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设想

2010-10-09 07:05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杨蕊愿高琳
财经界(学术版) 2010年4期
关键词:资源税税种现行

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杨蕊愿 高琳

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设想

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杨蕊愿 高琳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尚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税制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已成为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针对我国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调整和完善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设想。

税制结构 完善 调整 措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收入分配领域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逐渐凸现,税收调控中存在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税收的杠杆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的作用也有待进一步优化。因此,对税制结构的调整和优化迫在眉睫。

一、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

税制结构设置应该是与国家生产力发展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水平基本适应的。如果税制结构设置不合理或税制结构缺乏弹性,在经济产生波动时,税收收入不仅难以满足政府的支出需要,而且限制了税收调节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

1、个人所得税方面。发达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趋势是减少税率档次,降低最低税率和提高初始税率。而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人、分所得项目分别征收方法,不同项目之间的税率不同。税负轻重不一,存在问题很多。这与世界税制发展的趋势显然是不一致的。

2、所得和收益税类方面。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实施采用的是行政收费制度,并局限于城镇范围,分省市区域运行。我国现行的以费代税的社会保障制度严重地制约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发展,而社会保障税的缺位则在客观上影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3、税种功能结构不健全。从我国现有的税种看,筹集财政收入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能够体现出调控功能的税种主要包括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但现行税种中缺少对社会能够体现稳定作用的税种,如具有特殊的稳定社会性质的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

4、主税种以外税种存在缺陷。主税种以外税种一般占全部税收的比例不到10%,近年来其所占比例不断下降,2009年仅为8.3%。现今,对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意义重大的一些税种比较缺乏,如社会保障税、环境税等还没有开始征收。而一些如房产税、资源税等的税制设置已经不适应经济的发展。

二、调整和完善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设想

1、完善增值税制度。在完善增值税制度方面:一是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等与物质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领域。二是将生产型增值税彻底的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对资本性购入物征收税款不予扣除,造成了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这在客观上起到了限制投资的作用。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彻底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三是优化增值税税率。应选择基本税率加一档法定优惠税率的双税率结构,而不是实行临时性优惠。

2、调整消费税制度。作为调节消费的重要税种,现行消费税的税制设计存在不合理之处,影响了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也未能有效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环境保护。对消费税的改革,一方面要调整其征税范围,对那些已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的税目,如化妆品以及作为重要生产资料的酒精、轮胎等停止征收消费税,而将一些环境污染大的物品,如一次性包装物、含氯汞电池等列入征税范围;另一方面将价内征税改为价外征税,从而增加税收的透明度,更好地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需求。

3、优化所得税制度。在优化所得税方面:一是稳定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企业所得税分享的改革,涉及各级政府间利益的调整,关系重大。为保证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稳定性,所得税分享的比例不宜频繁调整。2003年分享比例改为“六四”后,中央集中的财力将进一步增加,基本实现了适当集中财力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的初衷。由于所得税是地方财源的主要组成部分,如进一步减少地方所得税分享比例,将在一定程度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潜力。在目前社会保障体制、农村税费改革等各项改革全面推进,教育、科技、农业、环境保护等领域投入不断加大,地方政府增支压力巨大的情况下,主体财源的不断削弱,将严重影响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因此,从保证体制的稳定性和地方政府公共事务保障能力考虑,应稳定中央与地方所得税分享比例,2003年实行的“六四”分享,以后不宜再进行调整。二是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个人所得税可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扩大课税范围。第二,改革费用扣除,并设置费用扣除随物价变动而相应调整的规范方法。第三,平衡不同项目税负。第四,由分类征收向分类综合征收过渡。第五,推进社会保障税制的建立。

4、建立完善的绿色税制。我国现行的税制中,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等,这些绿色税收收入占国家总税收收入的8%左右,虽然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但力度远远不够。应在现行的税收体制中,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一方面调整现行的资源税,根据资源的价格适当提高资源税的税率,在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盐等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增加电税、二氧化碳税和二氧化硫税;另一方面,引进新的环境税,如排污税,包括对废水排放课征水污染税,对废气排放课征废气污染税,对垃圾排放课征垃圾税,对噪音污染征收噪音税及对固体废弃物征收污染税等。虽然征收排污费同征收污染税的原理一样,都是使污染者为污染行为付出代价,但将收费改为征税,更具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另外,建议运用税收优惠、差别税率等政策,积极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生态环保。我国目前没有专项的环保税种,但在一些税种的规定中直接或间接地含有环保因素,如对“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在所得税、流转税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生态环保方面的税收政策内容还比较少,现有政策远远不足以对生态环保投资产生有效的影响。今后在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和资源税上,应充分考虑生态环保因素,使税收法规与生态环保更为密切配合,并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手段,合理有效地引导资金流。

[1]李志远.我国税制结构优化探讨.税务研究,2008;9:280

[2]林艳华.浅议结构性减税与我国税制改革的推进.商业时代,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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