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召,任春萌
(河北经贸大学 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050061)
中小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控新探
李文召,任春萌
(河北经贸大学 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050061)
中小企业资金薄弱,缺乏科学管理,又面临着过度竞争的压力,造成其经营的法律风险呈现出高发性、集中性和高危性的态势。较之于大型企业,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意识淡薄,防控水平较低,面临着高投入低收效的困境。本文认为中小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的各项防控措施必须以中小企业自身的经营特征为基础,提出以风险管理的理念为基础,构建中小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控的科学体系的建议。
法律风险;风险管理;防控
2004年5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次以官方规范性文案的形式提出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但是该办法并没有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加以具体界定。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设立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作为或不作为,及怠于行使法定权利进行救济,而对企业造成的负面法律责任或后果的可能性。与企业的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相比,一般来说,企业的法律风险其产生的缘由都是法律因素,存在于企业运营的各个管理环节和业务活动之中,一旦发生就会导致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
企业的规模不同,其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有很大的不同。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风险和法律风险防控意识比较薄弱,法律风险呈现高发性
由于我国的中小企业多是以20世纪80年代后迅速发展起来的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为主体,加之历史的原因,普遍存在着组织制度、产权制度不健全,企业经营管理队伍素质较低,人才匮乏,特别是高级管理人才缺乏,企业的经验决策以经验为主,缺少科学的程序,因此在日常的管理中,容易忽视法律风险和法律风险防控。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资金、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差距,也很容易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有关调查显示,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内部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管理者和员工普遍缺乏法律风险意识,即使有些中小企业建立了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其法律风险防控也只是一种被动式的反应,而且这种防控活动往往也是暂时的、阶段性的,可以说,中小企业法律风险意识的淡薄和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缺失,使它们在面对法律风险时往往手足无措。
(二)法律风险防控水平落后,法律风险呈现集中性
“小”是中小企业的优势,一是规模小、投资少、活力强,对市场反应灵敏,即所谓的“船小好调头”;二是对资源获取的要求不高,能广泛地分布于各种环境条件中,环境适应能力强。正因为“小”,中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来讲,更容易管理,也就更容易控制和回避法律风险。但同时“小”也意味着法律风险的集中。由于中小企业组织结构单一,机构不健全,对法律风险防控缺乏系统性、全局性的把握,同时由于企业管理者水平的制约及企业在软件、硬件方面基础管理手段比较薄弱,便使得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水平普遍比较落后,一旦发生法律风险就已有可能导致连锁反应,使企业陷入极度困境。
(三)法律风险后果严重,法律风险呈现高危性
与国有大型企业相比较,中小企业无论是组织结构、管理水平还是经营规模等,都处于明显的劣势,使得中小企业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一旦出现大的风险,易陷入经营困境,甚至导致倒闭,因此中小企业的风险后果相当严重。国内外的实践也证明了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后果的严重性。如据英国贸工部的统计数据显示,7%的新建企业在开业6个月内关闭; 40%的新建企业在开业6个月后到3年这段时间内关闭,即近一半的新建企业“活”不过3年;企业成立3年后,关闭率逐渐下降,但“活”过6年的只有35%。我国中小企业的情况也大抵如此,据1986年至2000年的有关资料表明,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为3~4年,也有不少研究认为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只有2~3岁,据此推测,我国中小企业3年存活率约为30%。
(一)法律风险防控收效甚微
法律风险防控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对法律风险的事前预防,即通过有效的防控手段使企业尽可能地不发生或者少发生法律风险,而不是等法律风险发生以后再去处理和解决,但是当前的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远远不能达到这个目标。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法律风险层出不穷,随时都与可能遭遇致命打击,究其原因主要在于:(1)当前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模式没有一套完整规范的方法和流程,只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或者是个人的经验判断,很难对企业的法律风险全面、系统的了解;(2)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当前更多的被定位于一种支撑、服务性的工作,根本无法真正介入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提出针对性的防控措施;(3)法律风险防控的部门局限于由法务部门一个部门承担,无法将法律风险防控责任分解到企业各个部门,而具体的业务部门才是法律风险的直接面对者,必定难以实现对法律风险的事先预防。
