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炳申 王玉萍
公路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影响质量的因素很多,近年频繁出现的一些质量事故,如桥梁垮塌、路基沉陷等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出现这些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项目管理不规范及质量意识淡薄。管理工作不规范是影响公路建设质量的一个主要原因。有的项目未实行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有的项目未实行监理制,仍是内部监理,或指挥部领导下的监理;有的建设项目没有严格实行招投标制,有的不招投标,一些项目存在资质不符、越级承揽任务及工地现场人员、设备与投标书不符的现象,有的甚至没有资质也能进入建设市场,存在临时、松散、短期的思想观念,质量意识和合同意识相应淡薄。因此为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一个也不能少。
各级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现行的技术规范、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代表政府对交通公路工程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具体是:工程开工前,质量监督站根据业主向质量监督站申报的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逐一进行资格审查,审查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监督各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依照合同书有关条款,落实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人员的到位及专业岗位配备情况、工作程序,对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和试验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试验室给予办理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工程实施过程中,首先是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看质保体系是否完整健全,是否层层落实了质量责任制,使质量控制形成了自检、互检、抽检、专检的控制体系,实行谁签字谁负责,出了质量问题,直接追究责任人。其次把监督监理工作作为重点,狠抓现场监督。工程监理是依据合同来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监理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的优劣,因此监督监理工作情况是政府监督的重中之重。第三,加强现场抽检,增加监督力度。掌握质量动态的最有效办法是进行现场抽检,为此,质监站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易出现质量隐患或对质量有疑问的部位,及时安排工地现场抽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监督工程师通知书》,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纠正。
1)工程质量控制是关键。全过程监理是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即对某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中的每一道工序都要巡视、旁站、抽样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醒承包商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使质量误差控制在允许范围内,以便充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及时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做出综合评定。
2)工程进度控制。监理工程师要根据合同严格控制施工工期。控制施工工期的办法是由施工单位编制可行的施工计划来完成的,但是还会受一些外界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这样监理在控制进度计划时首先要考虑到影响施工单位的不利因素,把这些不利因素一一找出,并将其分析后逐步去解决,引导施工单位排除不利因素的干扰,真正有效地控制好施工工期。
3)工程费用控制。在进行质量和进度控制的同时也要对费用管理进行有效的控制。费用的控制主要是通过计量支付来实现的,合理的计量支付有助于工程的管理,但必须防止两种倾向的发生:a.超前支付,它容易造成业主的资金紧张,更容易造成承包商的依赖思想,不愿更多地投入;b.滞后支付,它容易造成承包商的资金紧张,甚至会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另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的优化设计,可以为业主节省费用;合理的变更设计,可以使业主的有限资金得到更好地利用。
施工企业应提高自身的素质,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检测系统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形成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前提条件。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只有和企业自检有机配合、协调工作,才能构成一个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承包商作为交通公路工程产品的直接生产者,要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建设的费用、进度和质量要求。为此,承包商应当建立周密的自检系统,其主要工作为:1)配备自检人员;2)配备试验设备;3)采用标准、规范化的工作方法,建立和健全标准、规范化的工作制度。
工程建设承包商作为工程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同政府监督机构、监理工程师(单位)不同,要依照合同完成工程建设的费用、进度和质量等要求。施工企业自检在质量保证体系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但仅仅依靠施工企业自检是不可能全面实现工程建设的费用、进度、质量目标的。必须建立相应的外部控制系统,即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理。作为外部控制因素之一的监理单位,在政府监督机构的审查、考核、认证的前提下,要通过业主的招投标,中标后与业主签订监理合同,拥有按照实际验收的工程质量和数量签署工程款支付凭证等权力。通过测量、试验、旁站、工序控制及一些指令性文件对工程费用、进度、质量实行全面监理。这种严格的外部控制将促使施工企业自行约束施工操作的随意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健全和完善施工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尽管社会监理与政府监督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但是两者决不能相互取代。它们在性质、执行者、任务、范围、工作深度和广度以及方法、手段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首先是政府管理机制尚不完善。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监理市场主要是宏观管理,多是对监理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进行管理,对监理单位的行为,监理工作运行情况,监理工作成效等的动态管理缺乏手段,在法规、行政、经济等方面,对监理单位的制约机制不全。其次是监理单位本身管理存在问题。许多监理单位重经济效益,轻工作质量,严重影响监理工作质量。表现为:1)监理业务培训不够,有的地方忽视培训,外聘监理更得不到培训,在工程开工时匆忙上岗,工程完工后就解散,使监理工作停留在低级水平。2)对监理的资质要求不严,部分监理是水利、铁路、林业部门的人员,也有其他行业的人员。3)个别监理只把监理工作当作挣钱和谋私的手段,工作敷衍了事;有的与施工单位站在一个立场,在工程监理过程中计量支付、检测数据有弄虚作假现象。
一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监督重要性的认识不足,致使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有一定难度。
对质量进行管理的检测设备、检测手段、技术力量还不能满足质量检测工作需要,有的与实际要求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质量管理工作的深度和力度。
因此对于公路工程质量的研究和预控,要求建设单位要有明确的制度、监理单位要有明确的目标、施工单位更要有明确的措施。
综上所述,为适应新的形势,新的要求,一个科学、完善的新型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应运而生,这种新型的体制就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由项目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直接参加的“三方”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的建立,使我国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制与国际惯例实施了接轨。这种体制的优点如下:1)加强了政府对工程建设的宏观监督管理,改变过去既要抓工程建设的宏观监督,又要抓工程建设的微观管理的不切合实际的做法,而将微观管理工作转移给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并形成专门专业。在工程建设中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使政府部门集中精力去做好立法和执法工作,归位于宏观调控,归位于“规范、监督、协调、服务”上来;2)加强了对工程项目的微观监督管理,使得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在监理单位的参与下得以科学有效地监督管理,为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奠定了基础。这种政府与民间相结合、强制与委托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模式形成了有力的内、外控制的质量保证体系,必然会对提高我国工程建设水平起到巨大推进作用。
[1] 陈应贤.浅谈公路工程质量保证措施[J].山西建筑,2008,34(28):229-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