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2)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
(3)稳步推进、保障供应的原则。
3.1 实施对象 全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以及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试点地区政府举办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试点基层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本次国家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
其他医疗机构经批准可参照执行中标结果。
3.2 组织形式 本次国家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规则和统一平台。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经办机构正式成立运作之前,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暂委托浙江省和杭州市药品联合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市采购办)具体经办;各设区的市分别推荐1名市级药品集中采购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参与、协助省市采购办工作。
省市采购办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方案确定的原则、方法和要求,做好本次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招标文件编制并公告、集中采购药品目录编制并公告等事宜。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http://cg.zjwst.gov.cn,是本次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信息发布的唯一指定网站。
4.1 采购范围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中,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以及中药饮片外,均纳入本次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范围。
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进行免费治疗时使用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和计划生育药品,应按有关规定采购。
4.2 采购方式 按照《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全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主要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4.2.1 通过公开招标采购产生《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中标产品目录)。
4.2.2 国家发改委以及浙江省物价局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区别于统一定价、标注特定企业的价格(如原研、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等),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以下简称区别定价产品),供货价不高于同剂型规格品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的,列入中标产品目录。
除区别定价外的其他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投标产品简称为统一定价产品。
试点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与国家基本药物同通用名的区别定价产品,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非目录药品使用的规定执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该类药物的集中采购政策另行制定。
4.2.3《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廉价药品目录(第一批)》及其它按廉价药物集中采购政策管理的药品,且已包括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符合价格评审要求的投标产品列入中标产品目录,适用于试点基层医疗机构;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继续执行廉价药物集中挂网采购政策。
4.2.4 采购周期暂定1年。
4.2.5 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不区分质量层次。
4.3 付款方法 医疗机构向受中标供应商委托的实际配送商回款,回款时间自到货并收到发票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
5.1 集中采购药品目录遴选原则。
5.1.1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确定的原则。
5.1.2 确保常用的原则。分析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实际使用情况,确保常用剂型、规格纳入集中采购药品目录。
5.1.3 确保安全的原则。对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安全性进行评估,对毒副作用大、潜在风险大的药品,可考虑不纳入集中采购药品目录。
