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特征
——基于四川两县农村的调查

2010-09-18 06:54许传新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卡方妇女显著性

许传新

(成都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59)

西部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特征
——基于四川两县农村的调查

许传新

(成都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59)

根据对四川两县1017名妇女的调查分析发现,农村留守妇女和非留守妇女在基本特征方面的相似性多于相异性。相似性表现在文化程度、对家庭相对生活水平的主观评价、居住条件、与配偶的结识途径、生育子女数、婚后居住方式、家庭结构、家庭内外部人际关系等方面不存在显著性差异,相异性主要表现在两类妇女家庭年收入和家庭人口规模有显著性差异。

农村;留守妇女;基本特征

农村劳动力在城乡与区域之间的大规模流动,已成为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引人注目的现象。由于流入城市的农村人口以男性和未婚女性为主,而已婚女性大多留在了农村家庭中,因此,在中国农村产生了一个新的社会弱势群体——留守妇女。这一群体已引起学者们的广泛关注,研究内容涉及留守妇女的产生原因、婚姻状况,以及生存状况等诸多方面。[1]从研究方法来看,将留守妇女与非留守妇女进行比较,从中看出“留守”对农村妇女社会生活某方面的影响,是多数研究者共同采用的方法。但是仅通过简单的比较就得出结论是非常冒险的。为了更为准确地厘清“留守”对妇女社会生活某方面的影响,必须对其他相关因素如年龄、文化程度、经济状况等进行统计控制。尤其是如果两类妇女在年龄、文化程度、经济状况等方面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时,这种统计控制尤为重要。因此,本项研究期望通过对两类妇女基本特征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两类妇女的相似性与相异性,提示在今后的相关研究中,必须对两类妇女有差异的基本特征进行统计控制,这正是本项研究的理论意义所在。同时,通过对留守妇女基本特征的分析,可以加深我们对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认识与了解,有针对性地给他们提供支持与帮助,这又是本项研究的现实意义所在。

一、调查方法

1、样本的抽取

在本项研究中,我们将农村留守妇女界定为丈夫在本县以外的地域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而留居在家中的农村已婚妇女。非留守妇女是指调查时夫妻双方均未外出,或丈夫虽外出务工但在本县以内,或丈夫虽在本县以外务工但外出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农村已婚妇女。

考虑到留守妇女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在各地区的分布差异比较大,我们在四川省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各选择一个劳动力外出较多、留守妇女比较集中的县作为调查点。这两个县分别是大竹县和蓬溪县。在这两个县,分别选取经济发展较好的乡镇和经济发展较落后的乡镇各1个,共计四个乡镇,这四个乡镇分别是石河镇、庙坝镇、蓬南镇、大石镇。在每个乡镇,采用简单随机抽样的办法,分别抽取6个行政村,共计24个行政村。在每一个行政村,根据村委会提供的农村妇女名单,随机抽取25名已婚留守妇女,同时,以留守妇女的年龄段为参照,选择25名非留守妇女,使其二者年龄相差不大。这样共计1200名妇女构成我们的样本。在调查实施过程中,因妇女赶集、走亲戚等客观原因,实际回收有效问卷为1017份,有效回收率为84.75%。样本构成见表1。

表1 样本构成

2、资料的收集

资料收集者由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的21名师生(教师2名,学生19名)组成。19名学生调查员是从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众多报名参加暑期社会实践的同学中挑选出来的,均为学生干部,且大多来自四川农村地区,对四川农村的风俗习惯、语言文化非常熟悉。调查与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相结合,于2008年7月4日至7月20日进行。由于农村妇女文化程度偏低,要求调查员用结构访谈法进行调查。在调查开始之前,我们得到了镇、村两级妇女干部的支持与配合,由村干部或村民小组长带我们入户进行调查。所有调查员都诚实、认真、勤奋、负责,再加上调查对象绝大多数都能积极配合,所以调查结果可信度较高。

二、结果与分析

(一)留守妇女人口结构特征

1、年龄特征

调查对象中最小年龄为19岁,最大年龄为59岁,平均为39.26岁,标准差为7.54。交互分类分析发现(见表2),农村留守妇女的年龄主要集中在31到50岁之间,30岁及以下的年轻妇女和51岁及以上的妇女成为留守妇女的可能性小。卡方检验表明,两类妇女在年龄方面有显著差异。

表2 留守妇女与非留守妇女年龄比较(%)

