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背景下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基于东至县实施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2010-09-15 08:42施睿
铜陵学院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东至县劳动合同法合同法

施睿

(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劳动合同法》背景下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基于东至县实施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施睿

(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实施至今已逾两年,为深入了解《劳动合同法》在基层实施的基本情况,文章选择安徽省东至县作为样本展开调查,分析了该法实施后对东至县劳动关系带来的影响以及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改善意见。

劳动合同法;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社会各界围绕企业用工成本、员工利益保护等相关问题,展开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2008下半年金融危机的突然来袭,更是给部分行业的生存发展带来新的严峻挑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劳动合同法》的有效推行和实施。

总体上来看,从正式出台前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与热议,到颁布后、实施前企业的悄然“应对”,到实施后劳动双方的博弈,再到各方逐渐理性、平和地看待和处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走过了一段并不平常的两年。而正是在这样的双重博弈进程中,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也在不断深入,劳动关系也在不断实现和谐化发展。

为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企业及社会带来的影响,笔者走访了东至县不同性质与类型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在东至县的实施情况与影响有了整体的了解,也发现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下文将在介绍该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该县的地方特色与发展情况,给出一些应对建议。

二、调查样本及调查方式的选择

(一)调查样本的选择

笔者把调查样本选在安徽省东至县,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地方经济以私营企业为主。东至县拥有纺织服装、化工、机械、玩具、新型非金属材料和绿色食品生产加工等六大支柱产业。根据08年经济普查数据,东至县共有私营企业542家,占所有企业总数720家的75.3%。①其次,重视招商引资,推动经济发展。县委县政府极为重视该县的招商引资工作,出台了多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08年全年共引进招商引资项目155个,到位资金16.6亿元,2009年在全球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仍然顺利引进招商引资项目83个,到位资金24亿元。②

再次,重视劳动就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县劳动保障局举办了多场宣传讲座、培训班,宣传对象覆盖了各乡镇的劳动保障专管人员,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负责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代表等。2008年、2009年底还多次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的专项检查、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保护现状调查。

(二)调查方式的选择

针对东至县的实际情况,本次调查主要采取实地调研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并组织了几次由劳动者、法院、仲裁委员会、企业主等参加的座谈会。在调查对象上,本次调查主要是针对劳动者、企业主、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涵盖了全县纺织、化工、玩具、食品等各种不同类型的企业。

在问卷调查方面,笔者设计了分别针对用人单位/企业主、劳动者/企业员工的调查问卷,对350个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了分层抽样与随机抽样,发放了350份针对企业/机关负责人的调查表,1000份针对劳动者的调查问卷,问卷回收率为100%,调查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与典型性。

三、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基本情况

通过本次调研,笔者整体上了解到,《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颁行以来,东至县劳动关系出现了有利于和谐的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上升

根据调查结果及统计数据,自《劳动合同法》颁行以来,东至县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上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同性质的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截至2009年底,在笔者调查的350家企业/事业单位中,劳动合同签订率情况如表1:

表1 2009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作为对比,被调查企业/事业单位在2007年底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如表2:

表2 2007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③

由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自《劳动合同法》颁行以来,各类企业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明显有好转,被调查的企业/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均已经超过95%,其中国有企业更是达到了100%,在制度上更加规范。

2.《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有较大影响

《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以后,全国人大又颁行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国务院也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解决劳动争议的的仲裁、调解等具体程序做了详细规定。这使得全国各地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井喷之势”,案件类型也趋向复杂化。东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07~09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出现了较大的变动,具体如表3所示:

表3 东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

由以上数据看出,2008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有大幅度增长,而2009年案件数量却又明显下降。笔者分别对二者进行分析:

(1)2008年的大幅上升,原因可能有:第一,法律的广泛宣传与普及增加了劳动者通过法律保障自身权益的信心。第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这大大提高了因顾忌诉讼成本较高、胜诉可能较小而不愿意申诉或起诉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积极性。第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延长至一年,审理期限缩短至45天,部分案件一裁终局,④这促使更多劳动者愿意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劳动争议。第四,金融危机影响下,部分用人单位采取拖薪、降薪、裁员等措施以减少经营成本,这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基本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产生的矛盾纠纷日渐突出,直接引发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激增。不过,由于东至县政府及时出台刺激经济的各项扶持政策,且该县经济相对滞后,经济外向度低,大部分企业受金融危机负面影响较小,这将在下文具体论述。

