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悦
(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思考
杨 悦
(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中国城市化亟需关注农民工市民化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市民化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推进和实现农民工市民化,促进健康城市化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城市化;农民工;市民化
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市民化城市化是由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它不仅是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迁移过程,同时还是农民职业非农化、生活方式城市化和身份市民化的过程。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民向城市的流动,伴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迈出了快速发展的步伐,形成了中国社会中醒目的民工潮并一直持续至今。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标,到2020年我国城市化水平要达到56%,这意味着今后每年要有1300万农民进入城镇。然而,尽管农民工已经进入城市工作,但因为他们的身份是农民,所以他们在工资、劳保和福利等方面的待遇明显不如城市工人,逐渐成为产业工人阶层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群体[1],成为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一支不可低估的力量。如果数量庞大的乡城迁移劳动力长期滞留于农民工状态而未能市民化,不仅不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和城市化目标的实现,而且还会成为中国城市化发展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的隐患甚至障碍因素。为此,不管是从目前状况还是长远的规划来看,中国城市化都需要关注农民工市民化的问题。在城市化大潮中,推进和实现农民工市民化,不仅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提高农民收入、有效地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城乡居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而且是我国现代社会结构转型的必然要求,是健康城市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发展要求,是社会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重要保证。
所谓“农民工”,又称“外来务工人员”。简言之,就是那些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广义的农民工,是指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农民,即其身份还没有或未能得以转化又在从事非农业产业的劳动者[2]。狭义的农民工,学者们通常定义为拥有农业户口但离开土地,跨区域进城务工的一类“离土又离乡”,从事非农经济活动的雇佣劳动者[3]。
由此可见,农民工是介于“农民”和“工人”之间的概念,是一种是从农民中分离出来的特殊的过渡群体,与农村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或经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而不具有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产业从业人员。在中国特定的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民又代表着一种身份。农民工恰恰是位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边缘化群体,在他们身上反映出工人职业和农民身份的悖论特征,这缘于我国传统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的安排,体现了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向现代化转变的过渡性特色。无论怎样定义农民工,其都具有:户籍属于农村,无本地常住城市户口;居住本地城市或长或短的时间;大部分是处于劳动年龄的劳动力;进城目的是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即为挣钱而来的共同特点。
所谓农民工市民化,从狭义上看,是指在城农民工获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合法身份和社会权利的过程。从广义上看,就是指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借助于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双向推动,使农村剩余劳动力离开农村土地与农业生产,进入城镇从事非农产业进而实现身份地位、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与城市市民有机融合的社会历史过程[4]。
近年来,中央政府从战略高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在总体上是有利于农民工市民化的。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统一决策、分级管理的体制,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承担不同的责任。城市政府在制定和出台某种制度政策时,出于代表城市市民本位利益的考虑,以本市劳动力充分就业为重要目标,并将此作为保证市民收入的一个手段。因此,在对农民进城问题上,排斥和抑制多于鼓励和支持。在政策安排上,大多是以城市市民的心态对待进城农民。实际工作中缺乏热情、缺乏引导,对农民市民化存在着重堵轻疏,重管理轻服务,重义务轻权益,重城市就业轻农民工安排的缺乏制度、政策支持现象。
