业不足”——不充分就业(或称隐性失业)的现象。若以一周内有无1小时以上工作时间作为计量标准则无法判断劳动力就业是否充分或处于何种程度。这也是现行统计制度的不足之一。

鉴于当前我国劳动就业统计制度存在上述缺陷,笔者尝试构建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定义和计量标准,以便重点破解农村劳动力流动性就业的计量问题。

2 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和不充分就业定义和计量标准的构建

2.1 计量标准及说明

(1)就业:法定劳动年龄人口自愿以一定经济活动(工作)时间付出以获取相应的合法报酬(return)的行为称为就业。

(2)失业:法定劳动年龄人口自愿以一定经济活动(工作)时间付出以获取相应的合法报酬(return),而未能实现该行为者,称为失业。

(3)不充分就业:法定劳动年龄人口已发生就业行为,但不足法定工作时间者为不充分就业。

我们对上述新定义和标准试做如下几点说明:

(1)经济活动(工作)时间付出,即通常我们所谓的有酬劳动工时,包括为获得经营性收入或非经营性回报的工时付出。这里的非经营性回报是指通过工时付出获得的实物性回报,该回报由劳动者及其家庭直接消费而未进入市场交换的部分。如农民自己生产自己消费的一部分粮食、蔬菜等。1998年第十六次国际劳动统计大会就劳动就业相关的收入(related to income from employment)作出了解释性决议:所谓收入包括全部所得(earning),如雇员的计时或计件工资(wage)、红利(bonuses)、雇主代缴的社会保险金等所得;自主就业者扣除成本的税后现金或实物所得等[3]。本文有酬劳动工时——为获得经营性收入或非经营性回报的定义与该决议的解释相一致。

(2)选择工时作为计量单位之合理性是:其一,对任何一个劳动者,其工时均具有可分割性。当我国二元就业市场依然存在的特殊条件下,便于进行分类计算和总计;其二,职业、工种的不同(或同一)劳动者的单位边际劳动报酬是不同的,即异质性劳动付出将在劳动报酬的差异上得到反映。西方新古典经济学家一般将边际劳动生产率为0或者为负值作为界定劳动力的不充分就业(underemployment)的标准,但它在实际的统计计量上不具备可操作性,对于农业劳动力尤为困难,关于这一问题笔者于2000年曾有专文说明,此不赘述[4]。故本文认为采行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国际劳工组织(ILO)工时为计量单位是必要的。

(3)本文标准涉及的法定劳动年龄是一个可根据需要随时变更内涵的概念。当我国劳动力年龄最终与国际标准接轨时,只需改更法定劳动年龄内涵即可。从我国未来人口数量、结构变动看,劳动适龄人口的相对和绝对的减少已成必然之势,故现行法定年龄变为男、女15~64岁只是时间问题。

2.2 分类计量及其具体操作

(1)法定充分就业的工时计量标准。我们将我国城乡劳动力年标准充分就业工作时数定为2 000小时,其依据是目前我国城市在业职工年法定工作日为250天(一年当中扣除每周两天休息和11天的节假日),每天工作8小时,故年平均工作时数为8×250=2 000小时/人年。据此,0-1小时/年,就业状态为失业;2 000小时/年,为充分就业;处于1-1 999小时/年区间,为不充分就业,并可按不足法定工作时间的程度对不充分就业进行等级划分。1990年代后期,笔者曾以有效工时为计量单位,对成都平原农村劳动力利用状况作了抽样调查。该项调查中,我们尝试按农民的工时数划分其不充分就业程度:一年的工时为法定工时的80%及其以上者,为轻度不充分就业;介于50%~80%者,为中度不充分就业;50%以下者为重度不充分就业。[5]但是笔者的这一划分并不具有权威性,故不充分就业等级划分应由权威机构统一界定为宜。

(2)工时调查期:城乡劳动力工时调查统计期以一年最佳,考虑到操作上的困难可定为6个月。调查方式为调查时点前一年或6个月为回溯期,在封闭式问卷中列出一年或6个月的每一个月的工时数,要求受访者作回顾性填写或回答。

(3)就业的工时状况调查问卷应标准化并且全国统一。问卷内容可以设劳动者的职业、报酬多少等内容,但不宜作为界定就业、失业的统计标准。其理由已如上述。

(4)调查方案设计:

①调查类型: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必要时可辅之以(社区或村、组)登记调查。抽样调查可以一年一次或一年两次。抽样调查一般应为专项调查,也可利用每10年一次的人口普查的10%抽样(长表)或每5年一次1%人口抽样调查,在其中增加相关内容;

②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是在现行《城镇劳动力调查制度》基础上的延展,即调查对象涵盖(总体)城镇和农村的全部劳动力适龄人口;