5.1.4 确保特殊用药的原则。集中采购药品目录的制定应充分考虑专科用药、抢救用药、地方性病种用药等特殊情况。
5.2 本次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目录遴选,原则上暂以国家发改委和浙江省物价局已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品规为依据。省市采购办应组织专家按照“5.1”项所述原则和《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遴选工作方案》对集中采购药品目录进行遴选。
5.3 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原则上按通用名、剂型、规格的形式制定和发布。集中采购范围内未列入集中采购药品目录的其他通用名、剂型、规格的药品,医疗机构不得采购,且原则上不再纳入其它药品集中采购范围。
5.4 氯化钠注射液(0.9%)、葡萄糖注射液(5%、10%)、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含5%葡萄糖和0.9%氯化钠)中,50 mL及以上,500 mL及以下规格的产品作为普通大容量注射液(以下简称普通大输液)药品单列目录,实行单独评审。
上述3种药品中其它容量或其它浓度的产品按普通药品进行申报、评审。
5.5 结合本省实际,科学制定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评审分类方法,合理划分投标产品的评审单元。
药品分类中涉及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包材等有关属性,应以生产批件(注册证)、质量标准及现行版药典等载明的事项为依据。
5.5.1 按通用名不同进行分类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的通用名为药品中文通用名称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中成药的通用名为药品中文通用名称中不包含剂型的部分。
1)不同通用名的药品为不同分类;复方制剂和单方制剂为不同分类;组成成分不同的复方制剂、组方不同的中成药制剂(包括同名异方)为不同分类;组成成分相同的复方制剂、组方相同的中成药制剂(同方异名)为同一分类。
2)光学异构体之间视为不同分类。
3)除有特殊情况外,主要化学成分相同的,命名中所含盐基、酸根、结晶水及数量、贮藏条件、溶媒不同不区分分类。盐基为主要有效成分的除外。
4)*使用以下药材作为原料的中成药制剂,且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不同的为不同分类(须有国家药监部门文件明确标示):天然牛黄、天然麝香、天然熊胆粉。
5.5.2 按剂型不同进行分类
1)普通片,含素片、糖衣片、薄膜衣片、异型片、划痕片、双层片、浸膏片、可溶片。
2)肠溶片,含(结)肠溶片、(结)肠溶薄膜衣片、(结)肠溶丸。
3)分散片、速溶素片为同一分类。
4)控释型片剂为同一分类。
5)缓释片、双释放(肠溶)片、肠溶缓释片、缓释包衣片、长效片为同一分类。
6)普通硬胶囊。
7)肠溶胶囊、胶囊(肠溶)、肠溶软胶囊、肠溶胶丸为同一分类。
8)肠溶微丸胶囊、胶囊(微丸)、微丸胶囊、肠溶微丸、肠溶微粒胶囊为同一分类。
9)控释胶囊、控释微丸胶囊为同一分类。
10)缓释胶囊、肠溶缓释胶囊、双释放(肠溶)胶囊、缓控释微丸胶囊为同一分类。
11)软胶囊、软胶丸、胶丸为同一分类。
12)颗粒剂、干糖浆颗粒剂、干混悬剂、混悬颗粒剂、泡腾颗粒剂为同一分类,但区分有糖型和无糖型。
13)肠溶颗粒(剂)为同一分类,但区分有糖型和无糖型。
14)控释颗粒(剂)、控释干混悬剂为同一分类,但区分有糖型和无糖型。
15)缓释颗粒(剂)、缓释(口服)干混悬剂、干混悬剂(缓释)为同一分类,但区分有糖型和无糖型。
16)口服冻干粉剂、散剂、粉剂、干粉剂和口服溶液用粉为同一分类。
17)口服溶液、合剂(口服液)、内服酊剂(既可内服又可外用归内服)为同一分类,但区分有糖型和无糖型。
18)外用溶液(剂)、搽剂、涂剂、涂膜剂、涂布剂、洗剂、外用酒剂、外用酊剂、醑剂、油剂、甘油剂、泡沫剂、外用胶浆剂为同一分类。
19)冲洗剂和灌肠剂均为单独分类。
20)注射液和粉针剂为不同分类。
21)*肌注、静注为不同分类,既可肌注又可静注的归入静注。静注与静滴不作单独分类。
22)粉针剂、冻干粉针剂、溶媒结晶粉针剂归为同一分类。
23)软膏剂、乳膏剂、霜剂为同一分类。
24)硬膏剂、橡胶硬膏剂、膏药剂、贴膏剂、橡胶膏剂、巴布膏剂、橡皮膏剂、敷剂为同一分类。
25)阴道片、阴道胶囊、阴道软胶囊、阴道栓为同一分类。
26)阴道泡腾片、阴道泡腾胶囊为同一分类。
27)直肠栓为单独分类。
28)外用气雾剂、喷雾剂为同一分类。
29)口腔用喷剂、喷雾剂、气雾剂为同一分类。
30)吸入溶液剂、雾化吸入剂、雾化混悬液、雾化溶液剂、雾化吸入液、吸入性混悬液为同一分类。
31)眼膏剂、眼用凝胶剂归为同一分类。
32)滴丸剂为单独分类。
33)缓释丸为单独分类但不再细分。
34)微丸剂为单独分类。
35)浓缩水蜜丸、浓缩水丸、浓缩蜜丸、浓缩糖丸为同一分类。
36)丸剂、蜜丸、水蜜丸、小蜜丸、大蜜丸、蜡丸、水丸、糊丸、糖丸、糖衣丸为同一分类。
37)煎膏剂为单独分类。
5.5.3 按规格不同进行分类
1)生产批件(注册证)上载明制剂规格相同的,为同一分类,规格不同的原则上视为不同分类。
2)注射液按装量分区,分为大容量注射液和小容量注射液:≥50 mL的为大容量注射液;<50 mL的为小容量注射液。
同为大容量注射液或小容量注射液,主药及其含量相同、浓度不同的视为同一分类。
国家基本药物中“调节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药”、造影剂含药量相同、浓度不同的,视为不同分类;预混胰岛素混合比例不同的,视为不同分类。
3)对仅以重量表示规格的中成药片剂和胶囊剂,日用量相同的,视为同一分类;颗粒剂等剂型主药及其含量相同、重量不同的,视为同一分类。
4)抗微生物药物和酶抑制剂混合制成的制剂,其中抗微生物药物及其含量相同的,视为同一分类。
5.5.4 其他
1)带附加装置(如加药器、冲洗器、注射器等),预灌封或预充式包装,原则上均不作为分类依据。但胰岛素制剂中笔芯和非笔芯作为不同分类,特充、预充与普通包装胰岛素作为不同分类。
2)*附带注射溶媒者原则上不作单独分类,但临床使用有重大差别且零售指导价存在显著差异的附专用溶媒者,经专家认定后可作为不同分类。
3)*大容量注射液按包装材料划分为玻璃瓶、塑料瓶和软袋3种分类。
5.5.5 涉及上述标*条款,需要作为分类或合并评审的产品,应由供应商主动按照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并提出认定申请。