二元户籍管理制度长期以来阻隔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不可否认,当前户籍制度仍然对农民流入城市尤其是大城市有着诸多限制,直接造成了目前大量的“人户分离”状况,成为农民工群体徘徊在城市边缘、难以融入城市社会的制度屏障。原有户籍身份的差异根深蒂固,使农民工在工资待遇、社会平等、社会权利等诸多方面存在巨大落差,同时也导致城市市民与政府对农民工依然存在程度不同的偏见、歧视以及情感漠视,如工资歧视、雇佣歧视、职业歧视等。这种长期以来的二元划分,市民对农民工的认同感培育滞缓,也使得农民工自身的自我定位很难同“市民”相等或相近。它是制度层面上最为根本性的制约和障碍因素,与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等其他制度一起造成了城乡的严重不平等,阻碍着农业人口城市化的顺利进行。
农民工基于亲缘、血缘、地缘关系而形成的根深蒂固的社会群体意识,导致农民工群体的文化的同质性、交往的内倾性、生活的趋同性,也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农民工与现代城市社会的有机融合,由此决定了大多数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依然是以生存需要为基本原则,真正意义上的以发展需要、享受需要与自我价值实现的市民生活并未成为农民工的目标追求。
科技文化素质偏低限制了农民工就业空间的扩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大多数农民工的文化素质与科技素质远远满足不了现代化产业发展的要求,与城市劳动力相比,农业劳动力由于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下,专业技能缺乏,往往在城市或城镇就业中处于不利地位[5]。而在城市中,那些职位较高、工作环境较好、收入较高的岗位,往往需要大专以上文凭,农民根本无法涉足,因而只能选择技术含量低、以出卖繁重体力劳动为主的职业,收入水平低下而且不稳定。这样也造成了农民在城市中生活水平低,居住环境差,难以在城市安居,而只能将进城就业作为增加家庭收入的临时途径,形成农闲时进城打工、农忙时回村务农的状态,无法真正转换为城市市民。原有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难以改变。农民工虽然绝大多数时间在城市打工生活,有的农民工甚至已经在城市居住了好几年,但其原来的生活方式及习惯是难以改变的。一些农民工不注重生活卫生、不遵守城市交通法规等行为方式往往成为城市人排斥他们的理由。
同时,固有的社会交往习惯与网络约束了农民工与市民群体的联系。在农民工向城市的流动和生存中,他们原有的社会网络起了很大作用。大多数农民工社会交往圈子通常局限于同类之中,形成了“城市中的老乡”这一特殊的社交圈。这样的状态使农民工与市民减少了互动的机会,农民工失去了市民直接的文化引导,更难完成文化移民的任务。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受到了社会歧视。农民工对这种结构性限制的认识,抑制了他们希望被主流社会承认的希望,进而使他们为保护自己而维系自己的圈子。总之,农民工与市民的交往是农民工市民化的必要条件,而这种交往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其中农民工从农村传统社会带来的社会交往习惯与网络成为主要障碍之一。农民工固守在狭隘的交往圈,客观上形成了社会隔离状况,使农民工与城市主流社会、主流文化相疏离,成为“城市中的村民”。
城市经济发展状况还远不能适应劳动力就业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城市经济发展的成就有目共睹,但相对于广大农民进城就业的需要来说,目前我国城市经济发展状况还未满足劳动力就业的需要。加上目前我国的就业问题,具有经济增长和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殊性,使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呈现出复杂的态势,经济增长难以适应或者说跟不上就业的需要。因为目前我国经济增长的模式正由粗放型加速向集约型转变。靠科技、管理、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越来越大,这就产生了资本和技术替代劳动力的现象,加速了对劳动力需求减少的趋势。还由于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部分企业破产,部分企业实行资产重组,职工下岗分流,这就使得工业企业就业总量增长进一步减慢,由此造成了近年来城市失业下岗人员不断增多,也制约了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
首先,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工社会地位。户籍制度转型是指根据形势需要,逐步取消附加在户籍上面的不合理内容,使户籍制度能够与时俱进,充分发挥促进社会、经济以及个人全面发展的作用。在积极探索的基础上,实施户籍新政,采取更加灵活务实的做法,降低准入门槛,使更多的农民转为市民。其次,变革城乡一体化就业制度。城市和农村之间就业机会平等的前提条件是劳动力的合理自由流动和自由选择,即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使劳动力资源在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能够自由合理地流动,优化配置劳动力资源。在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行市场化就业的过程中,作为城市政府,应本着公平和效率的出发点,摈弃限制性、歧视性的政策,使进城农民在城市的就业合法化、制度化和效率化。再次,农民工生存保障的社会化,建立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基金管理的社会监督,严格财经纪律,用经济规律调节保险费用的收入与支出,形成自动控制体系,从而使监督自动化、经常化、制度化。
