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 信卫平
公平与不平
——提高劳动报酬的突破口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 信卫平
2009年12月16日,美国《时代》杂志公布了2009年年度人物,“中国工人”获得了年度人物“亚军”的称号。该刊认为:中国经济顺利实现“保八”,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继续保持最快的发展速度,并带领世界走向经济复苏,这些功劳首先要归功于中国千千万万勤劳坚韧的普通工人。应该说,《时代》杂志对中国工人的这个评价是公允客观的,也是对3亿多中国工人吃苦耐劳和默默奉献精神以及他们在为中国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充分肯定。
欣喜之余,难免有些遗憾,中国工人可以说是我国改革开放时代的“脊梁”。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进程中,他们的付出最大,得到的报酬却很低。以中国工人的贡献,早应该成为“年度人物”。可是,多年来我国的各个机构或媒体在年度人物评选中,从未考虑过中国工人。
在现实生活中,面对强势资本,中国工人又是那样弱势,不期而至的国际金融危机,使他们深受国际资本和国内资本的双重冲击,降薪、失业使许多工人的生活陷入困境。更让中国工人郁闷的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全国各地的最低工资的定期调整被全面冻结了,个别地方政府甚至下调了工资指导线,并美其名曰是为了保护企业,而全然不顾广大工人的切身感受。
然而,经济发展的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中国工人长期的低报酬,已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构成了直接的影响。为此,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已成为社会的共识。但是,如何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却没有一个的具体方案。笔者认为,要改变目前这种状况,必须选择一个切实可行的突破口,由此带动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深化。而这个突破口就是最低工资标准。
中国的最低工资制度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末期,自1998年中国广东省珠海市开始实施最低工资标准至今,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实施了最低工资标准。从中国最低工资制度实施10多年的实践来看,其受益面不断扩大,最低工资制度在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和劳动报酬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最低工资制度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作用。中国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群体通常是指在某些行业、部门从事劳动的劳动者,他们的工作流动性大,缺乏有效的集体谈判能力,如建筑业、服务业等。目前在这些行业、部门从业的劳动者以农民工为主体,受户籍制度、文化程度、工作经验的影响,在劳动力市场上一直处于弱者的地位,最低工资制度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无需与资方谈判而得到的工资水平。
其次,最低工资制度对保障低收入公平性的作用。中国目前劳动力低端市场上仍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随着中国城镇化过程的推进,这种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为保障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抑制劳动力市场买方的过度垄断,使劳动者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上也能获得公平的工资水平,政府有必要出面为其确定一个最低的工资水平,这样既可以减少劳资纠纷,又可以保证体面劳动在中国的实现。
第三,最低工资制度对稳定整个社会工资体系的作用。随着中国市场化的推进,劳动力市场的价格——工资越来越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表现为社会工资结构的不稳定性。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使得社会工资结构最底部的工资不再由市场供求决定,而是由政府制定的,因此,它在整个社会工资结构中的基础作用就如同停泊在海湾里船只的锚的作用。所以,最低工资常常被比喻为“工资锚”。这一作用在此次国际金融海啸中表现得非常明显。
第四,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之一。从理论上讲,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制定的,因此最低工资可以作为政府宏观经济政策体系中的一个政策工具来运用。政府通过制定或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对职工工资水平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以期达到社会收入分配公平化的目标。
第五,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可以从制度上杜绝血汗工资制的出现。我国发展经济的目的是要让广大的劳动者都能分享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每一个劳动者都可以体面地生活。对于中国目前劳动力低端市场上供大于求的状况,不能任由市场来决定工资水平的高低。因为在一个供过于求的市场上,劳动力市场价格一定是低于其价值的,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过低的工资水平会使得劳动力的再生产难以为继,马克思早已在《资本论》中对这种低工资的血汗工资制度做过深入的分析。这种以极低工资为标志的血汗工资制在今天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是被唾弃的。
自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最低工资规定》以来,最低工资在我国有了长足的发展,表现为各地方政府开始对其有所重视,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近几年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其增长率超过了以往历年。最低工资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已为全社会所共识,它的实施已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但是,2008年9月以美国雷曼兄弟公司破产为标志的国际金融危机打断了中国最低工资良好的发展趋势,并出现了以下变化:
首先,最低工资标准的正常增长被冻结。由于国际市场环境的恶化,中国东部地区大量出口加工企业出现停产、半停产甚至倒闭的情况,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行。为摆脱困境,企业纷纷降低人工成本,要求降低和停止最低工资的呼声越来越高。迫于压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1月17日发出通知,指出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实际,近期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2009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宣布暂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中10个已经到期应该调整的省市也未做调整。各地政府暂缓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理由都是让职工与企业共渡难关,但实际情况是一般职工承担了金融危机的风险,而企业管理层却是高薪照拿、奖金照发。这种做法显然是有悖于暂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初衷,也是对低收入职工利益的不负责。