5.6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省市采购办根据专家遴选结果,制定、公布集中采购药品目录。
6.1 评审委员会分为评标委员会和价格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评标工作,以及价格评审和谈判工作。
6.2 评审委员会在省纠风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在评审开始前24小时内从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3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药品的特点,分为若干组。每组由医学专家2人、药学专家6人和医院管理专家1人组成。
6.4 价格评审委员会可分为若干组。每组由医学专家1人、药学专家6人、医院管理专家1人和政府职能管理部门专家1人组成。
6.5 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中,基层医疗机构专家比例不少于1/3,市、县级医疗机构专家比例不少于1/3,省级医疗机构专家比例不多于1/5。每家医疗机构的专家不超过1名。
6.6 专家抽取产生后,采用现场电话通知的方法告知,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现场重新抽取补充。所有专家通知结束后,每个专家类别再抽取1~2名备选专家,备选专家按照从近原则,依次从杭州、绍兴、湖州、嘉兴、宁波所属专家中抽取产生。
有关本次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招标工作,详见《2009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招标实施方案》。
8.1 供应商及其产品报名。
8.1.1 省市采购办在省卫生厅网站和省采购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并接受报名。
8.1.2 参加投标报价的企业(以下简称供应商)应为报价药品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含港、澳、台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代理商的,从境外直接取得浙江省代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有关名单应在报价之前公示。
代理商应为证照齐全的药品经营企业,在报名时应说明其拟投标的产品名称。
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勒令停产或整顿的企业及其产品,在集中采购公告载明的报名截止日前,仍在停产或整顿期间的,拒绝其相应的产品报名。
8.1.3 供应商报名时应按照采购公告的要求出具有关生产企业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省市采购办发放账号和密码。
8.1.4 浙江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良行为数据库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查询系统中记录在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8.1.5 供应商产品报名采用网上申报制。省采购平台数据库中已有的符合资质审核要求的产品,供应商可直接申报;其余产品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递交产品资质材料,经省市采购办审核录入数据库后,再行网上申报。未在截止时间之前完成网上申报的品种,不具有报价资格。
8.1.6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按时向省市采购办递交和澄清报价文件。
8.1.7 组合包装的药品必须符合《关于加强药品组合包装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4]81号)文件的规定。
8.1.8 供应商申报产品时应在网上填写每个报名产品1年内对采购方的承诺可供货数量。承诺可供货数量一般默认为可按月均匀、持续的提供,供应商因技术升级、设备检修等原因可能在1年采购期间的部分时段停止或大幅减少供应量的,还应在报名时特别说明。
8.1.9 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商作为供应商报名的,还应出具生产企业的授权代理协议。
8.1.10 供应商或其报名产品的代理权等存在争议,且在报价开始之前争议仍无法解决的,可拒绝该供应商或有关产品的报价。
8.1.11 省市采购办负责对供应商递交资料的资质审核工作,审核不合格的产品,不具有报价资格。
8.1.12 供应商应及时按规定响应省市采购办发出的澄清要求。供应商通过澄清后对审核结果仍存在异议,且已有规则不能做出明确界定的,省市采购办应组织专家进行审议或提请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8.1.13 省市采购办应在报价之前公示企业规模等的认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8.2 供应商报价。
8.2.1 在报价开始之前,供应商应对其所有申报产品除报价以外的信息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确认的视为默认同意。
8.2.2 报价为供应商对采购方的实际供应价,其中包含配送商的配送费用(基层医疗机构的供货价,在中标价基础上加一定比例的配送费用自动生成。具体比例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对应的包装单位以计算机系统提供的包装单位为准。未在规定时间段内完成报价的,视为弃标。
8.2.3 同一品牌相同通用名下,不同剂型、规格的产品其报价应保持恰当的比价关系。
8.2.4 供应商应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完成网上报价,并按照统一的加密方式对报价进行技术加密,加密密码应妥善保管。
8.3 开标