推动农民工在中小城镇市民化。中小城镇的发展也会带动社区的配套服务,继而拓展乡镇企业的产业空间,形成良性循环。乡镇企业群聚中小城镇,工业化与城镇化相互促进,既有利于转移农民就业,也有利于农民工就地市民化。同时,促进中西部地区农民工市民化,要加快产业的区域性转移步伐,就地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引导农民工向中西部地区流动。构建使优秀的农民工回流与资本等生产要素集聚的体制,就地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再次,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要加快农民向城市转移的步伐,让更多的农民转化为市民,关键在于全方位地发展城市,扩展城市的数量和规模,为农民市民化提供广阔的生存空间。按照经济发展规律,参照世界各国城市化的经验,应根据各地城市发展的现状,包括发展的条件和可能,因时因地实行大中小城市并举,全方位协调发展的方针。我国城市化的实践也已证明,超级大城市的发展既是可行的,也是能够实现的。在积极发展大城市的过程中,中小城市更应以特有的政策聚集人口,吸引人才,充分发展自己,加快扩大规模。在大中小城市并举、全方位发展中,我国农民才能以有序的方式,较大规模流入城市,实现农民向市民身份的转变。
首先,应当建立有效的社区服务体系,帮助农民工解决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保护、办证难、入学难等实际问题,为农民工提供文化生活、心理健康咨询、子女教育等各方面的服务,形成市民意识,使农民工真正享受到更多的公共服务,让他们对社区和城市有归属感,提高农民工的精神文化水平,使他们逐步树立社区主体意识,不断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和主人翁感,促进农民工与城市社区的真正融合。其次,加强城乡居民的互动,为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加大新生代农民工对城市重大贡献的宣传力度,营造他们融入城市社会发展大趋势的社会氛围;要进行社会平等观念的宣传教育,一方面引导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相互沟通、消除隔阂、和谐共处;另一方面引导市民调整心态,积极主动地与新生代农民工进行社会交往和人际互动,从而增强新生代农民工对城市的认同和归宿感。
农民工努力培养市民观,应对城市作出积极的回应,在城市生活和工作中自觉矫正和破除农村的陈规陋习。逐步培养和建立体现城市文明的规则意识、交通意识、卫生意识、公德意识,以及城市公共生活意识、城市文化意识等。改变传统乡村观念和小农意识,培养对城市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农民工必须主动减少对原有初级网络关系的依赖,培养与城市社会交往的意识,在城市寻求新的社会支持网络,主动依靠组织和政府来维护自身权益,增强自身获得社会资源的能力。
政府应该把农民工的就业培训列入财政支出范畴,组织农民工接受正规的、有针对性的培训,使其掌握急需的技术和知识。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农民工能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特别是要强化对农民工现代思维方式与思想观念的教育,注重克服传统的小农意识与小农思想,树立与养成民主法制意识、市场竞争意识、自立自强意识、规则公平意识、合作开拓意识、生态环保意识。
此外,发展农民工自组织,探索农民工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的途径和方式。适当地让自助性的民工组织成立,只要是维护自身的各种权益为主的、
具有工会性质的,就应允许发展,以调动农民工保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应根据市场化要求,自下而上进行自组织,以便发展组织会员,形成农民工共同的利益纽带和自组织意识。可根据农民工所从事的行业类型或聚集情况建立相应的自组织。只有建立农民工自己的组织,通过这种内在的积极的自我建设和自我完善,使农民工群体的目标和利益得以整合与明晰,提高农民工维权的组织化水平,农民工自组织才能够不断地获取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各种社会资源,增强农民工在城市生存和发展的博弈能力。
[1]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2]韦曙林,许经勇.透过“民工荒”现象看其问题的本质[J].学术研究,2005,(1).
[3]朱力.准市民的身份定位[J].南京大学学报,2000,(6).
[4]刘慧芳,冯继康“.三农”难题视域下的农民工市民化[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3).
The Public Think of Migrant Workers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YANG Yue
(Collegeof Political Scienceand Economic,Shaan xi Normal University,Xi’an 710062,China)
China’s urbanization ofmuch-needed public attention to the problems ofmigrant workers.This paper aims at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of the problems ofmigrant workers in the public to think and analyze,in order to promoteand realize the people ofmigrant workers,and promote the healthy urbanization,develo pmentand building a socialisthar monious society
the processofur banization;migrantworker;citizenization
D616
A
1009-6566(2010)06-0024-04
2010-10-12
杨 悦(1985—),女,新疆乌鲁木齐人,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社会学系硕士生,研究方向为现代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