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的探索与研究

2010-08-15 00:51
山西建筑 2010年20期
关键词:成本价最低价低价

王 浩

“大楼建起来,干部垮下台”,建筑工程领域是腐败的高发区,不少领导干部由此翻船;建筑工程领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区,往往是“领导一松手,资金无底洞”。为了彻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市场实际入手,推进建设工程合理低价中标办法,既可以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又有效地加强了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并为国家节约建设资金,实现防止腐败与服务经济的有机结合。

1 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含义

最低价中标法起源于英国。英国建筑工程在进入评标阶段时,最初由业主和工程师要求各投标者对投标文件中不清楚和不完善的地方加以澄清和解释,然后评审投标者资格,请有关的投标者个别会谈,讨论关于资格的问题,最后评标时,报价最低的投标书应被评为“财务报价最有利者”。只要技术、合同与行政管理方面也同样令人满意,一般来说此标书就会被业主认可。这就是最早的、具有最低价中标法雏形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办法。

合理低价中标法实质上就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的低价中标。

对于不低于成本价,现阶段可理解为:首先,企业投标时的自主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即通过概预算定额编算出的标底价格。其次,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个别成本价,即不可低于企业定额确定的价格。可见,合理低价要求企业在投标竞标时的低价不是盲目的压价。这种合理的、不低于成本的低价只能以企业定额为依据才能真正具体的反映出来。因为概预算定额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而企业定额反映的是企业自身的水平。社会平均成本价与企业个别成本价的差额是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结果。同时企业只有依据企业定额和自身的特点、优势及发展要求,才能在工程量清单投标过程中做出合理、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方案。从这个意义上讲,合理低价中标法一方面可以鞭策企业不断改进施工技术,加大科技投入和设备的更新改造,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规范行业自律,使招投标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2 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必须坚持的原则

1)平等准入原则。凡是符合资质且认同合理最低价办法的建筑企业,经资格审查合格,均可参加投标,待遇一律平等。不再限定投标企业个数,废除任意“邀请”或“封杀”建筑队伍投标资格的做法,不留“人情关系加金钱”的作用空间。

2)严格资格审查过程。清标工作小组必须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证书,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及营业执照及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业绩和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详细的核查,确保参与竞争的单位能按期保质的完成项目。

3)仔细审定投标施工方案。合理低价不是一味要求价格最低,施工方案是最能体现合理最低价法中的“合理”二字的,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相关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的施工方案才能通过“合理”评审,不切实际的施工方案即使价格最低亦不可取。

4)合同价即为结算价原则。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再按国家定额另办决算,除签证工程外,只按工程合同价付款。

5)确保工程质量原则。必须按图纸施工,按设计规定的规格、质量要求采购材料。凡未按规程操作的施工,必须返工;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得进入工地。并重点加强两个方面的监督:a.建筑质量管理站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质量监督和管理,对监管缺位或不到位的,追究其纪律责任甚至法律责任;b.工程监理公司必须责权利三位一体,对监理公司与建筑公司“猫鼠合流”的,追究其违约经济责任,并视情况予以行政处罚。

6)完善的项目保障措施。项目的顺利实施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机制来保障,绝对要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情况发生,招标单位必须制定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奖罚和保障措施来支持和约束投标人,招、投标双方在整个过程中要本着“心诚、意诚”的态度来完成这项工作,不应该有欺诈的思想存在。

7)确保双方履约原则。有些同志担心推行合理最低价中标会不会逼使建筑企业偷工减料,会不会有人恶意低价中标后再与发包方扯皮,甚至停工要挟追加造价,这种担心并非多余。但要知道,企业和商人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如果监管不严,工程造价再高也会偷工减料;如果监管严格,则无法偷工减料。况且,我们实行的是合理最低价中标,而非绝对最低价中标。针对中标后可能出现的扯皮问题,我们设置了两项防范措施:a.规定所有投标人报名时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签约保证金,如果中标后不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合同,则没收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由排序第二者前进中标。b.规定中标者签订合同前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如果签订合同后反悔,则没收保证金,中止合同,由排序第二者前进中标签约。同时,对发包方的违约责任,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上述措施执行到位以后,建筑企业无法扯皮,即使出现扯皮,发包方也不会遭受经济损失;发包方如果违约,建筑企业有追偿经济损失的保证。

3 合理低价中标法更符合法律实际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除外”。显然,这些条文规定了招投标过程中价格的形成与确定原则,并且反映了我国工程造价的管理模式、计价办法进一步改革的指导思想,其实质内容就是“公平竞争,合理低价中标,但不低于成本价”。而“最低价中标法”是以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从理论上看,它是一个完美的评标方法,能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也是国际流行的方法。但是从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的本意来看,“最低价中标法”忽视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评审,谁的投标价最低谁就能中标,甚至以低于成本价中标,给工程建设与管理留下极大的隐患,是不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本意的。

4 合理低价中标法更符合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

招标的根本目的是择优,而不是压价。由于我国现阶段建筑市场仍处于转型阶段,市场机制还很不完善,面广量大的众多国有企业正处在深化改革阶段,不难想象,在这样的现实状态下,实施“最低价中标”,可能会导致不正当竞争加剧,招标人在“无标底”的驱动下不仅处于失控状态,而且更是有人认为标价“越低越好”;一些管理不规范、素质低下、实力较差的承包商和自然人,持着“只要有业务,什么都有了”的观念,紧紧抓住某些招标人的心态,以最低报价进入竞争市场。有的投标人概算下浮的幅度甚至达到了30%~35%,在这样的报价下,很难保证工程的质量。而且“最低价中标”用得不好,还可能产生“钓鱼工程”。

“合理低价中标法”是在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专家参考招标人标底,并对各投标报价与基准价进行对照评审,择优选择合理低价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有别于“最低价中标”的主要特点是:“合理低价”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取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价为基准价(废标除外),便于招标人控制在招标活动全过程中无论投标人以何种方式(或许是按施工图预算下降一定百分比,或许是按企业定额报的价)报价,均以基准价为对比价;在评标中结合招标文件所公示的“实质性要求”,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估和审定,择优选择投标人。

总之,“合理低价中标法”通过竞争使中标价达到均衡合理,为招标人节约了资金,提高了经济效益,也体现了招投标过程的“充分竞争性”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动招投标双方的共同发展,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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