8.3.1 投标报价截止后4小时内进行开标。本次集中采购采用网上开标方式,供应商可在指定时间段内,远程或在开标现场通过网络登录省采购平台,输入密码进行解密。
8.3.2 省市采购办应在公开地点履行开标程序,并在现场提供不少于10台用于网上开标解密的计算机。
8.3.3 供应商可在开标开始之前的1小时内,到指定地点按照指定方式投递纸质备用报价表。供应商因密码遗忘等原因无法进行网上开标解密的,应在开标开始后至开标结束前30分钟内,由法定代表授权人在开标现场递交启用纸质备用报价表的申请(可为传真件)。
8.3.4 开标结束后,所有报价结果在第一时间刻录成光盘并密封存档备查。开标结果应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网上公示。
8.4 评审方法
统一定价产品同评审单元的报价品牌多于3个(含)进入评标程序,报价品牌少于3个的进入网上议价程序。
8.4.1 评标方法
1)评标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定量评价:由计算机客观评分和专家主观评分组成,采用百分制要素加权法进行评分。
①定量评价要素包括药品质量、投标报价、服务和信誉等。每个评价要素量化为若干个评价指标。其中,客观评价指标分数应不少于2/3,主观评价指标分数应不超过1/3。
②通过定量评价,同评审单元的投标产品按照定量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并依次入围,有关数量见表1。
表1 各项数量
③同评审单元内,同品牌得分最高的投标产品入围,得分相同的报价最低的产品入围,报价也相同的最小包装的产品入围;同评审单元不同品牌之间综合得分相同的,以报价最低的产品优先入围,报价也相同的承诺可供货数量大的优先入围,承诺可供货数量也相同的以企业规模大的优先入围。
④入围产品中定量评价得分前3名的产品直接确定为拟中标产品。其余入围产品进入定性评价程序。
3)定性评价:通过专家记名投票表决,得票多的厂家优先确定为拟中标产品,得票相同的以报价低的产品优先,报价也相同的承诺可供货数量大的优先,承诺可供货数量也相同的以企业规模大的优先。
4)区别定价产品不占用入围和拟中标名额。
8.4.2 网上议价
1)进入网上议价程序的供应商应在指定时间段内登录省采购平台,按照网上议价的要求更新报价。网上议价只接受下调的数据更改,报价为“0”的视为弃标。
2)网上议价结束后,所有报价结果在第一时间刻录成光盘并密封存档,备查。
8.4.3 价格评审
1)本次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设定参考价和标的价。参考价按生产企业设定;标的价按评审单元设定,不区分生产企业,主要适用于无参考价的产品。
参考价和标的价应合理参照省内、省外中标价格制定。
①原属于《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廉价药品目录(第一批)》的药品及其它按廉价药物集中采购政策管理的药品,部分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上调的药品、以及供应紧张的药品,原则上按国家基本药物指导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加价部分设定标的价。
②参考价设定原则:
A.省内医疗机构(指参加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开展的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中标临时零售价(以下简称原销售价)为依据,以1年期为单位(从采购公告发布的前月起倒推)计算加权平均销售价,取加权平均销售价和最低销售价计算平均值,再扣除医疗机构加价部分;
B.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开展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格为依据(以下简称原中标价),以1年期为单位(从采购公告发布的前月起倒推)计算加权平均中标价,取加权平均中标价和最低中标价计算平均值;
统一定价的产品,取A算法和B算法的低值作为参考价。
作为计算依据的原销售价和原中标价,均以最新价格为准。
③标的价的设定原则:
标的价以参考价作为计算依据,原则上按同评审单元统一定价产品所有参考价的加权平均值确定;评审单元内所有产品均无参考价的,参照最近评审单元标的价按同扣率原则确定;同通用名均无参考价的,按照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扣除医疗机构加价部分确定。
2)评标拟中标产品和网上议价产品符合价格要求的,直接确定为中标产品;不符合价格要求的,进入现场议价程序。参考价明显高于(低于)标的价的,原则上以标的价上浮(下降)一定比例并结合参考价确定其价格评审的要求,上浮、下降的具体比例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确定。
8.4.4 由监督代表对所有评审进行全程监督,评审结束后现场将评审结果刻录光盘,并封存保管。参与评审的专家须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
在价格评审过程中,对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之间价格明显不符合合理比价关系的产品,应重点评审。
8.4.5 中标产品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网上公示。
8.4.6 与中标产品同品牌同评审单元的其余产品(仅指12片、24片等不同装量之间),在中标结果公示后,可由供应商向省市采购办提出补充申请,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可增补为中标产品,按同扣率(实际投标价格/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下同)原则确定中标价格。
8.5 普通大输液集中采购
8.5.1 普通大输液产品只接受药品实际生产企业作为供应商报名。
8.5.2 同通用名、包材(分为玻璃瓶、塑料瓶和软袋)的普通大输液产品,作为一个评审单元。
1)在同评审单元内同一供应商申报的产品,应包括集中采购药品目录注明的该药品下的所有主要规格,否者按规格不齐全拒绝该评审单元其所有大输液产品的投标。除主要规格外,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内其余规格供应商可自由申报。
