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良碧 周林波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重庆 400013)
肖 俊
(重庆江河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401147)
浅论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李良碧 周林波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重庆 400013)
肖 俊
(重庆江河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401147)
水利部已于2004年底发布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但目前暂无配套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示范文本和合同条款。由于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具有费用高、周期长等特点,各地方在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中根据自身对有关文件的理解进行招标投标文件的编制,在此过程中产生了一些认识上的偏差。本文在对这些偏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提出了一些建议和看法。
水利工程 勘察设计 招标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3号),规定了工程施工、货物采购和勘察设计、监理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其中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和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都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但目前国内还暂无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示范文本。笔者针对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谈一点建议和看法,供同行参考。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不同于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首先水工建筑物受所在地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条件的限制,每座水工建筑物都各具特点,一般都不可能像工业与民用建筑那样可采用定型设计,其勘察设计较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复杂;其次水工建筑物施工条件艰巨,在江河上修建水工建筑物比在陆地上修建土木工程条件要复杂得多,不仅要解决度汛问题,还要进行深基坑开挖、高边坡和复杂地基处理,其施工条件决定了其施工的艰巨性;最后水利工程修建在河流上,蓄水后要淹没土地,需搬迁人口、文物等,对上下游生态环境、局部气候等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水利工程一般投资较大。正是由于水利工程有如此多的特点,因此在项目决策阶段就显得极为慎重,需要做大量的勘测设计和专题论证工作来加以论证,相对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而言,其勘察(测)设计费用都较大,周期都较长。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总〔2004〕51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有:一是勘察(测)设计项目已经确定;二是所需资金来源已落实;三是必需的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毕。又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程序划分为四个阶段: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阶段和生产阶段。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属项目决策阶段,因此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招标的范围可理解为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及其以后的各设计阶段。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七十五条也明确水利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以及重大专题研究、基础工作等前期工作应当公开招标并参照《办法》执行。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决策阶段成果需先按隶属关系由国家或地方水利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国家或地方发改委审批,通过后才能立项,因此项目是否能立项存在不可预见性,建议将水利工程勘察(测)设计招标划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
由于拟招标项目还处于决策阶段,在招标文件中对勘察设计总体要求不可能描述得很全面,部分项目可能仅有规划资料或初步设想,可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水资源专项规划、防洪规划等基础上进行较充分的研究后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除了按《办法》应包含一些主要内容,如勘察设计总体技术要求、工作内容和深度,科研、试验专题,履约期限等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a.应明确勘察(测)设计成果原始资料有效电子版本的提交,特别是水文、地质专业,以利下阶段设计招标。
b.由于立项审查时间上的不确定性,有些项目可研完成多年后都不能进行有效审查,应明确勘测设计成果编制完成后至立项审查期间的费用分摊问题。
c.前期工作勘察设计收费以批准的投资估算为计费额,但项目未立项前无法确定计费额,勘测设计费用计算较为困难,应明其计费方式、方法。
d.对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水资源论证、环境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程地震危险性评价、地质灾害评价、防洪影响评价、矿产压覆等专题报告费用宜一次性明确,不留活口。
e.由于水利工程的特点和决策阶段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特殊性,在招标文件中宜明确未中标单位的投标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以利调动所有投标单位的积极性,提高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
根据水利工程特点,在设计阶段应全阶段、全工程一次性招标,勘察和设计应总体招标,不宜勘察、设计分别招标,由一家单位承担勘察设计有利于技术协调,有利于控制工程总投资。
