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 西 郭莉莉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采取自愿原则,采用个人账户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其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如何有效地实施企业年金税收也成为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企业年金税收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
在我国,就企业缴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目前大部分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以内的部分可以在税前列支,从而对缴费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税收优惠比例定为工资总额的5%,此比例远低于加拿大(18%)和法国(22%)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一定程度制约企业设立年金的积极性。
1.对于个人所得税,各地税部门将个人缴费纳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缴费部分,即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也不扣除任何费用,视为个人单独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单独按月扣税。对企业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还原至所属月份,在不扣除任何费用的前提下,均作为单独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缴费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征免规定。对于养老金收缴环节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国的现行做法是,无论是企业为职工还是个人自己向年金计划缴费,只要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就作为即期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投资环节的税收征免规定。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针对养老金和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政策,换句话说,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是应税的。
4.养老金领取环节税收征免规定。目前,我国对企业年金的领取环节没有任何税收优惠,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我国目前企业年金投资渠道狭窄,资金保值增值较困难,从长久来看,通货膨胀是养老金资产积累面临的重要风险。再加上我国的企业年金采用缴费确定制而非收益确定制,职工退休时按个人账户养老金本利计发,而不与物价指数和工资指数挂钩,这样,如果再对其养老金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退休职工领取的养老金无疑是雪上加霜。但是,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收入一般是没有征税的,也就是说,虽然税收规则要求对养老金领取额征税,但是实际上没有征税。
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的“引擎”,企业年金的发展需要政府税收政策的支持。但是与发达国家的企业年金发展政策环境相比,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瓶颈亟需突破,亟待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分析,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税收优惠政策单一,优惠限额偏低。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的支柱之一,国家制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应当激励企业积极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只有企业普遍实施了企业年金,其保障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才能真正实现建立年金的目的。迄今为止,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只明确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税前扣除,远远低于人保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企业缴费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的比例。在个人缴费方面,企业年金对于个人没有税收优惠,职工为自己的未来养老而缴纳的企业年金须全额从税后支付,且明确要求对以前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必须补缴,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和职工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导致企业为职工建立年金计划的动力严重不足。这种单一的、低优惠额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真正起到激励企业为职工建立年金计划的作用。
2.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低,加剧了行业间的不公平。按照2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由于不和人均工资总额挂钩,也没有更为严格细致的执行条件限制,就导致企业年金成为高薪行业变相增加职工收入的途径,加剧了不同行业间职工收入的不平等。目前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大都是优势性行业和企业,这些富裕行业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本来就很高,加上开展企业年金,又分享了部分企业利润,如果再实行税收优惠的话,无疑享受税收补贴的是这些原本收入就很高的优势行业的员工,加剧了行业间的不公平。
3. 税收优惠规则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规则是以政府的《决定》、《通知》、《复函》、《试点方案》、《试行办法》等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的,国家的立法机关及税务机关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更不用说有专门的法规。而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收入法典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显得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缺乏严肃性。
针对我国现行年金政策所表现出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去解决呢?对国外一些国家当前通用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做个分析,从中或许对我们在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优化方面能给一些有益的借鉴或参考。
就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企业年金应该是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引导下发生的企业行为,运用减、免、延等税收优惠方式可激励雇主雇员双方积极建立企业年金,同时也是政府间接介人企业年金领域,引导企业年金规范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国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此重视,究其原因,一是它能够切实有效地鼓励和刺激年金的积累,二是其实施还能产生其他一系列重大宏观经济效应。
首先,从表面上看,税收优惠政策会减少国家财政的即期收入,但实际上,随着企业年金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国家财政收支平衡应具有积极作用。因为各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普遍存在严重赤字,而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国家财政来承担的,如果企业年金计划能够得到大力发展,那么它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品,就能够有效缓解国家财政压力。企业年金的发展还能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收入替代率,进而对完善养老的整个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从经济学上分析,税惠政策的实施能够鼓励和刺激企业投资员工福利项目,增强其人力资本的安全性和竞争力。同时,它还能够引导个人一生的合理理财和风险管理,达到储蓄行为和消费行为的最优化,有利于经济协调、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定。
再其次,企业年金基金的不断积累和市场化运营,必将为资本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长期资金来源,从而增强资本市场资金供给能力和运行效率,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与产品创新。同时,企业年金作为一种长期的强制性储蓄,属于非流动性资产,通过它的不断积累可以将一部分银行存款和现金引入资本市场,减少银行超额信贷和个人短期消费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流动性剩余问题,并通过货币乘数作用的放大,最终会对中长期经济增长产生积极影响。
1.提高缴费环节的税收减免额。企业年金的税负负担主要体现在缴费环节,通过缴费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是一项推动成本低、收益高的举措。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应将目前规定的企业年金企业缴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标准上调至1/12,和人保部的规定一致;企业缴费分配进入个人账户时不征个人所得税,将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全额免交个人所得税。对国家来说虽然损失了一部分财政税收利益,但可以极大地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为年金的发展提供条件和导向,有利于促进全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
2. 明确年金投资收益所得免税。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健全,企业年金可投资品种不多,投资收益率不高,在对比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的税收收入减少和企业年金能够有效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贡献,再考虑到对投资收益征税的难度和成本,建议国家发文明确对企业年金投资收益不再纳税,即将目前在这个环节不纳税的事实规范化。这样既可以完善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还起到了规范年金投资运作,提高投资收益率的目的,有利于我国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
3. 促进企业年金公平发展。由于发展企业年金是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障的重大制度安排。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实质上是政府运用税收杠杆来调整经济利益分配格局。在目前收入分配不公状况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国家出台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该更多的从公平的角度来制定、规范和落实政策,以促进社会协调运行。在施行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时,要合理限定享受企业税收优惠的对象和范围,确保不同行业之间的公平。
当然,在具体政策的制定中,还有两个问题必须给与充分的关注和考虑:一方面,综合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以寻求最佳的利益平衡点;另一方面,防范税收漏洞的扩大。根据国际经验,我国在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税收优惠的同时,也要注意加大税收的执法力度,制定并完善反偷税和漏税的有关规定,有效防范企业或个人的借机“洗钱”行为,以保证企业年金计划的健康发展。
虽然存在种种问题,但是实际上实行优惠税收政策亦表明政府在养老金计划中承担的部分责任,我们应该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同时,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企业导向,促使企业年金向政府既定的方向发展,比如保护职工的利益,这将有助于促使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平,促使资本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