其次,劳资双方的对立在最低工资上公开化。最低工资政策的变化直接引发了劳资关系中久已存在的矛盾。在2009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前夕,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明确提出取消或停止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例如,广东人大代表卢光霖2009年2月15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政府不要再搞最低工资标准了,最低薪水应由市场决定。全国政协委员林嘉騋在2009年3月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将在两会上提议降低全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以减轻企业压力。上述提法遭到了全国总工会的坚决反对。中华全国总工会发言人2009年3月9日明确表示,全国总工会不赞成取消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是维护普通劳动者利益的一个主要手段,也是劳动者在法定的劳动时间内,从事正常劳动得到的最低工资,是普通劳动者最基本生活的“保险绳”,企业经营者不要总在职工的劳动报酬上打主意。这一争论表明,劳动者与资方的利益对立在最低工资问题上公开化了。
由国际金融危机所引发的上述变化并不是孤立的,即使在最低工资制度比较成熟的欧洲,随着金融危机的到来,在欧洲各国也引发了关于最低工资政策的争论。
在法国,雇主代表和政府的保守派建议取消最低工资指数自动与价格挂钩。法国工会经过努力使政府最终决定维持现有的指数化机制不变。在英国和爱尔兰,许多雇主代表提出在经济危机期间冻结最低工资。而英国贸易工会联合会职工大会针锋相对地提出2009年英国最低工资应从目前的5.73英镑/小时提高至6.10英镑/小时。爱尔兰贸易工会也提出了相似的主张。在捷克,尽管工会不断抗议,但保守党政府自2006年中旬以来一直没有提高最低工资水平。在立陶宛,2008年7月通过的最低工资法中规定在物价水平上升后,最低工资自动增加3%。在罗马尼亚,工会在2008年举行了重大的抗议行动后签署了最低工资标准中期发展的三方协议。协议不仅保障2008年最低工资增加,而且规定到2014年实现最低工资相当于50%的平均工资水平。在西班牙,政府也宣布最低工资的长远计划,立法机关在2012年将最低工资从目前的624欧元/月增加到800欧元/月。西班牙政府和工会共同追求的目标是将最低工资水平提高到平均工资水平的60%。斯洛伐克政府也有类似的计划。
我们注意到,尽管国际金融危机使欧洲各国最低工资增长的步伐放慢,但并没有停止。各国政策的选择更多地取决于政府的政治倾向,保守倾向的政府追求对最低工资政策的限制,更多的具有社会民主倾向的政府则在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相比较而言,我国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要低于欧洲各国。但是,与欧洲各国最低工资增长仅仅是减速相比较,我国在最低工资问题上的反应已远远超过了欧洲各国。以冻结最低工资增长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只能说明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不完善和劳资双方力量的不均衡。由于广大最低工资受益者因最低工资标准被冻结而利益受到了损害,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中国最低工资标准的高低。
我国地域广大,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因此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制定的。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经济发展也不均衡,目前,除北京和上海两个直辖市实行单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外,其他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实行2~9个不同档次的最低工资标准。多数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低相差1.5倍左右。
图1是2008年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图1中的数据均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高一档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图1显示,2008年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大体可以分为四档:800元以上6个;700元以上6个;600元以上15个;500元以上4个。可见,我国2/3地区的最低工资在600~760元人民币/月这个范围。由于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了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008年这个系数是1.97。按照这个标准计算,人均每天的收入在两美元以下,这是世界银行2000~2001年的贫困标准。这一标准还是按各地最高一档标准计算的,应该说我国最低工资标准是很低的。
我国目前职工个人要缴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保险金。由于在《最低工资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中是否包括这些项目,因此各地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时,有些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包括上述项目,如上海、北京;而有些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则包括上述项目,如河北等地。这一部分的费用大概要占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20%,其中个人要缴纳8%左右。这样,一些地区职工实际得到的最低工资收入比图1中的数据还要低。
最低工资水平的高低一方面看它的绝对值,另一方面要看它的相对价值,即最低工资占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比。我国《最低工资规定》要求各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应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之间。按照通常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接近或低于平均工资50%的工资水平应该被看作是“贫穷工资”。从图2中可以看出,2008年我国各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均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0%,最高的地区也只有38.89%,最低的地区仅有17.04%。
