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0-08-15 00:51:18肖献文
山西建筑 2010年33期
关键词:最低价预审低价

肖献文

随着加入WTO,我国建筑业生产要素市场及其运作规范都将日益与国际市场接轨,建筑业市场的竞争将在公平和规范的基础上更加激烈。建筑业市场体制的内在要求与建筑业市场运行现状的矛盾,呼唤最低价中标法这一新模式的产生。但由于建筑市场机制的不健全,产生了许多负面效应,如工程不能如期完工、项目半途而废等,给施工方和项目业主利益都造成了极大影响。

1 最低价中标法的内涵

所谓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从理论上看,最低价中标法是一个完美的评标方法,它能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但在我国的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最低价中标法的运用往往走样变形,背离初衷。

1.1 最低价中标的特点

“最低价中标”并非“最低价”就能中标。它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提出的要求: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1.2 最低价中标评标办法的主要优势

1)该评标办法能在一定限度上防止腐败和商业贿赂的发生,基本杜绝暗箱操作。体现这一优势的前提是公开招标采用资格后审形式,投标人达到一定数量。如果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则很有可能在这个环节上建设单位干预资格预审文件相关的条款,只留下想要的投标人或过分缩小投标人范围。2)该评标办法有利于加强企业竞争力。施工企业要生存就必须在经营中寻求成本合理降低,使效益最大化的途径,这会促使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降低个别成本来适应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3)节约大量投资。建设工程招标目的就在于节约投资,保证质量。低价中标法是现行招投标办法中最能体现这一点的。4)从长远来说,有利于中国建筑业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使建筑企业能尽快适应和参与国际竞争,促进我国建筑业的生存与发展。

2 我国采用低价中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最低价中标法,造成了“劣胜优汰”的怪现象

自我国最低价中标法实施以来,一些没有实力、管理水平不高,甚至根本不符合工程要求的施工企业,以最低价的所谓优势中标,产生了“劣胜优汰”的怪现象。显然,这种中标单位的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工程进度等是难以确保工程质量,很有可能产生“豆腐渣工程”。

2.2 低价中标,高价索赔

当前建筑市场“僧多粥少”,压价竞争十分激烈。施工企业低价中标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巧立名目、虚报假报施工隐患,欺骗业主,高价索赔,以弥补低价中标之缺口,若投资方不同意,就引起合同纠纷或经济纠纷,甚至施工企业为了达到目的,采取请客送礼、行贿等不法手段,导致建设领域里的腐败现象频频发生。

2.3 低价中标法易诱发围标、串标等不良行为

现在某些工程表面上看有几十家甚至上百家的施工企业投标,但实际上就是 1家 ~2家在操纵整个投标过程,而且投标价几乎相差无几,评标专家怎么评定,归根结底还是那 1家 ~2家操纵者中标,称之为围标。虽然围标得花钱,但只要中标价略提高一些就可赚回来。还有一些工程招标,投标的企业互相形成联盟,联手提高投标价,最后由中标企业给参加投标的企业适当的利益,称之为串标。由此可见,围标和串标是一种违法的暗箱操作。

2.4 低价中标法易导致中标后管理流于形式

工程低价中标后,经标后管理能够避免工程质量、工期、安全与文明施工等各方面出现的问题,而在实际中,这是不太可能的,标后管理不但难以见成效,而且管理成本高。

3 对策分析

3.1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市场经济环境下,价格是由市场竞争的方式决定的,工程造价也是如此。为此,必须依靠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并且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者坚决查处,绝不手软。

3.2 加强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建立施工企业诚信体系

加强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对投标人以往的业绩、管理水平、技术力量、施工设备和社会诚信严格审查,是防止串标、围标的有效办法。因此,招标人应花大力气,抓好这一工作。政府主管部门也应加强资格预审的监督,出台资格预审的地方规章,建立资格预审的备案制度,凡未经资格预审者一律不得开标。为了资格预审不走过场,笔者认为各省市要建立所属施工企业诚信体系,把每个施工企业的业绩、技术力量、管理水平、内部制度、已完成工程质量和社会信誉等方面载入诚信体系中,并通过电脑网络动态管理,公布于众,以便招标人查询、使用和资格预审,也可供评标专家评标之参考。

3.3 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

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微薄,降低了投标者抵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为了回避各种有意或疏忽产生的风险,结合国际工程承包惯例,可以通过引进和完善银行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进行。在工程招标中实行履约担保制度,投标时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可以使投标人不敢贸然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促使投标人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不至于因为造价的原因影响工期及质量。担保人也会在提供担保之后对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工程实施过程中履约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否则受损失的就是承包商和担保人,这样可以有效杜绝恶意降价竞争行为,促进建筑业市场的良性循环。与之相对等,业主提供支付担保,也可以有效防止拖欠工程款给承包商带来的资金风险,保护了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推行工程保险制度,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均应投保,防止当事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发生不可预测事件而导致合同无法执行。

3.4 建立科学评标方法,客观公正地评标

当前各招标人过多强调商务标的评审,甚至一味追求造价低,这是很不好的现象。国际上最低价中标法的前提是:投标人的社会诚信度高、对投标人资格预审严格、施工验收标准高而严。可见,国外最低价中标是建立在诚信和工程质量的基础上。而我国却不然,弱化或根本不考虑这些因素,只顾造价高低,这显然是十分不科学的。笔者认为采用综合评标法较好,即首先评价投标人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标,然后再评价投标报价(商务标)。凡是综合素质、技术标不合格者,不予参加投标报价的评审。这样可以将不称职、滥竽充数的施工企业剔除,确保有实力且报价低的施工企业中标。

3.5 建立严格的工程变更审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有些投标单位最低价中标后,为了盈利,想方设法进行工程变更,这样就产生了一些腐败现象。我们要建立一项严格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以堵住恶意变更的漏洞,杜绝腐败。对工程变更较大、竣工结算款超过一定比例的,要采用追查制度,对故意变更的责任人要予以追究,对设计单位要建立资金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设计单位对设计的失误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相关部门应就增加的理由、工程量及价款在单位或当地建设交易中心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结语

现阶段推行低价中标是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各项配套法规的日益健全,最低价中标法必将以其旺盛的生命力和诸多优点得到广泛的应用。这是国内外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展历程中不可逆转的趋势和工程计价市场化的必然,是加入WTO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它的推广使用,必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 李 娜.浅议最低价中标法招投标中的问题及措施[J].建筑市场与招投标,2009(2):44-45.

[2] 史建新.招投标中最低价中标法存在问题及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2010(2):105.

[3] 刘玉梅.工程招标中的最低价中标法[J].创新研究,2009(6):821-822.

[4] 周继军,李雪淋.浅析最低价中标法及应用对策[J].中国招标,2007(36):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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