2)所有申报产品,供应商均应提供标签或空软袋。其中250 mL和500 mL的5%葡萄糖注射液(或250 mL和500 mL的0.9%氯化钠注射液),供应商应按照不同包材提供实物样品各2份。
8.5.3 普通大输液产品的报价以书面形式进行,原则上以评审单元为单位。省市采购办根据网上申报和审核结果,制作书面报价表,供应商应按照要求填写报价。
1)区别定价、直立软袋等的普通大输液产品,应单独制作书面报价表。
2)投标人以报价表为单位,对其中的250 mL规格投标产品进行报价,并申报各规格之间的价差系数K(单位:元)。
3)同报价表内其他规格投标产品的报价换算关系:
(4)价差系数K应在0.2~0.5元之间。
8.5.4 普通大输液的评审
1)在集中采购公告发布前2年内(从采购公告发布的前月起倒推),因药品质量问题发生过药害事件,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过公告的或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记录在案的,可拒绝其投标。
2)普通大输液的评审以评审单元为单位,按定量评价的方法进行。
3)定量评价中客观评价指标应包括企业规模、浙江省内销售数量、浙江省内医疗机构覆盖率、供货能力以及不良行为记录,以及质量可靠性等方面。
定量评价中主观评价指标应包括包装材质、产品外观、使用便捷性、安全可靠性,以及实际使用情况等方面。
4)普通大输液评审委员会由药学专家8人、护理专家8人、管理专家1人组成。其中,基层医疗机构专家比例不少于1/3,市、县级医疗机构专家比例不少于1/3,省级医疗机构专家比例不多于1/5。每个医疗机构的专家数量不超过1名。
5)浙江省内销售数量(指在参加本次集中采购医疗机构的销售情况,下同)、浙江省内医疗机构覆盖率等数据供应商应按要求自行申报,并进行网上公示。
6)通过定量评价,按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每个评审单元排名前50%生产企业的产品为拟中标产品(同生产企业计为1个名额),且生产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个。
7)普通大输液的价格评审要求和方法,参照“8.4.3”项的有关规定。
8.5.5 葡萄糖注射液、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和氯化钠注射液3种药品的中标(入围)产品,每家基层医疗机构选择使用的生产企业总数不超过2家(用于冲洗等特殊用途除外,下同),其他医疗机构不超过3家。
非供货、质量原因,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换厂家。
8.6 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8.6.1 省市采购办向所有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中标供应商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8.6.2 中标供应商和医疗机构应签订中标药品购销合同。为减轻医疗机构和中标供应商工作量,医疗机构集中委托省市采购办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中标药品购销合同,在省采购平台上分批交易的订单是中标药品购销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8.6.3 中标药品购销合同(包括网上分批发送的订单)应载明采购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按医疗机构分别载明)、价格和回款时间、履约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8.6.4 中标供应商应在合同开始签订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地点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8.6.5 中标供应商委托配送商签订中标药品购销合同的,应向被委托的配送商出具委托签订合同授权书。委托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配送商只能有1家,该配送商不因此项委托而承担更多的义务或享有更多的权利。中标供应商委托配送商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视同其与医疗机构直接签订。
8.6.6 中标药品购销合同范本由省工商局会同省卫生厅另行制定发布。
9.1 参加本次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所有医疗机构均应通过省采购平台采购中标产品。
9.2 自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开始执行之日起,原各地集中采购结果相应品种(以本次集中采购范围为准)中标资格作废,按照新结果执行。
9.3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原则上以单家医疗机构为单位确定中标药品临床使用目录;有条件落实工作机构、工作经费,并拥有专职工作人员的县(市、区),可实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统一确定中标药品临床使用目录。
10.1 对无人投标药品、急救用药、地方性疾病用药、因价格低廉供应存在困难的药品、突发公共事件用药、以及临床不可替代但市场供应不足的药品,视情实行药物储备制度。
10.2 通过定点生产和就近选择产能储备企业的方式,改善储备药物的生产供应紧张状况。完善定点经营储备制度,建立储备药物的高效配送体系。
10.3 建立和完善与全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相匹配的储备药物考核评价体系和日常监管制度。
11 中标产品合同履行等和药品集中采购有关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推进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9]8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
12 本方案由省市采购办负责具体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