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根女,徐 锋,张小青,黄 洁
(华中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武汉 430070)
农村微型企业创业:理论与实践之思考
蔡根女,徐 锋,张小青,黄 洁
(华中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武汉 430070)
文章利用问卷调查、结合文献研究,从经济学与管理学意义上,对农村微型企业创业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和解读。首先对农村微型企业概念进行理论阐释;然后通过对农村微型企业创业现状透视,揭示和分析农村微型企业创业支持的“供求缺口”问题;最后提出“农村微型企业创业支持体系”构建的初步设想。
微型企业;农村微型企业;创业型经济;创业
“微型企业”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数量众多、涉及经济领域广泛,与各种社会问题高度关联。国外很早就开始了微小企业存在的合理性研究,他们试图解释微小企业为什么没有被大型企业所淹没,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理论有:微型企业淘汰论、经济进化理论、市场缝隙论、不完全市场理论、规模经济理论、企业集群论等。在国内,“微型企业”一直被归在小企业范围之内,没有被纳入国家法律文本,没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学术上对“微型企业”界定的研究,又一直无法摆脱传统“企业”概念的限制,长时期来,习惯上把微小企业归类于“个体经济”,而不视之为企业。很多个体经营等多形式的经营组织,被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可见,国内微型企业理论研究相对滞后。
改革开放三十年,已使得依附于土地的农业生产力被极大地解放出来,下一步农民增收、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村城镇化及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都与农民创业有着深刻的联系。
“农村微型企业”在已有文献中涉及尚少,且没有明确地以“农村微型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其创业研究近乎空白。但与之相关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如:早些年的乡镇企业研究;后来的农业企业经营、农户家庭经营(多种经营)研究、农村中小企业研究等;近些年的一般微型企业理论研究、农村创业现状调查研究、农民创业与农民增收关系研究、微型企业创业与反贫困研究等。这些研究或多或少涉及农村微型企业,但又混同于农村中小企业,模糊了“农村微型企业”的“微型”特征。现有的微型企业研究,基本上分散在中小企业研究之中,大多是针对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微型企业创业行为的推动,而农村微型企业创业及其政策扶持被边缘化。
本文很赞同将“微型企业”从中小企业中独立出来,进行专门的系统研究,重点是探讨农村微型企业创业。近几年来,我国一直存在着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压力大、城镇失业形势严峻和城乡收入分配差距趋大,等等社会经济发展问题急需解决。(郭军盈,2006)“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要致富农民就要减少农民;要解决农业问题就必须依靠发展非农产业,鼓励支持更多的农民创业、置业和就业”。可见,农村微型企业创业研究,十分必要。从某种程度上讲,农村微型企业创业是一个系统工程,目前我国微型企业处在自生自灭状态,其创业成长,需要足够的理论关怀和政策关注。
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看,企业生命周期存在一定的内在规律性(Haire,1959)。 Holt(1992)从组织生命周期的角度,将创业过程分为创业前阶段 (Pre-start-up Stage)、创业阶段(Start-up Stage)、早期成长阶段(Early Growth Stage)及晚期成长阶段(Later Growth Stage)共四阶段。类似的,陈佳贵(1995)、林强(2003)等认为,新创企业自成立后至成熟前,都要经历一个特殊的早期成长阶段,处于此阶段的企业均可称之为“新创企业”(Chirsman et al.,1998)。
本文的研究对象,即处于“早期成长阶段”的新创企业。那么,企业早期成长阶段有多长?林强(2003)认为,受其所处行业、资源与战略等因素影响,这个时间最短为3到5年,较长为8到12年。曲延军(2005)认为,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非常健全的风险投资机制,故“创业企业”在成长过程中需要更长的时间。参考多数学者观点,本文将“新创企业”认定为10年以下的微小企业,它具有一般微型企业的特征。
