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一步健全人的生命权法律保障制度的思考

2010-09-28 05:37:04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生命权法律生命

何 斌

(中共定西市委党校,甘肃 定西 743000)

对进一步健全人的生命权法律保障制度的思考

何 斌

(中共定西市委党校,甘肃 定西 743000)

保障人的生命权是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人的生命权受到威胁和忽视人的生命权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健全生命权法律保障制度,显得更加迫切和必要。

生命权;法律保障;法治建设

“人的生命是神圣的,保障人权,就必须首先保障生命权,而法律是生命权的重要保障手段。没有对于生命权的法律保障,一切人权的法律保障都将流于空谈或者化为乌有。”[1]笔者认为,近些年来我国各种自然灾难频频发生,人为事故屡见不鲜,突发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些灾难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侵害和剥夺。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和保障,但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当中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较多较为复杂,“从法律层面和现实角度来看,我国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力度还远远不够”[2]。因而进一步健全生命权法律保障制度,切实实现国家对人的生命权的依法保障显得非常迫切和必要。

一、新时期进一步健全人的生命权法律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人的生命权是最重要最基础的人权,国家必须依法予以保障。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生命是不可替代和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自然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生命对于人的重要性,使得保障人的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它要求法律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的救助。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最根本的人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其它人权的前提和基础。人的各项权利均以生命的存在为前提,一旦人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权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重视生命权的法律保护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西方的法学家认为,“如果有人问道,西方法律最为重视的个人权利是什么?大部分法学家都会回答:‘生命’。确实,在最原始的法律制度中,人类的生命就得到了保护。”[3]我国法律也同样对生命给予首要的尊重和保障。公安机关奉行命案必破的原则,对于侵犯人的生命权的刑事犯罪分子给于非常严厉的打击。中国传统的认识里就有“人命关天”的理念,渗透和体现在历朝历代的法律制度之中。中国共产党要实现为人权服务的根本宗旨,就必须领导自己的国家高举人权的旗帜,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把法律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和保障放到首要地位,依法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为确保实现其他人权打下坚实的基础。

3.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威胁和忽视人的生命权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屡见不鲜的人为事故威胁着人的生命安全。2009年8月4日搜狐新闻网报道:“我国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远超一场现代战争死亡人数,享受汽车社会文明亟需转变观念。”比较频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每年会让许多鲜活的生命离开人世。二是自然灾害威胁着人的生命安全。2008年汶川发生8级特大地震,使数万人丧生,2010年青海玉树地震,数千健康的生命被无情吞噬。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0年6月9日报道民政部发布2010年5月份全国自然灾害损失情况:2010年5月,我国自然灾害以洪涝、风雹、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干旱、低温冷冻和雪灾以及地震为主,受灾人口6457.1万人(次),因灾死亡157人(其中因森林火灾死亡16人),失踪22人,紧急转移安置人口84.2万人。三是突发刑事案件对人的生命权构成一定的威胁。因心理失衡在校园、公路等人群密集地方实施的,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杀人案件有抬头之势。2010年4月30日新民网报道,全国35天内连发4起校园血案:4月12日16时30分左右,广西合浦县西镇小学门前约400米处发生凶杀事件,2死5伤其中2名死者中一名为8岁小学生,另一名为老年女性。3月23日,福建南平男子郑民生,杀死8名、重伤5名小学生,制造南平惨案。4月28日上午9时,郑民生被执行枪决。4月28日下午,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发生行凶事件,16名学生和1名教师受伤;4月29日上午9时40分,江苏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发生恶性伤人事件,一名男子持刀冲入幼儿园,砍伤32人,包括29名幼儿、2名教师、1名保安,其中5人伤势较重,有生命危险。四是外国反华势力鼓动民族分裂分子针对无辜百姓的公共安全犯罪也对生命权造成一定的威胁。五是食品和药品安全问题威胁着人的生命健康。这些剥夺和侵害人的生命权的残酷现实让一部分民众对生命安全产生新的担忧。国家必须以健全的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法律防控制度来平息民众的担忧,为民众尽可能地创造安全的生活环境。

二、人的生命权被忽视和受到威胁的社会原因分析

1.市场经济发展产生的负面效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造就了一大批私营企业主,我们不否认私营企业的发展对中国经济做出的重大贡献,但是一些人为追求高额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对人的安全的投入,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对一线生产的工人的生命权造成侵害。一些食品和药品的生产厂商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在关系人的生命健康的食品和药品中掺杂掺假,甚至增加有毒有害物质,一些婴幼儿因食用有毒奶粉而智商降低甚至失去生命;一些病人因服用不合格药品而耽误治疗;一些人因食物中毒而终身致残甚至丧失生命。而一部分政府官员经济中心主义的错误主导思想也放任了这种不正常现象的滋长和泛滥。

