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慧珉
我国建筑业农民工大约有4000万人,占建筑业一线人员的90%以上,为我国的城市建设及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目前农民工的许多合法权益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致使农民工工资拖欠、“退保”“无处维权”等现象频发。本文就目前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进行了阐述和研究。
建筑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基本上由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养老保险共同组成,虽然各地在中央政府的强调和规制之下,都建立和发展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执行效果不容乐观。由于建筑业的行业特点,建筑业农民工往往流动性较大,随项目的变化不停的迁徙;此外,由于建筑业相当一部分施工工作属于高危险工种,建筑业农民工的生命更容易受到威胁。因此,建筑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和重要。
1.1.1 农民工参保率普遍偏低
2009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消息称2月末,农民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人数分别比上年末下降了97万人、167万人和140万人,降幅分别达4%,4.8%和 2.8%。
1.1.2 “退保”现象频繁
我国各地区,尤其是一些劳务输入集中的地区,还出现了大批农民工“退保”的现象,“退保”现已成为农民工换工作时的一道“基本手续”。因为即使不退保,在他们换工作或离开这座城市之后,也享受不到社保的好处,还不如退保变现来的更为实惠。
1.1.3 工伤医疗保险严重缺位
医疗保险是保障农民工在生病时可以得到相应的医疗服务和一定的收入补偿,但是医疗保险办理的手续比工伤保险复杂很多,很多建筑企业不愿意费此周折,而相关政策规定农民又不甚了解,甚至很多农民工对医保一无所知,加之相应的劳动监察不力,所以出现了实际参保率极低的现象。
1.1.4 失业保险几乎没有
由于建筑农民工流动性比较大,绝大部分建筑企业都不会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即使部分农民工参加了失业保险,在其离开本地转移到其他地区打工时,他们的保险却无法随之一同转移,只能选择退保。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打击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与其参保最终得不到实惠,不如直接得到现金更为实在。
1.1.5 养老保险高不可攀
养老保险是保障公民在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虽然在重新就业后可以接续关系,并且可以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但是由于养老保险需要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多数建筑企业因为养老保险缴付的费用较高而不愿为农民工支付养老保险;而且由于缴费比率较高,农民工也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
近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成为社会和政府关注的问题,尤其在建筑领域,拖欠现象频发,导致农民工合法权益遭到侵犯。
建筑业农民工作为建筑事业的主力军,普遍存在着文化技术水平低、持证上岗比例不高的情况。其中有过半数的农民工仅有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未参加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达到80%左右,而高级工不足2.4%,技师不足1%,高级技师不足0.3%,与当今高速发展的建筑事业不相匹配。
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状况基本上处于一种边缘化状态。农民工教育问题已经从其自身涉及到子女,并且使得农民工子女入学难问题越来越突出。
1.5.1 农民工维权成本过高
农民工要依法维权需要通过一个极为复杂的诉讼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农民工不仅要支付仲裁过程中的受理费和处理费、诉讼费、复印费、查询费等费用,还要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和餐饮费。同时,农民工还要承担诉讼过程中所发生的务工费。
1.5.2 农民工维权程序复杂、时间过长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过仲裁以后,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农民工举报后的处理时限是60个工作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时限是60日,法院一审的处理时限是3个~15个月,二审的处理时限是3个~6个月,执行阶段的处理时限是至少6个月。正是维权程序的繁琐和时间的过长,致使许多农民工丧失了进行维权的信心。
1.5.3 裁判生效根本无法执行
在建筑领域,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项目部就会解散。导致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在通过漫长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之后,即便拿到了生效裁决或判决,农民工和法院也根本无法找到被执行人。
农民工现象是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各个发展中国家在城镇化进程中都会出现农民工向城市流动的现象。但是由于我国户籍制度的出现,将我国公民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而且附加在两种户籍制度上的相关政策也各不相同,由此产生了我国城乡二元关系。这种城乡二元结构,从根本上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并导致我国一系列农民工问题的出现。
农民工虽然在城市工作,却没有城市户口,不能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更没有最低生活保障;缺乏生存技能导致的高失业率使得农民工的经济收入极不稳定;农业户口更使他们与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无缘。同时,农民工大多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在权益被侵犯时,多数只能怨天尤人,而想不到求助于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经济上的贫困、维权意识的淡薄,导致这一群体长期处于弱势,甚至被忽略。
在我国城乡二元关系结构下,城市人口独享就业、医疗、教育等各种社会保障制度,而针对农民工的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保护政策和保障制度则较少。并且我国社会预警机制不健全,政策法规的出台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往往农民工在长期遭受合法权益被侵害、个人合法权利不得履行的情况下,才出台相应的政策予以保护。而有些政策即使出台,由于政策本身不符合农民工实际情况,或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导致农民工无法可依或有法不可依的现象。
虽然我国在出现农民工问题之后出台了一些切实有效的、可以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但是由于我国各地方政府政策落实不到位,同时各地区没有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且国家对各地方的监管力度不够,致使多数农民工仍然享受不到国家政策的福利,使得我国农民工问题依然严峻。
我国宪法赋予了我国公民平等的权利,但“二元”户籍制度存在自身就侵犯了农民及农民工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条例。而二元的户籍制度就是导致我国众多农民工问题的根源所在,我国要解决农民工问题,必须要突破“二元”户籍制度,建立城乡一致的一元户籍制度,还农民工以平等的国民待遇和自由迁徙的权利,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城乡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以及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人口自由流动,加速农民向市民的转化,也可以加快城市化的进程,促进城乡的协调发展。要彻底消除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一系列相关规定,这些不平等的二元制度是农民工权益缺失的根源。在建立平等的、无差别的一元户籍制度后,再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法规、政策去保障我国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在现有的“二元”户籍制度下,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都是不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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