③抽样调查方法:可采用分层(分为城镇和农村两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抽样,即省—市—区(市)县—街道—社区—户(这个户一般都选某个社区相对集中的户)。至于抽样框架,目前我国《城镇劳动力调查制度》已提供了一个基本抽样框架和计算方法,可资充分利用;

④调查时点:如一年一次,调查时点宜定在每年1月1日后的第二星期;如一年两次,可将第二次定在每年7月1日后的第二星期;

表1 经济活动人口就业状况调查问卷Tab.1 Questionnaire for employment of economically active population

⑤调查单位:城市、镇和农村的常住人口户;

⑥分析单位:法定劳动年龄人口(经济活动人口)且有就业意愿(劳动力)的个人;

(5)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应高度重视区分劳动力的就业工时与非就业时间,即从事家务劳动、休闲、娱乐时间必须排除在工时之外;

第二,应注意区分农村劳动力从事农业所得的经营性回报和非经营性回报(该回报由劳动者及其家庭直接消费而未进入市场交换的部分,如农民自己生产自己消费的一部分粮食、蔬菜等等);

第三,对自我就业、非正规就业的工时计量必须有详细、具体的界定说明;

第四,对调查员培训不仅有指导性条文而且必须在试点调查实践中进行具体的操作指导。

3 城乡劳动力就业工时计量的实证案例

依据上述以劳动就业定义和计量标准,笔者设计了“经济活动人口就业状况调查问卷”,并于2009年1月在四川省成都市、达州市、南充市、内江市城乡各地对不同类型的劳动者作了以工时为基本计量单位的回顾性试点调查;本调查的回溯期为2008年7-12月;调查对象即现行劳动统计中未能准确计量的三类人群:①在农村从事单一的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渔业等等)生产的农民;②流动于城乡之间“亦工亦农”的“两栖”劳动力;③城镇从事非农工作但户口在农村的农民工。具体调查问卷见表1:

3.1 农村纯农劳动者就业工时调查与计量

案例1:纯农劳动者

肖××,男,58岁,家住达州市竹峪镇包台村。家中除老伴外,还有三儿一女,均已成家。老两口文化层次较低,没有什么手艺,长年主要做农活,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养猪养牛,栽种了少量的香菇补贴家用。按照问卷调查记录的信息,2008年7-12月(半年)肖大爷农业总工时为1 088小时。2008年全年总工时=1 088小时×2=2 176小时。

上述案例1的劳动者工种固定,单纯从事农业经营的劳动者。与城镇“上班族”工作、休息时间相对固定的劳动者相比,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全年工时的分布不均,计量难度稍大,故只有按月调查统计工时,才能准确计量之。这部分农村劳动力为数甚多,如效法现行城镇劳动力调查制度所规定的某一季度的某一周为就业工时抽样调查期,则很难准确收集工时数,从而判断其就业、失业或不充分就业及其程度。

3.2 “亦工亦农”劳动者就业工时调查与计量

案例2:本地亦工亦农劳动者

调查地点:营山县朗池镇城附乡新生村3组

调查时间:2009年1月1日

刘××,男,55岁,小学肄业,家住营山县朗池镇城附乡新生村。家中除老伴外,还有一儿一女,均已成家;刘大爷平时除干自家的农活外,还帮村周围的人家修缮房子;一年卖两季菜(夏季菜、年前后菜)或卖米来补贴家用。按照问卷调查记录的信息,2008年7-12月刘大爷农业总共时为917小时,非农总工时为160小时(7月和10月帮人修缮房子),合计1 077小时。2008年总工时=1 077小时×2=2 154小时。

案例3:平日在城市打工,农忙时回家务农劳动者

张××,男,33岁,隆昌县胡家镇凤凰村人。初中毕业后,在广州、昆明等地打工。最近几年与妻子携女儿在成都郫县做缝纫工,月收入约2 000元。每到下半年,服装业工人常熬夜,一般从早上8:00工作到晚上12:00,有时干到凌晨一两点。自从张在成都打工后,因为父亲有支气管炎,每年打谷子(收割水稻)一累就犯病;张的弟弟、弟媳远广州打工,无法回家。这些年村里又雇不到人来帮工,所以张每年农忙时都回家打谷子(不是因为成都没活做)。按照问卷调查记录的信息,2008年7-12月张先生农业总共时为88小时,非农总工时为2 197小时(7-12月只要上班,就每天工作13个小时),合计2 285小时。2008年总工时=2 285小时×2=4 570小时。

上述案例2和案例3涉及流动于城乡之间“亦工亦农”的两栖劳动力的工时计量问题。案例2的刘××为在当地农村以农为主兼业其它非农工作的劳动者,除全年农业工时分布不均的季节性特点外,尚有部分非农工时,故只有按月,分类调查统计工时才能准确计量之。案例3的张××系以非农为主,仅在农忙时回家务农,虽一年工种、工时比较固定,但以某季度-周为就业工时抽样调查期,难于准确收集工时信息。从全年总工时看,张××已达4 570小时/年,远超过2 000小时/年的法定标准,如以每小时平均工时计算,其收入水平极低,尽管其年工时已经远远超过充分就业的标准。