2.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消极腐败现象。地方保护主义和消极腐败现象助长了忽视人的生命权的不法行为产生。相关地方政府考虑到地方的经济发展而忽视对人的生命权的有效保障,经济要上法律要让的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给这些利欲熏心者开了绿灯。而政府监管部门一部分党员领导干部腐化变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也是造成企业主忽视工人生命权的重要原因。所以,地方保护主义和消极腐败现象是助长违法生产者铤而走险忽视人的生命权的帮凶。

3.新时期面临的新社会矛盾是诱发刑事命案的社会原因。贫富分化、社会不公造成一部分人心理失衡,一些人会因个人失意而报复社会,把犯罪的苗头指向社会。一段时期出现的在学校和幼儿园行凶做案以及在公共交通地带开车胡乱伤人的刑事案件。犯罪分子本人的罪恶思想和不理智行为是造成血案的直接动因,而我们必须对诱发这种犯罪意图的深层社会原因引起充分的重视。这些犯罪分子之所以要把犯罪之手伸向社会,就是由于我们改变开放以来社会发展过程中造成贫富分化、社会不公,而个别人又为富不仁,让部分人产生不平衡心理甚至仇富心理,从而引发这种报复社会的犯罪发生。

4.长期的传统安全意识让人们对突发安全事件缺少防范意识。在人们的习惯思维中,当讲到人权的时候往往会认为生命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他是自然而然存在的,人们过多重视的是生命后天努力的价值,思考的是如何让人过得幸福和快乐,而对源头的生命本身缺少充分的重视。所以,无论是家长送孩子上学,还是普通人外出工作和休闲娱乐,人们总更多想到的是学习成绩和工作业绩以及娱乐的质量,往往把人这个生命体能否安全回来,思考得比较少。所以,当学校门口突然出现歹徒行凶时很多人措不及手,防不胜防,缺少习惯性思维中应有的防范意识。

5.生命教育的缺失和不足是造成部分人产生轻生自我结束生命的重要原因。荆楚网消息,2006年12月22日上午,黄冈一女大学生用跳楼的方式,结束了自己如花的生命。警方调查后透露,这名女大学生生前曾被学校列为“心理高危”学生,自杀的原因可能与心理压力过大有关。南方网报道,2008年6月14日凌晨4点左右,广东工业大学龙洞校区,一名男生在室友仍在睡梦中时从宿舍楼跃下,当场死亡。据了解,死者系经管学院一名大四学生,其父亲前不久曾遭遇车祸失忆,死者此前正在准备论文答辩,怀疑因心理压力过大导致自杀。中国新闻网2009年7月28日报道:据西班牙欧浪网报道,一名华人男孩从住家楼顶纵身跳下,结束了自己年仅19岁的生命。这些学校出现的学生因为心理压力而轻生的不正常现象反映出我们教育当中对生命权教育的忽视。教育的首要任务应该是让学生树立健康的生命观,而家长对子女前途的过分重视,无形中造成了对子女本身生命健康的忽视。

6.国家法律制度对生命权保障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口大国的优越性让人们往往从宏观上认识不到个体生命的重要性,甚至会产生少几个人问题不大的不健康心理,无形中深藏着忽视生命权的社会心理。这种不健康的心理往往会影响法律制度对人的生命权的有效保障。不可否认,“我国目前仍存在对生命权不够珍惜、不够重视的现象”[4]。我国宪法当中还没有生命权这个神圣的概念,甚至我们长期以来在对生命权的法律保护中出现城乡同命不同价的不人道现象,2010年7月开始实施的《侵权行为法》终于实现了部分同命同价的生命权民事法律保障制度。司法实践中也发生过命案错判导致错误地执行死刑的恶劣现象。这些个案的出现反映出个别司法人员对生命权的轻视,也折射出司法制度对生命保障还存在着软肋。