据此,本文对“农村微型企业”定义为:以自我雇佣为基础,雇员人数10人以下,在农村地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产权与经营权高度集中、组织结构高度简约,进行商品(或劳务)生产与交换的、10年以下的一种规模细小的经济组织。它具有一般的微型企业性质,又具有其特定的经济功能,即与农民增收、缓解贫困及改善生计紧密相连。
“农村微型企业创业”,即指农民以微型企业形式在农村地区进行的创业。其至少包括以下含义:(1)创业主体是农民;(2)创业地点在农村;(3)以自我雇佣为基础;(4)创业组织形式是微型企业。
本课题组对全国17个省区“农村微型企业”问卷调查显示,近年来,我国农村本土创业、异地创业和返乡创业等发展较快,创业中突现的问题也不少。
(1)创业类型。按照“创业动机”划分,目前农民创业基本属于生存型创业;按照“组织正规化程度”划分,有经注册登记的个体户、私营企业(占73,54%),也有未经注册登记的小卖部、小作坊(26.46%)。
(2)创业机会。主要来源于新的可利用资源,包括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关系等。其次,外出打工经历为创业机会识别做了经验准备,而直接提供的创业机会。还有从“新技术”找到商机的占27.7%,“政府鼓励”所提供的创业机会占比较少。
(3)创业领域。调查显示,创业“产业层次”在中、东、西部发展不平衡;“产业分布”,工业占17.65%,农业占27.98%,第三产业(服务业)占54.37%。虽然二、三产业占比较大,但大多集中在技术要求不高、资金需求不大、劳动密集型的传统行业,处于产业链低端。
(4)创业规模。①创业资金数额较少,主要以自我累积和亲友借款方式,筹集的资金有限;②创业实体规模细小,大都以个体户或微型企业为主,1-3人的占62.75%(吸纳亲朋好友占64.32%),多半集中在县以下的小城镇。
(5)创业组织。以个人独资形式为主(占75%)。农村微型企业有明显的家庭经营特征,即以家庭或农户为决策单位,采用“前村后店”的家庭劳作方式;产品销售90%以上立足于本地市场;因资金往来关系少,没有建立正式的会计账户,但有少量而不规范的会计记录,主要为应付上缴税费和做到“心中有数”。
总体看,目前我国RMEE还处于起步阶段,即创业者内在缺乏创业资本、创业认知和经验;外在缺乏足够的创业政策支持、创业环境条件及创业合力等。
(1)创业融资渠道单一。创业启动资金主要来源于创业者“自有资金”及亲友借入资金;有很少量的“银行贷款”,“政府扶持”及“风险投资”基本没有。
(2)创业信息认知度低。本质上说,创业的基本特征就是识别和利用机会。信息是创业机会的载体,创业者的机会识别能力就是搜集、处理信息的能力,并利用这种能力创建新的产品和服务。但因认知水平和经济条件限制,创业者大多还没有信息价值的观念;54.74%的受访者选择免费信息,对付费信息需求较小。
(3)创业技术要求低。73.21%认为“自学”是主要技术来源,7.44%认为是 “政府培训”。现实中RMEE的技术门槛不高,产品或服务缺乏竞争力;同时也折射出地方政府对创业培训的效果有待提高。
(4)创业者创业素质偏低。创业空间较小,主要集中在传统的二、三产业,经营风险较大;经营管理与市场驾驭能力弱,60%以上的农民因为担不起风险而没有开展创业活动。
(1)政府公共服务。即指提供满足创业者创业和受益的公共产品,它既包括物质产品(公用设施等),又包括非物质形态的服务产品(各种行政事业服务等)。43.7%被调查者,希望政府能提高现有政策执行力度,保护企业利益;42.9%的希望能简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办事程序。说明政府的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没有到位。
(2)政策环境支持。80.62%创业者认为,在创办微型企业时需要政策支持。具体说,对税收、融资、信用和人才培养等政策环境的支持,分别为54.45%、34.39%、25.44%、12.11%;尤其税收、融资等主要政策制度供给不足。创业实际上是政策体系,要配套方方面面才能有所成效。
(3)经营管理服务。93.49%被调查者认为,在创办微型企业时需要经营管理服务的支持。具体对营销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和生产管理等服务需求,分别为56.28%、21.48%、20.88%和19.52%。说明地方政府对农民创业的市场开拓、营销服务等支持还很不够。
(4)法律援助服务。调查显示,经营活动中遇到纠纷时,愿意进行法律诉讼占46.53%,不愿意进行法律诉讼的占15.13%。大多创业者创业愿意获得法律保护,而实际上这种法律援助服务的诉求途径不很通畅。
(5)行业协会支持。30%的被调查者认为,行业协会对农村微型企业的发展有积极作用;近50%的不清楚行业协会。这很可能是行业协会的功能发挥不足而造成的,农村基层组织扶助支持有限。