招标文件应结合工程特点和需要按《办法》进行编制,应包括投标须知、工程说明书,上级审批、审查、评估等有关文件,设计基础资料供应方式和设计成品的审查方式,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对于一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不宜超过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规程》的规定,超出规程规定的专项科研、试验及专题研究等工作内容,应在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予以明确,并要求单独报价。
a.根据水利工程的特点,认为其不适宜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
水利工程论证需要拥有大量基础资料,如水文资料,需要做大量的勘察实验工作,如地质实验,某些水利工程论证往往需几代人不懈努力,如三峡、小浪底等水利枢纽工程,加之行业和地方保护,因此有部分观点认为水利工程不宜进行勘测设计招标。诚然,部分重要水利枢纽工程论证在新中国成立后就一直以一家勘察设计单位为主进行,将这类水利工程来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显然不合适,但并不是所有的水利工程都类似于三峡、小浪底,绝大部分水利水电工程都是可以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例如地处东北的某部属水利设计院就以招标方式在西南取得了多个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b.在勘察设计收费上,认为勘察设计招标主要就是竞争勘察设计收费。
认为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后,勘察设计招标主要就是竞争勘察设计收费,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一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基本上都属于政府指导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于政府指导价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浮动,否则就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为,将受到《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处罚,所以勘察设计收费是不能超出规定的标准的;二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规定,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收费计费基础为批准的投资额,因此在招标投标阶段或签订合同时还不能确定勘测设计费的计费额,只能确定在规定浮动范围内的下浮比例。
c.从控制投资的角度出发,认为勘察设计费越低就是工程投资控制得越好。
勘察设计评标不能像工程施工评标那样,以投标报价作为主要定标因素,这是由勘察设计工作特点决定的,《办法》第五十五条明确了勘察设计费在评标中所占商务标的比例,其占总分值的比例则更小,但在勘察设计评标实施过程中,按国家有关标准取费往往很难中标。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费在工程总投资中所占的比例不到10%,但其却是控制工程投资的“龙头”,以控制工程总投资为由一味强调压低勘察设计费,不仅搅乱了正常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而且对工程的质量、投资控制等埋下诸多隐患,达不到控制投资的目的。特别是对于实行“项目经理制”的勘察设计项目,由于设计费较低,设计部门不愿意投入过多人员和精力用于方案比选、设计优化,设计人员忙于设计图纸,多承揽任务就意味着个人收入增加,造成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项目勘察设计深度很难满足规范要求,设计质量难以保证,在实施阶段大量的设计变更给工程投资控制带来不确定性,为控制投资而压低勘察设计费往往适得其反。
d.对合并设计阶段勘察设计收费上,认为某两设计阶段合并就只能按一个阶段收费。
水利基本建设程序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几个阶段,对于以地方审批为主的中小型工程,往往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合并,或者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对此就存在着认为合并了设计阶段,则相应的勘测设计费也只能计算一个阶段的。这种认识是不准确的,根据相应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每一设计阶段均对应相应的设计任务,各阶段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下一阶段要用到上一阶段的勘察设计成果,合并勘察设计阶段只是少了审批环节,并不减少勘察设计工作量。
e.为节省费用和时间人为地省略招标设计阶段。
在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成果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的要求,通常重大工程技术问题在初步设计阶段已全部解决,但从满足施工招标的角度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成果还不够细化,工程量难以满足施工招标深度要求,需要在招标设计阶段确定具体分标形式,准确确定各建筑物细部结构型式及尺寸,确定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量,以利完成施工招标。省略招标设计阶段不利于施工招标,为施工阶段建设单位投资控制埋下了“隐患”。
f.对勘察设计成果,往往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通过主管部门审查”为合同验收标准。
在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应分专业、分阶段对勘察设计成果、科研专项和专题报告等的编制提出要求,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大纲、成果质量、进度控制计划、验收标准、审查方式等,不能笼统地以“通过主管部门审查”为最终验收标准。
目前国内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均有标准示范文本和合同条款,唯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暂无相应示范文本,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也只能参照建设部发布的通用勘察设计合同范本。水利部已于2004年发布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总〔2004〕51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也发布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和《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发改价格〔2006〕1352号)等文件,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编制、发布水利工程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示范文本和合同条款,早日形成完整的招标投标示范文本体系,以规范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