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条例》六大亮点

2010-09-11 05:51
湖南安全与防灾 2010年10期
关键词:条例救援应急

解读新《条例》六大亮点

新《条例》以《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地方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着眼于解决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方面的突出问题,在保留原《条例》中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相关规定的同时,着重补充和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与风险防范、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以及行政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原《条例》将监管机制向乡镇延伸,明确规定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新《条例》在此基础上,特别赋予了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报告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等方面的责任。明确并特别强化了安全生产属地监管的原则和县乡政府打击取缔非法违法行为的主体责任。同时,新《条例》还规定省安监部门可以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市州和县市两级安监部门实施。县级安监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一些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行政处罚和处置。新《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制度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只有严格安全管理,才能有效遏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新《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新《条例》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规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和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特别规定高危行业企业要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人员,井工矿山最少不得少于5人。同时,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新《条例》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所必须的资金,并就如何使用进行了规范。这一规定对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水平、确保安全投入资金落实到位具有积极作用。

针对我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行业较为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新《条例》以较大的篇幅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安全机构与安全监管人员的配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建设项目建设“三同时”制度的落实等方面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同时就尾矿库、采空区等一些监管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规范,要求有关责任主体定期组织尾矿库、采空区的安全风险评估与评价,落实监控与治理责任,为我省科学治理尾矿库、采空区等重大安全隐患提供了法律依据。还对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做出了规定,有效解决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与职业健康监管的法律地位问题。

进一步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机制

新《条例》规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这一规定,在全国地方立法中率先有效解决了落实国家规定在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过程中存在的占压资金总量大,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监管与收缴难度大的问题。不仅保障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善后处理资金来源,也有效解决了企业占用资金大、政府部门收缴与监管难的突出问题,而且还引入了第三方风险防范与监督机制,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对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风险防范机制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

科学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关系到死亡者家属能否及时、合理地得到赔偿,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新《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工伤保险补偿和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总额(含无工伤保险补偿)不得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这一规定与国务院最近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基本吻合。这既有利于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

进一步完善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机制

新《条例》分别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体系、机制建设作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合理规划和建设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整合当地资源,建立装备先进、反应迅速、具有专业救援能力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求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以保障应急救援的需要。同时新《条例》就事故报告、现场应急响应、事故调查处理以及信息统计与发布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隐瞒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导致无法查明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和责任的,按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予以处理。

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机制

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公职人员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是新《条例》的又一亮点。新《条例》总体上特别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凡非法违法或违规违章组织生产经营导致责任事故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都要从严追究责任。同时,对国有企业及其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8个方面行为,必须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在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审批中、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也必须给予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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