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涛
(河南大学产业与区域发展研究中心,河南开封475004)
国外零售业产业安全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零售业竞争安全研究。有研究认为,当国内产业面临生产率更高的国外产业竞争时,国内产业安全将受到威胁,[1]提出可通过实施自有品牌、加强供应链管理等来保证零售业竞争安全。[2]二是零售业控制安全研究。有研究认为,跨国零售业呈现区域性扩张特征,[3]发展中国家企业可能会变成跨国公司的附庸,政府适度干预将促进本国企业和产业的发展。三是零售业权益安全研究。巴特·明顿(Bart Minten)等人基于非洲案例的研究认为,跨国零售业将对发展中国家供应商的权益造成损害。[4]国外学者提出了评价零售业产业安全的有关指标,但没有提出一套评价零售业产业安全程度的指标体系,也没有对其作出整体估算。
国内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外资进入情况下本土零售业产业安全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针对国内零售业在市场集中度、竞争能力及政府规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荆林波等提出了扩大企业规模、提升管理水平、实施进入规制等策略。[5]二是零售业产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国内学者何维达、[6]孙瑞华、[7]景玉琴[8]分别提出了具有代表性的产业安全评价标准,由于其评价体系主要针对制造业,所以其部分二级、三级指标不太适用于零售业产业安全测度。
在为数不多的零售业产业安全评价文献中,李飞等设计了三个测评零售业产业安全程度的指标;[9]王丽等从产业生存力、发展力角度对零售业产业安全值进行测度;[10]姜红等从发展安全、控制安全、结构安全、权益安全四个维度构建评价体系。[11]上述评价体系存在的不足是没有充分考虑政府规制安全、竞争安全等因素。安全评价体系只有反映现实,才能作出客观评价。事实表明,正是由于地方政府规制政策的变异,才导致了外资的超量进入,从而对本土零售业产业安全造成了严重冲击。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零售业产业安全评价体系,弥补因素不足与指标重合问题,以期对政府规制及企业应对策略的制定和完善有所帮助。
1.评价模型
本文以何维达、[12]姜红、[13]王丽[14]等学者构建的安全评价指标体系为基础,结合零售业特点,从竞争安全、控制安全、结构安全、权益安全四个层面构建零售业产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和模型:
其中,S为产业安全评价值,A为零售业竞争安全评价值,B为零售业控制安全评价值,C为零售业结构安全评价值,D为零售业权益安全评价值,α、β、χ、δ分别为相应指标的系数,即专家评估权值。
其中,i,j,k,l=1,2,3,…,n;ai,bj,ck,dl分别为各一级指标下二级指标的值,前面的系数 αi、βj、χk、δl分别为所对应指标的权值。把公式(2)、(3)、(4)、(5)代入公式(1),就能够定量地得出零售业产业安全度。
2.赋值方法
赋值指根据评价结果,对构成零售业产业安全评价体系的二级指标给出相应的评价值。本文把各二级指标的评价结果分为很好、较好、一般、较差、很差几个等级,并按百分制分别给出相应的评价值:90、70、50、30、10。
3.赋权方法
赋权指根据各指标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重要性,对一级和二级指标分别赋权。同一个一级指标下面所有的二级指标,本文认为其重要性大致相同,赋予相同的权重,且同一个一级指标下面所有二级指标的权重之和为1。本文认为竞争安全、控制安全比较关键,分别赋予0.3的权数;而对结构安全、权益安全分别赋予0.2的权数。
4.结果计算
首先对二级指标加权求和分别得出四个一级指标的值,再对四个一级指标加权求和得出我国零售业产业安全评价值。参照何维达的评价标准,当评价值分别落在区间[90,100]、[70,90]、[60,70]、[40,60]、[0,40](产业安全评价值取值区间为[0,100])上时,将产业安全界定为很安全、安全、基本安全、不安全、很不安全几个等级。
本文拟从竞争安全、控制安全、结构安全、权益安全四个层面构建零售业产业安全评价体系。
1.竞争安全评价
零售业竞争安全可以细分为竞争能力安全、竞争环境安全、竞争效率安全。
(1)竞争能力安全。竞争能力安全可以细分为人力资本、资本规模、成本控制能力及国内零售企业学习能力四个指标。
第一,人力资本(a1)。在零售业人力资本的比较上,本文主要选择中高层管理者的素质进行比较。与国外大型零售企业(如家乐福、沃尔玛、麦德龙等)相比,目前国内中高层零售业人才严重缺乏,但随着国家商业人才培养力度的不断加大,人力资本差距有不断缩小的趋势。对本土零售企业人力资本的评价为一般。