这主要是因为,30岁以下的年轻妇女一般都会选择夫妻共同外出打工,单方留在家里的可能性小。而对于51岁及以上的农村妇女,其丈夫因为年龄偏大,外出很难找到工作,因此选择外出的可能性小,这样就使得留守妇女的年龄主要集中在31—50岁,以中年妇女为主。虽然我们在调查实施过程中,以留守妇女的年龄为参照,选择同龄的非留守妇女进行调查,但我们发现,40岁以下的农村夫妇,均未外出务工,即非留守妇女家庭是比较少的。因此,使得非留守妇女年龄比留守妇女年龄偏低。

2、文化程度

本次调查发现,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程度偏低,有近一半的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文盲率高达11.4%,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只占3.3%。李泽影等人的调查也发现,92%的农村留守妇女文化程度为文盲、小学和初中文化。[2]

留守妇女自身素质偏低是阻碍其向城市转移的原因之一。如相关研究发现,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其文化程度呈正相关。从文化结构与劳动力转移的关系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劳动力每百人中有9.2人转移,初中文化程度的每百人中有8.3人转移,小学文化程度的每百人中有4人转移,文盲、半文盲中每百人仅有1.5人转移。[3]卡方检验表明,样本当中两类妇女在文化程度上不存在显著性差异。

(二)留守妇女经济特征

1、收入状况

留守妇女收入水平偏低。本次调查发现,农村留守妇女2007年家庭平均毛收入为11266元,标准差为8088.3。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年收入在10000元及以下,这说明西部农村留守妇女家庭年收入还是比较低的。留守妇女与非留守妇女家庭年收入的比较分析发现,留守妇女家庭年收入显著高于非留守妇女家庭。在非留守妇女中,家庭年毛收入在5000元及以下的占34.7%,高出留守妇女家庭10.7个百分点;而在留守妇女中,家庭年毛收入在 5001—10000元、10001—15000元、15001—20000元、20000元及以上的分别为44.6%、11.0%、13.0%、7.4%,分别高出非留守妇女家庭6.4、1.5、2.1和0.7个百分点。卡方检验表明,这种差异在总体中也是真实存在的。这说明男性外出打工对提升家庭收入具有很大的作用。

打工和种地是留守妇女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本次调查发现,留守妇女家庭把打工作为第一收入来源的占85.7%,高出非留守妇女家庭38.9个百分点;留守妇女家庭把种地作为第二收入来源的占71.1%,高出非留守妇女家庭13.0个百分点。卡方检验表明,这种差异在总体中也是真实存在的。这一方面说明,打工和种地是留守妇女家庭收入的两个主要来源;另一方面也说明,与非留守妇女家庭相比,留守妇女家庭收入来源渠道要少一些。

绝大多数留守妇女家庭收入近三年都有所增长。本次调查发现,63.6%的留守妇女的家庭收入近三年来有所增加,有所减少的只占8.8%,另外还有27.6%的留守妇女的家庭收入没有变化。卡方检验表明,留守妇女家庭和非留守妇女家庭收入近三年的变化没有显著性差异。

2、生活水准

大多数留守妇女自评家庭生活水平在当地处于中等。本次调查发现,有59.8%的留守妇女自评家庭生活水平在当地处于中等,自评家庭生活水平在当地处于下等的占34.3%,而认为自己家庭生活水平在当地处于中等偏上的占6.3%,无一人认为自己的家庭生活水平在当地处于上等。卡方检验表明,两类妇女对家庭生活水平的主观评价没有显著性差异。

从娱乐活动来看,看电视和与邻居聊天是留守妇女两项最主要的娱乐活动。留守妇女当中,把看电视作为第一娱乐活动的占89.0%,把与邻居聊天作为第二娱乐活动的占81.3%,对其他娱乐活动的选择比率都很低。这一方面说明看电视和与邻居聊天是留守妇女两项最主要的娱乐活动,另一方面也说明农村留守妇女的娱乐活动非常单调。有关闲暇问题的研究一般把闲暇活动划分为消遣性的娱乐活动和提高性的学习创造活动。用这个理论来分析留守妇女的闲暇时间利用情况,可以看到留守妇女的闲暇活动基本上是停留在消遣性的娱乐活动中,真正用于提高发展的时间很少,比如空闲时间读书看报的不足5%。这一方面与留守妇女自身的文化素质比较低,缺乏必要的休闲娱乐技能和观念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农村社区所能提供的休闲娱乐设施极度贫乏有关,使得留守妇女除了看电视、与邻居聊天,基本没有其他可以休闲的渠道与途径了。如叶敬忠在安徽、河南、湖南、江西和四川五个省的10个行政村进行实地调查发现,“10个调查社区既缺乏公共文化活动设施,也没有任何文化组织。”[4]卡方检验表明,两类群体在空闲时间从事的娱乐活动没有显著性差异。

