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药监局联合签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已于日前正式颁布实施。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全程监管医疗机构行为等原则在新规中得以明确。
按理说,药品集中批量采购减少了流通环节,降低了药品流通成本,自然能够砍去虚高药价,但为什么一些药品的中标价远高于市场价?医药代表道出了其中的原由——“想要中标,需要一大笔‘营销’费用”,因此药企或医药公司在最初的投标价上就会高出出厂价数十倍;而医院药品的零售价通常是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顺加15%。医院自然更青睐高价药。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是本好经,却在对药品价格把关当中没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反而给虚高的药价披上了一层合法“外衣”。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对于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畸高”于市场零售价现象,进行核查,让百姓真正实现“病有所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