图1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用的是最高一档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各地区的职工工资水平用的是平均工资水平。因此,图2中各地区最低工资占平均工资的比例应该看作是上限了。即使这样,一些地区的职工收入还未达到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据湖北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总工会的调查,该省一些企业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工资支付起始线,若减去有关津贴及福利待遇后,13.6%的职工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最低工资标准绝对数看,还是从相对价值看,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是非常低的。
党的第十七大报告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这标志着我党对最低工资制度的认识已由过去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生存保障目标向公平分享这一更高社会目标的转变。
目前各种经济数据表明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影响的最严重阶段已过,国民经济开始进入稳步回升的时期。但是,劳动者报酬在我国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下降至今仍然没有缓解的迹象。这种状况与我们当前倡导的“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分配原则相悖,既造成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又不利于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选择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的突破口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领域各生产要素分配比例上不能仅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来调节,在劳动力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劳动报酬被资本收益压低的问题必然会出现,这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只有通过政府的适度干预才能在这一领域实现各要素之间的公平分配。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曾说过:“市场是没有大脑和心脏的,因而不能指望市场自身能够自觉地意识到它所带来的严重的社会不平等,更不能指望市场自身来纠正这种不平等。在混合经济中,这是应当由政府负担起来的职能。”
因此,现阶段要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必须借助于政府的干预。由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高低不是由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的,而是由经济发展阶段、社会的公平理念以及国际劳工局倡议的“体面劳动”等因素共同决定的,所以最低工资标准就成了政府从宏观经济层面干预劳动要素报酬的唯一途径,而且这种干预发生在初次分配领域,是从源头上对要素分配的干预,必将会对整个社会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的提高产生直接和全面的影响,因而是一种有效率的干预。
相反,如果我们将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寄希望于微观层面,从目前的经济现状看是非常不现实的。近年来,针对企业劳动报酬普遍偏低的状况,有关部门一直在推动企业工资的集体协商工作。但是,作为劳资谈判中一方的工会和劳动者的弱势地位,造成了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和作用还十分有限。因为在我国目前的企业制度下,基层企业工会通常都隶属于所在的企业,企业的工会主席通常被称之为“副厂级”,因此要求他们和企业经营者、管理者面对面地通过谈判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从实际操作的角度看是很困难的。这样的制度安排很难保证劳动者的利益不受损害。目前,我国企业工会只有在劳动标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
总之,从提高劳动报酬的基础水平入手来提高劳动报酬在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改变当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不断下降的有效途径。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的高低不仅仅是一个收入水平高低的问题,还是一个社会公平理念的具体体现问题,它会直接影响到劳动力市场的工资决定。笔者认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应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年均增长率为宜。
以北京为例,2004年~2008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545元、580元、640元、730元和800元,年均增长10.07%,分别为当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22.04%、20.36%、19.14%、18.84%和17.04%。同期,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年均增长17.37%。若按2009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的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5%计算,若职工平均工资年均增长率保持不变,则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永远不可能达到职工平均工资的40%。
2006年5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动提高和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力争用三至五年的时间,逐步使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40%—60%的水平。”仍以北京市为例,若职工平均工资年均增长保持17.37%不变,最低工资标准5年后要达到职工平均工资40%的水平,2009~2012年间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率至少要达到45.3%。看来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加大调整的力度。
为此,笔者建议尽快解冻目前各地方政府暂缓调整的通知,恢复最低工资正常的按期调整。调整的频率尽可能做到每年一次,并设立时间表,争取使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2012年年均达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40%的水平,这样就可以在源头上起到提高劳动报酬水平的作用。只有当全社会劳动报酬的基础水平提高了,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过低的状况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我国2/3地区的最低工资在600~760元人民币/月这个范围,人均每天的收入在两美元以下,这是世界银行2000——2001年的贫困标准。这一标准还是按各地最高一档标准计算的,应该说我国最低工资标准是很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