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厦淮公司

2010-09-19 05:36杨易峰
记者观察 2010年2期
关键词:徐州市办事处国有资产

杨易峰

江苏徐州厦淮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下称厦淮公司)是于2000年根据中央要求所有政府机关与自办企业脱钩的精神要求,从徐州市驻厦门办事处属办的徐州厦淮汽车出租中心(下称出租中心)改制而来的一家股份制私营企业。然而随着公司的日益壮大与发展,公司却被无情地牵连到一连串乱如麻的纷争之中,政府部门以“国有资产流失”为名欲“恢复国有资产原貌”,厦淮公司总经理刘万新被举报偷税,但经查偷税不成立,紧接着又被举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刘万新被警方带走:2005年2月厦淮出租中心却又重新成立,法定代表人仍是改制前的陈樵;之后政府部门关于厦淮公司“恢复国有资产原貌”的诉请而被法院驳回;2008年2月23日,刘万新三年六个月刑满刚要走出监狱大门,随即又被以“漏罪”和“发现新罪”而宣布拘留;2009年6月26日刘万新服满刑期四年十个月后终于走出监狱大门,但发现原红红火火的厦淮公司没了,数百万家产被查封,其中由此引起的一桩相关的民事诉求却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刘万新无奈地说:“这一切都起因于厦淮公司这个民营公司被政府办公室的一纸文件硬要恢复‘国有资产原貌。”

这是一起迷离丛生的私企“恢复国有资产原貌”案,又是一道摆在人们面前的如何践行公正司法的深刻课题。

政府部门认定企业改制无效,厦淮公司被接管

1995年,刘万新身为江苏徐州市政府驻厦门办事处主任陈樵的一名司机,有幸成为国有公司徐州厦淮汽车出租中心(下称出租中心)的经理。

徐州市审计局的一项报告说,出租中心是在市政府决定对各办事处实行经济“断奶”的形势下,于1995年成立的全民事业单位。

“驻厦办事处争取到一个办出租公司的批文以及一批出租汽车的指标,遂决定以驻厦办事处的名义在徐州办一个出租公司”,特选派办事处刘万新当了经理。“但办事处一分钱没出,市政府投入上车指标及30万元的减免政策,其他切问题就由我想办法解决。”刘万新想法凑了20万元,弄了几辆小面包车,又在一家宾馆租了几间屋子,出租中心就开张了。“这事政府部门的同志至今还引以自豪:该公司从1995年10辆出租车起家,到1999年改制时已拥有100多辆出租车,还购买了徐州某一汽车出租公司的53辆出租车,在全市汽车出租行业中名列前茅。”

形势很快发生变化。1999年,中央要求所有政府机关与自办企业脱钩,市政府驻厦门办事处打报告给徐州市体改委,将出租中心“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春,徐州市政府要求出租汽车企业的面包车一律换成夏利。厦淮公司资金缺乏,驻厦办党支部作出决定,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吸纳资金,用以换车。于是驻厦办又打报告给徐州市政府办公室,经批准后,进行“扩股重组”。2000年4月份,厦淮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厦门办事处下属的接待信息服务站占10%的股权,其余股权由8个自然人股东持有,刘万新仍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新成立的公司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刘万新和驻厦办负责人之间却闹开了矛盾。刘万新不满“办事处在改制后的厦淮公司收取各类巨额费用”,驻厦办则“指责我独揽公司大权”。为此关系恶化后,刘万新被举报偷税,但经查偷税不成立。紧接着又被举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刘万新不久便被公安人员带走再也没有回去。与此同时,驻厦办领导向有关部门反映称厦淮中心的原改制无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004年9月,徐州市审计局进驻夏淮公司,对早已不属厦门办事处的所谓“厦门办事处所属厦淮公司”进行审计。随后,市体改委、财政局相继发文称国有资产流失,并认定企业改制无效,提出出租公司要“恢復国有资产原貌”。2004年10月,徐州市政府办公室下文要求“恢复‘厦淮公司的国有企业身份”,指令组成“清查小组”对厦淮公司“进行全面资产清查”。

清查小组推翻政府部门结论:不是整体改制,是新设公司

清查小组进驻大半年后并未查出国有资产怎样流失了,也没有“恢复”公司的“国有企业身份”。徐州市政府办公室驻外机构管理处及驻厦办又提出新论点,称“改制”不是中心变成有限公司,而是重新成立了一个企业,原中心主体还存在。

根据有关举报及相关查证,厦淮公司实际存在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当时公司改制时一些车的营运指标未作价,被厦淮公司占有;另一个是2000年根据市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财政局返还300万元,厦门办事处拿走了80万元,其余220万元的归属存在争议。

返还给公司的钱款再收回来交给另一家企业,显然缺少法律依据。清算小组便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厦淮公司占有和使用的102辆出租车营运指标为出租中心所有。

厦淮中心清算小组的起诉状认为,厦淮公司设立后在无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无偿占有和使用了出租中心的102辆指标、其他财产和相关收益,导致原中心无法正常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从而造成改制假象。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三次开庭审理此案,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审理,最后驳回了清算小组的起诉,理由是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接管人员:非国有公司也要“恢复国有资产原貌”