第二,资本规模(a2)。在竞争中,国内虽然出现了一批初具规模的企业,但整体而言,国内外企业差距很大。沃尔玛的资本为2600亿美元,而国内最大的连锁零售企业联华超市还不到8亿美元。对国内零售企业资本规模方面的评价为较差。
第三,成本控制能力(a3)。统计数据表明,国内零售企业利润率平均仅为9%,而我国境内的外资零售企业利润率则高达12%~13%,很多零售巨头在发达国家的利润率甚至高达28%。对国内零售企业成本控制能力的评价为较差。
第四,国内零售企业学习能力(a4)。由于零售业技术壁垒较低,知识外溢性很强,尽管外资零售企业积累了多年的经营管理经验,但国内零售企业凭借较强的学习和模仿能力,不用很长时间就可以掌握其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缩小与外资零售巨头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差距。因此,对国内零售企业学习能力的评价为较好。
(2)竞争环境安全。竞争环境安全可以细分为土地政策环境、税收政策环境、融资环境三个指标。
第一,土地政策环境(a5)。因部分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考虑,随意降低外资零售企业进入门槛,在土地政策方面给予优惠,也就是所谓的超国民待遇,导致本土零售企业竞争环境处于不安全状态。对土地政策环境的评价为较差。
第二,税收政策环境(a6)。同样,由于部分地方政府从地方利益出发,在税收政策上给予外资零售企业超国民待遇,导致本土零售企业处于不公平竞争状态,因此本文对税收政策环境的评价为较差。
第三,融资环境(a7)。外资零售企业在其母国融资渠道多,融资环境比我国本土零售企业容易,本土零售企业融资环境较差,因此本文对本土零售企业融资环境的评价为较差。
(3)竞争效率安全。竞争效率安全可以细分为销售利润率、资金周转率两个指标。
第一,销售利润率(a8)。目前国内零售业平均毛利率仅为15%左右,其中百货店平均毛利率为17%,超市类平均毛利率为15%左右,家电连锁类综合毛利率为14%左右,与美国30%的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本文对本土零售业销售利润率的评价为较差。
第二,资金周转率(a9)。从资金周转情况看,发达国家零售企业资金周转率最高可达每年20多次,2003年我国企业500强中的零售企业流动资金平均周转率仅为每年2.4次。因此,本文对其的评价是较差。
2.零售业控制安全评价
零售业控制安全可以细分为政策控制安全、市场控制安全、资本控制安全。
(1)政策控制安全。政策控制安全可进一步细分为对外资扩张的政策、政府规制执行力度两个指标。
第一,对外资扩张的政策(b1)。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2004年12月10日我国取消外资零售企业进入的地域和数量限制,2005年取消外资零售企业的控股权限制,我国零售业全面向外资开放。对外资零售企业进入所采取的政策不利于对国内零售市场的保护。本文对其的评价为较差。
第二,政府规制执行力度(b2)。在外资零售企业进入控制方面,各地政府并没有采取严格的规制措施,有些地方政府甚至要求大卖场必须是世界500强企业才能进入,而且直接排斥内资企业,同时外资企业在与地方政府的谈判中还可获得租金和停车场方面的许多优惠,享受相当多的超国民待遇。外资零售企业的大量进入对本土零售企业形成了严重的挤压效应。本文对其的评价为较差。
(2)市场控制安全。市场控制安全可以细分为全国本土零售企业市场占有率、零售业市场集中度两个指标。
第一,全国本土零售企业市场占有率(b3)。该指标反映国内产业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状况,份额越大,表示在国内市场上竞争力越强。近年来,内资零售企业销售额占绝对优势,所以对本土零售企业国内市场占有率的评价为很好。
第二,零售业市场集中度(b4)。市场集中度指某个行业生产的某种产品按产量排序处于前几位的企业产量之和与该行业该产品总产量之比。2005年,我国零售百强企业总销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仅为10%左右。而2003年的统计数据表明,美国零售百强企业占美国全部市场的比重为34%,德国前十名零售企业零售额占其全部市场的比重为84%。我国市场集中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很大,市场呈严重分散状态。因此,对市场集中度的评价结果是一般。
(3)资本控制安全。资本控制安全可细分为国内百强企业外资总量和资本比例、全国外资资本总量和资本比例两个指标。
第一,国内百强企业外资总量和资本比例(b5)。2006年外资零售企业数量在零售业百强中仅占17席。从销售额来看,2006年17家外资零售企业销售额接近2000亿元,占百强企业销售额的比重为22.87%,没有超过50%,处于基本安全状态,本文对其的评价为较好。