从居住条件来看,农村留守妇女家庭平均住房面积为115.37平方米,标准差为56.87;平均有4.02间房,标准差为1.92。超过一半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住房面积在51—100平方米,住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特别拥挤的家庭和超过200平方米特别宽敞的家庭都很少。农村留守妇女家庭以3—4间房居多,有3间以上住房的占78.5%。卡方检验表明,两类家庭无论是在住房面积还是在住房间数方面都不存在显著性差异。

从房屋结构类型上来看,大多数农村留守妇女家庭都盖了楼房,占62.0%;其次是砖瓦平房,占29.3%;只有7.3%的留守妇女家庭还住在土墙房中。卡方检验表明,两类家庭在住房结构类型上不存在显著性差异。

(三)留守妇女婚育特征

1、结识途径

本次调查发现,“别人介绍”是留守妇女婚配最主要的结识方式,占到81.6%;其次是“打工认识的”,占10.4%;其他方式所占比例都非常低。这一方面说明,农村留守妇女择偶方式主要依赖于“别人介绍认识”,传统的父母包办婚已经开始退出历史舞台了;另一方面也说明,农村留守妇女择偶方式比较单一,多元化的择偶途径还没有形成。卡方检验表明,两类妇女在择偶途径上不存在显著性差异。

2、生育子女数

本次调查发现,西部农村妇女平均生育1.76个孩子,标准差为0.70。其中留守妇女平均生育1.75个孩子,标准差为0.69;非留守妇女平均生育1.77个孩子,标准差为0.72。卡方检验表明两类妇女在生育孩子的数量上无显著性差异。无论是留守妇女还是非留守妇女,生育2个孩子的都超过一半,只生育了一个孩子的不足三分之一。按年龄进行分层之后,卡方检验表明两类妇女在生育孩子的数量上仍无显著性差异。

3、婚后居住方式

夫妻结婚以后选择何种居住方式属于婚姻家庭研究的一个课题。在社会学中,婚后居住方式可以分成三种基本类型:从妻居,又称母居,即结婚后丈夫和子女在妻家居住;从夫居,又称父居,即结婚后妻子和子女在夫家居住;单居,即结婚后丈夫和妻子不住妻家也不住夫家,单独建立门户。本次调查发现,无论是留守妇女还是非留守妇女结婚后,大多数选择的是从夫居,超过70%;另外是单居,接近20%;而选择从妻居的非常少。卡方检验表明,两类妇女在婚后的居住方式上无显著性差异。这说明在西部农村,占主流地位的婚后居住形式是从夫居和单居,即女方结婚后多与男方父母同住或与丈夫单独立户。

(四)留守妇女家庭特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千百万留守妇女家庭,正是当代中国农村尤其是西部农村社会的一批新的特殊的细胞,描述和分析留守妇女家庭在规模、结构、内部关系、外部关系等方面所具有的特点,是我们了解留守妇女家庭特征的一个重要途径。

1、家庭规模

家庭人口规模是反映家庭特征的一个重要指标。对于农村家庭来说,由于目前农村劳动力流动加大,使得农村对家庭成员的界定出现了一定的难度。在本项研究中,我们以“你们家住在一起(不算长期外出打工的人)的有几个人”作为家庭人口规模的统计口径。调查发现,留守妇女家庭平均为3.52人,标准差为1.47,非留守妇女家庭平均为3.98人,标准差1.36;留守妇女家庭人口规模要比非留守妇女家庭少0.46人。数据结果进一步显示,有近10%的留守妇女家庭中只有一个人。在非留守妇女家庭中,有3人及以上的占85.5%,高出留守妇女家庭12.0个百分点。

2、家庭结构

家庭规模主要反映的是家庭构成的数量特征,而家庭结构则是对家庭构成状况的质的描述。在本项研究中我们以家庭的代际数作为反映家庭结构的指标。调查发现留守妇女家庭以两代人居多,接近一半;其次是三代人家庭,接近四成;再次是一代人,占一成;而四代同堂的家庭极少。卡方检验表明,两类家庭在家庭结构上不存在显著性差异。