三、进一步健全人的生命权法律保障制度的思考

1.宪法要赋予生命权崇高的法律地位。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法律观,把对生命的有效保障真正放到立法的首位。“在宪法中增加对生命权的法律规定,从而赋予人的生命权以崇高的法律地位”[5]。生命权只有得到宪法的确认才具有法律上的崇高地位。美国的《独立宣言》把“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列为不可转让的权利。美国宪法则要求:“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在人所拥有的所有权利中,生命权应当被特别强调。我国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树立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吸收发达国家保障人的生命权的有益成果,依法将人的生命作为最可宝贵的权利,并赋予它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地位。

2.法律要规定保障生命权的可操作性条款。要建立健全人的生命权法律保障制度,形成重视和保障人的生命权的法律体系。一是要进一步完善保障生命权的民事法律制度,在《民法通则》和《侵权行为法》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生命权保障的可操作性实施意见,让人的生命权切实得到国家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确认和保障。二是完善保障人的生命权刑事法律制度,削减一些不必要的死刑,进一步体现我国刑法对生命的尊重和保障。三是完善工厂、学校、幼儿园及周边人群密集地方安全防范法律制度建设,确保相关地方人员的生命安全。四是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法律机制,让突发事件受害的生命尽可能地得到有效的救助。五是严格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对忽视和伤害生命甚至剥夺生命的行为施以相应的法律制裁。

3.执法要体现对生命权的重视和保护。要实现法律对人的生命权的切实保护,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关键要把尊重生命的法律变成相关执法部门保护生命的执法行动,通过责任追究,行政问责,对关系人的生命的行为不负责任的干部要依法严惩。把对生命权的法律保障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以政府的依法行政来确保人的生命权得到有效保障。无论社会怎么发展总有不能为人所能控制的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政府有效地执行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救助法律制度和应急机制,才会尽可能地把对生命的伤害降到最小,法律才能真正成为人的生命的保护神。

4.司法机关要严格落实保障生命权司法程序。一是依法严惩剥夺和侵害人的生命权的刑事犯罪分子。对发生的现行命案要督促公安机关快侦快破,对犯罪分子依法惩处。二是严格司法程序,依法尊重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人人皆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人权的最重要的内容。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同样要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司法程序中人权精神的核心是法律限制公权机关对人的基本权利可能造成的不法侵害。对罪犯生命权的剥夺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

5.国家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一是加强对校园、幼儿园、工厂、交通要道及其周边的治安巡逻,及时有效预防和制止突发命案的发生。二是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幼儿园、工厂和其他单位门口设立专门警务室或依托门卫室设置治安岗亭,及时处置各种治安问题。三是督促相关单位严格门卫查验制度,严防不法分子混入。四是指导重点部位安装监控报警设备,针对不同类型的安全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五是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危险物品管控力度,有效预防危及生命安全的犯罪发生。六是建立对校园、幼儿园、工厂等单位内部治安的经费保障制度。安全需要物质基础来保障,国家应该对学校等有关单位内部的安全保障列专门的财政预算,切实解决相关单位无钱雇佣保安和配备安全设施的困难。

6.把尊重和保障人的生命权作为教育和法治宣传重要内容。一是要把生命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首要内容,素质教育首先是尊重生命和珍惜生命的教育。二是要深入法制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形成全社会尊重生命、保障生命权的浓厚社会氛围,只有全社会重视生命权,维护生命权,群防群治危及生命权的不法行为,生命权才会有健康的土壤,从而让生命之树常绿,让生命之花永远鲜艳,让生命的大厦真正得到有效法律的切实呵护。

7.进一步加强依法构建和谐社会的力度。一是以和谐的法律制度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彰显对生命的尊重和保障。二是建立切实可行的均衡社会财富的法律制度,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以减少社会矛盾,增强社会凝聚力,以人性化的法律制度引导全体民众重视生命,维护生命尊严,实现对生命权的切实保障。

[1][5]卓泽渊.生命权的法律保障[Z].法律教育网,2009.9.23.

[2]陈江娜.论生命权的法律保护[D].山东大学,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3]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199.

[4]孙大雄.论生命权的宪法保障[J].云南大学学报,2003,(1).

On the Law about Further Incompetents Life Safeguard System

HE Bin
(Party School of Ding xi Municipal Committee,Dingxi743000,China)

Safeguard the people’s life is one of the fundamental task of law.The current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e threat and ignore people life of the new situation and new life,and legal construction mustbemade to these problems,and further improve the answer right legal protection system,appearmore urgent and necessary.

right legalof life;protection;law construction

D920.0

A

1009-6566(2010)06-0092-04

2010-07-19

何 斌(1975—),男,甘肃定西人,中共定西市委党校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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