返还指标的请求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清算人员并没有停止用其他手段“恢复国有资产原貌”。

在清算小组提起诉讼之前的2005年2月,陈某为负责人的驻厦办接待信息服务占出资507/元,重新成立了厦淮出租中心,法定代表人是陈樵。

2006年12月,调至徐州市政府驻上海联络处的陈樵给徐州市客运管理处打报告,“请责处按照市政府文件要求,将厦淮公司非法占有的出租车营运指标和车辆全部变更登记回厦淮出租中心,恢复厦淮出租中心国有资产的原貌。”

客管处不敢怠慢,不仅把清算小组提起诉讼的102辆营运指标全部变更给厦淮出租中心,而且将属厦淮公司所有的其他车辆及相关指标也全部变更给厦淮出租中心。

2007年5月,原属于厦淮公司的出租司机与厦淮出租中心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车辆及指标都属中心所有。厦淮公司事实上已经消亡。

刑事翔决:给政府部门“恢复国有资产原貌”设置难题?

厦淮公司被政府部门恢复了原貌,成了新的国有汽车出租中心。但法院最新做出的一份刑事判决却仍然把厦淮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仍然称刘万新为厦淮公司总经理。

2004年8月,刘万新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拘留。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又先后认为刘万新涉嫌隐匿、故意

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及非法经营等四宗罪。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刘万新只涉嫌挪用资金及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2005年12月12日,判处刘万新有期徒刑5年。

刘万新认为自己无罪,提起上诉,徐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作出裁定发回重审。2006年年月,泉山区法院以刘万新犯挪用资金罪、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两罪并罚判处

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泉山区检察院则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案件再次重审。泉山区法院于2006年12月再次判决刘万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生效,刘万新进了监狱,但追究还在继续。刘万新2008年2月23日刑满释放还没走出监狱大门,随即被宣布拘留。2008年11月,泉山区法院又“发现”自己的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再审。案子正审理着,泉山区检察院又提出他们“发现”刘万新有遗漏的犯罪事实,撤回起诉意见。2009年5月19日,泉山区检察院把发现的“新罪”挪用资金罪、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提起公诉,泉山区法院于6月10日再次做出判决:刘万新犯挪用资金罪、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退赔挪用资金340万元返还给被害单位厦淮公司。

那么,这份判决该如何执行呢?厦淮公司被恢复了国有资产原貌,剩下的只是股东,刘万新就是股东之一。法院追缴到退赔款又该执行给谁呢?

民事判决:给刑事案件执行带来困惑?

事实上,徐州有关司法机关查封刘万新的财产早已超过了340万元。2009年12月4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不仅给厦淮公司的股东带来新的困惑,也给刑事案件的执行帶来困惑。

这起民事案件的审判的过程及结果都与厘淮公司相牵连。

判决查明,利尔德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某在2003年与刘万新签订了资产出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刘万新买受利尔德公司及刘某名下的土地及资产,之后刘支付了部分款项。2005年9月,刘万新因涉嫌犯罪无法履行协议,其妻厉桂平则以刘万新名义与利尔德、国华两家公司签订资产出让协议,即利尔德公司把公司资产出售给国华公司,国华公司把刘万新已支付的部分款项再退还给刘万新。2007年11月1日,刘万新将上述协议中的债权转让给了厉德棉,可两家公司不支付给厉德棉款项,厉德棉便把这两家公司告到了法院。

徐州市中级法院经过二年多时间的审理,最后认定刘万新与厉德棉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裁定驳回厉德棉的起诉。

刘万新称,他是根据两公司的多次要求,无奈才于2005年9月授权厉桂平与两公司签订资产出让协议,出局在外。也正是基于此,刘万新才再委托厉桂平进行债权转让,这哪点于法不合、于理不通呢?裁定书为何只认定厉桂平代理刘万新与利尔德公司及国华公司签订的终止购买协议有效,而代理刘万新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就属于非善意而无效呢?“其实早在2007年,泉山区法院两次冻结了我在利尔德公司的‘购买资产款350万元。2008年8月,泉山区法院又向国华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我职务犯罪所涉款项。2009年6月10日,上述有关我的刑事判决最终画上句号,职务犯罪与冻结的款项并无关系。然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国华公司于2009年11月13日却把150万元款项送到泉山区法院,说是替我履行上述刑事判决中的340万元挪用款,而并非将此退还款退还给我本人。”

厦淮公司名存实亡,车辆没有了,营运指标没有了,剩下的只是股东。生效的判决书判令刘万新返还厦淮公司340万元被挪用的资金,谁来申请执行?刑事案件中查封了刘万新近700万元的资产,民事案件又认定刘万新的债权转让无效,结其350万元的资产,且国华公司“协助执行”送上ISO万元的款项。那么,取如此的措施,40万元的挪用案款到底该怎样执行呢?该怎样返还给被害单位厦淮公司呢?人民法院又该怎样进行认定呢?又该怎样追缴返还给厦淮公司呢?刘万新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能申请吗?股东们能得到么?他们不得而知。

一个非国有有限公司被恢复为国有企业,临的尴尬还不只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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