综上所述,一方面,创业者自身缺乏创业资本、创业经验和技术等,需要政府给予明确的创业政策支持;另一方面,政府创业支持制度供给不足,RMEE需求没有得到满足。——即创业支持的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存在缺口。
依据上述分析,本文对RMEE支持体系构建,初步设想如下:
图1 农村微型企业创业支持体系
创业支持体系,是由支持创业者创业和吸引创业者前来创业所需要的所有功能和支持主体所构成的系统(何云景和武杰,2007)。RMEE是一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协同机制,并建立起“政策扶持、组织推动、服务匹配和制度保障有机结合”的创业支持体系。从制度经济学角度讲,构建RMEE支持体系,为其创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这又是一次制度的创建及运用;从整个社会角度看,这一制度节约了社会交易成本,增加了社会财富。
创业支持体系构建,其指导思想就是要排除农民的创业障碍,调动其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如创业意识障碍,农民不想干;创业技术和经营管理障碍,农民不会干;创业资金障碍,农民没法干;创业环境障碍,农民很难干,等等。
推动农村微型企业创业,首要的是政府在主体培育、制度设计、平台建设、机制构建等方面,充分发挥政府的制度竞争优势,为企业创业资源的富集营造环境,科学引导创业需求,适时供给创业政策。本文认为,RMEE支持体系应由创业氛围、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三大要件”构成,每个要件自成体系,各体系之间共同作用,从而形成创业支持综合力(见图1)。
RMEE成功的实现,有赖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村级组织、行业协会“四足鼎立”的协调运作机制。
(1)国家财税政策支持。首先,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开办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和农民创业担保公司,强化对RMES的融资服务。其次,本着多予少取的原则,对RMEE实施必要的税收减免。再次,重视将农村微型企业纳入农村保险的范围。部分农村微型企业从事农业开发,面临着较大的自然风险;有的农民跳出“农门”,从事工商业面临着较大的市场风险和个人能力约束的挑战等。为此,需要积极引进各种风险组织及风险机制,以规避或减少创业风险,最大程度保护农村微型企业的利益。
(2)地方政府部门扶持。即在由政府(县、乡)主导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中,增设微型企业管理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以加强对RMEE政策的指导和实施。政府职能部门应以服务意识为本,简化办事程序,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因地制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平台,培植农民创业的创业能力;利用宣传媒体,彰显农民创业的创造性,及时纠正创业失败及歧视的错误观念,营造积极向上、坚持不懈的创业文化氛围。
(3)村级集体组织扶助。充分发挥农村村级行政组织的扶助作用,及时了解本村RMEE的困难,有效引导创业企业之间依据地缘、亲缘、人缘关系,结成帮扶小组,促进互帮互助。即村集体组织,可以发挥其在农户与政府之间的中介和桥梁作用,成为政府的政策和农户的创业需要之间的沟通者和信息通报者。
(4)行业协会辅助。行业协会不同于政府,不以政治权力为中心,而是以志愿公益为宗旨,以会员需要为导向,能一定程度地实现公益资源的有效配置,弥补政府和市场这两种主要资源配置体制的不足。调查显示,目前农村以行业协会形式辅助农民创业,相对于其它形式较多些;但又比较松散,没有充分发挥其传达政策、推广技术、沟通信息等辅助功能。因而发挥农技协会的辅助作用,也是构建“四足鼎立”的协调运作机制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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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易永生)
F270
A
1002-6487(2010)23-0154-0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度规划基金项目(08JA630028)
蔡根女(1944-),女,江西南昌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中小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