3、家庭内部人际关系

在本项研究中,我们主要询问了农村妇女与公婆的关系。调查发现有一半的留守妇女与公婆的关系好,三分之一的留守妇女与公婆的关系一般,还有近15%的留守妇女与公婆的关系不好。卡方检验表明,两类妇女与公婆关系的好坏不存在显著性差异。

4、家庭外部人际关系。

对于家庭外部的人际关系,我们主要从妇女与邻居的关系加以考察。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丈夫外出打工之后,留守妇女与邻居的关系是否会变得更好一些呢?本次调查发现,留守妇女与邻居关系好的占62.3%,一般的占36.1%,与邻居关系不好的只是极个别现象,占1.6%。卡方检验表明,两类妇女同邻居关系的好坏不存在显著性差异。

三、结论与讨论

对留守妇女与非留守妇女的比较分析发现,两类妇女基本特征的相似性多于相异性。相似性主要表现在文化程度、对家庭相对生活水平的主观评价、居住条件、与配偶的结识途径、生育子女数、婚后居住方式、家庭结构、家庭内外部人际关系等方面不存在显著性差异。为什么两类妇女没有太多的显著性差异呢?这要从产生留守妇女的原因说起。目前学术界一般从社会、家庭、个人三个层面来解释留守妇女产生的原因。如果个人、家庭真的是产生留守妇女的直接原因,那么留守妇女与非留守妇女必然在个人和家庭层面表现出较多的显著性差异。可是,本项研究并没有发现二者有较多的显著性差异,这说明,从个人、家庭层面来解释留守妇女的产生有些缺乏事实根据,探寻留守妇女产生的原因,必须从社会结构层面入手。从社会结构层面来看,影响农村妇女向城市转移的原因至少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政策与制度的限制。户籍制度以及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就业、入学、社会保障等制度构成了目前中国社会特有的二元社会体制,增加了农村劳动力以家庭方式进入城市的成本与风险,导致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是以个人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其二,传统社会性别观念的影响。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僵化的社会性别分工和父权文化积淀形成的性别意识,是滞缓农村女性劳动力转移、形成“留守妻子”现象的深层文化因素。

也正因为两类妇女基本特征的相似性多于相异性,使得通过对两类妇女的比较,分析“留守”或“农村劳动力外出”对两类妇女社会生活的某方面,如婚姻质量、家庭压力、政治参与、社会支持网络的影响是可行的。但因两类妇女在年龄、家庭经济条件、家庭规模等方面存在显著性差异,这就提示我们仅仅通过对两类妇女的比较,就得出“留守”或“农村劳动力外出”对农村妇女社会生活某方面影响的结论又是非常冒险的。“通过比较,初步确立了两种社会事实的因果关系之后,还需要对与二者密切相关的若干第三种社会事实进行控制,以检验这种因果关系的真假和成立的条件。当引进并控制住第三种社会事实的影响后,原来两种社会事实间的关系消失,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这两个社会事实之间的关系是虚假的,它们之所以‘相关’,实际上是第三种社会事实作用的结果。但是,如果我们控制住第三社会事实后,原来两种社会事实之间的关系依然存在,此时我们也只能说,原来两种社会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能是’真实的。或者说,我们所确立的两种社会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可靠性增大了。引入和控制的第三种社会事实越多,且都不影响和改变原来两社会事实之间关系的性质,我们对二者因果关系的信心也就越大。”[5]这就告诉我们,在今后的研究中,分析留守对农村妇女社会生活某方面的影响时,必须对年龄、经济条件、家庭规模等变量进行统计控制,以检验留守对农村妇女社会生活某方面影响的真伪。

[1]朱海忠.农村留守妇女问题研究述评[J].妇女研究论丛,2008,(1).

[2]李泽影,梁英志,刘恒.行走在婚姻边缘的女人们——四川省农村留守妇女婚姻家庭问题调查与建议[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9,(4).

[3]陈冰.农业剩余劳动力逆向转移的初步观察[J].中国农村经济,1989,(7).

[4]叶敬忠.留守妇女与新农村建设[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9,(3).

[5]风笑天,许传新.比较中呈现因果——迪尔凯姆“自杀研究”的方法论启示[J].探索与争鸣,2006,(6).

责任编辑:董力婕

C913.68

A

1007-3698(2010)03-0060-05

2010-04-23

许传新,男,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社会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青年社会学、人口社会学。

本文为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西部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留守妇女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07CSH016),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性社会学与性教育研究中心项目“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影响研究”(项目批准号:XXY JB070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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