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思捷
摘要:目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密切关注。发达国家的企业已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企业重要的竞争策略,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已成为近年来发达国家公司及跨国公司的主流趋势。但纵观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还存在严重的不足之处,本文就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做出分析,进而针对问题提出了一些措施,希望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政策制定者及企业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对策
目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密切关注。就社会公众而言,不仅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且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际状况越来越感兴趣。对企业自身而言,也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在竞争激烈的经济环境中,企业对社会公众的依赖程度远远超过公众对某一个特定企业的需要,不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就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和接受,企业产品也将失去市场。然而,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尚处于摸索阶段。因此,企业必须扩充传统的会计范围,以确认、计量和陈报企业各种社会活动导致的社会成本以及形成的社会效益,为提升自身的竞争实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
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与实践处于起步阶段。理论界虽有不少专家在进行研究,但进展较缓慢。我国也没有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虽然近年来,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越来越多,形式、内容也在逐步具体化,但与西方跨国公司相比,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还存在差距。其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
1.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匮乏
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基本没有相关的立法予以规定。《公司法》、《证券法》中涉及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拟)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很少涉及非财务信息,即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2008年1月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1号文《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有条件的企业要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有条件的企业要定期发布社会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公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规划和措施,完善社会责任沟通方式和对话机制,及时了解和回应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监督。”2008年5月上证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中明确说明:“本所鼓励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特色做法及取得的成绩,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公司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虽然上述规范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都有所提及,但披露哪些内容,披露到何种程度,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在缺乏强制的、具体的规范和指导的前提下,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引致的道德风险行为,实践中很少有企业将与自己相关的社会责任内容进行全面披露,企业在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方面存在策略性选择,为了自己的形象而提供有利的信息却遗漏不利信息,大量的正面信息也有可能掩盖负面信息。最后,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的披露内容可能使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成为一种文字游戏,使其信息含量大大降低。
2.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进行独立报告意识的缺乏
目前,我国企业缺乏对社会责任信息进行独立报告的意识,很少有企业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将企业的社会责任事项纳入常规的财务会计事项进行核算,是我国目前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中的普遍现象,社会责任信息零星地散布在企业所披露的会计信息中,信息使用者只能在企业提供的庞杂的会计信息中“大海捞针”式地筛选所需的社会责任信息。这显然不利于进行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进行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因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需求者的覆盖面远比传统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覆盖面广得多,并且他们更关心和要求的是精练的社会责任信息。
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要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强对策研究,以此完善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缺陷。
1.完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
从目前中国证监会所发布的有关涉及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指引看,要求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过于单调,主要是披露职工方面的信息,而对于环境保护、能源耗费、社区活动等方面则很少要求披露。相对于我国,西方发达国家要求企业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上要宽泛得多,所披露的内容涵盖了环境、雇员、能源、人力资源、社区活动、社会贡献、产品性能和安全、职工福利、商业道德等多方面,以此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对信息的需求。为此要促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健康发展,国家应通过制度来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而不应任由企业自愿、有选择性地披露对其有利的信息。在我国,凡是符合某种标准的主体或信息项目的要强制披露。例如,职工人数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必须披露人力资源方面的信息;石油、化工、造纸等行业的企业必须编制环境报告,披露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大中型企业必须披露对社区贡献方面的信息等等。
2.构建相应完善的法规制度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应当突破原有的缺陷,在信息披露内容和信息服务对象两个方面进行改进。我国应在《公司法》、《证券法》或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企业除披露其财务经营方面的信息外,还应披露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2006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其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并对其社会责任信息予以披露。但是,该指引属于行业自律性质,并非对所有公司构成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因此,通过立法规定强制性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十分必要。此外还需要通过立法规范统一的社会责任报告方法,明确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以及主要方式。应当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已有的标准,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和标准,如不同信息的确认和计量方法等,建立一套完善的准则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
3.建立信息披露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激励和约束都是市场经济里非常本质的东西,在有效资源配置背后起根本性作用。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减少管理者的短期行为,使其更加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政府今后应当进一步通过法律引导,建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有效激励措施。首先,在对地方行政领导和企业领导进行考核的指标中引入社会责任履行指标。以往以单一的经济指标作为评价体系会误导地方行政领导和企业领导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社区等的建设。因此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作为地方行政领导和企业领导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将大大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其次,鼓励更多的地方政府设立“企业社会责任奖”。对履行社会责任较好的企业,给予贷款、税收、政府采购等方面的优惠。例如,常州市政府已经设立了“企业社会责任奖”,对履行社会责任较好的企业将给予众多优待政策,该类奖项的设立,极大地促进了企业实施社会责任,并起到了良好的引导和示范效应。此外为了防止自愿性信息披露可能引起的诉讼和其他问题,有关部门应对信息披露行为加以保护,除恶意的虚假披露误导投资者外,就可以免除企业的责任,这样既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又不会打击企业披露信息的积极性。在约束方面,应对信息披露及时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做出规定,加大处罚力度。
4.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审计
报告可信度的提高可以通过种种途径,第三方审验也由于其过程的复杂性和主观因素影响使其有效性屡遭质疑,因此,获得第三方审验的报告比例一直保持缓慢增长的趋势,所占比例总体水平仍比较低。但是,随着利益相关方对信息真实性的期望和需求不断提高,在利益相关方看来,由第三方出具的审验报告仍是目前提高报告可信度的最佳选择,而且根据一些报告者的经验,审验过程可以带来相关议题管理质量的提高。因此,通过独立的第三方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公允性进行严格的评价,既能免除企业自我吹嘘的嫌疑,增进公众信任,也能促进企业改进社会责任信息采集、处理和披露质量。
三、结语
目前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基于当前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整体状况不容乐观的现实,我国應努力探索有效对策,完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种力量来强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使企业在“阳光下运作”,并以此提升我国企业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