(2)2009年案件数量的下降,一方面说明了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各企业逐渐按照新法的规定规范用工行为,这正是《劳动合同法》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上的显著作用的体现。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本县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小。部分受到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也受惠于政府的各项帮扶政策,走出了困境。

3.参加社会保险人数上升

东至县已基本形成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以生育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补充的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笔者在与多家企业负责人访谈的过程中了解到,大多数企业在与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即为其办理养老、失业、生育、医疗、工伤五项保险。2007年以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推行多项政策,扩大险种的参保人数,三年来各险种参保人数均有一定程度的增长。具体情况参见表4:

表4 东至县社会保险参保人数

4.金融危机对用人单位及劳动关系影响较小

东至县地方经济虽以私营企业为主,但有部分出口型企业难免受国际经济波动的影响。从多项统计数据上来看,金融危机对东至县用人单位及劳动关系影响总体较小:

表5 东至县2007、2008、2009年企业户数变动情况

由上表可以看出,三年来,虽然注销企业户数有增加的趋势,但新增企业户数远多于注销企业户数。从全县经济来看,2008年全县生产总值增长15.3%,财政收入增长31.2%;2009年全县生产总值增长18.5%,财政收入增长33.1%。⑤这说明,全县经济仍然在逆境中保持增长的趋势。

笔者认为,东至县各用人单位及劳动关系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劳动合同法》的积极作用。采访过程中不少企业负责人表示,金融危机使得行业门槛更高,那些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不规范的小企业,往往会在危机的浪潮中翻船;而那些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范用工、劳动关系和谐的大型企业,反而会因此增强竞争力,有机会将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县政府出台多项政策措施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主要包括:1)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缓缴社会保险费;2)适当降低企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3)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岗位补贴:企业申请岗位补贴,需向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签订不裁员承诺书,承诺当年不裁减人员(合同到期正常终止的除外);4)实施困难企业岗位培训补贴:对实施在岗培训、轮训不实行裁员的困难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培训补贴。⑥上述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化解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由上述调查结果可知,《劳动合同法》的颁行对东至县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构建有不容忽视的作用。但是,笔者在调研过程中也发现,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特别是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进行,东至县仍然存在着一些劳动关系和劳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仍时常受到损害。概括来讲,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部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

从调查情况看,大部分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率逐年提高,但全县劳动合同制度的实行进展不平衡。国有企业、部分外资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比较高,用工较为规范;私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签订率则比较低;常年固定岗位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率比较高,而流动性较大的人员,如建筑、服装加工等劳动用工密集型企业签订率则比较低。笔者认为,上述企业中较低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主要是由以下原因所致:

(1)用人单位欲降低用工成本。大部分企业负责人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仍然存在以下误区:第一,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第二,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影响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因此,为降低用工成本,增强用工自主权,企业往往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2)部分劳动者为获得工作岗位而不得不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虽然县政府多次出台就业帮扶政策,但由于就业岗位数量不能满足大量农村劳动力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需求,出现了部分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就业困难的情况。这部分劳动者往往为获得岗位而不得不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2.社会保险相关政策不完善,导致社会保险政策执行难

虽然东至县已基本建立“五险”(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保障体系,但在各项政策的具体实施上却仍然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例,一方面,目前民营和私营企业因参保意识淡薄、用工不规范、从业人员流动频繁等原因,部分企业的参保率仍然较低,另一方面,医疗保险信息建设的共享化没有解决。由于各地医保政策不同,大多数以区县为单位统筹的医保仅进行了与县内医疗机构的联网,但与市级、省级甚至全国的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没有联网,不利于医疗费用的监管,也增大了县外医疗费用报销的难度和期限。

上述社会保险制度与政策上存在的漏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与《劳动合同法》的有效衔接,进而影响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笔者了解到,东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内部基础建设、审裁方式等方面也存在着一系列亟待改善的问题:

(1)基层调解组织亟待加强。全县大多数企业没有及时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已经建立的发挥作用情况也不很理想,相当部分基层工会组织的负责人由单位行政领导兼任,劳动者不信任、不选择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

(2)办案人员少,不适应劳动争议案件逐年上升的需要。东至县仅有专、兼职劳动仲裁员14人,远远不能适应劳动争议案件逐年递增的趋势与需求。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部分仲裁案件在审理期限上一拖再拖,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3)劳动争议的经费设备亟需解决。一是办公经费得不到保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其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但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争议仲裁经费难以得到保障。二是办公设备不足。县仲裁办与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与仲裁股合署办公,仲裁办案需配置的主要设备配备仍不齐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对策建议

要推动《劳动合同法》顺利实施,就要切实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与《劳动合同法》不相协调与一致的问题和困难,使该法真正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加速器。不妨从以下方面予以改进:

1.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如前文所述,虽然县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其他主管部门自《劳动合同法》颁行之后着力促进该法的宣传,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仍然对其存有一定程度上的认识误区,对该法的重要性没有充分的理解。基于此,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该法的宣传教育,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和解释工作。可以举办《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法律知识培训、专家现场咨询等,将宣传受众深入到基层、车间、社区,提高广大劳动者自觉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提高执法干部的法律监督能力。

2.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关系的改善除依靠劳动合同的规范及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等微观层面的制度建设外,同样迫切需要在宏观层面上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从整体上协调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也强调了三方协调机制的重要性。⑦东至县应针对地方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并落实相关的配套机制,监督各方切实履行职责。更为重要的是,应当重视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延伸,在类似东至县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应在街道、社区普遍建立劳动关系协商调解组织,将矛盾尽可能化解在基层,从而真正切实有效地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

3.发挥基层工会组织作用,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政府及用人单位在贯彻《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要重视工会组织的建设,支持工会在企业中真正履行职能,发挥作用。首先应扩大工会的覆盖面,督促中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同时,要防止企业负责人操纵、控制工会,让工会真正成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伞;其次要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各个行业的工会联合会,监督和指导其行业领域各企事业单位内部工会组织的运作情况;再次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会参与决策过程的制度化渠道。

4.加强执法主体建设。一是要加强监管职能。针对前文提出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及劳动监察机构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要积极推进上述机构的实体化建设,在充实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基础上,推进劳动争议仲裁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二是要协调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与诉讼的关系。虽然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要注意加强与法院的工作协调,做好裁审衔接工作,畅通援助和救济渠道,避免两个部门之间“踢皮球”的情况,切实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进一步发挥政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在新型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该发挥更为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一方面,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好社会保险、社会优抚安置和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等方面的工作,以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要实施政策优惠,帮助企业解决困难。政府应给企业特别是弱势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发展空间,在税收优惠、金融信贷、创业风险投资、人力资源培训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给予专门扶持政策。在这一点上,东至县政府出台的若干项政策值得肯定和坚持。

五、结论

综合上述调查分析的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劳动合同法》对于改善我国劳动关系的紧张局面,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社会各方积极努力,共同推进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真正实现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2.《劳动合同法》不可能在一朝一夕之间被全体社会全方位认知和掌握,因此需要在加强实施的过程中深化社会对该法的理解,在实施的过程中通过出台系列法律法规以完善有关规定。

3.各地政府及其他行政部门要完善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使之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衔接与统一,真正实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与目的: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在这三个目标中,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之所在。

注:

①《东至县当前农民工工作状况、对策和问题》,载于东至信息网,http://www.dz000.com/a/7c/6542.html,2010年3月1日最后访问。

②数据来源:东至县2009、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

③2007年企业总数少于2009年,因有些被调查的企业/事业单位是2008年及之后成立的。

④参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四十三以及四十七条相关规定。

⑤数据来自:东至县2009、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

⑥参见:东至县劳保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意见》。

⑦《劳动合同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1]许宝贵.《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调查——以银川市为例[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09,11(5):88-90.

[2]叶静漪.劳动合同法十二讲[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3]郑爱青.劳动合同法十大热点评析[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

[4]林嘉.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讲座[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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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0547(2010)05-0067-04

2010-09-15

施睿(1991-),女,安徽池州人,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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