(二)法律风险防控的资源需求巨大
中小企业薄弱的经济基础使其不可能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法律风险的防控,这也是有的中小企业缺少专门的法律风险防控机构的原因所在。随着企业自身的不断发展以及企业外部法制环境的不断完善,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复杂程度上都是在不断增加的,因此对于法律风险管理的需求也在日益增长。但是,企业用于法律风险防控的资源投入是不可能长期增长的,这就使企业面对越来越棘手法律问题,企业的法务部门明显感觉到人手不够,经费不足。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1)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工作局限于具体的法律事务,导致企业无法从更高的角度去认识法律风险,提出高效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2)法律风险管理责任过分集中于法务部门,难以调动各个部门共同参与风险防控,调动整个企业的资源来满足法律风险防控的需求。
(三)法律风险防控方法缺乏科学性
当前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就是,法律风险防控的效果如何主要依赖于企业的法务工作人员和外聘的法律顾问的个人素质。这不但使企业在应对更加复杂的法律风险时,为选聘更高素质人员增加了用人成本,而且也因为人员的流动让整个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出现了不确定性。究其原因就在于企业没有一套科学、标准的法律风险防控方法供法务人员使用。有了较为科学的防控方法,即便是经验欠缺的法务人员也很容易参与到防控工作中来,即使出现人员变动工作也会有条不紊,完全可以满足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日常需要。
现代社会,法律日益复杂,对于企业而言,在朴素的法律意识和观念指导下的法律风险防控面临着功能上、资源上和方法上的困境,是远远无法满足企业经营需求的。法律运用中出现的问题对于企业而言,成为了一种普遍而且广泛的风险类型,是企业生产经营中诸多风险的一种,因此,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应当是企业风险管理的一种,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组织职责、管理流程等同样适用于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
(一)企业的风险管理概述
对于风险管理的含义,笔者认为学界较为权威的定义来自COSO发布的《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它认为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它由一个主体的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实施,应用于战略制订并贯穿于企业之中,旨在识别可能会影响主体的潜在事项,管理风险以使其在该主体的风险容量之内,并为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当前形成的较为普遍的风险管理总体目标是:应与企业的总体目标一致,就是通过控制风险来创造价值,不断扩大包括股东、公司员工、债权人、用户以及社会公众在内的利益。风险管理的目标按照时间可以分为损失发生之前和损失发生之后两种。损失发生前的目标包括:(1)节省经营成本;(2)减轻企业和个人对潜在损失的烦恼和忧虑;(3)遵守和履行外界赋予企业的责任;损失发生后目标包括:(1)企业生存;(2)保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3)收入稳定;(4)社会责任。企业风险管理包括八个相互关联的构成要素,即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监控、风险应对、控制活动和信息与沟通,它们源自管理当局的经营方式,并与管理过程整合在一起。至于风险管理的主体,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经验看,风险管理组织并没有固定的模式,但关于风险管理职责的分配有一种较为普遍的认识,即风险管理人人有责。
(二)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从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构成要素来看,将企业风险管理的方法应用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实践,使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更富科学性,使其突破当前面临的重重困境,取得较为良好的效果。在风险管理基础上构建的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是中小企业在实现战略目标的过程中,为了合理有效的控制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而建立的,由一系列制度、程序、活动构成的有机整体。总体来说,这个体系包含法律风险评估分析、法律风险控制和法律风险控制实施评估三个板块,每个板块都是以具体的企业制度、程序、组织机构和职能加以实现,而构建这些板块的最终目标都在于将企业法律风险限制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企业及其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如下图)。具体来说,这三个板块的功能分别是:法律风险评估分析板块通过对企业的法律环境的调查、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定性、定量和关联性的分析,对法律风险进行评分级,已达到较为全面掌握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的目的;法律风险控制板块是由企业各部门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在对法律防控现状评估的基础上,遵循规章制度落实法律风险防控计划的阶段;法律风险的控制实施评估板块用于对采取一系列措施后的防控计划的实施情况和防控效果进行评估,以使防控工作与时俱进,更富针对性。由上述可见,三个板块其实是相互作用、循环往复的,最终形成了动态、死循环的管理系统。法律风险评估分析板块的实施成果是法律风险控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律风险控制板块的实施成果是法律风险控制实施评估的前提和基础,企业下面的法律风险评估分析又是在对前期的法律风险防控的状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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