4 结论与讨论

综上所述,我们有如下结论:为了全面、准确、详细地收集城乡劳动力的利用状况,仅有简单标准判断就业和失业是远远不够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调查制度增设不充分就业项目极为必要。我国《宪法》赋予城乡公民以平等的劳动和休息的权利,现行城镇劳动力法定工时——2000小时/年标准,理应适用于农村劳动力。籍此标准,不仅可以测定城乡劳动者是否就业不足(或隐性失业)及其程度,而且可以了解部分人(特别是农民工)加班加点超时工作的状况。本研究的试点调查案例说明,以工时为标准的计量方法对准确测定“亦工亦农”农村劳动力流动性就业、失业和不充分就业状况是有效的、可行的。

笔者相信,本研究局限性在所难免,尚须学界同仁进一步探讨问题是:

(1)采用6个月(半年)为调查时点前的劳动者工时的逐月回顾期,一方面,虽有适用于准确计量纯农和“亦工亦农”劳动工时的好处,但另一方面则会增加调查员工作量和受访者回答难度,同时由于回顾期较长,也可能使受访者记忆误差增大。因此,能否通过缩短回顾期取得同样效果尚待探讨和实践;

(2)除国际劳工组织就业、失业的定义和标准之外,各国在劳动就业调查中还有自定的定义和标准,如美国劳工部下属的劳工统计局(United States 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的失业标准之一是,失业时间在15周/年(525小时/年)及其以上者为失业人口(labor force unemployed 15 weeks or longer)[6],这一标准的依据如何,尚待查询。我国是否也参照其标准,在不充分就业(0~1999小时/年)区间内划定一最低工时线作为失业标准,也值得深入探讨。

References)

[1]Juliet Ye,AndrewBatson.Calculating China’s Unemployment Rate[N].Wall street Journal,April 2,2009,4:26 AM ET

[2]张车伟.失业率定义的国际比较及中国城镇失业率[J].世界经济,2003,(5):47-54.[Zhang Juwei.A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of the Definition for Unemployment and the Rate of Unemployment in Urban China[J].World Economics,2003,(5):47-54.]

[3]InternationalKabor organization (ILO).Resolution Concerning the Measurement of the Employment2related Income[R].The Sixteen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Labor Statisticians,1998.

[4]何景熙.不充分就业:中国农村劳动力剩余的核心与实质——农村剩余劳动力定义与计量新探[J].调研世界,2000,(9):9-11.[He Jingxi.Underemployment:Core and Essence of the Surplus of Rural Labor Force of China[J].The World of Survey and Research,2000,(9):9-11.]

[5]何景熙.不充分就业及其社会影响──成都平原及周边地区农村劳动力利用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1999,(2):34-50.[He Jingxi.On Underemployment and Its Social Impact[J].Social Sciences in China,1999,(2):34-50.]

[6]Unemployment[EB/OL].http://en.wikipedia.org/wiki/Unemployment.

Measurement of Rural Labors’Floating Employment in China

HE Jing2xi LI Xiao2mei
(Economics School,Sichuan University,Chengdu Sichuan 610064,China)

Over the past 30 year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2up in 1978,there has been a large2scale shift of laborsfrom rural China to the urban non2agricultural industries,and millions of farmers have transferred into urban labors in this process.However,the traditional employment statistical system in China has a fatal defect that it excludes three groupsof people who take up the majorityof China’s labor force,i.e.a)farmers who do field works only;b)rural labors who do non2agricultural works in cities,and c)rural labors who migrate frequently between rural and urban area.In this way,if we do not take into account the statistical problems of these populations,we mayfail to give an accurate answer the question of China’s unemployment rate.Therefore,it is very important to define an employment criterion that is strict and close to international standard to construct a unified and normative labor market in China.This article focused on how to measure employment and under2employment of the rural labors that migrate frequently from the countryside to cities and experience unfixed working positions and working hours.On the basis of comparison as well as evaluation of the criteria concerning the definition and measurement of employment and unemployment in China and abroad,we design a new measurement system suitable for rural labors’floating employment that is centered on legal year working hours and prove it to be succeeded by several case studies.

rural and urban area;overall plan;employment;under2employment;measurement

F323.6

A

1002-2104(2010)01-0087-06

10.3969/j.issn.1002-2104.2010.01.016

2009-07-08

何景熙,教授,博导,主要研究方向为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

3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2006年度规划项目“城市化进程中西部农民的流向研究”(项目编号:06JA790093)的阶段性成果。

(编辑:于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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