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业鹏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经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2003年七部委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确定的详细评审正式评标方法之一,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详细评审标准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在国际上,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通用的一种评标方法,它能最大限度的节约建设投资,评标方法简捷易行同时还能减少人为因素对招投标过程的干扰、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是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涉及的世行贷款等建设项目均按此方法进行招投标,是值得我们学习并推广的一种重要的评标方法。我国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机制尚未成熟、配套的保证措施还不完善,在十年来的实践过程中暴露出以下缺点:1)把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理解为单纯的最低价中标,谁的报价低就谁中,造成施工单位无序竞争,哪怕中标低于成本报价。2)由于中标价很低甚至低于成本价,施工单位中标后偷工减料或想方设法更改原设计以挽回损失,难以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及工期,反而没有体现出最低投标价法的优点,使最低投标价法失去了意义。3)有些招投标单位为了应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进行假招标,同时招标过程中走形式、陪标、串标、围标,化整为零不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存在,使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成为一种摆设,无法起到节约建设投资的作用。为使这项在国际上通用的评标方法得以在我国顺利施行,结合笔者单位这几年在招投标过程中的情况,提出以下几点自己的看法。
我国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指定为正式评标方法,但在适用范围等方面的条文不够细致。例如:《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该条款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给投标人留出了人为操作的空间,可以想方设法要求招标人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另外对于特殊的项目,例如公共场所、基础设施等是否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上述法律法规中对成本价也没有明确界定,评标过程中对于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只能通过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个人经验决定,难免有偏颇之处。现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采用消耗量定额进行清单计价,笔者认为可以将消耗量清单中的直接工程费定为成本价,施工单位只能在管理费、利润及措施费项目上进行竞争,以避免恶性竞争,这样更容易把握工程质量。
我国现阶段的工程前期勘察设计工作与国际上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需要进行设计变更,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最大好处就是节约建设投资,它能在满足工程项目要求的情况下使得工程造价最低,如果中标后设计变更了,那原先投标部分项目就有可能取消改变成其他项目或者原有部分项目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更换项目会使原先中标的部分项目的报价失效,重新协商的单价就有可能不是最低价了,而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也会引起索赔,总之从控制造价、维持原有中标价的有效性来说应尽量减少后期设计变更。因此招标前的勘察设计深度及详尽程度要尽可能做到最好,以避免在施工中发现问题后再行改动,使中标人调整工程单价有机可乘。
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若无完善的履约担保制度,承包商可以不计成本报价先将项目接下,完不成也无损失或者损失较轻,对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极为不利。而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对履约担保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只是说“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是否可以修改成“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必须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中标人应当提交”。另外由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特殊性,对于经该方法招标的工程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应为中标价的100%,以增加中标人的违约成本,使投标人心存顾忌不敢胡乱报价。
我国已先后颁布实施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已形成了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管的基本法律体系。而现阶段的招投标过程中仍存在大量的假招标、陪标、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有很大关系。只有政府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认真严厉的处罚,才能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才能起到节约建设投资的作用。
笔者相信只要能完善上述几方面,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这种对业主单位极为有利的评标方法必然会得到大量采用,使其为我国科学地配置资源,节约建设投资起到积极的作用,为我国建筑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1] 王克忠,韩敬英.浅议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的弊端及建议[J].山西建筑,2009,35(5):246-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