第二,全国外资资本总量和资本比例(b6)。2005年外资零售企业不到全国零售企业总数的2%,我国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近9万个。目前外资所占比例还比较低,处于安全状态,本文对其的评价为较好。
3.零售业结构安全评价
零售业结构安全可分为业态结构安全和布局结构安全。
(1)业态结构安全。业态结构安全可用规定空间同业态外资零售企业数量比例、规定空间同业态外资零售企业市场占有率两个指标考察。
第一,规定空间同业态外资零售企业数量比例(c1)。外资零售企业在华的扩张呈现出了一种很强势的状态,目前在东南沿海的一些大城市,大卖场业态的90%已经被外资占据了。《2005年跨国公司在中国报告》对我国一万多个超市的调查发现,在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和10000平方米的大型超市中,外资企业已经处于优势地位,因此本文对其的评价为较差。
第二,规定空间同业态外资零售企业市场占有率(c2)。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表明,2009年,沃尔玛超市和家乐福超市在我国都增加了20个以上的门店,增幅均在20%左右。而与此同时,一些国内零售企业的布局仅有10%左右的增幅,为历年来最低。本文对其的评价为较差。
(2)布局结构安全。布局结构安全可用规定空间外资零售企业数量比例、规定空间外资零售企业市场占有率两个指标考察。
第一,规定空间外资零售企业数量比例(c3)。近年来,几乎控制了我国一线城市零售业的外资企业,开始不约而同地转战到国内二三线城市。沃尔玛超市中国区负责人称,沃尔玛在中国开店的政策不会改变,会一家一家地开。目前在规定空间(比如一个城市)内,其数量比例还比较低,但将来会逐步提高,因此对其的评价为一般。
第二,规定空间外资零售企业市场占有率(c4)。麦肯锡咨询公司曾经预言,未来3~5年,中国零售业60%的市场将由3~5家世界级零售巨头控制,30%的市场将由国家级零售巨头控制,只剩下不到10%的市场掌握在区域性零售巨头手中。目前,规定空间内外资零售企业市场占有率非常高,本文对其的评价为较差。
4.零售业权益安全评价
零售业权益安全可分为本土供应商权益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安全。
(1)本土供应商权益安全。本土供应商权益安全可进一步细分为外资零售企业经营外资品牌与本土品牌数量比、本土供应商与外资零售企业的关系两个指标。
第一,外资零售企业销售外资品牌与本土品牌数量比(d1)。如果外资零售企业大肆“倾销”母国的制造业产品,必然会对我国民族工业发展构成威胁。目前就沃尔玛、家乐福等外资零售企业而言,其销售外资品牌与本土品牌数量的比例较低,尚处于安全状态,本文对其的评价为较好。
第二,本土供应商与外资零售企业的关系(d2)。外资零售企业的大规模进入,不仅关系着我国流通业自身的命运,也将牵涉和控制我国大大小小制造商的产供销命脉。就目前而言,本土供应商一方面得到外资零售企业大量的采购,另一方面外资零售企业也利用自己的渠道优势要求供应商降低价格,把价格压得很低。目前两者的关系整体处于正常范围,处于基本安全状态,对其的评价为一般。
(2)消费者权益安全。其评价指标为外资零售企业顾客满意度指数(d3)。消费者权益安全指外资零售企业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如果消费者获得的实惠很多,就是安全的,如果外资零售业的发展以牺牲消费者权益为代价,就是不安全的。目前沃尔玛、家乐福等大型零售企业价格较低,消费者剩余增加,对其的评价为很好。
1.测度结果
基于上述对各指标的分析,按照赋值方法,得到相应的二级指标评价值,对二级指标加权求和得到相应的一级指标评价值,再将四个一级指标加权求和得到我国零售业产业安全评价值。具体见表1。
经测算,我国零售业产业安全评价值为 49,落在了[40,60]区间内,表明我国零售业处于不安全状态,政府和企业界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我国零售业产业安全。
表1
2.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对我国零售业产业安全评价值的估算以及对各相关指标的具体分析,本文认为,要提高我国零售业产业安全程度,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完善政府政绩评价体系,商务部应积极构建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地方政府的规制力度;二是改进外企进入的听证制度,增加中小零售企业代表比例;三是加大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力度,提高我国零售业人才素质;四是加大重组力度,提高我国零售业市场集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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